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3)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来看,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旅游开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崔凤军(2006)认为,旅游开发是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渠道,是有效传承的重要途径[1]。余丹(2009)等人则从保护模式的角度,阐述了民族节庆旅游开发能使保护主体向多元化方向转变、由被动保护向主动保护转变、将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相结合,从而使保护与开发之间形成良性互动[2]。陈炜、唐景薇(2010)等人认为,旅游开发不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筹集更多的资金,而且对于遗产传承队伍的稳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兴产生积极的作用[3]。然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旅游开发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造成文化的庸俗化和舞台的商业化。张瑛、高云(2006)认为,旅游开发的商业性可能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扭曲变形,容易造成原生态性的破坏,从而使遗产文化失真[4]。顾金孚(2008)等人认为,任何一种旅游开发模式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若隐若现地伤害遗产的主体形态,并提出建立法律、行政和经济相结合的保障机制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5]。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来看,范玉娟(2007)等人提出了“形象经营、休闲演艺、节事旅游和旅游商品”等四种旅游开发模式[6];刘桂兰、刘楠霞(2010)等人提出了“原真性博物馆”、生态文化园、实景舞台和旅游商品等四种旅游开发模式[7];肖瑜(2010)等人提出了主题旅游线路模式、展览模式、节庆活动模式、博物馆模式、文化旅游周模式和旅游商品等六种旅游开发模式[8]。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对策措施来看,许多学者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提出了若干旅游开发的对策性措施。唐勇(2009)等人从旅游保护模式和旅游主题形象策划等方面,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9];刘松(2009)等人从普查、科学规划和完善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若干措施[10]。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护和旅游开发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并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重点偏向保护非遗信息的意义所在、当地的旅游开发模式、开发与保护的辩证关系等,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特征、传承的危机、以及旅游开发机制研究较少,更重要的是在研究旅游开发模式时,混淆文化遗产的物质形态与非物质形态。因此,本文专门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性特征、遗产流失的危机和旅游开发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性对策建议。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域性,是由各个民族聚居性所决定的。我国有56个民族,其中汉族占总人口的91.5%,其他55个少数民族占8.5%。从居住聚居度来看,不仅有各个民族的聚居区,而且还有多民族混居区。每个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在各个民族聚居区形成,并在多民族聚居区形成多元文化特征。
居住在不同区域的少数民族,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域性特征也表现明显,具有独特韵味,传承人和传承范围也不会超出这个地域区间。兼顾区域性特征,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源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产生的社会生活环境和风俗习惯,是其遗产的核心和标识,也是其遗产的精华和主体特征。
由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各个民族世代居住的区域中与其生活和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如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技能、工艺等,都具有各个地方的特色,并具有较强的原生态特征。因此,原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和支柱,从而决定了旅游开发的方向和主旨。
社会性主要是其他民族和大集体的认同和喜爱,民族的文化信息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是各个民族之间文化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也是丰富社会文化生化的载体,社会性是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重要标准。正因如此,才能使各族人民文化交流丰富多彩,多种多样,从而构成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化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考虑到全社会的接受程度和喜爱程度,从而正面带动由于非遗信息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任何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与其产生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都会对原生态文化遗产产生影响,或是积极影响,或是消极影响。当前,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文化遗产产生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文化市场的繁荣、现代文化的发展,使传统文化的历史遗产淡出人们的视野。其次,西方文化软着陆的影响,使得大众潮流文化发生改变,独特的价值取向已逐渐失去市场,甚至成为“落伍”的代名词。再次,社会化媒体和网络的发展改变了大众的审美观和价值观,从而导致民族特色文化无人问津。
传承人年龄问题始终是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不得不面临的困难,随着年龄的增长加上后继无人状态,从而使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趋于消失。从实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或是一个家族,或是一个群体,或是一个人,而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是代际传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年轻一代价值观发生变化,或受现代主流文化的影响,导致其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传承缺乏动力和信心,也会使其原真性文化遗产失传。此外,受经济利益的影响,传承人可能会自动放弃原真性遗产的研究与发展,从而导致自己创造的文化遗产处于逐渐消失的境地。
任何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传承,是需要充足经费来支持的,并且需要社会力量和政府投资来实现。因此,许多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的传承因经费不足而失传。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现代文化活动的频繁进行,以及大型文化活动开展,特别是现代各种竞技体育运动的开展,都会使具有民族特色专题文化活动失去空间。为了推动区域经济和文化活动的开展,政府、各部门、企业和社区,越来越倾向现代文化活动,对投入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越来越少,资金投入不断减少,加速传承危机的出现。
旅游开发运作、协调和保障三要素是旅游开发机制的主要话题,从旅游开发运作来看,涉及到运作方式、运作路径和运作模式,即采取何种开发方式,选择怎样的开发路径,运用何种开发模式,归根到底就是旅游开发运作机制。如果将开发方式、开发路径和开发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就会形成良性循环的运作机制,使旅游开发运行在良性互动的轨道上。从旅游开发协调来看,涉及开发权利协调、开发动力协调、开发利益协调等方面,即旅游开发过程中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协调,旅游开发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协调,旅游开发过程中政府、投资人和经营者之间利益的协调,归根到底就是旅游开发协调机制,从而使旅游开发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有条不紊地进行。从旅游开发保障来看,涉及到旅游开发的政策保障、环境保障和投资保障,即旅游开发的政策支持、旅游开发的良好环境和旅游开发的资金投入,归根到底就是旅游开发保障机制,将政策、环境和投资有机统一起来,从而保障旅游开发可持续发展。
