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原因及对策思考

2014-11-28 08:18李博翔蒋岩波
江西社会科学 2014年9期
关键词:户籍流动犯罪

■李博翔 蒋岩波

近年来,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全国八个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城市对流动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显示,在有效样本中,流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占到了66.4%。[1]随着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期,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问题俨然已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顽疾”。

学术界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探讨并不少见,但是对于社会城市化进程中凸显出来的流动青少年犯罪这一特殊犯罪群体,却缺乏足够的关注。城市流动青少年是一个极为特殊的人群,该群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随进城务工的父母及亲属迁移至城市就读,因无法适应城市教学生活而辍学的青少年;另一类是不耐烦家庭和学校的约束而离家出走,来到城市打工的青少年。本文中的城市流动青少年,是指居住在城市中,但是不具有生活地户籍,年龄在14~25 周岁,处于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状态6 个月及以上的城市常住青少年人群;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是指那些相对于具有本地户籍的常住人口而言,从外地迁入本地的,年龄在25 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城市流动青少年一直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地带,非常容易陷入犯罪的泥潭。根据上海市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在上海市14~35 周岁的常住人口中,外来常住青少年为503.61 万,已超过户籍常住青少年,占总数的56.5%。14 岁以下常住青少年人口中,外来人口所占比例也已增至39.4%。[2]由此可见,城市中的外来青少年是个非常庞大的群体,他们是否能够有效融入社会、适应正常的城市生活,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在我国城市的管理中,更应注重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对于流动青少年而言,更应注重对他们的引导与保护。为此,研究探讨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问题,继而为城市管理找到有效的防范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权威发布的数据,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青少年犯罪人数达282 429人,其中,不满18岁的为67 280人,18~25岁的为215 149人。[3]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青少年犯罪人数达265 439人,其中,不满18岁的 为55 817人,18~25岁的为209 622人。[4]从近两年的统计数据看,我国青少年犯罪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青少年犯罪中,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又显得尤为突出,无论是犯罪总量,还是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的比例,都呈现出大幅上升的趋势,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的流动人口流入地尤为明显。北京市高院向社会发布的2013年度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报告数据显示,非京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达65.3%。[5]根据深圳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2010年至2013年,深圳市两级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6 667人,占广东省同期判处未成年罪犯的19.11%。据近三年的数据统计,非深圳户籍未成年人罪犯占所判处罪犯的绝大多数,在90%以上。从犯罪类型上看,侵财、暴力型犯罪占大多数。[6]

从我国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的有关统计和相关个案分析来看,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有流动人口犯罪与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征。同时,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又有其独特的特点,具体表现如下。

(一)犯罪人群呈现低龄化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全国八个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城市,对流动青少年违法犯罪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13 岁前违法的占12.2%,14~17 岁违法的占50.6%,18 岁以上的占37.2%。由此可见,流动青少年初次违法犯罪主要集中在14~17 岁。[6]据此可以分析得出,在心智和体质未达到成熟的情况之下,过早进入到社会中的青少年,容易受到社会中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并且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二)犯罪类型以侵财型案件为主

城市流动青少年,大多是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从乡村来到城市。在城市中,城市流动青少年是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对金钱的追求成为其犯罪的主要动机之一。他们实施的犯罪大都以侵财犯罪为主,这与其流动目的的经济性特征是相符合的。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流动人口青少年群体在违法犯罪类型分布上具有一致性,违法行为中盗窃、抢劫、抢夺三种财产性犯罪占据违法行为总数的61.3%,在犯罪行为中,这三种类型也占据了71.7%(详见表1)。[1]

表1 流动青少年违法与犯罪类型主要分布

(三)团伙犯罪的比例较高,形成地域性团伙犯罪趋势

在非户籍青少年犯罪中,团伙违法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比例较高。究其缘由:一是外来未成年人流动性大,无户籍、无固定居住地,有关部门对他们难以控制;二是青少年与成年人相比,在生理、心理上等方面都未完全成熟,作案时存有孤独感和恐惧心理,往往需要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三是非户籍青少年在城市中普遍具有“人生地不熟”的心态和不安全感,作案的成功率比较低。所以,城市中的非户籍青少年在作案过程中易拉帮结派,以形成小团体的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无业、辍学青少年犯罪比例较高

