论武术“文化空间”的分类

2014-12-05 20:33吉灿忠纪铭霞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文化空间庙会村落

吉灿忠,纪铭霞

(1.南京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2.河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6)

武术是一种传统技能,其生存必须依赖相应载体来表现,而环境是其最大的存活载体和最强的张扬场域。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和文化人类学原理,武术“文化空间”可定义为:“某个集中展示武术文化活动或武术文化元素的地点,或确定在某一周期举办与武术文化有关的一段时间。”按照武术“文化空间”的地理性和历史性差别,可分为空间性武术“文化空间”和时间性武术“文化空间”。前者是指集中体现武术文化或活动的村落、庙会、社区、学校和军队等。后者是指集中展示武术活动或文化的比赛、博览会,健康大会,庆典和节日等;但有时两者具有交叉性,如庙会兼具地理和历史双重属性。

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武术文化空间亦得到了专家学者们的关注和青睐。“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由于文化场所是武术文化存活的关键场域,所以对其进行详实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1 按照空间性进行分类

1.1 固定场所类武术“文化空间”

固定场所类武术“文化空间”是指能长期或较长时间存在的武术文化展示场所,如村落、寺庙、家庭和集会等。此类武术“文化空间”往往以共同经济、共同心理、共同语言和共同信仰为基础,强调文化认同性,参与人群多来自于周边村落或集中居住区的居民。

1.1.1 传统乡村庙会和传统节日

社祭,是中国庙会产生的主源。这种祭神时始终有舞蹈、音乐相伴的文化传统,对后世庙会上祭神、娱神等活动深有影响。到近代,庙会基本成型,成为集贸易、游玩、戏曲、舞蹈、杂耍等民俗活动于一体的民间节日活动。在庙会活动中,人们得到的不仅是信仰认同感,文化娱乐,而且能将彼此间的生活观念、思想心理得以交流、杂揉和汇聚,使乡村传统文化得以绵延和相续。建国后,庙会曾被视为迷信活动的温床,被禁止。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思想的进一步解放,文化需求的升温,戏剧、曲艺、民间舞蹈、杂技、民俗、民间工艺、杂耍和武术等传统文化在庙会上重新找到自己位置。

1.1.2 以血缘宗族为社会单位的村落

村落是一种文化记忆单位,是按照一定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在史前主要表现为血缘关系)组成的共同体,是一种由多种物质要素构成的复合体[1]。村落文化带有很大的内倾性。为了保护区域文化的纯洁性,村民一方面保持浓厚的文化传统观念,重视代际间的文化传承和绵延,另一方面会对他者族群表现出强烈的文化排斥性。这种绵延的文化习惯进而影响了武术文化个性。

传统武术是保证村民生命安全,维护乡村秩序,慰藉情感,寄寓心理精神的手段。村落武术活动往往通过两种方式展示:一是将武术技术蕴含于其它民俗活动之中。这些武术技术与村落民俗活动、民俗仪式紧密融合,具有高度的趋一性。村落往往是由一个或几个姓氏宗族组成的基本单位。他们有一个祖先或几个祖先,有着共同的心理意识、生活习俗和文化信仰,不易受外来文化的冲击。村落武术,首先表现出整合村落秩序,教化村落成员,娱乐凝聚族人等社会功能。但也正是由于村落的封闭性、割据性和血缘性,决定了村落武术的习武方式,武术传统、习武观念,传承方式等方面的局限性。

1.2 无固定场所类武术“文化空间”

无固定性武术“文化空间”是指数次或短期地利用一定介体举行武术文化活动的场所,如比赛、影视、功夫舞台剧和网络等。无固定性武术“文化空间”具有较强易变性、可塑性,其文化影响力较大。

