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力 王韵荃
摘要: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中重要的一环,能够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单个银行风险,从而避免造成整个银行业的恐慌。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我国银行业的风险在隐性担保的逐渐削弱和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下逐渐增大。从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角度看来,其目前最重要的风险防范手段——隐性担保使得商业银行存在不良贷款率较高、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很多弊端,同时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时机已经成熟,最后从强制性保险、差额保险费率、合理赔付限额三个方面着手逐步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市场风险;隐性担保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149-07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自从1933年美国在面临银行挤兑危机的背景下建立了世界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来,随着20世纪80~90年代全球金融危机的频频发生,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与银行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及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一起被公认为是银行业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并且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目前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我国的银行体系较为复杂,目前主要包括2家政策性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超过100家城市商业银行,2 000多家农村信用社和40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总体而言,我国银行业的规模较大,截止2012年底,各大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为131.27万亿元,总负债为122.63万亿元,资产负债率接近于100%,可以说我国整个银行业没有过多的资产剩余,一旦危机爆发,就会面临资不抵债的风险。加之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加快,银行“大而不倒”的局面将会打破,如果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一定会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的恐慌。因此,为了防范我国银行业的种种风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国内外文献有许多,但根据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态度可划分为赞同实施和反对实施两大类。存款保险制度在国外研究领域已经十分成熟,Diamond和Dybvig是支持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代表人物,他们通过D-D模型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银行挤兑所带来的风险,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存款人信心,降低金融挤兑风险[1];Park通过对比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前后的企业投资量得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提高存款人收益和企业投资利润,从而增加社会总福利[2]。在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得到认可之后,学者们转向对于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成本进行分析,Angkinand和Wihlborg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在有效防范银行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道德风险[3];DemirgrgKunt通过实证研究得出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危机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4]。虽有学者提出风险费率调整定价模型来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充分结合了我国国情。何德旭认为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利用隐性担保来规避风险已经不再可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在学术界达成共识[5];范建军指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我国银行业的脆弱性暴露无遗,因此,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6];然而也有学者从我国国情和道德风险的角度认为我国目前不宜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王国刚认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在适当的时机出台,目前我国银行体系较为脆弱,风险居高不下,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此时如果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只会增加其运行成本[7];高建华分析了许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并对银行的经营方式作了系统的研究,发现存款保险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8],并证实我国一旦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必然会产生道德风险,所以不提倡我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从上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文献研究来看,国际上对于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已经得到认可,目前的争论主要在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面;然而我国学者们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没有达到统一的共识,争议的要点集中在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本文就从我国银行业风险入手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然后通过强制性投保、差额费率制度等方式来设计存款保险制度以规避道德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分析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经营都是有风险的,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尤甚。