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球气候协议:中国与欧盟的分歧*

2014-11-29 15:33薄燕高翔
现代国际关系 2014年11期
关键词:公约气候变化气候

薄燕 高翔

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负面影响,国际社会在过去二十多年里建立了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具体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随着全球政治、经济发展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巨大变化,《公约》缔约方开始推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变革。2011年联合国德班气候变化会议设立“加强行动德班平台特设工作组”(ADP),以“在公约下制定一项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按照时间表,ADP将不迟于2015年完成所有的谈判,并使达成的新协议不迟于2020年生效。2012年多哈会议和2013年华沙气候变化会议虽然均达成一系列共识,但取得的进展有限。2014年于波恩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目前已经举行了三轮,以期推动在年底举行的利马气候变化大会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并为2015年底在巴黎气候变化会议上达成一项全球气候变化协议做好准备。国际气候变化谈判是一个由190多个国家参与的大多边进程。在这些国家中,中国和欧盟是两个关键的参与者。在当前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这两个关键参与者对于达成一项怎样的2015年全球气候协议所持立场差异巨大,并且各自的主张在多边气候谈判中也颇具代表性。本文试图从国际机制的基本要素出发,分析其具体分歧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管理分歧、推动达成2015年协议的政策思考。

一、中欧分歧:原则、规则与机制

根据美国学者克拉斯纳的“国际机制”理论,可把国际机制的基本要素简化和区分为“原则”和“规则”,从而建立一个以“原则”和“规则”为基础的分析框架。①参见Stephen D.Krasner,International Regimes,Ithaca and;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2.按照这种分析框架,国际机制的变迁有三种可能路径:国际机制本身的变迁(原有国际机制的原则和规则都发生变化)、国际机制内部的变迁(原有国际机制的原则保持不变、规则发生变化)、国际机制的弱化(原有国际机制的原则保持不变、出现与原有原则不一致的规则)。运用这个基本框架可以观察到,在相当长时段内,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根本特征是由公约原则尤其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简称“共区原则”)确立的,该原则虽然要求所有缔约方都应该承担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责任,但其突出特点是为不同类属的国家规定不同性质和程度的义务,或者说“不对称承诺”。该项国际机制内的规则也遵循和体现了《公约》原则。在过去二十多年,虽然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内的新规则不断出现,但都体现了《公约》的基本原则,这使得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发生的变迁基本上属于该国际机制内部的变迁。但自2011年后,在通往达成2015年协议的过程中,全球气候变化机制的这种特征正在发生变化,“不对称性”逐步缩小,“共同性”得到强化。

按照“原则-规则”的分析框架分析中欧自2011年以来向《公约》缔约方大会提交的提案,可以发现,中欧双方对于2015年全球气候变化协议以及国际气候治理机制的变迁存在三方面分歧。第一,《公约》所确立的原则,尤其是“共区”原则如何适用于2015年气候协议问题。于1992年达成并于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基石,它阐明了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最终目标和指导原则。其中,原则集中在公约第3条,包括:“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公约第3.1、3.2款);“预防原则”(公约第3.3款);“可持续发展原则”(公约第3.4款);“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经济、贸易体系协调原则”(公约第3.5款)。这些原则的确立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妥协的结果,反映了当时国际社会试图同时解决“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议题的矛盾与斗争。在这些原则中,“共区原则”在国际气候谈判中逐渐确立中心地位,并成为争论焦点。

