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招标书应考虑的三对问题

2014-11-26 18:46郑彦离
办公室业务 2014年20期
关键词:评标投标招标

文/郑彦离

众所周知,拟制招标书既是招标活动的首要环节,也是实现招标的重要基础。要实现成功招标,必须有良好的招标书做基础保证。而所谓成功的招标,一般意味着3个方面:其一是确定了中标者。其二是中标者为招标者的期望对象,中标者的条件符合招标事项的工作所需。其三是招标结果没有后遗症,即招标针对的事项能健康进行。而要争取实现这三点,拟制招标书时就必须考虑招标活动的流标与失控、意向与合法、常规与意外三对问题。

首先是流标与失控问题。所谓“流标”,是指招标活动(评标时)未选定中标者。其表现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无人投标或参与投标者达不到国家政策规定的3家以上(含3家),形不成规定的竞争比较条件。其二是参与投标者虽达到政策规定的3家以上,但全部以招标书规定的废标条件,认定为废标。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的是招标购买的产品特殊,社会能供给的商家不足3个。如能满足招标者某种特殊需要的特殊技术或知识产品,只有1个或2个商家可以提供,达不到招标规定的3家条件。有的则是招标书规定的条件出了问题,即招标所针对的产品可供应商数量达到政策规定的3家以上,由于招标书设定的选定条件限制,使一些可供应商感觉中标无望而不去投标,或虽去投标但被废标。所谓招标书设定的选定中标者条件,主要有3个方面:其一是投标者资质类条件,如业务资质等级、业绩信誉历史、服务条件等。其二是产品技术参数类内容。其三是评标办法。一般来说,潜在投标人都是针对招标书规定内容衡量自己的条件,认为有中标希望才去投标(那些串通作弊的衬托性陪同投标即俗称的陪标除外)。如果认为可能中标的商家少于3家,就会导致招标流标。有时候,认为可能中标而去投标的商家达到3家以上,但评标者严格按招标书规定的废标条件,认定他们全部属于废标之列,从而也造成招标流标。

当然,按照规定,一次招标流标,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改为竞争性谈判,或申请单一来源采购。但是 ,招标重组,毕竟又需时间。因为按现在招标常规要求,招标书需在网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再公告招标20天,招标确定中标者后再公示7天。整个过程进行完毕,在没有任何停顿和干扰的情况下,至少需用时间1个月。这多用的1个月时间,肯定影响招标方工作的需要和计划进度。不仅如此,在招标的项目实际具备国家规定的招标竞争条件的情况下,即社会实际存在的招标项目的可供应商达到3家以上,人们会怀疑流标的招标行为特别是其招标书内容规定存在不合理甚至私心因素,这对招标方来说,无疑是负面影响。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项目的意向供应商有2家,由采购方分别与其谈判,从中选定1家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公告时间为7天,比正式招标要求的公告时间短。从时间因素方面说,对采购方的工作需要影响相对小些。但是,在人们已知招标项目实际具备国家规定的正式招标竞争条件的情况下,政府招标主管部门是不会轻易批准招标流标的项目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选定供应商的。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顾名思义,就是采购项目按只有1家供应商来申批采购,其程序和规定公告时间与竞争性谈判相同。但是,除非采购项目确属只有1家可供应商,否则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也不会轻易批准采购项目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所谓“失控”,是指招标活动不能按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中标者。与“流标”的符合招标书规定条件的投标商不足3家的状况不同,它是符合招标书规定条件的投标商达到或超过3家,但由于招标书内容规定的限制,使评标时无法选中最符合实际需要或相对更理想的投标商。与流标的可能主要影响采购项目的实施进度不同,招标失控可能造成的是采购方的经济利益损失或失去获得更大利益的机会。其具体表现是,本来招标应依据物美价廉的总原则选定中标商,但在具体评标时,由于受事先制定的必须遵守的招标书某些不合理内容规定的限制,结果使相对不理想的投标商无法排除在可能中标的范围之外,从而使相对理想的投标商失去中标机会,导致采购方与理想投标商合作的机遇错失。与造成流标的招标书内容构成类型相同,其影响招标失控的主要因素也是3个方面,即投标者资质类条件、产品技术参数类内容和评标办法。有的是资质限制不够,结果使相对资质低者入围中标。因其服务能力相对较差,难以满足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有的是产品技术参数限制不够,结果使产品性能相对低者入围中标。因其性能相对较差,难以满足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有的是评标办法规定不恰当,如过于看重价格因素,或分项计分评价但有关项目赋分数值不当,造成评标时无法选中理想的投标商,从而使采购项目的实施受到影响。也有的可能3方面因素都有。总之,不管是哪方面因素造成的招标失控,都可能导致采购方的经济利益损失或失去获得更大利益的机会。