银行风险的种类很多,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风险一般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风险,一旦暴露对于银行的冲击都是毁灭性的,加之银行体系的传染机制,最终一定会波及整个金融市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全球化速度加快,市场风险尤显突出,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主要风险。所以本文主要分析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一般是指汇率、利率、股票价格等因素的波动给商业银行收益所带来的风险。在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股票价格和利率这两个因素也逐渐成为影响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大小的主要原因。首先,商业银行上市有助于其加大业务覆盖面和资金规模,同时也是商业银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手段。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有16家商业银行分别在沪市、深市和中小板完成上市。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上市已成大势所趋,所以股票价格作为影响市场变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将会对商业银行造成极大地冲击;其次,我国是一个储蓄大国,银行的利润大都来自于存贷的息差,所以存贷利率的微小变化都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影响。
(一)股票价格波动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影响
我国目前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既有国有商业银行,也有中小型股份制银行,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因此,本文就选取这16家上市商业银行作为样本进行研究,采用资本资产定价(CAPM)模型来分析股价波动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影响。
1.CAPM模型的建立。以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10~2012年期间的数据,采用CAPM模型估计上市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根据CAPM模型,有:
Rit=αi+βiRmt+μit(1)
其中,Rmt为第t日市场证券组合的收益率;Rit为第t日上市商业银行的收益率;αi为第i种上市商业银行的α估计值;βi为第i种上市商业银行的β估计值,一般表示该商业银行的市场波动率,即市场风险;μit为随机误差项。
上市商业银行的日收益率定义为:Rit=(Pit-Pit-1)/Pit-1,其中,Pit为上市商业银行第t日的市场价格;市场证券组合的日收益率定义为:Rmt=(Pmt-Pmt-1)/Pmt-1,其中,Pmt为市场证券组合第t日的收盘价格。本文分别选取上证综指、深证成指和中小板指数作为在沪市、深市和中小板上市的商业银行对应的市场证券组合。
2.CAPM模型检验。根据上述理论模型,本文采用EVIEWS6.0软件和EXCEL软件分析2010~2012两年间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数据,数据来源大智慧炒股软件。以下研究上证综指的日收益率,研究区间内共有715个样本。
(1)正态性检验。如图1所示,上证指数的日收益率在2010~2012两年间的均值为-0.000 423,方差为0.012 38,偏度Sk小于0,峰度K大于3,JB统计量为93.742 8,其伴随概率为0,小于1%这个显著性水平,所以拒绝原假设,认为上证指数的日收益率不服从正态分布。同理可知,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日收益率均不服从正态分布。
根据表1数据可知,上证综指ADF绝对值为10.482 60,明显大于1%的临界值3.439 105,所以应该拒绝原假设,即不存在单位根,表明上证综指在2010~2012年期间的日收益率是一个平稳序列。同理分析可知,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日收益率也均为平稳序列,因此,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指日收益率不存在伪回归。
3.CAPM模型的实证分析。由于上市银行的日收益率与市场证券组合日收益率均为平稳序列,所以对其进行线性回归,可以得到衡量各上市商业银行市场风险β值的大小。以工商银行为例,对其股指日收益率和上证综指日收益率进行回归,线性回归模型表达式为:
Rit=0.000 191+0.68Rmt(2)
该回归模型的F(F=577.1)统计值显著,模型拟合优度较高;β系数统计值(t=24.022 9)显著为正且远大于5%的临界值,表明上证综指日收益率对工商银行日收益率的影响明显;DW值(DW=2.036)接近于2,表明误差项序列一阶自相关程度较低,结合表2数据可知,Q值的伴随概率均大于1%这个显著性水平,说明模型不存在自相关,所以回归模型有效。
