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与香港利得税的差异比较与影响分析

2014-11-27 10:10沈玲玲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22期
关键词:税法所得税经营

沈玲玲

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与实践,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财政预算,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共存、共荣。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征税,香港施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以及其他税收事务。香港税法因其特殊历史原因以及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等环境影响,与内地税法之间实质上存在区别,香港税法与内地税法各有其独一无二的税收地位。

对于总部设在香港,主要附属公司与内地经营注册的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受到两地税法的双重制约。本文将主要介绍香港的企业所得税(利得税)的特点,最后对两地企业所得税对该类公司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香港利得税的主要特点

由于税收管辖权和税制结构的不同,中国内地和香港征收的税种和征税范围也存在巨大的差异。中国内地主要以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的间接税为主,以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为辅。而香港则没有以利得税和薪俸税等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主要为印花税,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

因香港没有流转税,印花税金额较小,薪俸税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两地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利得税的差异与万源国际的经营的影响较大。下面就重点介绍香港利得税与内地企业所得税所不同的特点:

(一)香港利得税概况

香港利得税等与内地的企业所得税类似,对企业经营所得征税。利得税征收条件如下:

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该人士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而售卖资本所产生的利润除外;该利润在香港形成或从香港获得;根据香港鼓励、吸引投资和资本流动的政策特点,从地域上和收入性质对利得税的范围进行约束,香港的利得税征收范围较内地所得税小。

(二)属地原则

如上述就税收管辖权的描述,香港只对在香港境内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但香港与内地等外部经济实体关系紧密,许多经济行为都并非独自在香港完成。如何判定一项收益是否来自于香港,经过多年案例法的积累,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同时,在香港税法中,对于属地原则也有一些例外规定,主要集中于香港税务条例第十五条。主要有:于香港放映电影、录影带等取得的收入;于香港取得的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支出没有关联的补助收入。

(三)资本性收益与经营性收益界定

为了鼓励投资和资本流动,香港税法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对于资本项下的收益,即有关处置长期、非经营性资产(如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在实际业务中,有关的资产是资本性的还是经营性,主要看取得该资产的目的,一般的划定标准主要有:

[要素\&主要划定标准\&处置主要目的\&一项资产购置的目的为个人娱乐、产生收入或者交易,如果既不是个人收入又不是用于经营,则资产的取得很可能以经营为目的。\&动机\&交易的目的为盈利,是认定一项行为为经营的重要但不是决定因素。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需要从具体实际情况了解卖方的目的。\&以借款购置资产,特别是不动产,通常是以经营为目的的重要表征。\&持有时间\&对资产的短期持有更可能存在于经营中,当然,也会存在许多例外情况。\&同类型交易频次\&假如发生多量同类交易,则容易被认为是在实行经营。\&已执行的辅助工作\&如果进行的辅助工作是为了增加资产的价值以更利于出售,则容易被认为是经营\&导致变现的环境\&如资产是在紧急的情况下的变现的,则会认为没有进行经营的计划\&]

由于香港经济相对发达,大额资本流动频繁,且涉及额度较大,所以有关资本流动收益是否能界定为资本性的,长期以来一直是公司利得税申报和征收的焦点,在实务中也有大量的案例可供参考和借鉴。

(四)扣除项目

与确认收益的原则一致,利得税允许扣除的项目界定为在任何期间产生的应扣税的利润而招致的一切开支。根据2002年颁布的香港税局第40号解释,抵扣项目的计算,以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为标准,这就意味着,一般计算扣除项目是以财务上的权责发生制为标准,而不须像以前一样调整为收付实现制后再进行利得税计算。较为特殊的是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与会计平均年限法等方式不一致,利得税采取首次抵扣和每年抵扣的方式进行抵扣,具体方式为:

1、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首次抵扣额为因建造工业建筑物而发生资本开支的20%;每年抵扣额为因建造工业建筑物而发生资本开支的4%。

2、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无首次抵扣额;每年抵扣额为因建造商业建筑物而产生资本开支的4%。

3、机器及设备

首次抵扣额为因购置机器及设备而发生资本开支的60%;根据机器及设备种类不同,抵扣额为尚未抵扣余额的10%、20%或30%。

因根据香港利得税原则,资本项下的收入不征税,在固定资产处置时,有关资本性的收入不需缴税,但以上已从税前抵扣的部分需纳入应纳税所得。

(五)税收优惠

与内地企业所得税法一样,香港利得税也有一系列的优惠,出发点也都是鼓励投资和金融产业,主要税收优惠有:

