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剑彦
[摘 要]20世纪30年代,广西新桂系以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为理论动力,试图以和平方式改良土地租赁方式,实现地主富农与承租农民的共赢,以促进农业生产稳步发展,巩固新桂系的统治地位。然而其制定的诸多政策虽有进步意义,却未得到较好实施。政策与实践的巨大反差,致使农村土地关系不但没有得到改良,反而进一步恶化:土地占有更为集中,土地使用更加分散,更多的自耕农半自耕农沦为佃农,农民生活更加困苦。新桂系30年代的土地改革以失败告终。
[关键词]20世纪30年代;新桂系;土地改革
以李宗仁、白崇禧为首的新桂系,在30年代颇为重视乡村问题,并在乡村建设上取得较大成效。此时期的广西深受各界瞩目并以“新广西”、“模范省”的称号享誉中外。广西乡村建设中的土地改革无疑是广西特色的“三自政策”中的重要内容。有关新桂系土地改革的研究目前主要分散在著作或论文里,专门论述的文章还极为稀少。(1)这篇文章就新桂系土地改革的政策及实践进行简单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新桂系土地改革的理论来源与现实需要
在治理广西的过程中,新桂系借鉴了孙中山的思想主张。新桂系以孙中山的继承者自居,标榜其“三自政策”来源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它(三自政策)的理论根据,全发于三民主义的民族、民权、民生,与三民主义有同一的程序与体系,而其所以产生,也完全为适应三民主义的实践”,“三民主义是三自政策的理想,三自政策是三民主义的实行。”(2)新桂系的“自给”政策即来源于孙中山的民生主义。
孙中山在其《民生主义第二讲》中说,“国民党对于民生主义定了两个办法:第一个是平均地权,第二个是节制资本。只要照这两个办法,便可以解决中国的民生问题”,“单靠节制资本并不足以完全解决民生问题,而土地问题更为重要。”(3)孙中山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即所谓的民生主义土地政策——平均地权理论。规定平均地权的四个方法为: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及涨价归公。(4)新桂系提出相应的土地办法:一是实行地价申报,然后再照地价抽税;二是照价收买,即政府颁订土地征收法,可以随时照所报价收买;三是土地增价归公。(5)由此可见,新桂系的土地政策是以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为理论依据的。
民生主义成为新桂系土地改革的理论依据,而推动新桂系土地改革的更大动力则是当时的土地现状。
民国时期土地私有的性质,得以使农村土地自由买卖和自由流动,这就造成土地大量集中于地主、富农,自耕农、贫雇农则只占有少量土地或没有土地。土地占有者将大量土地分散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造成土地使用的零碎化,占与用的矛盾十分尖锐,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此外,伴随承租而来的广大农民的困苦生活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是积极投身在“制造模范省”的新桂系所不能容忍的。
(一)土地占与用的矛盾尖锐,有碍经济稳步发展。根据《广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对1932年22县48村2705户(包括地主农民,雇农除外)的调查结果,地主户数仅占总户数的3.4%,可是他们所有耕地却占总耕地的28.9%。地权最集中的苍梧各村,地主占有耕地竟占总耕地的45.7%。所有耕地五十亩以上地主富农,一共只占总户数的1.5%,可是他们所有耕地——6124亩,却占总耕地——23998亩——的25.5%。(6)由此可见广西农村土地集中程度之高。
土地占有的高度集中带来土地使用上的分散化。对22县48村的调查可知无地农户占总农户的38.3%,有耕地的农户中,所有耕地一至五亩的农户占总户数的33.5%,合起来说,所有耕地并不超过五亩的农户,要占总户数的60%以上。再把五亩以上至十亩的农户加入计算,那么所有耕地并不超过十亩的农户几占总户数的80%。(7)按本省农家生活情形,自耕农有田十亩以上者,若不负债,可以自给,则由上述数据可得,60%以上的农户,即使全为自耕农全不负债,亦难维持一家生活,何况其中尚有半自耕农及佃农。广大少地或无地的农户不得不通过租佃获得土地,根据1932年对广西38县74村的统计:地主占3%,农户占90.7%,而这90.7%的农户构成中,苍梧各县纯粹佃农占总农户的57.9%。全省总计,自耕农占37.1%,自耕农兼佃农占24.6%,佃农占33.6%,雇农占4.7%,实际雇农户数,至少当在总农户的5%以上。(8)租佃关系反应农业经营的零碎程度,广西土地的零碎程度在全国各省区中是非常突出的。