旅游开发运作机制,是由开发方式、开发路径和开发模式构成的,其中,旅游开发模式,是指旅游开发主体的结构模式,即政府主导型旅游开发模式、企业主导型旅游开发模式和社区主导型旅游开发模式;旅游开发方式是指旅游经营运作方式,即垄断型经营方式、联合型经营方式、租赁经营方式;开发路径是指旅游开发运行的渠道和开发的实体形式,具体表现为旅游景区、主题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文化馆等。
从过去旅游开发文献研究的主题来看,倾向于将旅游开发和旅游景区相联系。因此,在旅游景区开发上,主要讨论政府垄断经营模式、股份合作(联营)经营模式、租赁经营模式。而主题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文化会馆等研究较少,甚至被忽视。
文化遗产有两种基本形态,一是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二是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其中,物质形态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运作,可以通过旅游景区、主题公园、历史博物馆、商品展览馆、文化会馆等路径进行,并可选择国家垄断经营方式、企业联合经营方式或股份合作经营方式,还可以采取租赁经营等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则不同,因为它属于无形资产性质的文化遗产,因此,要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借助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开发的载体,才能进行有效运作。
旅游开发,涉及到旅游开发目的地三个方面的权益关系,即旅游开发目的地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的统一与分离,如果采取三权分离的开发模式,就会出现所有者权益、管理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相互协调的问题。如果采取国家垄断经营开发模式,就不存在所有者权益、管理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在分配上的矛盾和纠纷,因为在这种开发模式下,三者权益是高度统一的。
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由社区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门转让承包,或租赁给投资者,就会形成多方权益的协调问题。在投资者进行旅游开发或经营的情况下,不仅产生所有者权益、管理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三者之间的协调关系,而且发生投资者(企业、个人、社区居民)之间利益相关者协调关系,还发生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方和参与方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协调关系。如果相关利益者协调关系处理不好,就会影响旅游开发或旅游营销的顺利进行。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一般的旅游资源开发还是有很大的差异性,绝对不能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的开展,必然发生的相关利益者主要是:传承人或传承单位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而组织传承活动的单位既是管理者又是投资者,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相关利益者之间关系则更为复杂,因而,更有必要完善和创新“协调机制”。
当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现象非常严重,要有效组织遗产传承活动,首先,要有国家遗产保护政策的支持;其次,要有资金投入来组织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再次,要有遗产传承活动的场所;最后,要有组织遗产传承活动的专业队伍。因此,国家政策、资金投入,传承场所和专业队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保障体系,而这种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就形成了保障机制。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保障机制中,国家扶持政策起着核心作用,因此,各地少数民族地区政府要制定旅游开发的激励政策,让各个文化部门和投资者积极参与其中。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以及旅游开发运行机制,资金投入应该是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主体单位,如旅游景区、历史博物馆、商品展览馆、主题公园和文化会馆等,要开辟和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活动和表演活动的场所。其次,企业要投资组织大型的节庆活动和专题活动,充分展示其文化遗产的魅力,赢得社会的支持和认可,从而使其遗产文化深入人心。再次,要组织多方参加(社区政府、文化管理部门、投资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表演活动,同时,不断开发新的产品。最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经营的营地进行规划建设,使其传承与开发向文化领域延伸,从而使其旅游开发可持续发展。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旅游开发,不能简单地用“本本主义”和“拿来主义”,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具有不可分割性,都属于该遗产传承人,其传承活动只是借助社会力量,适当的情感刺激和利益刺激不能缺少。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具有隐秘性特征,这种隐秘性决定了传承人的特殊性。因此,这种特殊性与社会性存在一定的矛盾。由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地位非常特殊,尽管它有时并不受大众的欢迎和青睐,但同样存在悠久,其天然具有社会财富的特征。
正是由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表现的文化艺术和成果受到社会大众的青睐和赞赏,因此,其旅游开发具有十分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现实意义。为此,应当建立完善的旅游开发机制,使其运作机制、协调机制和保障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保证其传承活动有条不紊地开展,让广大民众从中得到享受和分享成果的快乐。
[1]崔凤军,罗春培.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6,(10).
[2]余 丹.民族节庆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互动模式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9).
[3]陈 炜,唐景薇.旅游开发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研究——以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为例[J].前沿,2010,(8).
[4]张 瑛,高 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行政管理研究--以云南民族歌舞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06,(8).
[5]顾金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价值评价体系初探[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8,(9).
[6]范玉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07.
[7]刘桂兰,刘楠霞.民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模式研究——以河南为例[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7).
[8]肖 瑜.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的构建--以大连市为例[J].文化学刊,2010,(1).
[9]唐 勇,覃建雄,刘 妍.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研究框架探讨[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10]刘 松,马静卿,吕冬阳.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研究[J].北方经济,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