从公司等法团获取的分成免税;已纳入一间公司所得的收益或者亏损不再纳入另一间公司的损益计算税局发出的储蓄券的利息免税;下列票据所获得或可获得的利息及其处置或该票据在到期或出示时被赎回取得的利润免税:外汇基金债务票据;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长期债务票据。中期债务票据或该短期债务票据(减半征收)。对于环保机械或车辆采办支出,在购买年度全额扣减。对于离岸基金从事《税务条例》附表16载明的指定交易(如证券、期货、外汇合约交易等)产生的收益免税。

(六)税率

目前,香港利得税一般税率为16.5%,以上是香港利得税的简单介绍,相比内地企业所得税,利得税最大特点是属地原则以及资本性收益不纳税原则。由于政府经济政策导向的差异,税收优惠也有所不同,经济税率较内地的一般税率25%低8.5个百分点。

二、内地与香港税制差异对主要业务在内地的公司影响

由于公司的主要生产制造业务位于内地,按照内地税制缴税,受香港税制影响不大。而香港总部主要行使行政、投资管理和融资的职能,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因所投资的公司基本位于内地,两地税收制度的差异对万源国际来说最大的影响在于投融资和对下属公司的管理方面,包括对预扣税税率预投资主体公司的安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与股权转让方式的安排的影响。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转让方案的安排时,应该充分考虑两地经济背景和文化的差异可能对交易性质造成的不同理解。如对于无对价的企业合并或股权转移,由于香港法例不允许没有对价的交易,所以一般以一港元作为合并或股权转让的名义对价。而在内地,则有可能会认为一港元的对价并非无对价,而是不公允的对价,这将对涉税事项的认定造成严重的差异。所以在制定转让方案以及与税务沟通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两地经济背景和文化的差异。endprint

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与实践,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财政预算,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共存、共荣。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征税,香港施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以及其他税收事务。香港税法因其特殊历史原因以及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等环境影响,与内地税法之间实质上存在区别,香港税法与内地税法各有其独一无二的税收地位。

对于总部设在香港,主要附属公司与内地经营注册的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受到两地税法的双重制约。本文将主要介绍香港的企业所得税(利得税)的特点,最后对两地企业所得税对该类公司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香港利得税的主要特点

由于税收管辖权和税制结构的不同,中国内地和香港征收的税种和征税范围也存在巨大的差异。中国内地主要以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的间接税为主,以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为辅。而香港则没有以利得税和薪俸税等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主要为印花税,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

因香港没有流转税,印花税金额较小,薪俸税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两地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利得税的差异与万源国际的经营的影响较大。下面就重点介绍香港利得税与内地企业所得税所不同的特点:

(一)香港利得税概况

香港利得税等与内地的企业所得税类似,对企业经营所得征税。利得税征收条件如下:

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该人士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而售卖资本所产生的利润除外;该利润在香港形成或从香港获得;根据香港鼓励、吸引投资和资本流动的政策特点,从地域上和收入性质对利得税的范围进行约束,香港的利得税征收范围较内地所得税小。

(二)属地原则

如上述就税收管辖权的描述,香港只对在香港境内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但香港与内地等外部经济实体关系紧密,许多经济行为都并非独自在香港完成。如何判定一项收益是否来自于香港,经过多年案例法的积累,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同时,在香港税法中,对于属地原则也有一些例外规定,主要集中于香港税务条例第十五条。主要有:于香港放映电影、录影带等取得的收入;于香港取得的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支出没有关联的补助收入。

(三)资本性收益与经营性收益界定

为了鼓励投资和资本流动,香港税法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对于资本项下的收益,即有关处置长期、非经营性资产(如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在实际业务中,有关的资产是资本性的还是经营性,主要看取得该资产的目的,一般的划定标准主要有:

[要素\&主要划定标准\&处置主要目的\&一项资产购置的目的为个人娱乐、产生收入或者交易,如果既不是个人收入又不是用于经营,则资产的取得很可能以经营为目的。\&动机\&交易的目的为盈利,是认定一项行为为经营的重要但不是决定因素。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需要从具体实际情况了解卖方的目的。\&以借款购置资产,特别是不动产,通常是以经营为目的的重要表征。\&持有时间\&对资产的短期持有更可能存在于经营中,当然,也会存在许多例外情况。\&同类型交易频次\&假如发生多量同类交易,则容易被认为是在实行经营。\&已执行的辅助工作\&如果进行的辅助工作是为了增加资产的价值以更利于出售,则容易被认为是经营\&导致变现的环境\&如资产是在紧急的情况下的变现的,则会认为没有进行经营的计划\&]

由于香港经济相对发达,大额资本流动频繁,且涉及额度较大,所以有关资本流动收益是否能界定为资本性的,长期以来一直是公司利得税申报和征收的焦点,在实务中也有大量的案例可供参考和借鉴。

