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澄坤+卢心慧
9月11日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新规”政策实施效果如何,是否有效贯彻落实了国务院金融“新国十条”的有关精神,我们以辽宁省为例进行了有关调查研究和分析。
金融机构普遍面临“新规”考验
观测的辽宁省内四类金融机构(一类是中资全国性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一类是中资全国性中小银行,包括招商银行沈阳分行等8家股份制银行;一类是中资地方法人全国性中小银行,包括盛京银行、锦州银行和营口银行;一类是中资地方法人区域性中小型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共22家),从新规出台前的存款偏离度数据变化上看,非季度月时大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偏离度普遍在3%以下运行,冲月末时点特征不明显。然而,逢季度月时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偏离度陡然上升,表现出明显的冲季末存款特征,2014年二季度的表现比一季度更加突出。
分机构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偏离度明显超出“警界线”,受到“新规”影响的压力最大。2014年二季度3家中资地方法人全国性中小银行的存款偏离度均超过3%,基本介于5%至6%之间。22家中资地方法人区域性中小型银行中有13家存款偏离度超过3%,占比为59%;有10家银行超过5%,占比为45%;7家银行超过7%,占比为31.8%;2家超过10%,占比为9%;最高为10.6%。9家中资全国性中小银行存款偏离度超过3%的有6家,占比为66.7%;有4家超过7%,占比为50%;有1家超过10%,占比为12.5%;最高为11.8%。4家中资全国性银行的存款偏离度分别为3.4%、5.1%、5.1%和1.9%。
分区域看,金融机构冲季末存款现象具有普遍性。从辽宁省5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市调查情况看:地市(1)截至2014年6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3%监管红线的机构共有19家,超过4%监管红线的共有16家,超过7%的共有5家,最高达到17.3%,季末“冲时点”的现象比较突出;地市(2)全国性大型银行及全国性中小型银行存款存在较为明显的季末冲高特点,其在3月、6月、9月、12月等季末时点时,存款月度增量均有明显提高,而地方性中小型银行存款该特点并不显著;地市(3)除部分机构在个别月份存款偏离度较高情况外,绝大多数机构存款偏离度指标能保持在3%以下;地市(4)部分金融机构在2月、3月、6月的存款偏离度超过了3%;地市(5)金融机构2014年前6个月的存款偏离度超出3%监管红线的现象比较普遍。
“新规”对金融机构“冲时点”行为形成了有效遏制,个别金融机构9月份存款“只能降不能升”
从观测的38家各类金融机构2014年9月份存款偏离度数据看,仅有4家超过3%,分别为3.4%、9.2%、3.9%和23.8%。由此可见,“新规”有效遏制了金融机构“冲时点”行为。
“新规”对个别金融机构9月份存款增长的影响较大。数据出来前的调查分析:我们假设金融机构9月日均存款达到可计入金额的上限,按照存款偏离度的计算公式和3%的偏离度进行上限估算,个别机构面临着9月末存款“不能升只能降”的局面。目前的实际数据与调查分析结果相吻合。
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应对“新规”考核
个别存款偏离度压力大的银行实行了严格的存款偏离度管理办法,设定了存款偏离度警戒线。如某银行要求各条线需要每天关注,密切跟踪,存款偏离度一旦超出警戒线,条线负责人需直接向分管行领导报告,并在24小时内恢复到警戒线以内,同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还有的银行给对公条线制定了存款偏离度动态监测机制,各分支行每月25日之后需逐日上报月末存款偏离预测值,合理安排大额存款进入时间,3000万元以上大额进款需提前报告。
部分金融机构调整理财产品策略,化解理财季末到期对存款的“冲击”。
一种方式是调整理财起止日期。以往,金融机构为了有效提高季度末存款规模,纷纷将理财产品的起息日设在季度月下月月初,将到期日设在季度月月末,从而冲高季度末时点存款。以某银行为例,2014年3月末和6月末,其本外币存款时点增量分别为9.5亿元和9.4亿元,其中理财资金回流均在4亿元左右,占季末时点存款增量的40%以上。
存款偏离度的监管要求迫使金融机构调整理财起止日期的设置。据调查了解,已有部分商业银行开始发售了9月28~30日起息的理财产品,一方面消化本行月末到期的理财资金,降低月末存款规模,另一方面吸纳他行到期的理财资金。
另一种方式是调整理财产品结构。银行理财分两类:一是表内保本理财(计入存款项下的结构性存款),二是表外非保本理财(不计入存款),目前的理财产品绝大部分为表外非保本理财,到期后,大量资金转入表内存款,从而造成存款大额波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银行将尽量扩大资金在存款或表内保本型理财的分布,尽量减少其在表外理财的分布,以避免理财产品大规模进出资产负债表造成的存款波动。
据调查了解,金融机构将适度提高保本理财的日常发行量,通过加大非季末月保本理财的发售和控制季末月保本理财余额的方式,在资本占用最低化的基础上,提高保本理财对日均存款的贡献。同时,缩减表外理财或调整表外理财到期日,减少因月末表外理财到期资金回流存款账户的情况,“避免”新规的约束。如某行加强对存款和理财产品的旬间监测,实施预测预报管理,采取引导客户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等措施平抑存款波动。
长期看,银行存款营销策略将逐步调整到促进存款增长的稳定性。据调查了解,各银行将淡化存款时点的考核,更加注重对日均存款的考核,主动调整存款营销模式。首先,注重拉动定期存款的增长。各金融机构为了规避季末、月末敏感时点出现存款冲高的情况,会更加倾向于拉动定期存款的增长,加强存款的稳定性,拉动日均存款的有效增长。其次,注重面向中小客户的有效服务。金融机构在维护大型客户的同时,更注意以优质的服务拉动中小客户存款,以防止存款的大起大落,维护金融稳定。然后,注重以服务促营销。银行作为服务单位,改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质量是永恒的主题。金融机构拉动存款稳定增长,大多数金融机构决心以优质服务取得客户信任,通过服务把金融产品附加值加以提升,强化服务主体对客体的形象感受,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获得社会公信力,保证存款的健康拉动。最后,注重中间业务的发展。“新规”出台后银行的存贷款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部分金融机构开始大力拓展中间业务,以中间业务的收入平衡存贷款减少带来的损失,保证利润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上。
“新规”对降低融资成本的影响尚待观察
早在2014年7月份国务院的金融“新国十条”中,就曾指出要避免银行月末冲存款行为,以此来减少对宏观数据的干扰,同时促进社会融资成本的降低。本次“新规”的出台重点就是要解决银行月末冲存款的行为。银行月末冲存款需要支付较高的利息购买时点存款,一方面提高了银行的资金使用成本,另一方面也助涨了“时点资金”游离于信贷体系之外形成有利可图的“热钱”。这部分“热钱”长期在信贷体系之外频繁买卖扰乱了资金市场的价格预期。“新规”的出台意在阻断其与银行间时点交易的利益链条,让更多的资金以合理的价格回归到银行信贷体系,从而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并且注入到实体经济之中。从短期的情况上看,在“新规”的影响下,银行将加大日均存款的营销力度,银行间存款竞争压力只增不减,吸存成本能否下降还有待观察。另一方面以往的“时点资金”是否“无路可退”“乖乖”回到银行信贷体系还不确定。
此外,在存款偏离度和贷存比的双重监管下,银行投放贷款的态度可能更趋谨慎,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小微企业和“三农”本身获取贷款的能力弱,一旦银行贷款更加谨慎,其贷款需求的满足度或许会受到影响,也或许导致融资成本被提高,因此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综上所述,“新规”对降低融资成本的影响尚待观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调查统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