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筑业劳务分包是否适用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规定
问:我是陕西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我公司于2012年度承建西安市某房地产公司1# 楼建设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出于各方面的考虑,我公司出资金、技术和材料,将建筑劳务部分(400万元)分包给了四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今年工程结算的时候,我们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要求按照600万元(扣减分包给四川劳务公司的4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税务人员认为,劳务分包不属于营业税条例“差额纳税”的规定,要求我们公司按照发票金额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建筑业劳务分包工程是否适用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规定?
陕西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王晨骁
答:你好! 在解答你的问题前,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适用营业税“差额纳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项应税行为必须属于建筑工程。
(二)属于建筑业的分包工程。必须是“分包”行为,如果是建筑业工程、“转包”行为,则不适用该项规定。
(三)总包方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方必须是“单位”,如果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个人”或者“个体工商业户”,则不适用该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你所诉的情况来看,分包方(四川劳务有限公司)从事的劳务工程作业属于该文件所说的“建筑业”税目。
(一)什么是转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在实践中,转包通常变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单位收取“中介费”;另一种是承包单位通过收取管理费的形式,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其他单位。形式上是分包,其实质是变相转包,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什么是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该办法的第九条同时规定: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劳务分包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分包”的范畴。
综上所述,贵公司将建筑劳务工程分包给四川劳务有限公司,具备适用差额纳税的条件:劳务作业属于建筑工程范畴;劳务分包属于建筑业的分包工程;劳务公司属于“单位”。
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差额纳税”的情形,因此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王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