农村土地占有的不断集中与土地使用的不断分散使小农经济普遍存在。这种小农经济,生产规模狭小,经营方式保守,再生产基础十分薄弱,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新式农具的推广,造成农业生产条件日趋恶化。正如马克思论述小农经济的弱点时说: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以种不幸。(9)土地的高度集中及经营的碎片化趋势成为广西农村经济的发展的巨大阻力。
(二)农民生活艰难,阻碍经济发展。新桂系时期的田赋负担包括田赋正税、田赋附加税、田赋预征,地主凭借土地巧取豪夺正租、押租、预租。1926年广西的田赋占耕地费用的30—40%。(10)除了正税外,田赋还有附加税,据统计,1932年广西各县田赋附加税率最低为正税的0.5倍,最高达到5.6倍,超过5倍的县份有1个,超过3倍以上的县份有3个,超过2倍以上的县份有6个,超过1倍以上的县份有71个。(11)由此可见田赋之重。
农民全部收入不能保证最低生活时只好向商人贷款。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异常普遍和野蛮。据1933年统计,广西全省借粮的农家占农户总数的58%,当时全国平均借粮家数为48%。(12)粮食借贷月利率为10.9%,当时全国的平均粮食借贷率为7.1%。(13)农民借款时常是抵押借款,包括土地抵押、典当、房屋抵押、物品抵押和人口抵押,其中人口抵押,逾期不能偿还本利,便把儿女或本身到债主家服役。这种借贷,农民非常吃亏,大概本银二十元,成人须做三年以上的奴隶,才能还清;年幼的儿女总要牵累到十年左右。(14)由此可见佃农们伴随高利贷而来的巨大灾难,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新桂系土地改革的理论准备及农村土地关系的现状促使新桂系在30年代推行土地改革。
二、新桂系30年代土地改革概况
1931年省政府公布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1932年5月公布修正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1937年公布修正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38年督饬各县实施耕地租用条例,彻底整理土地筹办土地税,督饬各县继续调查未纳赋税之土地按其他地价酌收捐费。(15)1939年订定推行土地法耕地租用条款实施办法,通令实行限制租额以保护佃农,并对租楷换订、押金取缔、交租日期、交租方式、免租原因、退租限制,以及耕地赔偿等做了相应规定。可见广西土地改革的政策贯穿整个30年代。这一时期的土地改革政策试图实现地主与承租人的共赢,具体表现在如下:
(一)严格规定地租数额、收租日期并禁止收取押租。本省各地地租数额并不一致,最普遍的是田主四、佃农六或田主佃农各半,此外田主六,佃农四的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新桂系根据中央颁布的“二五减租办法”及土地法,规定“耕地租用之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其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依其约定田主不得预收地租并不得收取押租。”(16)依据规定,广西耕地地租额数的最高限度为正产物收获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如有超过,当事人应将其减至此项限度,若在此项限度内,则地租额数可以任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最低限额。桂平县西郊乡实施办法即据此规定:“田主如有不依照租用条例勒收额外租谷或违反第四第五两条规定者,依照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办理之”,“佃农如有不依照租用条例,私自缴交额外租谷者一经查觉即将该田收回该村公耕,一年所有收益全数拨入该村村仓,下年即由原佃耕承批。”(17)以此保障地租不超过规定数额。
对地租收取日期规定“不得预收地租”,则只能在耕地正产物收获后收取地租,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处境贫寒的佃农不致因提前缴租而借高利贷。此外,新桂系禁止押租。押租是指对不动产的租赁,出租人多在租金之外,还向承租人收取若干金额,作为缴纳租金的担保。这种押租纯为保障出租人的利益而设,成为一种纯粹压迫佃农的工具,许多佃农倾家荡产,死于冻饥,皆因缴纳高额押租,“不得收取押租”的规定对改善承租人处境有重要意义。桂平县西郊乡实施办法即依此规定:“在新约成立后十日内田主须交还佃农以前缴交的押租,如不交还者,佃农得在租谷内扣除至扣满为止。”(18)这对保护佃农有一定作用。