中欧并非对“共区原则”术语本身及其表达方式存在分歧,而是对于在2015年协议中如何解释和运用这个原则存在分歧。欧盟虽然认同现有的《公约》原则应该成为新的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基础,但主张对“共区原则”进行重新解读和重新适用。在德班气候变化会议上,欧盟谈判代表强调应该以“当代的和动态的方式”对待“共区原则”。①IISD,“Summary of the Durba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in 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Vol.12,No.534,December 13,2011,http://www.iisd.ca/vol12/enb12534e.html.(上网时间:2014年5月2日)这种立场在此后历次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会议上得到欧盟不断强调。②IISD,“Summary of the Doha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Vol.11,No.567,December 11,2012,http://www.iisd.ca/vol12/enb12567e.html(上网时间:2014年6月1日);EU,“Submission by Lithuania and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n Behalf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The Scope,Design and Structure of the 2015 Agreement”,2013,http://unfccc.int/files/documentation/submissions_from_Parties/adp/application/pdf/adp_eu_workstream_1_design_of_2015_agreement_20130916.pdf.(上网时间:2014年5月2日)在联合国多哈气候变化谈判中,欧盟重申应该动态地看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还提出它所要求的“一致性”(uniformity)并不是指各国所承担的承诺(的力度),而是指各国承担义务的性质。③IISD,“Summary of the Doha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Vol.11,No.567,December 11,2012,http://www.iisd.ca/vol12/enb12567e.html(上网时间:2014年6月1日);EU,“Submission by Lithuania and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n Behalf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The Scope,Design and Structure of the 2015 Agreement”,2013,http://unfccc.int/files/documentation/submissions_from_Parties/adp/application/pdf/adp_eu_workstream_1_design_of_2015_agreement_20130916.pdf.(上网时间:2014年5月2日)相比之下,中国认为德班平台的谈判进程和结果应该完全依照《公约》原则,尤其是按照“公平”和“共区原则”进行。中国同时强调,“公约的附件在2020年后应该继续发挥重大作用并得到适用”。④China,“China’s Submission on the Work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2014”,http://unfccc.int/files/bodies/application/pdf/20140306-submission_on_adp_by_china__without_cover_page.pdf.(上网时间:2014年5月2日)因此可以说,中国主张以《公约》最初的含义和方式,使2015年协议同样适用“共区原则”。在联合国德班气候变化会议上,中国联合印度提出,会议最终的法律成果应该建立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础上并以此为指导,并不涉及对公约的重新解释或者修改。中国还进一步表明,对“共区原则”的“动态”解释会引起对该原则的修改。⑤IISD,“Summary of the Durba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in 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Vol.12,No.534,December 13,2011,http://www.iisd.ca/vol12/enb12534e.html.(上网时间:2014年5月2日)在此后的联合国多哈气候变化会议上,中国继续强调坚持“共区原则”,并得到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第二,2015年气候协议的具体规则问题。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规则包括主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行动标准,包括减缓责任的分担、透明度、适应、资金、技术等。对于可能达成的2015年气候协议,中欧之间的核心分歧是减缓的责任分担以及透明度等方面的新规则是否应受“共区原则”指导。