根据回归模型可知,工商银行的市场风险大小为0.68。同理可得到其他15家上市商业银行与其对应股指日收益率的回归参数(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回归模型的F值和t值均显著,DW值接近于2,模型拟合优度较高,回归模型均有效。由此,可以通过这些回归模型得到上市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大小。整体来看,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均值为0.98,接近于1,说明市场收益率每变动一个单位,银行业的收益率就会跟着变动0.98个单位,几乎与市场变动的程度一致。换而言之,如果市场存在不利因素而导致收益下降,那么银行也会受到相应冲击,承担0.98个单位的市场风险。总体来说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较大,但是就内部横向比较而言,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较低(均小于1),而其他中小型股份制银行市场风险都偏高(均大于1)。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国家隐性担保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保底职能,使得国有商业银行不易受到市场变动因素的冲击,即使存在很大的市场风险,国家也会采取额外的清偿手段降低风险。但从表3中我们也能发现,国家隐性担保这项职能在逐渐减弱,工商银行作为第一个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其市场风险(β=0.68)要远低于其他四个后续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同时作为最后一个上市的农业银行(β=0.92)其市场风险却是最大的。
(二)利率的波动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大小的影响
利率作为市场中一个很活跃的因素,稍有变动就会对整个银行业带来极大的影响,更何况像我国这样一个存款大国,存贷差一直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然而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这一情况将有所改变。我国利率市场化从1996年开始,分为货币利率市场化、债券利率市场化以及存贷款利率市场化三部分,具体操作步骤为:先开放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然后逐步实现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目前我国已完成前两部分,还没有完全放开存贷款的利率水平,仍然由中央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的下限和存款利率的上限。由于我国居民储蓄率始终居高不下,一旦择机放开存款上限和贷款下限的浮动范围,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冲击将不言而喻。
1.利率市场化将大幅压缩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润是受平均利差和存款规模的影响,在实现利率化之后,存款规模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影响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因素在于存贷利差,然而我国贷款的利率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那么造成商业银行利润下降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各大商业银行上调存款利率上限,在贷款利率下限不变或者更低的情况下,利差肯定会减少,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利润下降。一旦利润下降,就会造成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如果情况严重,还会导致资不抵债的情况发生,即使此时国家还可以“兜底”,那么随着运行风险的不断加大,国家隐形担保也无能为力,银行将会打破“太大而不能倒闭”的局面,纷纷破产倒闭。
2.利率市场化会对中小型股份制银行造成冲击。相比较国有商业银行,中小型股份制银行资金实力单薄,业务种类单一,不良资产率过高,缺乏国家隐性担保“兜底”,本身的竞争力就弱。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 存贷利差逐渐缩小,中小型商业银行将无法依赖长期存贷利差带来的高利润获益,加之国家没有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所以对于中小型商业银行而言,其所承受的风险要比国有商业银行大得多。
综上所述,在股票价格和利率这两个因素的影响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非常大。随着各大商业银行纷纷上市,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受到很大程度的威胁,股价的轻微变化都会成倍地影响实体经济;同时在未来几年内,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将不断推进,银行间的竞争加剧,利润空间受到压缩,极易导致银行倒闭,从而造成市场的恐慌。由于银行体系内部的风险传导和扩散机制,导致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增大也一定会带来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增加,最终使得我国银行业的风险只增不减。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我国居民人均储蓄率较高,社会公众将大部分的收入存入银行以求安稳。然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面临的风险较大,而且没有一套完整的防范风险的体系。所以,一旦商业银行风险暴露,极有可能无法如期归还储户的存款,然而对于存款人而言,存入银行的资金可能就是其一生的全部积蓄,如果银行由于自身风险导致无法归还存款,一定会造成存款人的恐慌,从而纷纷“挤兑”银行,加剧银行的破产倒闭。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既可以保护存款人利益,同时又能约束商业银行,有效防范风险。目前我国常采用国家隐性担保来规避商业银行风险,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越来越大,国家将难以“兜底”其负作用也日显突出。
(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在国家隐性担保的庇佑下,我国商业银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润主要依靠存贷利差获得,在存贷利率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各大商业银行主要依靠发放贷款来增加利润空间。由于存在隐性担保,存款人便缺乏对商业银行监督的动力,这使得商业银行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从事风险较高的贷款业务,导致银行内部的潜在风险增加,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二是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在隐性担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始终能够依靠政府来规避种种风险,从不审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而是一味地依赖国家担保,不致力于完善内部的风险管理机制,这将会导致风险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造成资源的浪费和配置效率低下。