2.1.1 比赛、博览会和庆典

《庄子·说剑》载:“昔赵文王喜剑,剑士夹门而客三千余人,日夜相击于前,死伤者岁百余人,好之不厌。”[2]《庄子·人间世》说:“且以巧斗力者,始乎阳,常卒乎阳,大至则多奇巧。”[3]“若手臂之捍头目而覆胸腹也,诈而袭之,与先惊而后击之一也。”[4]民国时期,“强国强种”的社会呼唤,使国术成为了拯救民族命运的救命草。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民族体育的发展,1953年全国民族形式体育运动大会揭开了新中国武术竞赛的新纪元,《武术套路竞赛规划》,为中国武术套路技术评定提供了操作依据,成为推动全运会武术比赛、通级赛、武协杯、锦标赛、冠军赛等大小赛事的理论舵手。武术赛场成为武术技艺展示,技术出新的大舞台,成为武术生存和展示的主要场所。

博览会是为了推介某文化而举办的一种宣传性活动。此类文化活动最大特点就是即时性和周期短。博览会可以带动相关文化发展,为各参展单位提供更好的交流和宣传场所。始于1992年,每两年一届的上海国际武术博览会已成功举办了十届,已经成为展示各地武术项目和分享武术学术成果的重要平台。从武术博览会开展情况看,它区别于既定的常规性节日和庙会活动,具有周期性但无固定的举办时间。

庆典,是指各种庆祝仪式的统称。在各类庆典活动中往往伴随着文艺演出,有时武术文化活动会以不同形式出现,成为了武术交流、传承和传播的主要场域。譬如展示了少林功夫和武当功夫的2010年上海世博会可归于无固定性武术“文化空间”。

1.2.2 演艺性武术“文化空间”

武打影视是一种文化产业,是当代武术文化通俗性的艺术表现,其归属于大众文化的范畴。武术文化在艺术手段和现代科技的精心雕镂下得以夸张。虽然有时大力喧嚣,但它的文化基质仍然看得出是中国武术技术,那怕是有那么一点点武术元素,甚至说只有武术精神的存在(高于武术文化底线),因此,影视艺术作品亦可以作为传承武术文化的场域。只不过是影视武术与现实武术间存在着一定分离而已。这是因为影视上展现的武术元素须迎合消费者消费心理和文化追求而存在,即艺术的商业性、经济性[4]。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理理解,武技影视作品及作品展示地(影视放映院)具有武术“文化空间”的表现特征,理应属于武术“文化空间”中的一种。

文化武术类大众文化最突出的特点表现在形式和技术层面上,中国的大众文化完全是近三十年来形成的,与人们的文化甄别、生活观念、工作方式的变化节拍存在极大关系。其主要是从文化受众群体来界定的,表现在中国武术文化方面如功夫舞台剧等。功夫舞台剧则更多地带有市场文化的特征,商业价值和消费主义会自然而然地运行于武术文化当中。功夫舞台剧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武术人与非武术人的意识差异,使他们在同一主题上兴趣盎然。其主要原因在于功夫舞台剧自身带有强大的文化张力,是一种大众性的休闲文化产品。可以说功夫舞台剧是具备现代性且能本真地、活态地、系统地和整体地反映、再现武术文化。

2 按照历时性分类

2.1 初始性武术“文化空间”

初始性武术“文化空间”是指在初始产生武术文化的某个场所,或较早展示武术文化的某一段时间。初始性武术“文化空间”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是受特定的地质、地域、水汶、气候、交通、习俗和语言等因素影响而形成的。

首先,初始性武术“文化空间”表现出首创性。自其产生之始,初始性武术“文化空间”就彰显出强烈的传统色彩,具有较高的民众心理倾向,是其它武术“文化空间”所不可替代的。凭借族群对初始信物的膜拜和初始文化的回忆来实现对文化的后续和展示。这些信物和文化成为了社会共同体结构的重要纽带,如一些以武术为识标的村落、庙会、宗族和行会等等。