2012 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开展了“青少年重新犯罪预防”课题研究,课题组先后对江苏、河南、湖北、四川、广东五省的在押未成年犯和成年犯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表明,无论是初次犯罪还是再次犯罪,流动青少年犯罪时无业状态所占比例最大。初次犯罪时,无业比例为55%,失学比例为5.5%,流浪比例为0.8%,合计为61.3%,即在初次犯罪的流动青少年中,6 成左右处于闲散状态;再次犯罪时,无业比例为47.8%,失学比例为17.7%,流浪比例为3.5%,合计为69%,处于闲散状态的比例高于初犯人群。[7]这些数据表明,在流动青少年犯罪群体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被相对稳定的场所接纳和保护,“居无定所、学无定校”的状态也就成为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之一(详见表2)。[7]

表2 违法犯罪流动人口青少年教育程度分布

二、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我们通过研读、对比相关调查数据,发现本地青少年与城市流动青少年在违法犯罪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流动青少年中因钱财而违法犯罪的比例高于本地青少年。“流动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数据显示,46.1%的外来流动违法犯罪青少年称自己违法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钱财”,而本地青少年为了谋取钱财而实施违法犯罪的比例为39.8%。[8]第二,流动青少年的犯罪手段较本地青少年的犯罪手段简单,作案地点在车站码头和工厂企业的比例较高,隐蔽性较差。究其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犯罪动机差异。城市流动青少年大多家庭经济条件差,为解决生活经费来源而进行犯罪;而本地青少年大多是由于追求享乐和刺激,抱着不劳而获的心态获取财产,极少数是因为家庭经济原因。二是在城市流动青少年群体中,无业、失学人员较多,造成其文化程度较低、法律观念淡薄,不懂得基本社会规范和秩序。他们由于缺少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的管理,而成为社会中的闲散人员,加上其生理上具有青少年的冲动、爱出风头的特点,这些都是导致他们犯罪的诱因。

(一)生活环境、交往关系及文化氛围的改变

城市流动青少年在流动前,他们选择与同学交往最多的比率为24.5%,与亲属交往最多的比率为22.5%,这两者在他们的交往对象中占了将近半数以上。但是,在向城市流动之后,与亲属交往的比率急剧下降为9.8%,与同学交往的比率也明显下降到16.7%。与此同时,他们与老乡 (11.3%)、网友 (17.4%)、恋人 (14.7%) 及其他娱乐场所中结识的人(17.9%) 交往的比率累计起来上升了将近1.5 倍。[9]

在主要交往关系的转换过程中,犯罪青少年与其流出地的关系逐渐弱化,而与其在流入地(即城市中)处于同一年龄层次的群体的关系逐渐增强,这些处于同一年龄层次的群体主要由老乡及娱乐场所中结识的人组成。在户籍所在地,城市外来青少年交往对象主要是以亲戚、同学等关系为主,但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后,交往关系则以同一年龄层次的人为主。城市流动青少年在户籍所在地,交往对象主要以血缘关系为主,但离开户籍所在地后,他们的生活圈转变成以一种社会玩乐型的关系为主,且失去了他们在户籍所在地所依赖的血缘关系。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在其《少年犯罪原因探讨》一书中指出:社会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就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受到削弱的结果。[10]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就是个人流入城市后与原有的生活圈联系弱化或削弱的结果。

(二)家庭教育的缺位

社会经济的转型、主流文化的缺位,导致社会对城市流动青少年关注的忽略,从而导致这一群体受社会控制的弱化,这为亚文化侵蚀青少年脆弱的心灵并促使其违法犯罪,提供了宽松的土壤。在家庭教育之中,家庭可以说是个人社会化开始的第一课堂,而温馨的家庭氛围和父母的良好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保证,但残缺的、缺乏管教的家庭则会使青少年的心灵蒙上阴影,使其产生自卑、孤僻的心理和性格,其压抑的内心世界无法得到正常的排解,从而引发越轨行为。赫希认为,青少年如果与父母的感情联系受到削弱,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就增加,若与父母的联系加强,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就会降低。[11][P3]在城市非户籍青少年群体中,因为家庭残缺或父母教育不当而辍学的占一定比例。在有的家庭中,父母一方或双方都在城市务工,因工作繁忙而无力顾及子女的教育,孩子因缺乏家庭的管教,而产生诸多心理问题,并由此引发犯罪。

