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晓晨 周志强 于鹏程
驾驶人再教育指得是对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事故的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和法律法规的相关教育。近年来,我国需要接受再教育的驾驶人数量不断增长,各地交管部门开展的再教育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管理等内容深入调查分析。本文综述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驾驶人再教育的相关内容,分析对于我国驾驶人再教育制度的可借鉴之处,以供参考。
调查研究表明,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实施驾驶人再教育政策,虽然名称各不相同,共同特点是法律依据明确、教育人群和内容有针对性、课时规定明确、课堂管理严格灵活。对于驾驶人本身来说,积极参加这种课程,能够免于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被罚款、记分、被吊销驾驶证甚至上法庭接受司法机关指控。
(一)法律依据明确。据调查,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法律制度层面,奖惩结合,确定了驾驶人再教育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一是在法律上规定参加驾驶人再教育课程的人群。如美国马萨诸塞州规定,如果一个汽车驾驶人2年内对3起甚至3起以上的“附加费事故”负有责任,那么法律规定该驾驶人要参加并通过马萨诸塞州驾驶人再培训课程。
二是明令规定如果未积极参加课程,将面临何种后果/处罚。我国台湾地区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不按要求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无正当理由,处新台币1800元罚款。
三是明确参加驾驶人再教育课程对于驾驶人的益处。一是避免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法庭指控,如英国、美国等国家都规定驾驶人参加该课程有机会避免被法庭指控。
(二)教育内容有针对性。很多国家根据教育人群的不同开展针对性的再教育。重视对于职业驾驶人的再教育。职业驾驶员承担着载客运货的任务,职业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对于减少交通事故、树立文明驾驶典范具有重要作用.如日本重视对长途客运、货运司机的定期教育,而且制度严格,要求高,这对保障安全也发挥了作用。
(三)教育形式多样化。驾驶人再教育的形式不仅限于课堂授课、观看视频,还包括小组讨论、实际道路训练等。如日本在驾驶人再教育方面注重投入人力及科技力量。在对驾驶员进行再教育时,不是采用空洞的单纯说教,而是利用各种现代化的教育手段,设计出不同的趣味性的互动式教育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教育成果。
(四)驾驶人再教育机构。通过调查境外驾驶人相关机构官方网站资料,我们发现境外的驾驶人再教育机构一般分为政府指定培训机构和官方机构两种。英国、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都规定,驾驶人应在官方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驾驶人再教育课程,但是这些培训机构并不由政府设立。如英国规定:“国家驾驶人违法再培训计划”的课程由具有驾驶人培训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提供,并遵循国家的政策指导,警方不参与其中。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与政策支持。通过与国外情况的比对分析,发现我国目前对于驾驶人再教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尚不明确。建议细化法律规定,对于一些基层地区反映的自身不具备驾驶人再教育条件等问题,由于多年来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独家支撑的局面至今未能打破,导致安全教育经费短缺,建议研讨同社会力量合作开展驾驶人再教育的可能性。
(二)教育方案、教育内容要有针对性。建议编写统一的驾驶人再教育书籍,开展有针对性的驾驶人再教育,例如客运公司大客车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校车驾驶人,要以预防超载、超员、疲劳驾驶等为再教育重点;对摩托车驾驶人、轻便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驾驶人,要以预防不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规载人等为再教育重点。
(三)多种教育形式相结合。建议将目前的课堂面授、网络自学、交通安全教育基地和其他交通安全教育活动4种教育有机结合,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网络自学,对于重点驾驶人、交通事故肇事驾驶人以课堂面授为主,以参观交通安全教育基地和开展其他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为辅,做到驾驶人再教育的多样化、丰富化。
驾驶人再教育问题对于每个国家来说, 都是具有阶段性和特殊性的, 因此也不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驾驶人再教育模式,但是国外的研究和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抓住了接受再教育的驾驶人特点,达到了一定的教育效果,这对于我国很有借鉴意义。只有根据国情和交通管理的发展阶段, 借鉴国外的先进教育理念和成功做法,才能找到适合我国驾驶人的再教育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