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关联企业销售价格
问:我公司是张朝阳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各种建筑石料。2013年12月砾石销售的单价为38元/立方米(不含税),2013年12月9日,我公司与大连寰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砾石销售合同,销售单价为35元/立方米(不含税),大连寰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吕慧敏,张朝阳和吕慧敏是夫妻关系。请问,我公司销售给大连寰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砾石是否可以按照合同签订的35元/立方米(不含税)确认销售收入,谢谢!
大连大孤山采矿厂 赵德美
答:不按照可2以01,3年应当12月份砾石销售单价38元/立方米(不含税)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由于大连寰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吕慧敏和贵厂法人代表张朝阳是夫妻关系,因此大连寰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厂构成关联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合理方法中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由于你单位销售给大连寰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砾石销售单价为35元/立方米(不含税),低于正常销售单价38元/立方米(不含税),因此,应当按照你公司的正常销售价格38元/立方米(不含税)确认收入。
还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韩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