在减缓责任的分担规则方面,中欧对于发展中大国(包括中国)是否应该在新协议中承担与《公约》附件一缔约方相类似的减排责任存在明显分歧。欧盟认为,所有缔约方均应在2015年协议中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时限性的减排承诺,①IISD,“Summary of the Bon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20-25 October 2014”,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October 28,2014,http://www.iisd.ca/climate/adp/adp2-6.(上网时间:2014年10月29日)旨在使新兴国家和美国的减排承诺具有可比性。尽管欧盟强调,“《公约》的原则应该成为一个具有包容性和平等的(新的)气候机制的基础”,强调不同缔约方的“责任和能力不同”,但又认为“这些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化。2015年协议应该动态地确立承诺范围,以反映这些变化了的事实。”②IISD,“Doha Highlights”,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Vol.12,No.561,December 1,2012,http://www.iisd.ca/vol12/enb12561e.html.(上网时间:2014年5月2日)所以,欧盟支持为所有缔约方确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以切实反映事实的变化,并号召讨论如何实现这些承诺。③IISD,“Summary of the Bon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29 April– 3 May 2013”,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Vol.12,No.568,May 6,2013,http://www.iisd.ca/vol12/enb12568e.html.(上网时间:2014年5月2日)欧盟也强调应该建立统一的国际核算体系,并使2015年协议包括一定的程序,以定期讨论并使缔约方提高自身减排承诺的力度。④EU,“Submission by Lithuania and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n Behalf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The Scope,Design and Structure of the 2015 Agreement”,2013,http://unfccc.int/files/documentation/submissions_from_Parties/adp/application/pdf/adp_eu_workstream_1_design_of_2015_agreement_20130916.pdf.(上网时间:2014年5月3日)而中国坚持认为,制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减缓责任分担的新规则时应该遵守“共区原则”。在联合国华沙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强调,减排承诺必须根据“共区原则”加以区别。⑤IISD,“Summary of the Warsaw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Vol.12 ,No.594,November 26,2013,http://www.iisd.ca/vol12/enb12594e.html.(上网时间:2014年5月3日)中国同意使用“承诺”这个术语,但是要求这个术语的用法应当与《公约》第4条的使用方式一致,即清楚地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承诺。中国进一步表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该提高其减排贡献,但是这应该通过采取不同减缓承诺或者行动的方式进行,并且取决于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不同责任。⑥China,“China’s Submission on the Work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2014,http://unfccc.int/files/bodies/application/pdf/20140306-submission_on_adp_by_china__without_cover_page.pdf.(上网时间:2014年9月28日)可见,欧盟和中国对于减缓责任分担的规则虽有相同点,但具体立场不同。欧盟强调新兴国家要承担与《公约》附件一缔约方相似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缓承诺,而中国则认为它提高减缓承诺或者行动的方式应该不同于发达国家。对于欧盟和中国来说,承诺的性质远比承诺的数字重要。

在透明度规则方面,中欧分歧在于一个统一的核算框架和“三可”体系 (measuring,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system)是否应不加区分地适用于所有缔约方。欧盟认为应建立统一的核算规则,以确保所有缔约方的承诺能够适用于统一的“三可”体系,并要求在达成2015年协议之前,应启动新程序以评估各方提出的承诺。⑦“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Conclusions on Preparations for the COP 19 to the UNFCCC and the 9th session of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Kyoto Protocol,11-22 November 2013”,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envir/139002.pdf.(上网时间:2014年6月28日)欧盟还推动强化现有“三可”体系,强调有必要提高缔约方所提供的“有关减缓和适应信息传递的效率和可比性”。⑧IISD,“Bon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10-14 March 2014”,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Vol.12,No.595,17 March,2014,http://www.iisd.ca/climate/adp/adp2-4/.(上网时间:2013年7月28日)中国尽管在透明度问题上已经在过去几年的谈判中展示了巨大的灵活性,但认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适用的透明度规则应该是不同的。中国强调:发达国家应该接受更高版本的“三可”框架,而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透明度规则应该考虑到其不同的国情,其适用方式应该具有非侵入性并尊重国家的主权。发展中国家同时应该按照《公约》规定,得到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持。⑨“ China’s Submission on the Work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2014,http://unfccc.int/files/bodies/application/pdf/20140306-submission_on_adp_by_china__without_cover_page.pdf.(上网时间:2014年10月29日)中国认为,透明度规则应该确保《公约》的履行,发达国家应该在这方面发挥领导作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该考虑这些国家的实际能力。①IISD,“Bon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10-14 March 2014”,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Vol.12 ,No.595,March 17,2014,http://www.iisd.ca/climate/adp/adp2-4/.(上网时间:2014年5月6日)中国还主张在2015年协议中稳定现有的审查安排,包括“国际评估与审评”和“国际磋商与分析”。②IISD,“Summary of the Bon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20-25 October 2014”,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October 28,2014,http://www.iisd.ca/climate/adp/adp2-6.(上网时间:2014年10月29日)可见,欧盟更关心透明度规则的严格程度和普遍性,而中国则关心这些规则的公正性和履行这些规则所必需的能力。