(三)社会管理的低效化

目前,我国在对流动人口聚集集中地(即城市)的管理当中,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这种管理上的缺位,直接导致人口流动的盲目性更加突出以及相关地区的社会治安混乱,从而在客观上纵容了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城市流动青少年大多居于城市的边缘地带,在管理失范的社区中,聚居于此的多数人处于社会底层,他们的居住方式和居住区域分布具有明显的封闭性、地域性和隔离性。在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的生活居住条件恶劣,与主流社区相隔离,并且多以聚合形式而居,其中不乏各种流窜犯罪分子,是各种犯罪的滋生地。居住在这种环境的城市流动青少年,在耳闻目睹各类不良现象之后,难免沾染上各种恶习。

(四)学校教育的缺失

学校不仅是青少年的主要活动场所,也是青少年获取知识的主要来源,能为青少年踏入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城市流动青少年大多随父母来到城市,大多数人就读于打工子弟学校,因教学设施差、办学条件紧张和师资水平不高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一部分青少年难以接受正规教育。还有一部分就读于公办学校,这部分青少年因文化背景、家庭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很难与城里的本地青少年在行为、学习生活方面融为一体。他们不仅经常处于被冷落、受歧视的境地,而且还因身份和学业成绩的差异或偶尔的不良表现而被贴上“不良少年”的标签。时间长了,他们便会对标签的内容产生认同感,下意识地将自己的心理和行为带入这一模式,并根据他人的评判形成自我反应的意象,且以此支配自己的行为。于是,逃学、辍学、出入社会不良场所等便成为其生活上的自觉选择。一旦结交上不良行为的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概率就大大增加。非户籍青少年的教育层次情况普遍较低,造成其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这是城市非户籍青少年犯罪大量增多的又一重要原因。所以,赫希在青少年犯罪和学校的关系上总结出该结论,即缺乏学习能力→学习成绩差→不喜欢学校→进行青少年犯罪。[11](P7)

(五)特有的心理异变

城市非户籍青少年自身特殊的经历往往造成其特有的心理现象,从而成为产生犯罪的重要因素。首先,由户籍地环境到城市环境的转换导致其心理产生异变。他们在环境的转换中,心理与行为方式会发生诸多不适应,如对自身过高的期望与现实生活窘迫的强烈对比,会产生极大的心理落差。同时,由于身处成长时期,青少年对社会的认知能力低、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差,形成了无法排解这种心理落差的复杂性,极易走上犯罪的歧途。其次,特定环境下的双重身份导致其产生心理上的异变。城市非户籍青少年生活在城里,但他们是“黑户”。这种双重身份使其在遇到严重挫折时很容易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很容易使其产生对社会的报复心理,并由此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六)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化

目前,我国城乡户籍制度,造成了城乡之间文化等方面的严重对立,阻碍了城乡之间的一体化进程。我国社会现行的城乡户籍制度,阻塞了不同阶层和地区的社会人员流动与相互交流,引发了各种社会冲突,从而易于滋生各种犯罪。在城市中与户籍密切相关的各种社会基本权利,如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大都将城市非户籍人口(包括非户籍青少年)的利益排除在外,这就必然造成城市非户籍青少年各方面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而很容易使他们遭受各种挫折,从而产生犯罪的念头,并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城市非户籍青少年犯罪大量增多的一个深层次的原因。

三、预防与减少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基于前文对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现状和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预防与减少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完善“流入地”和“流出地”城市统一流动人口信息平台

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充分暴露了我国社会管理制度的不足。针对流动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城市管理应有效发挥合力,加大“流入地”与“流出地”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对外来人口实施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并建立区域联网数据库,统一流动人口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对流动人口的无缝管理。同时,以社区、街乡为单位,为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登记建档,如实记录其就学、就业等具体情况。其中,对辍学、失业、权益遭受侵害等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应及时组织相关力量提供帮扶救济;对已有不良行为记录、处于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应及早做出预警报告、制定早期干预措施,确保暂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门之间保持畅通联系,动员社会力量创新参与帮扶教育工作。