(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时机已成熟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倒闭,使得社会公众人心惶惶,加之2011年欧债危机与美债危机的连番上演,导致全球经济形势阴晴不定,无疑增加了各国金融市场的潜在风险。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接近尾声,只有贷款下限和存款上限还没有完全放开。由于我国银行的利润主要依靠存贷息差,所以存款和贷款的利率变化都会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活动,从而引起存款人信心的波动,一旦储户缺乏信心,那么银行挤兑将在所难免。在我国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进程中,银行间一定会由于竞争而出现破产倒闭的现象,如果此时还不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那么一旦我国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就会有大批中小型商业银行由于资金链断裂而倒闭,其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将不堪设想。同时,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或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利率市场化完成的先后顺序(见表4)可知,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是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所以在我国利率市场化完成之前应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极大的风险,而且风险防范的体系不健全,重要的隐性担保职能弱化并且存在加大银行业风险、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使得储户的存款无法得到保障,极容易引起银行挤兑,从而造成金融恐慌;同时在扑朔迷离的国际经济形势下,利率市场化的顺利完成也需要有存款保险制度作保证。所以,我国目前急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
任何一种制度的形成和构建都是有利有弊的,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例外。虽然在防范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作用,但是许多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还是不可避免的遭受了其所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由于银行和存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所以,我国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一定要借鉴国际经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基于此,本文主要从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道德风险,导致如果实行自愿投保就会带来“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银行会根据自身所面临的风险来衡量加入统一存款保险的成本与收益,如果成本大于收益,即银行所面临风险较大,才会迫使其参加保险,然而对于那些经营稳健的银行,由于参加保险而增加了其运营成本,从而导致其会退出存款保险体系。一旦经营风险较小的银行退出存款保险体系,就会增加对其他银行的保险费率,来平衡整个保险基金的数额,然而保费的提高一定会使那些次优银行退出系统。最终存款保险体系中只剩下风险最大的那些银行。
实行强制性投保可以很好地制约银行间的风险。由于所有的银行都缴纳了保费,所以经营较好的银行就有动力去监督经营不善的银行,以使平均保险费率保持稳定。在我国,由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受到国家隐性担保的保护,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从而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然而正是由于政府无偿地为其提供保险,使得我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资金规模较大,不良贷款率相对较低,可以算作我国经营稳健的银行。如果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肯参保,不仅起不到监督其他中小型商业银行的作用,而且会使存款保险基金数额较小,从而无法保证在银行出现危机的时候及时为储户进行赔付。同时,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可知,在目前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大都实行的是强制性投保。所以,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应采取强制性投保的方式。
(二)实行差额费率并根据风险进行调整
所谓差别费率制就是要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和资本充足率来判定其风险程度的高低,以各家银行的风险水平为基础进行可变费率的合理定价,使成本与收益匹配。按正常分析来讲,风险等级越高,资本充足率越低,这种具有很大风险的金融机构,要收取高额保费。但对于同一家投保银行每一次收取的保费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要根据每家存款机构的风险评级和资本充足率状况不断进行动态调整,从而有效抑制他们的冒险动机。如果能够对所有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准确测量,那么就可以有效杜绝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到目前为止,国际上所采用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主要集中在预期损失定价这个模型上,所以我国也应采取这一方法来厘定保险费率。
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即预期损失=预期违约概率×敞口×违约损失率
在我国一般采用穆迪信用评级来估计预期违约率,通常5年统计一次累计违约率,除以5便得到一年的平均违约率[9];然而在计算违约损失率时,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商业银行破产倒闭,所以没有相关数据。但根据其经营水平,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国家监管力度等因素我们可大致认为我国银行的违约损失率为50%;最后我们利用存款与总资产的比值表示敞口(见表5)。
通过表5,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商业银行被划分为四个等级,并且随着各级信用评级的下降,其违约率不断上升,导致最后保费费率的增加。由于信用评级五年会更新一次,所以存款保险的保费厘定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商业银行能够有效控制内部风险的产生,导致信用评级的上升,那么最终所缴保费也会下降。