(二)限制田主使用留置权和解约权。留置权是指不动产的出租人,就租赁契约所生的债权,对于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上的物品有留置的权利,即在债权未受清偿以前,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相关动产。新桂系对田主的留置权加以限制,规定:“田主就租赁契约所生之债权,对于佃农耕作上必须之农具、牲畜、肥料及其农产物,不得行使留置权。”(19)保障了承租人的部分利益。此外还对田主解约权进行限制,规定:“田主在不定期限之耕地租用契约中,如欲行驶解约权,必须备足以下三项条件:A、须收回自耕,但以力能自耕者为限;B、须在每年年终期间;C、须于六个月以前以书面通知佃农,盖使佃农有所准备,以便另竟耕地或另图他业。”(20)这使耕作者得以长久保有耕作地,对佃农稳定地位、安心耕作,促进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
(三)保障原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耕地租用条例为防范田主用自耕名义收回田地另换佃农而导致原佃农利益受损,特授予佃农优先承租权。规定地主:“收回自耕之耕地,再出租时,原佃农有优先承租之权,自收回耕地之日起,未满一年而出租时,原佃农得以原租用条件承租。”(21)依此规定,田主如将田地收回自耕复行出租时,原佃农不但有优先承租权,而且当出租时期在一年以内时有依原租用条例承租之权。桂平县西郊乡实施办法依此规定:“田主如有不遵照租用条例易耕者佃农概不交田并由全乡民众援助之。”(22)可见此项规定对承租人的重要意义。
然而新桂系的土地改革毕竟旨在租赁关系的规范和改良,因而它在保障承租人利益的同时,也对田主权利有相应的保护:
(一)规范承租人缴纳租金。耕地租用条例为顾全佃农处境艰苦,允许其对地租分期支付。同时为防止“佃农之狡猾者,或又将藉此无故赖债,或将一部分租金拖延至无限时期,于田主利益,损付太大亦不公允”,故在地租拖欠的数额和时间上规定“欠付之地租,不得超过租额三分之一,并须于支付时期起,一年内完全支付,如逾期不支付时,田主得请求追缴。”(23)对田主利益进行一定的保障。
(二)规定承租人有保管及返还耕地附属物质的义务。耕地租用中常有在土地之外一并租赁的附属物,如:农具、牲畜等。此类附属物于契约终止时,佃农应返还田主。耕地租用条例对此设有专门条款,“耕地之租用附有农具牲畜或其他附属物者,田主佃农双方应于订约时评定其价值并缮具清单,双方签名各执一份清单,所载之附属物如因不可归责于佃农之事由而减失者佃农不负赔偿之责任。”(24)按规定承租人有保管和归还田主附属物质的义务,只有当发生不可归责于佃农的情况而造成损失时,佃农才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以此保护田主利益。
综上可见:新桂系的土地政策对限制地主剥削,保护承租人利益,改良地主佃农租赁关系有重要意义,然而新桂系30年代的土地改革并未取得其政策所期望的效果。
三、新桂系30年代土地改革的实效
贯穿整个30年代的土地改革并非一无是处,在某些细微方面,它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良作用。据1936年的调查可得,广西农村“只用正产收获物付租”,“押租在各地均不甚通行”,缴租时期一般在“收获完毕时”,“荒年减租”(25)等。这些方面的租赁情况是符合广西耕地租用条例所要求的。由此可见新桂系土地改革政策在细微之处略有效果。然而纵观新桂系30年代的土地改革,其实效是非常有限的。
修正广西耕地租用条例于1932年5月正式公布实施。我们可以此时间点看政策实施的效果。下图所示1929年及1934年,桂林、梧州、思恩三地农民自田(自己所有田)及租田所占百分比,可以发现土地改革政策推行后,桂林、梧州、思恩三地的农民,自耕田比重下降1%—4%,租田百分比均有上升,尤以梧州增加最快,五年增加4%,桂林增加3%,思恩增加1%。(26)自耕田的下降和租田的增加,反应土地改革政策推行两年后广西农民失地情况反而更加严重。
农民失地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沦为佃农,据下表所示1933至1938年自耕农下降了1.5%,半自耕农在下降了1.12%,佃农则在同时期上升了2.64%。可见推行土改政策五年后,许多自耕农、半自耕农通过承租土地加入佃农行列。
各类农户百分数增减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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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38年广西的租税情况看:谷租占65.2%,分租占28.5%,钱租占6.3%。租额在二十一省中,谷租占第四位,仅次于川、滇、粤三省;分租占第四位,仅次于川、滇、湘三省;钱租占第五位,仅次于粤、滇、川、闽四省。(28)可见土改政策推行五年后,农民租税负担依然相当严重。
总之,从数据对比中,可以发现新桂系推行土地改革后,广西广大农民失地更加严重,自耕农数目日益减少,佃农数目日益扩大,农村土地占有更趋集中,地租负担依然严重,农民痛苦日益加深。
