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企业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如何申请

2014-12-04 23:31刘军
财会通讯 2014年1期
关键词:跨地区当事方国家税务总局

跨地区企业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如何申请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使用特殊税务处理。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税务处理。而企业选择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必然造成一方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不均衡。请问,作为企业纳税人跨地区企业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如何申请?

读者 刘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总分机构由法人汇总纳税。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将影响企业所得税,最终造成税源的转移。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了规范跨地区企业重组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以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债务重组为债务人;(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曹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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