(三)确定合理的投保标准和赔付限额
道德风险的严重程度与存款保险限额有着密切的关系,实行全额保险引发道德风险的几率较高,所以为了控制金融机构中道德风险的出现频率,许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采用限额保险制度,即在制度设计中规定每一账户存款保险的限额,一旦银行破产,存款人可得到规定限额内的赔付,超额部分存款人将无法追回。这就促使存款数额较大的居民时刻关注银行的经营动态,以防出现银行破产而由存款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存款的情况。
存款保险赔付限额的确定实际上是一种存款人、投保银行和存款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赔付上限较高时,可以降低存款人遭受的存款损失,但却削弱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积极性,同时增加了存款保险机构的理赔压力;而赔付上限较低时,虽有利于减轻存款保险机构的赔付压力,但对存款人而言,由于害怕银行发生挤兑而无法全额支付存款,所以不得不加强对银行的监管,以防止金融系统的动荡。同时因为不同银行的自身情况不一样,所以在与存款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对保额的设定也有不一样的期望。经营状况不良的银行则希望保额较高,然而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则希望保额偏低。因此规定一个合理的保险限额对于每个银行而言都是公平的。支付标准的设定应保证在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同时,将标准降至最低,从而遏制道德风险。一方面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限额;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虑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投资倾向、消费观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限额。
通常国际上规定的保险限额是人均GDP的2~5倍,但是由于我国居民储蓄率相对较高,所以赔付限额应设定为人均GDP的4~6倍,按此标准计算,中国2012年底的保险限额应在15~23万元之间。同时,根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有25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占到90%,所以为了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我国可将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限额设定为25万元。在银行发生危机的时候,如果存款在25万元以内的储户,将得到全额赔付,然而金额超过25万元的存款人分两部分进行赔付,一是全额补偿25万元;二是对于超过25万元的部分进行比例递减赔偿法。
参考文献:
[1]Diamond D,P Dybvig.Deposit Insurance and Liquidity[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3(3):7988.
[2]Park,Sangkyun.Market Discipline by Depositors Evidence from Reduced Form Equations[J].Quarterly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1995(35):114123.
[3]Angkinand A,Wihlborg C.Deposit Insurance Coverage,Ownership,and Banks RiskTaking in Emerging Marke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oney and Finance,2010(29):252264.
[4]DemirgrgKunt A,Kane E J,Laeven L.Determinants of DepositInsurance Adoption and Design[J].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2008(17):407418.
[5]何德旭,史晓琳,赵静怡.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践行路径探析[J].财贸经济,2010(10):3756.
[6]范建军.利率市场化攻坚战已经打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J].发展研究,2012(10):3641.
[7]王国刚.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不宜操之过急[J].国际金融研究,2007(7):6772.
[8]高建华.我国目前不宜推出存款保险制度[J].经济纵横,2005(6):1219.
[9]李金迎,詹元瑞.信用风险与存款保险定价:方法与实证[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5672.
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即预期损失=预期违约概率×敞口×违约损失率
在我国一般采用穆迪信用评级来估计预期违约率,通常5年统计一次累计违约率,除以5便得到一年的平均违约率[9];然而在计算违约损失率时,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商业银行破产倒闭,所以没有相关数据。但根据其经营水平,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国家监管力度等因素我们可大致认为我国银行的违约损失率为50%;最后我们利用存款与总资产的比值表示敞口(见表5)。
通过表5,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商业银行被划分为四个等级,并且随着各级信用评级的下降,其违约率不断上升,导致最后保费费率的增加。由于信用评级五年会更新一次,所以存款保险的保费厘定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商业银行能够有效控制内部风险的产生,导致信用评级的上升,那么最终所缴保费也会下降。
(三)确定合理的投保标准和赔付限额
道德风险的严重程度与存款保险限额有着密切的关系,实行全额保险引发道德风险的几率较高,所以为了控制金融机构中道德风险的出现频率,许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采用限额保险制度,即在制度设计中规定每一账户存款保险的限额,一旦银行破产,存款人可得到规定限额内的赔付,超额部分存款人将无法追回。这就促使存款数额较大的居民时刻关注银行的经营动态,以防出现银行破产而由存款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存款的情况。
