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相关机构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概览(三)

2014-11-30 07:43高柯
华东科技 2014年12期
关键词:科技部孵化器驿站

文 高柯

科技成果转化历来是促进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因而也受到各类企业的重视。本栏目将陆续推出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相应内容,力求对成果转化政策做一个完整而又实用的梳理,以飨读者。

科技成果工程化政策

从科技成果转化链来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配合化、工程化等方面的政策:

工程化载体政策。根据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93)第060号)规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规定,工程研究中心也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沪科[2006]第17号)规定,上海市科委支持建设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分区县科委支持区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企业技术中心政策。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分级认定制度。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第5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根据《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等有关部门组成“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共同负责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根据《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3]353号)规定,对于纳入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区县也实行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新型科研院所政策。为支持转制科研院持续提升所在产业发展中共性技术的研发能力、专业服务的供给能力和行业标准的创制能力,在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中发挥骨干作用,33号文规定,对具有突出共性技术研发能力和显著行业技术服务能力的转制科研院所整建制地转为 “新型科研院所”的,由上海市科委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和服务中承担的公共职能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新型科研院所实际承担的公共职能给予相应的支持。

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政策。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聚焦产业共性技术以及产业链缺失环节、关键环节的技术需求,实施创新伙伴计划,以需求为导向、项目为载体、应用为目标,开展联合攻关。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政策。以企业为主导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采取“建设与运行并重”的方式,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建设,市科委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建设给予100万元的资助。已累计支持78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政策

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服务机构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技术转移机构,二是企业孵化机构,三是创新驿站,四是生产力促进中心,五是技术经纪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科技部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在综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评定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模式明确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培养其成为国家技术转移的骨干机构。同时,按照科技部相关机构发布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定期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不能达到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科技部对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经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扶持政策。上海市科委负责认定市级企业孵化器,并对市级孵化器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创新驿站政策。中国创新驿站是科技部在借鉴欧盟创新驿站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依托现有资源,创新技术转移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创新驿站重点开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立足于企业创新需求挖掘的高端、标准化技术转移服务。根据《中国创新驿站管理办法》规定,创新驿站站点分为国家、区域、基层三级站点。国家站点设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区域站点和基层站点按行政区域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级区域站点,区域站点设若干个基层站点。区域、基层站点之间可以开展广泛的合作,不受地域限制。区域站点及基层站点的设置应以体现地方需求为主,契合地方实际,按照《中国创新驿站试点工作方案》(国科火字〔2010〕115号)的总体要求,形成区域创新驿站建设方案并进行整体申报,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对方案的可行性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于符合条件的省(市、区)的建设方案纳入中国创新驿站体系范畴。

生产力促进中心政策。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为促进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科技部认定了一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在2013年,科技部发布国科发高〔2013〕540号文,废止《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1〕173号),取消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技术经纪政策。根据《上海市促进技术经纪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沪科合〔2012〕2号)规定,对技术经纪机构促成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实际交易额予以无偿资助。资助资金按下列标准以分段累计方式计算:单项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万元),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5%计算;技术交易额超过100万元,不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计算;技术交易额超过2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0.2%计算。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最低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中,对属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经纪项目,资助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0.3%。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低于4000元,不超过4万元。

根据《科技部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等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科发计〔2013〕528号)的要求,国家火炬计划的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包括支持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的实施;支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国创新驿站站点服务能力提升。

另外,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都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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