此外,在资金承诺方面,中欧分歧也较明显。在2014年10月波恩气候变化会议上,“77国集团加中国”提出,发达国家应该依据其在《公约》下的义务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中国还号召这种承诺应该是量化的,起点是2020年之前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并且主张发达国家2020年以后的资金承诺应制定清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在资金来源方面,中国主张公共资金应该是气候资金的主要来源,私有资金仅是辅助性的,不能取代公共资金。但是欧盟要求所有缔约方都应该作出资金承诺;在资金来源方面,欧盟主张应包括私有部门资金。③IISD,“Summary of the Bon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20-25 October 2014”,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October 28,2014,http://www.iisd.ca/climate/adp/adp2-6.(上网时间:2014年10月29日)

第三,全球气候变化机制变迁的路径以及2015年气候协议的样式问题。总体上,欧盟希望建立一个综合性、普遍性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新气候机制。按照本文的分析框架,欧盟主张推动该国际机制的原则和规则都发生变化,也就是国际机制的本身发生变迁。在德班气候变化会议上,欧盟提出支持一个“多边、以规则为基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④IISD,“Summary of the Durba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in 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Vol.12,No.534,December 13,2011,http://www.iisd.ca/vol12/enb12534e.html.(上网时间:2014年5月6日)在多哈气候变化会议后,欧盟表明,它相信这次会议标志着“从旧的气候机制向新的气候机制的过渡:在旧的机制下只有发达国家具有减排的法律义务;在新的机制下所有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一个新的全球性协议下首次作出法律承诺”。⑤Connie Hedegaard,“Why the Doha Climate Conference was a Success”,December 14,2012,http://www.guardian.co.uk/environment/2012/dec/14/doha-climate-conference-success.(上网时间:2014年5月6日)中国则坚持认为,当前在《公约》下的全球气候机制应该重视实际履约,并且通过“共区原则”仍然得到适用的方式以促进公约的变革。按本文的分析框架,中国并不希望建立一个新的全球气候机制,而是希望推动该国际机制内部的变迁。因此,中国强调“德班平台绝不是创立一个新的国际气候机制,也不是重新谈判、取代、重构、或重新解释公约及其原则、条款和附件”。⑥“China’s Submission on the Work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2014,http://unfccc.int/files/bodies/application/pdf/20140306-submission_on_adp_by_china__without_cover_page.pdf.(上网时间:2014年10月29日)中国希望所有的缔约方继续遵守现有的公平和“共区”原则,并聚焦于《公约》的四个支柱,即减缓、适应、资金和技术,以推动在德班平台下的正式、均衡和现实的谈判。⑦NDRC,“The Chinese Delegation’s View on the Warsaw Climate Conference”,November 26,2013,http://qhs.ndrc.gov.cn/gwdt/index.html.(上网时间:2014年7月9日)可以说,中国希望2015年协议是《公约》下的新协议,在很多方面都是《公约》的延续和执行的加强。虽然中国也认为新协议应该适用于所有缔约方,但中国强调适用的方式应该与《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方式相同。在协议的法律形式方面,中国认为这应该由最终谈判的实质性内容决定,同时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承诺应该具有与其减缓承诺相同的法律约束力。⑧China,“China’s Submission on the Work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2014,http://unfccc.int/files/bodies/application/pdf/20140306-submission_on_adp_by_china__without_cover_page.pdf.(上网时间:2014年10月29日)

二、中欧分歧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

中国和欧盟作为当前国际气候多边谈判的关键参与者,双方分歧非常具有代表性。是什么原因导致中欧对于可能达成的2015年气候协议产生分歧?这种分歧会对多边气候谈判的进程和结果产生哪些影响?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以更好地管理中欧之间的分歧,推动双方合作,进而对协议的最终达成发挥建设性作用。