(二)改善流动青少年城市就业、求学环境

改善流动青少年城市就业、求学环境,让他们有业可就、有学可上,这无疑是治理、减少这一群体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为何有5.5%的流动青少年在初次犯罪时处于失学状态,而再次犯罪时,这一比例上升到17.7%呢?这表明,城市在做好流动青少年的求学保障上,还存在很大的不足,这拷问着教育公平。社会管理理应充分考虑这一群体的利益诉求,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在教育方面,要保障城乡青少年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打破户籍制度对城市外来青少年受教育的约束,避免其过早流入社会。在这个问题上,人口“流入地”城市应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流入地为主、公办为主”原则,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求学问题,杜绝对随迁子女求学设置过高门槛和提出不合理要求,保障适龄青少年在城市的受教育权。让非户籍青少年享有与城市孩子一样求学、升学的机会,这不但关系到他们自身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就业方面,需要降低就业门槛和成本,以增加青少年的就业机会,同时应办好各类面对城市流动青少年的职业教育。由社会相关管理部门牵头设置专门的非户籍青少年工作技能培训机构,提高青少年的劳动技能。与其“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让城市非户籍青少年获得一定的谋生技术手段,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从而避免其因衣食无着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建立健全基层社会组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控制体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控制,是指由社区组织、社会团体、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组成社会控制体系,运用社会规范及其倡导的社会价值观念约束未成年人,调节未成年人周围社会关系的过程。通过社会控制,形成良好的社会状态,如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及和谐的家庭关系、人际关系。在这样一个良性的社会状态下,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控制能力加强了,未成年人犯罪就能得到更有效的预防。目前,我国不少城市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建立了社会控制网络。但这些措施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本地户籍的社区未成年人和家庭居所稳定的在校学生,对城市流动青少年却缺乏足够重视。大部分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的城乡接合部,缺少社区组织和专业的社工人员,对外来未成年人的居住管理工作非常薄弱,青少年工作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也没有深入这些社区,基层派出所的警力又很有限,这就使得外来未成年人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因此,应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控制体系,有效覆盖城市流动人口居住的社区,实现对流动青少年行为方式的正确引导。

(四)加强对城市流动青少年的法制宣传及教育

对于城市流动青少年的文化对策而言,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政府应通过各种形式,在城市流动青少年群体中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注重宣传和普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因为在城市非户籍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大多缘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根本不懂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法律武器。因此,必须加大对这两部法律的宣传力度,使得城市流动青少年都能够知法、学法、守法,从而增强他们运用法律的自觉性。政府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大力加强和改进当前的教育工作和政策,促进未成年人综合发展,以从源头上预防城市青少年的犯罪。

(五)完善社区管理,强化人文关怀

加强城市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对策。城市不仅应该向进城非户籍青少年提供物质上的相关帮助,更需要运用多重手段,对城市非户籍青少年给予文化、精神方面的支持。城市社区管理部门也需要对城市居民进行相关的宣传工作,让城市居民在思想感情上对流动人口加以包容和接纳。要优化居住区域的环境建设,在社区的归属感、人文关怀等方面多做努力,阻止城市非户籍青少年与犯罪亚文化之间的结合。同时,应加强其他相关方面的文化建设,包括加强社区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如图书室、文体活动室等,以丰富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其各方面的素质和文化水平,从而有效地预防城市流动青少年群体犯罪现象的发生。

[1]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流动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课题组.我国八城市流浪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调查[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1).

[2]上海市统计局.上海青少年人口现状和特征分析[EB/OL].上海统计,http://www.stats-sh.gov.cn/fxbg/201111/236190.html,2011-11 -28.

[3]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表[EB/OL].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2012-06 -28。

[4]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表[EB/OL].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407/t20140725_196835.htm,2014-03 -25.

[5]孙思娅.北京发布未成年人犯罪报告 非京籍达65.3% [N].京华时报,2014 -05-28.

[6]深圳法院召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新闻发布会[EB/OL].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www.szcourt.gov.cn/ArticleInfo.aspx?id=7483,2014-06 -11.

[7]朱磊.流动青少年犯罪时多处闲散状态[N].法制日报,2013 -10-02.

[8]“流动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课题组.我国8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状况调查报告[J].中国青年研究,2009,(2).

[9]金小红,陈薇.流动青少年犯罪:生存风险与环境风险的影响——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状况调查[J].城市问题,2011,(11).

[10]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犯罪多[EB/OL].少年司法网,http://www.snsfw.org/show/? 49 -12854.html.

[11](美)特拉维斯·赫西.少年犯罪原因探讨[M].吴宗宪,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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