存款保险赔付限额的确定实际上是一种存款人、投保银行和存款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赔付上限较高时,可以降低存款人遭受的存款损失,但却削弱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积极性,同时增加了存款保险机构的理赔压力;而赔付上限较低时,虽有利于减轻存款保险机构的赔付压力,但对存款人而言,由于害怕银行发生挤兑而无法全额支付存款,所以不得不加强对银行的监管,以防止金融系统的动荡。同时因为不同银行的自身情况不一样,所以在与存款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对保额的设定也有不一样的期望。经营状况不良的银行则希望保额较高,然而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则希望保额偏低。因此规定一个合理的保险限额对于每个银行而言都是公平的。支付标准的设定应保证在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同时,将标准降至最低,从而遏制道德风险。一方面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限额;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虑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投资倾向、消费观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限额。
通常国际上规定的保险限额是人均GDP的2~5倍,但是由于我国居民储蓄率相对较高,所以赔付限额应设定为人均GDP的4~6倍,按此标准计算,中国2012年底的保险限额应在15~23万元之间。同时,根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有25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占到90%,所以为了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我国可将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限额设定为25万元。在银行发生危机的时候,如果存款在25万元以内的储户,将得到全额赔付,然而金额超过25万元的存款人分两部分进行赔付,一是全额补偿25万元;二是对于超过25万元的部分进行比例递减赔偿法。
参考文献:
[1]Diamond D,P Dybvig.Deposit Insurance and Liquidity[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3(3):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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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建华.我国目前不宜推出存款保险制度[J].经济纵横,2005(6):1219.
[9]李金迎,詹元瑞.信用风险与存款保险定价:方法与实证[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5672.
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即预期损失=预期违约概率×敞口×违约损失率
在我国一般采用穆迪信用评级来估计预期违约率,通常5年统计一次累计违约率,除以5便得到一年的平均违约率[9];然而在计算违约损失率时,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商业银行破产倒闭,所以没有相关数据。但根据其经营水平,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国家监管力度等因素我们可大致认为我国银行的违约损失率为50%;最后我们利用存款与总资产的比值表示敞口(见表5)。
通过表5,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商业银行被划分为四个等级,并且随着各级信用评级的下降,其违约率不断上升,导致最后保费费率的增加。由于信用评级五年会更新一次,所以存款保险的保费厘定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商业银行能够有效控制内部风险的产生,导致信用评级的上升,那么最终所缴保费也会下降。
(三)确定合理的投保标准和赔付限额
道德风险的严重程度与存款保险限额有着密切的关系,实行全额保险引发道德风险的几率较高,所以为了控制金融机构中道德风险的出现频率,许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采用限额保险制度,即在制度设计中规定每一账户存款保险的限额,一旦银行破产,存款人可得到规定限额内的赔付,超额部分存款人将无法追回。这就促使存款数额较大的居民时刻关注银行的经营动态,以防出现银行破产而由存款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存款的情况。
存款保险赔付限额的确定实际上是一种存款人、投保银行和存款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赔付上限较高时,可以降低存款人遭受的存款损失,但却削弱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积极性,同时增加了存款保险机构的理赔压力;而赔付上限较低时,虽有利于减轻存款保险机构的赔付压力,但对存款人而言,由于害怕银行发生挤兑而无法全额支付存款,所以不得不加强对银行的监管,以防止金融系统的动荡。同时因为不同银行的自身情况不一样,所以在与存款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对保额的设定也有不一样的期望。经营状况不良的银行则希望保额较高,然而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则希望保额偏低。因此规定一个合理的保险限额对于每个银行而言都是公平的。支付标准的设定应保证在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同时,将标准降至最低,从而遏制道德风险。一方面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限额;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虑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投资倾向、消费观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限额。
通常国际上规定的保险限额是人均GDP的2~5倍,但是由于我国居民储蓄率相对较高,所以赔付限额应设定为人均GDP的4~6倍,按此标准计算,中国2012年底的保险限额应在15~23万元之间。同时,根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有25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占到90%,所以为了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我国可将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限额设定为25万元。在银行发生危机的时候,如果存款在25万元以内的储户,将得到全额赔付,然而金额超过25万元的存款人分两部分进行赔付,一是全额补偿25万元;二是对于超过25万元的部分进行比例递减赔偿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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