招标流标和失控是招标活动可能出现的两种极端现象,前者主要由于中标条件限制过当(即条件苛刻)造成,后者主要由于条件限制不足造成。但不管是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都会对采购方的利益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拟制招标书时,一定要考虑这两种不利后果,慎重确定限制条件和评标办法,并把握好度,避免这两种后果的出现。

其次是意向与合法问题。我们知道,任何招标,采购方都有自己的需求意向。招标书中明确地表达采购方的意向,不仅有利于采购方找到合适的投标商,而且有利于潜在投标商明白自己是否适合对之响应,从而做出是否参与投标的决定。采购方在招标书中表达需求意向的方式仍然需要通过前文提及的设置的投标商资质类条件、产品技术参数类内容和评标办法来实现。从道理上讲,采购方可完全按自己的需求意向来设置这3方面内容,但实际情况则是除了要防止出现前文述及的流标结果外,还必须考虑设置的投标条件及评标办法是否合法。如有的招标采购方希望投标商在采购方或采购项目所在地有服务场所,这从便于服务项目实施来说,有一定道理。但按国家招标法要求,它涉嫌地域歧视,不利于充分竞争。因为大多非本地潜在投标商可能在本地未设服务场所,此项要求无异将非本地企业排除在可能中标的范围之外。再如有的采购方由于合作过或使用过等原因,信任某商家或某品牌产品,希望继续使用。从人之常情角度来说,这没什么问题。但招标法要求,招标时不能指明厂家、商家和产品品牌,也不能按某一品牌产品性能、规格等为依据来提技术参数要求。因为这容易使人怀疑采购方有私心,或采购方与有关厂商有不正当交易。又如采购方希望中标商的实力较强,因此对投标商提出注册资金数额等实力方面的要求。应该说,这项要求对项目实施是一种保证性的要求,具有合理性。但按现在招标的有关规定,除有些大型工程、特殊工程等外,一般的商业招标,不能作这样的硬性要求,否则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采购方的某些实质性需求不能表达或不能满足,而是说如前述的本地服务、注册资金等不能作为排他性的决定条件,即不能作为直接废标条件。不仅不能作为直接废标条件,也不能作为影响中标的十分重要的条件。如按每项条件赋分综合评标,本地服务、注册资金额度等不能赋分数值过大,实质上将非本地企业或小型企业置于投标竞争的劣势地位,否则将引起人们的质疑。

第三是常规与意外问题。各单位招标,一般是按常规情况考虑问题和拟制招标书内容,投标商也大多按常规情况进行承诺和中标后服务。但是,也不时有个别投标商以人们意外的方式进行承诺和中标后服务,较为隐蔽地损害采购方的利益。因此,拟制招标书时必须考虑社会人员的复杂性,预防个别投标商的投机牟利行为。虽然按采购程序招标后签订合同可将招标书的内容进行完善,但《招标法》规定,合同内容应以招投标书内容为主要依据,不得随意更改,以避免实际规避招标的行为。所以,为防止投标商的投机牟利,必须在拟制招标书时考虑周全。下面这几种情况应特别注意:

1.产品质量投机。既包括购买产品的整体质量,也包括产品的材质、配件等。如一单位招标采购摄像机支架,按常规该类支架三角腿上的盘座是铁制品,可招标采购到货后发现中标商供应的支架盘座竟是塑制品。由于同样规格的塑制品比铁制品轻很多,造成支架总体重量不足,摄像机架上后支架不稳,无法使用。招标使用单位想退货,中标商以招标书及合同未明确该项为由拒退货,由此造成招标采购方的被动和损失。

2.投标资格投机。某些采购,需要大型供应商或产品的生产商投标供应,才能满足工作要求。但某些小型供应商临时加盟大供应商,以大供应商名义参与投标,或某些产品的临时代理商以产品的生产商派出机构名义代表产品生产商参与投标。可项目实施后,若需要后续服务,这些临时加盟商或代理商可能已退出原加盟机构或不再代理某产品,无法提供项目后续服务,也造成项目采购方的被动甚至损失。如某高校招标采购一批电子图书,当时中标的是该批电子图书生产商在该高校所在地的某代理机构。当时合同约定,该批电子图书在该校安装后,次年起5年内中标商应每年为其更新一定比例的电子图书。而事实是该项目实施第二年,该代理机构就不再代理该批电子图书生产商的产品,造成无法进行更新。

3.服务投机。这在招标采购劳务服务时极易出现,包括劳务的数量和质量。如招标采购物业服务,由于需服务的内容庞杂琐碎,质量标准不便时时事事衡量,极易出现漏洞。

4.价格投机,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俗话说,没有愿意赔本的买卖,所以,凡是以低于正常成本的价格投标,往往隐藏着问题,必须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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