(四)扣除项目

与确认收益的原则一致,利得税允许扣除的项目界定为在任何期间产生的应扣税的利润而招致的一切开支。根据2002年颁布的香港税局第40号解释,抵扣项目的计算,以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为标准,这就意味着,一般计算扣除项目是以财务上的权责发生制为标准,而不须像以前一样调整为收付实现制后再进行利得税计算。较为特殊的是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与会计平均年限法等方式不一致,利得税采取首次抵扣和每年抵扣的方式进行抵扣,具体方式为:

1、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首次抵扣额为因建造工业建筑物而发生资本开支的20%;每年抵扣额为因建造工业建筑物而发生资本开支的4%。

2、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无首次抵扣额;每年抵扣额为因建造商业建筑物而产生资本开支的4%。

3、机器及设备

首次抵扣额为因购置机器及设备而发生资本开支的60%;根据机器及设备种类不同,抵扣额为尚未抵扣余额的10%、20%或30%。

因根据香港利得税原则,资本项下的收入不征税,在固定资产处置时,有关资本性的收入不需缴税,但以上已从税前抵扣的部分需纳入应纳税所得。

(五)税收优惠

与内地企业所得税法一样,香港利得税也有一系列的优惠,出发点也都是鼓励投资和金融产业,主要税收优惠有:

从公司等法团获取的分成免税;已纳入一间公司所得的收益或者亏损不再纳入另一间公司的损益计算税局发出的储蓄券的利息免税;下列票据所获得或可获得的利息及其处置或该票据在到期或出示时被赎回取得的利润免税:外汇基金债务票据;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长期债务票据。中期债务票据或该短期债务票据(减半征收)。对于环保机械或车辆采办支出,在购买年度全额扣减。对于离岸基金从事《税务条例》附表16载明的指定交易(如证券、期货、外汇合约交易等)产生的收益免税。

(六)税率

目前,香港利得税一般税率为16.5%,以上是香港利得税的简单介绍,相比内地企业所得税,利得税最大特点是属地原则以及资本性收益不纳税原则。由于政府经济政策导向的差异,税收优惠也有所不同,经济税率较内地的一般税率25%低8.5个百分点。

二、内地与香港税制差异对主要业务在内地的公司影响

由于公司的主要生产制造业务位于内地,按照内地税制缴税,受香港税制影响不大。而香港总部主要行使行政、投资管理和融资的职能,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因所投资的公司基本位于内地,两地税收制度的差异对万源国际来说最大的影响在于投融资和对下属公司的管理方面,包括对预扣税税率预投资主体公司的安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与股权转让方式的安排的影响。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转让方案的安排时,应该充分考虑两地经济背景和文化的差异可能对交易性质造成的不同理解。如对于无对价的企业合并或股权转移,由于香港法例不允许没有对价的交易,所以一般以一港元作为合并或股权转让的名义对价。而在内地,则有可能会认为一港元的对价并非无对价,而是不公允的对价,这将对涉税事项的认定造成严重的差异。所以在制定转让方案以及与税务沟通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两地经济背景和文化的差异。endprint

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与实践,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财政预算,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共存、共荣。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征税,香港施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以及其他税收事务。香港税法因其特殊历史原因以及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等环境影响,与内地税法之间实质上存在区别,香港税法与内地税法各有其独一无二的税收地位。

对于总部设在香港,主要附属公司与内地经营注册的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受到两地税法的双重制约。本文将主要介绍香港的企业所得税(利得税)的特点,最后对两地企业所得税对该类公司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香港利得税的主要特点

由于税收管辖权和税制结构的不同,中国内地和香港征收的税种和征税范围也存在巨大的差异。中国内地主要以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的间接税为主,以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为辅。而香港则没有以利得税和薪俸税等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主要为印花税,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

因香港没有流转税,印花税金额较小,薪俸税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两地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利得税的差异与万源国际的经营的影响较大。下面就重点介绍香港利得税与内地企业所得税所不同的特点:

(一)香港利得税概况

香港利得税等与内地的企业所得税类似,对企业经营所得征税。利得税征收条件如下:

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该人士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而售卖资本所产生的利润除外;该利润在香港形成或从香港获得;根据香港鼓励、吸引投资和资本流动的政策特点,从地域上和收入性质对利得税的范围进行约束,香港的利得税征收范围较内地所得税小。

(二)属地原则

如上述就税收管辖权的描述,香港只对在香港境内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但香港与内地等外部经济实体关系紧密,许多经济行为都并非独自在香港完成。如何判定一项收益是否来自于香港,经过多年案例法的积累,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同时,在香港税法中,对于属地原则也有一些例外规定,主要集中于香港税务条例第十五条。主要有:于香港放映电影、录影带等取得的收入;于香港取得的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支出没有关联的补助收入。