从直接原因上看,中欧之所以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变迁问题上,特别是在2015年气候协议的问题上出现分歧,是因为两者对于大国、尤其是中国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的责任和能力的评估存在差异。在欧盟看来,《公约》原则、尤其是“共区原则”存在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欧盟认为,新兴国家、尤其是中国对于气候变化的责任和能力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有必要通过重新解读和适用原则,推动制定新的规则和建立一个全新的气候机制,改变原有机制“区别对待”特征。从责任上看,欧盟认为虽然中国历史上排放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欧盟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低得多,但是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很快。根据国际能源署的统计,中国从1990年到2011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每年6%的速度增加,于2007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者。①IEA,CO2Emissions from Fuel Combustion,2013,Paris: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欧盟的统计还表明,中国2012年排放的二氧化碳占全球总排放量的29%,相当于美国和欧盟的排放总额(美国排放16%,欧盟排放11%)。②“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Conclusions on Preparations for the COP 19 to the UNFCCC and the 9th Session of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Kyoto Protocol,11-22 November 2013”,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envir/139002.pdf.(上网时间:2014年7月9日)与此同时,中国的人均排放量也增长迅速。欧盟统计数据认为,2012年中国人均排放量达到7.2吨并且在继续增加,而欧盟人均排放量已下降到7.5吨。③Connie Hedegaard,“Why the Doha Climate Conference was a Success”,December 14,2012,http://www.guardian.co.uk/environment/2012/dec/14/doha-climate-conference-success.(上网时间:2014年7月12日)这些成为欧盟坚信应该推动旧的气候机制转向新的气候机制的事实基础。欧盟也试图推动全球气候变化机制从建立在历史责任的基础上转向以未来排放责任为基础。因此,欧盟一方面强调新兴国家对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不断增长的责任,另一方面则忽视或者有意地降低发达国家自身的历史排放责任。因此在2013年的华沙气候变化大会上,当中国和印度表示支持巴西提出的讨论历史责任的参考方法问题时,欧盟等发达国家就曾予以反对。④IISD,“Summary of the Bon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3-14 June 2013”,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Vol.12,No.580,June 17,2013.http://www.iisd.ca/climate/sb38/.(上网时间:2014年7月9日)

从另一方面看,欧盟相信,伴随着中国长期快速的经济增长和国际政治地位的提升,中国的能力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它强调中国已经完全不同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应该继续被视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欧盟认定,中国作为一个新兴国家,已经具有更高的能力做出更多的承诺。尽管中国已经制定、执行了相关气候政策并作出了承诺,也采取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但欧盟认为这种贡献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具可比性。因此,欧盟认定,伴随着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责任和能力的提升,中国应该在国际层次上承担更加雄心勃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缓义务,并且应该在一个新的气候机制下接受相关的透明度规则的约束。

相比之下,中国认为“共区原则”得以确立的历史和科学基础目前仍然存在。中国虽然承认和正视自身日益增长的排放量,但是强调发达国家在排放问题上的历史责任,因为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累积是一个长期过程,这是基本事实。从1750年到2010年,发达国家排放了大气中大部分的温室气体,而这些温室气体导致了2005年以前60%-80%的气候变化。⑤T.Wei et.a,l“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World Responsibilities for Historical Climate Change and CO2Mitigation”,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2012,109(32):pp.12911-12915.中国科学家借助最新一代“地球系统模式”,在超级计算机上模拟了1850年至2005年因碳排放引起的气候变化后发现:从碳排放总量上看,发达国家的责任是发展中国家的3倍,但从对气候变暖的贡献上考察,前者责任是后者的2倍。⑥张懿:“150年碳排放‘细账’首次算清”,《文汇报》,2014年9月8日。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中欧当前看起来相近的排放水平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中国的排放仍然处在“倒U曲线”的上升阶段(伴随着经济增长和自身发展),而发达国家的排放处在该曲线越过了顶峰之后的下降阶段。⑦Ang.J.,“CO2Emissions,Energy Consumption,and Output in France”,Energy Policy,No.352007,2007,pp.4772-4778.由于发达国家的发展路径在全世界得到复制,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也是不可避免的。①Quan Wen,“Warsaw is About to Begin Negotiations for a New Global Climate Agreement”,Outlook News Weekly,October 28,2013,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10-28/5430491.shtml.(上网时间:2014年5月8日)因此,中国虽然应当为自身日益增长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负责,但是发达国家不能忽视它们在该问题上的巨大历史排放与责任。

