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
【文章摘要】
本文就目前破产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以期进一步健全企业会计制度,为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
破产清算;相关问题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多家企业面临破产倒闭风险,但是在企业的破产清算会计工作中涉及多方面的内容,目前相关部门没有制定健全完整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机制。
1 破产清算会计简述
1.1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目标
会计目标主要指企业在会计工作中最终需要完成的既定目标。相关单位和部门加大破产清算会计的探索力度,主要是为了向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帮助债权人、人民法院、清算小组以及相关部门进行资产赔付以及变现工作提供依据,能保证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公平性,进一步规范破产企业清算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传统意义上的财务会计工作,能够为国家宏观调控工作的开展提供健全的会计信息,不断适应企业的经营管理需求,保证决策安全和科学,让相关部门及时掌握企业财务状况和日常经营成果。传统财务会计和破产清算会计的信息使用目的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而且提供信息的对象也不尽相同,清算会计是对传统会计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1.2破产清算会计的对象
破产会计清算是一种相关的资金运动,它的对象是破产清算会计即将进行反映和监管的内容。而破产企业的相关资金运动是资金收付内容的统称,它主要包括破产清算过程中所需进行的清偿、分配、估价以及变现等经济行为。有部分专业人士认为企业在申请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以后,经营生产活动已基本停止,资金活动也就停止了。但是笔者认为,尽管企业目前处于破产清算期,但是资金运动仍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企业在申请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时,要变卖一部分公司财务以偿还债务,这时的资金运动主要包括财产变现、变现收入以及债务偿还等环节,当破产企业完成财产分配以后,资金即退出企业,企业的资金运动也完结,不会以新的方式进行循环。
2 破产清算会计的特点
财务会计的一项特殊分类即破产清算会计,它是指企业在相关破产法的指导下,对破产企业的会计事务进行监控和核算的行为,它能将破产企业的结果、清算流程以及财务信息等资料及时、准确的提供给企业投资人或债权人。与传统会计相比,破产清算会计有着自身的独特性。
第一,逐渐消除了会计的假设条件。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的盛行,引起了核算环境的改变,会计的假设条件也得以消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清算主体出现变化。清算组在破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充当着核算主体的地位,它要在破产法的指导下开展破产核算工作;其次,货币计算设想出现变动。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现行变现价格是货币计算的主要依据,但是现行变现价格始终处于波动状态,所以极大的影响了货币结算结果的稳定性和客观性。再次,动摇了持续经营的构想,这一变化导致了会计处理方式的改变。最后,改变了会计期间的设想,这一变化主要是由持续经营设想的消失而引起的。
第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是由会计核算的基础性规范决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法必须遵循9项基本原则。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随着会计假设前提的不断变化,原有的会计原则难以满足清算需要。一方面,不再使用历史成本原则,在实际的资产清算会计工作中,现行资产变现价格是资产评估的依据,所以历史成本原则显然不符合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不再使用配比原则。清偿债务和变现资产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主要目的,适应收入及费用的培训原则则可进行减免。
第三,通常所说的破产清算会计问题就是对清算业务的价格进行再次确认和衡量的过程。所以,权责发生制并不是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基础,它往往采取其他形式的处理方法。例如,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一般会广泛采取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处理方式。
第四,会计报告的报告使用者、基本内容、格式、种类、目标等都有了较大变化。第一,会计报告目标出现了较大的变化,破产清算会计的首要目标和根本目的是如实记录并反映破产企业的实际偿还能力。第二,会计报告类别出现变化。破产会计清算报告主要可分为清算损益表、债务偿付表、资产负债表以及清算财务表等几类。第三,会计报告的格式、基本内容以及使用主体等有了较大变化。破产清算会计报告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为破产企业债权人及受理法院提供科学的数据信息,及时掌控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力的变化。
3 破产清算会计应注意的问题
从破产清算终结的实际情况入手,我们可以将结果划分为三种情况:第一,转交给留守机构;第二,在办理一定手续后成为独立法人实体;第三,宣布解散。
3.1在破产清算以前,相关部门可以将编制科目或者余额移交至国资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证监部门。
3.2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主管部门的制度法规,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支状况报表,并如期上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3.3在破产清算完成以后,要及时整理并搜集债务清偿状况及清算费用的收支报表,对于补充情况要如实记录。清算工作完成以后,要以档案管理规定为指导,将财务报表或者各类账册进行统一归档管理,由法院指定单位或者部门负责保管。
4 关于破产清算会计相关问题的思考
在出台了具体的会计法律以后,企业破产和清算逐渐有法可依,相关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可以以法律为基本行动指南,主要包括财务问题以及会计问题等暂行规定。实际上,在具体的破产清算会计过程中,暂行规定难以为突发事项提供借鉴和参考,而且在设定核算范围的过程中也较为敷衍,加剧了会计工作的难度。要切实解决法律规定方面的缺失,行管部门要加大调整力度,以理论研究为突破口。
4.1在会计细分科目中添加必要的破产清算事宜
上文指出,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会计问题的相关规定,将具体工作划分为23个不同的会计科目。在具体的清算过程中,会计工作者在实践中发现这几个会计科目难以从整体上概括核算清算的总体事宜。例如,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破产以后都不能在短期内变现财产,所以清算组要首先以货币的形式先行支付一部分费用,但是借入的清算费一般不纳入会计处理范畴。如果在借入时标记为现金科目,那么登记时只能记为应付款科目,最终会导致破产企业债务与财产不符。假如在借入时标记为清算费用科目,那么登记时则应记录为现金科目,最终导致账目信息显示为财政赤字。所以,清算组在处理此类账目时都不会将其记入账目。由此可见,在具体的破产清算过程中要相应的依据和凭证作为支撑,同时,这也是保证破产清算事项顺利进行的基础。笔者针对以上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解决策略,现建议适当增加以下科目:(1)增加企业所需承担的职工安置费用;(2)将企业跨境处理科目类别划入科目类别;(3)将企业破产处理清算中应支付但未支付的清算相关费用纳入科目类别;(4)将并非企业代销或寄销的情况加入科目类别;(5)增加清算过程中的应付债务、借入科目类别;(6)将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加入科目类别,登记员工福利措施及优惠举措;(7)将抵押债务和财产加入科目类别。
4.2保险公司或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在申请破产处理时要遵守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实际情况却与预期存在较大的出入。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机构,它们有着自身的独特性,国家曾做出规定,企业在出具破产申请报告时,要报备给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而金融管理机构需要向法院申请清算或者重整。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具备两个突出特点:1、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无需向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可以直接提出破产请求,这是金融机构不同于普通企业的显著特征。2、金融机构出现较大的经营风险后,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托管,而且可以请求法院暂时中止金融机构所涉及的各项诉讼活动,尽可能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维护风险。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在进行破产清算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问题和会计问题规定,但是这种处理模式并不符合理论依据。众所周知,财务问题和会计问题的暂行规定是较一般企业而言的,它本身就与金融机构制度存在显著差异。所以,金融机构在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以后,会遇到各种难题,加剧会计事项处理的难度。
4.3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在进行破产清算工作时需要遵守的处理原则
新破产法是对旧有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它规定了非法人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在破产清算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及原则,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新破产法相关规定。同样,企业合伙法也提出了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申请破产,就要严格遵守新破产法。由此可见,其它社会组织或者非法人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要以新破产法为执行依据。所以,相关部门在进行破产清算工作时要分清楚各类企业的破产情况,然后以财务问题和会计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为依据,有效解决各种特殊情况,保证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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