对新桂系土地改革的成败,时人多有评价,认为“土地改革在廿三年至廿六年曾雷厉风行,可是收获不大”,“各县能切实照规定减租者,寥寥无几”,“广西虽然早有善良的土地改革方案,结果是耽搁了没有办。”(29)由此时论似可窥见新桂系土地改革失败的症结所在。1938年新桂系再次提出:广西经济建设在民生主义的指导下“在分配上履行土地租用条例。”(30)尤其注意“改良劳苦民众生活,防止私人操纵独占弊害。”(31)至四十年代,又再度筹备“推行限田政策使广西地权趋于平均,以达民生主义耕者有其田之目的。(32)这是30年代土地改革失败的新桂系对其40年代所寄予的厚望。
四、结论
新桂系以孙中山三民主义的继承者自居,标榜实现民生主义为目的,在20世纪30年代制定并颁布了大量有关土地改革的政策,以图实现农村土地关系的改良。新桂系试图在保护地主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租赁关系的改良,既不严重损害地主富农利益,又不致承租农民陷入严重困苦的境地。新桂系的出发点有其进步意义,然而新桂系的各项政策并未切实推行,整个实行土地改革的30年代,土地关系不但没有得到改良,反而进一步恶化:自耕农半自耕农数量逐年下降,佃农数量显著增长,土地集中程度进一步加剧,农民生活更加困苦。这是新桂系30年代土地改革失败的恶果所在。综上所述,新桂系虽有通过和平手段改良土地关系的美好愿望,其土地改革的结果却与其美好愿景背道而驰。如何用和平手段实现土地关系的有效变革,以达到共赢局面,这是下一步仍需要思考的问题。
注释:
(1)研究现状:宾长初:《20世纪30年代国共解决广西土地问题的政策与实践》,广西地方志,2011年第4期。宾长初,刘上琼:《论新桂系土地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古今农业,2009年第1期。黄寿新:《新桂系时期广西土地问题与农村危机》,2005级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2)第五路军总政训处编辑:《三自政策及广西建设纲领》,1938年,第6页。
(3)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第377-388页。
(4)袁大为:《论平均地权与台湾地区的民生事业》,2010级硕士论文,2013年,第7页。
(5)宾长初,刘上琼:《论新桂系土地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古今农业,2009年,第1期。
(6)《广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单行本),1932年,第16-17页。
(7)《广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单行本),1932年,第16页。
(8)《广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单行本),1932年,第13-14页。
(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1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转引自西南军阀史研究会:《西南军阀史研究丛刊(第三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13页。
(10)《中国近代农业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6页。转引自黄寿新:《新桂系时期广西土地问题与农村危机》,2005级硕士论文,2008年,第29页。
(11)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广西经济调查报告》,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285页。转引自黄寿新:《新桂系时期广西土地问题与农村危机》,2005级硕士论文,2008年,第30页。
(12)严中平、徐义生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一种》,科学出版社,1955年,第342页。
(13)严中平、徐义生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一种》,科学出版社,1955年,第348页。
(14)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广西省农村调查(第二版)》,商务印书馆发行,1935年,第223—227页。
(15)广西省政府委员会第三百三十八此会议决议通过:《二十七年度广西省施政计划纲要》,1938年,第9页。
(16)广西民团干部学校:《修正广西耕地租用条例》,《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23页。