从能力方面看,中国认为,中国的发展虽然已经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中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升到世界第二位,但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因为中国经济总量虽大,但除以13亿多人口,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还排在世界第八十位左右。根据世界银行的标准,中国仍有2亿多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差不多相当于法国、德国、英国人口的总和。②“习近平在布鲁日欧洲学院的演讲”,2014年4月1日,http://www.china.org.cn/chinese/2014-04/04/content_32005938.htm.(上网时间:2014年9月2日)此外,中国也不认同自身相比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较高的能力就意味着中国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具有相同的能力。③邹骥:“发展中大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地位、作用与前景”,2014年1月18日于复旦大学的演讲。因此对于中国来说,“共区原则”的事实和科学基础仍然存在,而中国与欧盟之间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相对责任与能力的变化并没有大到要修改“共区原则”。此外,中国即使在不久的将来成为高收入国家,也并不意味着就成了欧美那样的发达国家。④邹骥:“发展中大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地位、作用与前景”,2014年1月18日于复旦大学的演讲。

从根本目标看,中欧都希望通过谈判2015年气候协议,推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朝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变迁,但双方都有更深的利益考虑。虽然欧盟致力于通过推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变迁,确实有提高该项国际机制的环境有效性的目标,但其实际上是试图改造这项国际机制中那些更多体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部分,使新兴大国承担更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类似于发达国家的)国际减排义务,为自身创造更有利的竞争环境。中国的立场则反映了它试图延续这种更多体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国际机制安排,并且担心按照欧盟偏好进行变迁的国际气候机制会遏制自身的发展空间和损害自身的发展权利。因此,欧盟推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变革的努力被看作是对新兴大国(包括中国)发展空间的压缩。这些改造肯定会遭到新兴大国的反对。这就可能产生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围绕国际机制重塑与改革的斗争。这个斗争实际上不仅发生在气候变化领域,也发生在政治和安全以及金融、贸易等领域。

中国和欧盟对2015年全球气候变化协议的分歧,在当前大多边的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很具有代表性,并可能对谈判的进程和结果产生巨大影响。在未来一年多的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以中欧立场差异为代表的各缔约方之间的分歧可能导致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朝着以下三个方向发展:第一,如果《公约》的原则、尤其是“共区原则”被形式上架空或者实质上被抛弃,包括对“共区原则”进行新的解释、适用或者出现新的原则,并且在减缓、透明度和资金等方面出现新的规则,那么原有的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将会完全发生变化。第二,如果《公约》原则、尤其是“共区原则”在2015年协议中继续得到适用,只是在减缓和透明度等方面的规则方面出现变化,而这些规则仍然接受“共区原则”的指导,那么这项国际机制将在原来的意义上得到延续,从而只发生国际机制内部的变迁。第三,如果原有的《公约》原则得到形式上的保留,在欧盟等国的推动下有可能发展出与《公约》原则并不一致的规则,这样就实质上削弱了《公约》的原则及原有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特征,该项国际机制就会遭到削弱。从国际气候谈判政治的现实出发,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出现的可能性都不大。国际气候机制的变迁更可能出现上述第三种情形。

三、中欧气候谈判合作的着力点

从上文所采用的“原则-规则”分析框架可知,欧盟试图推动全球气候机制本身的变迁,即建立一个全新的气候机制,而中国旨在推动该国际机制内部的变迁。双方之间分歧的核心点是“共区原则”在2015年协议中的地位及其适用方式。虽然2014年9月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峰会为当前的国际气候谈判注入了巨大的政治动力,2014年于波恩举行的联合国气候谈判也已经开展了三轮,但是目前的谈判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从最近结束的第三轮谈判来看,各方不仅围绕2020年前增强行动的讨论分歧严重,围绕2015年协议要素的谈判也存在巨大分歧。各方在大部分时间仍然只是重复阐述各自立场,没有真正深入到如何细化新协议基本要素等核心问题,更没有就新协议具体案文展开磋商。