(三)资本性收益与经营性收益界定

为了鼓励投资和资本流动,香港税法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对于资本项下的收益,即有关处置长期、非经营性资产(如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在实际业务中,有关的资产是资本性的还是经营性,主要看取得该资产的目的,一般的划定标准主要有:

[要素\&主要划定标准\&处置主要目的\&一项资产购置的目的为个人娱乐、产生收入或者交易,如果既不是个人收入又不是用于经营,则资产的取得很可能以经营为目的。\&动机\&交易的目的为盈利,是认定一项行为为经营的重要但不是决定因素。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需要从具体实际情况了解卖方的目的。\&以借款购置资产,特别是不动产,通常是以经营为目的的重要表征。\&持有时间\&对资产的短期持有更可能存在于经营中,当然,也会存在许多例外情况。\&同类型交易频次\&假如发生多量同类交易,则容易被认为是在实行经营。\&已执行的辅助工作\&如果进行的辅助工作是为了增加资产的价值以更利于出售,则容易被认为是经营\&导致变现的环境\&如资产是在紧急的情况下的变现的,则会认为没有进行经营的计划\&]

由于香港经济相对发达,大额资本流动频繁,且涉及额度较大,所以有关资本流动收益是否能界定为资本性的,长期以来一直是公司利得税申报和征收的焦点,在实务中也有大量的案例可供参考和借鉴。

(四)扣除项目

与确认收益的原则一致,利得税允许扣除的项目界定为在任何期间产生的应扣税的利润而招致的一切开支。根据2002年颁布的香港税局第40号解释,抵扣项目的计算,以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为标准,这就意味着,一般计算扣除项目是以财务上的权责发生制为标准,而不须像以前一样调整为收付实现制后再进行利得税计算。较为特殊的是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与会计平均年限法等方式不一致,利得税采取首次抵扣和每年抵扣的方式进行抵扣,具体方式为:

1、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首次抵扣额为因建造工业建筑物而发生资本开支的20%;每年抵扣额为因建造工业建筑物而发生资本开支的4%。

2、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无首次抵扣额;每年抵扣额为因建造商业建筑物而产生资本开支的4%。

3、机器及设备

首次抵扣额为因购置机器及设备而发生资本开支的60%;根据机器及设备种类不同,抵扣额为尚未抵扣余额的10%、20%或30%。

因根据香港利得税原则,资本项下的收入不征税,在固定资产处置时,有关资本性的收入不需缴税,但以上已从税前抵扣的部分需纳入应纳税所得。

(五)税收优惠

与内地企业所得税法一样,香港利得税也有一系列的优惠,出发点也都是鼓励投资和金融产业,主要税收优惠有:

从公司等法团获取的分成免税;已纳入一间公司所得的收益或者亏损不再纳入另一间公司的损益计算税局发出的储蓄券的利息免税;下列票据所获得或可获得的利息及其处置或该票据在到期或出示时被赎回取得的利润免税:外汇基金债务票据;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长期债务票据。中期债务票据或该短期债务票据(减半征收)。对于环保机械或车辆采办支出,在购买年度全额扣减。对于离岸基金从事《税务条例》附表16载明的指定交易(如证券、期货、外汇合约交易等)产生的收益免税。

(六)税率

目前,香港利得税一般税率为16.5%,以上是香港利得税的简单介绍,相比内地企业所得税,利得税最大特点是属地原则以及资本性收益不纳税原则。由于政府经济政策导向的差异,税收优惠也有所不同,经济税率较内地的一般税率25%低8.5个百分点。

二、内地与香港税制差异对主要业务在内地的公司影响

由于公司的主要生产制造业务位于内地,按照内地税制缴税,受香港税制影响不大。而香港总部主要行使行政、投资管理和融资的职能,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因所投资的公司基本位于内地,两地税收制度的差异对万源国际来说最大的影响在于投融资和对下属公司的管理方面,包括对预扣税税率预投资主体公司的安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与股权转让方式的安排的影响。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转让方案的安排时,应该充分考虑两地经济背景和文化的差异可能对交易性质造成的不同理解。如对于无对价的企业合并或股权转移,由于香港法例不允许没有对价的交易,所以一般以一港元作为合并或股权转让的名义对价。而在内地,则有可能会认为一港元的对价并非无对价,而是不公允的对价,这将对涉税事项的认定造成严重的差异。所以在制定转让方案以及与税务沟通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两地经济背景和文化的差异。endprint

猜你喜欢
税法所得税经营
雷人画语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房地产税法正式列入立法计划
商业物业经营个股表现
浅议税法效力及其减损
乔万强:经营企业经营人生
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浅析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所得税处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