其次,初始性武术“文化空间”具有不可再生性。任何一种文化都是诸多环境因素的矢量总和,但不可能孤立地沿着一种文化路径向前发展,往往会变动不居地受代际文化的影响而出新,甚至会受外来文化的严重冲击[5]。但其族群文化的基质是守恒的,这种其质一旦中断就失去了初始性意义,很难还原。

初始性武术“文化空间”兼具地理和时间双重属性。我们常见的初始性武术“文化空间”:武术庙会(如开封武术庙会)、武术村落(如广东京梅村)、特定帮会(如民国时期的三合会)、民族节日(如云南大理白族“三月街”节庆)等。初始性武术“文化空间”有产生性空间、生存性空间和展示性空间等。他们的主要功能表现在武术文化产生和展示方面。

2.2 再生性武术“文化空间”

再生性武术“文化空间”是指对那些具有浓郁文化传统,且因某种原因中断的武术原生产地、展示地进行修复、再造的场所或时间。再生性武术“文化空间”可分为复原性武术“文化空间”和移植性武术“文化空间”。

“文化中断理论”认为,不同文化在继承、接触和交流过程中,除了出现彼此间相互吸收,相互融合外,有时会因某种原因造成文化的中断或非连续性[6]。在社会更迭过程中,军事力量成为历代统治阶级新陈代谢的主要手段,但他们又坚决抵制和禁止民间习武。例如,五十年代极左思潮使“一切带有人文色彩的嗅之有浓厚的资产阶级味道的学科理论,作为糟粕弃之”[7],近年来,各地庙会、村落等场域中各种文化传统悄然升温,渐趋复原,如岭南的波罗诞,河北涉县娲皇宫奶奶庙会,四川梓潼大庙庙会等。这些庙会是在间隔几十年对原有庙会的一种复原,属于“复原性武术‘文化空间’”。

移植性武术“文化空间”是指在异地筑建一定武术文化展示场所或表现形式,以此宣扬和加固既失或未失的武术文化。移植性武术“文化空间”是当前武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态,如焦作国际太极拳年会,温县太极拳养生苑,以及建立在世界各地的中国文化中心、孔子学院等等。移植性武术“文化空间”有两种表现方式:其一,文化场所的移植。这种移植是指在异地建立较持久的武术表现场所,以供武术文化的开展或演示,如太极拳养生苑、武术健身馆、武术馆校等。此移植方式具有持久性、固定性,有初始武术“文化区”的稳定特征,一些原有文化特质易涵盖其中。其二,文化形式的移植。这种移植是指在异地举办武术文化活动的短期展示,如各级各类武术比赛、武术博览会、武术年会等。此类移植方式多表现为临时性的集中性的武术文化展示、交流和传播等等。

3 结语

武术“文化空间”囊括地理和历史两种属性,由此必然会随空间迁徙和时间变迁而不断出新。我们不能以一成不变的视角来对待变动不居的武术“文化空间”,当然,也不能禁锢于武术“文化空间”原有的生成环境,而应放大到其存活环境,尤其是再现环境。与其它武术“文化空间”表现形式相比而言,舞台类的武术“文化空间”可以全面真实、系统整体、活态立体地再现旧式的文化叙事、技术表现和传承方式等内容,因此,应该正视功夫舞台剧类的武术“文化空间”,让它真正发挥传承、再现和传播传统文化中的文化力量。

参考文献:

[1] 中国艺术人类学,小章竹马:村落语境中的艺术表演与文化认同[EB/OL]. http://academics.cacbo.com/show.php?contentid=23028,2009-9-16.

[2] 郭庆藩.庄子集释·说剑[M].北京:中华书局,1954.

[3] 孙通海,译注.庄子·人间世,北京:中华书局,北京:2007:77.

[4] 邱丕相.中国武术散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9.

[5] 布尔迪厄.社会资本与社会炼金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142-143.

[6] 威廉·A·哈维兰,瞿铁鹏,张钰译.文化人类学[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162.

[7] 胡小明.竞技运动文化属性的皈依——从工具到玩具[J].体育文化导刊,2002(4):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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