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小成
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企业内部有着不同的利益主体,我们可以将其抽象为两大主体,即劳动者和投资者,处理好劳资关系是搞活企业的重要环节。因此,认真解决存在于劳动和资本关系中的不和谐内容,使各行各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资关系理论概述
1、马克思主义的劳资关系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劳资关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马克思认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和资本之间存在着对抗性的阶级矛盾,这种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不可调和的,所以,消灭私有制、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就成为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
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他们的劳资关系理论是对资本主义早期劳资关系的一种描述和抽象,对他们身后的资本主义劳资关系只能作一些预测性的原则描述。任何理论都不可能是完全先知先觉的,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同样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它也需要实践检验、后人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带来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质的飞跃和社会结构的深层变动,当代资本主义具有了许多与传统资本主义不同的制度特征,这些新特征影响和改变着当代资本主义的劳资关系。如何认识当代资本主义劳资关系,我们要以时代的眼光、发展的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西方学者对劳资关系问题的研究。西方学者和马克思的理论相反,西方学者的劳资关系理论是一种阶级利益调和论。法国学者巴师夏在其1850年发表的《经济和谐》中就宣称:“从经济观点来看,社会就是交换。”并由此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组织”,是贸易自由的乐土,各阶级之间的利益是和谐的。综合地看,他们对劳资关系有这样几方面认识:(1)劳资关系是企业中“雇佣关系”所产生的,没有雇主和雇工的参与,就不可能有雇主与雇工的这种关系,企业提供了劳资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土壤;(2)劳资关系强调和解的过程,靠这种和解,参与的双方相互适应、相互合作与相互协调;(3)每一个劳资关系系统都形成了管理企业的规则,同时通过集体的讨价还价而制定的这些规则在劳动者和资方之间形成以维护和谐关系为主要目的的工作共同体;(4)政府借助于法律、规则、协定和奖惩制度对劳资关系起着定位、导向的作用,同时,政府也强调习惯、风俗、传统、政策的执行以及通过行政和司法机构的干涉来调节劳资关系。
二、我国劳资矛盾的表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劳资关系逐渐成为我国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经济关系,由于资强劳弱,劳资矛盾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受损。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劳动力就业难。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总体情况是,劳动力供给大大高于劳动力需求,劳动力的就业空间很小,雇主选择劳动力的空间则很大,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就业后随时面临着下岗失业的威胁。我国有一个非常流行的口号,叫作“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正像钟朋荣教授所讲,这句口号像鞭子一样抽打着在职职工。
2、劳动者的报酬权益受损。劳动者的报酬权益受损表现在: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工资水平增长速度缓慢;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偏低等。工资是劳动者的收入来源,劳动者最为关心的就是工资水平和工资的支付方式。这也是劳资关系中最敏感和最基本的问题,也是当前劳资关系中出现矛盾和纠纷最多的领域之一。
3、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益受损。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益受损最突出的问题是,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的缺乏直接导致了劳动安全事故的频发。具体表现主要是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条件差,安全系数低。
4、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受损。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劳动保障覆盖率低,目前最受关注的问题是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尚未覆盖所有农民工。
5、劳动者的民主权益受损。很多企业根本不考虑劳动者的民主权利,不尊重其作为人应有的尊严。一些私营企业主总是认为,这个企业是我的,你是我花钱雇来的,必须一切听从我的指挥,以不平等的态度待人,任意侵犯工人的民主权利。
三、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1、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和作用。在解决劳资矛盾的过程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明确政府目标,理清政府职能,这是治本之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在于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确认人是发展的最高目的,发展应从服务于人们的美好生活开始。因此,要摒弃那种把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把经济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的片面发展观,要把经济增长指标同人文、环境、社会发展指标有机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政府,要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政府要干预劳资纠纷的解决,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
2、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利益的代表。但从我国的情况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工会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的工会组织很不健全,经济不独立,根本无法独立表达员工的利益,无法代表员工与资方谈判,甚至有些企业根本就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这样,在劳资关系中,就缺乏平等的谈判机制,劳资双方的利益格局严重失衡,在劳动力过剩而资本稀缺的生产要素力量对比下,资方更有话语权,劳动者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我们要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政府应制定建立工会的组织规则,引导工人组织起来,建立可自由加入或退出的工会,工会领导人也是劳工的一部分,工会只代表劳工的利益,而不听命于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从而使劳动者拥有自己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渠道,不断提高自身的谈判地位,逐步拥有与资本同等话语权。
3、加强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秩序的核心是形成规则,秩序的形成过程首先是规则的形成过程。首先,国家立法机构应该通过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提供规则,把劳资关系领域内各主体的行为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因此,国家立法机构要结合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加紧立法工作,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应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劳动法》进行修订,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其次,要完善操作层面的规则,即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作用和实际履约与劳资关系和谐秩序的形成直接相关。为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要经常进行劳动合同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和雇主都能切实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有必要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情况;最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劳动执法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执法力度,对雇主拖欠工资等不遵守规则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使雇主遵守规则。要建立严密的劳动监察体系,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使各主体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避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