(17)广西民团干部学校:《广西修正耕地租用条例桂平县西郊乡实施办法》,《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31-32页。
(18)广西民团干部学校:《广西修正耕地租用条例桂平县西郊乡实施办法》,《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31页。
(19)广西民团干部学校:《修正广西耕地租用条例》,《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25页。
(20)广西民团干部学校:《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12-13页。
(21)广西民团干部学校:《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16页。
(22)广西民团干部学校:《广西修正耕地租用条例桂平县西郊乡实施办法》,《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31页。
(23)广西民团干部学校:《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13-14页。
(24)广西民团干部学校:《修正广西耕地租用条例》,《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23页。
(25)千家驹等:《广西省经济概况》,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65-72页。
(26)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广西统计资料分析研究报告第七号广西土地问题之症结》,1938年。
(27)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广西统计资料分析研究报告第七号广西土地问题之症结》,1938年。
(28)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广西统计资料分析研究报告第七号广西土地问题之症结》,1938年。
(29)《广西日报》(桂林版)1949年10月26日。转引自宾长初,刘上琼:《论新桂系土地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古今农业,2009年第1期。
(30)《三自政策在广西的检讨》,广西日报社,1937年,第40页。
(31)广西民团干部学校教本:《广西建设纲领概论》,广西民团干部学校编印.,1938年,第51-52页。
(32)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广西统计资料分析研究报告第七号广西土地问题之症结》,1938年。
参考文献:
[1]第五路军总政训处编辑:《三自政策及广西建设纲领》,1938年。
[2]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
[3]袁大为:《论平均地权与台湾地区的民生事业》,2010级硕士论文,2013年。
[4]宾长初,刘上琼:《论新桂系土地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古今农业,2009年,第1期。
[5]《广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单行本),1932年。
[6]西南军阀史研究会:《西南军阀史研究丛刊(第三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
[7]黄寿新:《新桂系时期广西土地问题与农村危机》,2005级硕士论文,2008年。
[8]严中平、徐义生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一种》,科学出版社,1955年。
[9]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广西省农村调查(第二版)》,商务印书馆发行,1935年。
[10]广西省政府委员会第三百三十八此会议决议通过:《二十七年度广西省施政计划纲要》,1938年。
[11]广西民团干部学校:《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广西师范学院图书馆存。
[12]千家驹等:《广西省经济概况》,商务印书馆,1936年。
[13]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广西统计资料分析研究报告第七号广西土地问题之症结》,1938年。
[14]《三自政策在广西的检讨》,广西日报社,1937年。
[15]广西民团干部学校教本:《广西建设纲领概论》,广西民团干部学校编印,193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