国际气候谈判的进展显然需要所有缔约方的努力,中欧作为国际气候谈判的关键参与者,应本着缩小分歧的立场出发,积极加强沟通、对话和磋商,为2015年气候协议的达成发挥建设性作用。首先,中国和欧盟有必要对“共区原则”在2015年气候协议中的地位、涵义和适用方式进行进一步磋商和交流。虽然存在分歧,但是欧盟和中国都意识到“共区原则”对于未来协议的达成与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中欧有必要通过双边对话和磋商,就该原则如何在2015年协议中得到适用进一步寻找共识和缩小分歧。与此同时,双方可以就如何具体认识和评估国家的责任和能力展开坦诚和深入的交流,增进相互理解。虽然中欧之间很难就共同的评估标准达成一致,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任何只反映自身偏好的、单一的指标或者衡量标准都难以得到其他缔约方乃至大多数缔约方的支持。从责任方面说,包括历史责任、现实责任和未来责任的综合性指标体系更可能得到多数缔约方的支持。从能力方面说,不仅包括人均GDP数值,国家整体发展水平、资金和技术能力也是重要内容。

其次,中欧在2015年气候协议的具体规则方面可以进行更多的合作。具体地说,在“自主决定贡献”方面加强沟通与合作。欧盟需要进一步了解和理解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减排优先”的不安和关切,认真对待中国的要求,即除了减排目标外,还应该把如何支持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如何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支持作为“自主决定贡献”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则需要进一步了解欧盟对于“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的要求。此外,双方可以在透明度方面进行具体合作。中国曾表示,关于减缓行动的透明度,只要坚持有关原则,中国不存在任何问题。而对于欧盟来说,帮助中国进行这方面的能力建设,看到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透明度方面取得实际进展,而不是拘泥于承载规则的文字本身,则在推动双方的合作方面、促进达成新协议方面,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中欧应该继续加强在碳捕捉、碳排放贸易机制、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具体合作。

对于欧盟来说,如果希望继续成为国际气候变化的关键参与者甚至领导者,就需要将推动国际气候治理机制变迁的激进目标与当前气候政治现实紧密结合,否则一意孤行的做法很可能导致它重新沦为国际气候谈判进程的旁观者。此外,欧盟还应发挥自身的模范作用。欧盟各国首脑于2014年10月24日通过的《2030年气候与能源政策框架》表示,要在欧盟范围内使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减少至少40%。尽管欧盟自己评价这一目标“雄心勃勃”,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代表认为,考虑到欧盟的历史责任、现实能力以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2007年就提出发达国家整体应当在2020年实现比1990年减排25%-40%的科学要求,欧盟的减排力度仍然不够,而且来得太晚。

对中国来说,应该在未来国际气候谈判中继续强调坚持“共区原则”,但中国需要慎重地考虑它在“共区原则”方面的立场是反映了它对于国际公平的理念,还是这只是一个谈判策略?①邹骥:“发展中大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地位、作用与前景”,2014年1月18日于复旦大学的演讲。正如习近平所说,“关于气候变化问题,不是别人要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要做,采取了许多措施,今后我们还会这样做。”②“习近平会见美国国务卿克里”,2014年2月14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2/14/c_119341954.htm.(上网时间:2014年11月18日)在这种内生动力的前提下,中国也需要考虑清楚自己在气候变化谈判问题上真正的国家利益是什么,并找到更好的方式来向世界阐明其应对气候变化的强烈意愿。更重要的是,中国需要提高参与国际机制变迁的能力,包括气候变化科学的话语权、规则制定的能力和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策略运用能力等。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在全球气候变化机制的变迁中富有智慧地整合在这个问题上的自身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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