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总称,它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资源税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等问题。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标志着资源税的改革已经全面开展。本文分析了我国在资源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对今后完善资源税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
资源税;改革;建议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资源在广义上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等,在狭义上仅指自然资源。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就是狭义上的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财产,它是财富的一种体现。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就是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来获得收益。由于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且在不同地域的储存状况也不相同,因而不同地域、种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会形成级差收入。资源税的征收实质上就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现行资源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尽管此次资源税改革对国民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有待探讨和改进。
1 资源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计税依据不统一
在 2011 年《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之前,我国对资源税的计征一直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在该种计征方法下,应纳资源税额等于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 尽管该方法对于早期资源税的计征确实起到了诸如避免物价变动对税收的影响,帮助政府部门利用税收杠杆调节资源环境和进出口等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物价的上涨,其税额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而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则是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此次改革后,原油、天然气的计税依据从以前的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 但占我国能源消耗总量近 80%的煤炭却仍然实行从量计征。 因此导致很多企业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进行“掠夺式”开采,从而造成对资源的浪费和严重破坏。
1.2课税范围过窄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以及盐等七个税目, 对一些重要的自然资源例如森林、 水以及草场资源等则没有开征。这里对于“资源”的范围定义过窄,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起到对所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重新配置的调节作用。例如,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淡水资源严重缺乏的国家之一, 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世界人均占有量的 1/4。尽管如此,许多地方依然存在着对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甚至是浪费和污染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农业上的灌溉用水、工业上的生产用水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用水。 所有这些,都导致从水源取用的水量远远超过其实际耗水量。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诸如商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征收的水费不同,实行阶梯式水价等来限制用水量的增长,但是这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从而忽视对水资源成本的考虑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因此,要想节约水资源一个最好的办法就是对水资源开征资源税,来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成本。当然,还有森林、草场等这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修复才可以恢复的甚至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只有开征资源税,加大使用成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然资源不被过度开采,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1.3开征资源税费不规范
当前,我国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之间没有很好的区分开 , 致使二者的性质相近,关系不清,有重复征收的嫌疑。例如,国家在对矿产征收资源税的同时,还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即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属于政府的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源税与费同时存在,但又由两个不同的部门管理,而且各地的管理规范也不尽相同。这种情况导致不同地区资源税费水平不同,不利于各地资源企业进行公平竞争。
2 深化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针对资源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给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对今后完善资源税制度有所帮助。
2.1合理地设计计税依据
前面提到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有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前者的优点是对价格变动具有更大敏感性,能随着资源价格变化更好地使政府收入相应变动,而后者的优势则是能对过度开采现象进行有效地控制,因此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把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的。 结合我国国情,,对需求量不断增大、价格不断上涨的原油、天然气、煤炭这三种重要的矿产资源,应该采用从价计征方法;而对于那些需求量不大或者资源丰富且便于开采的资源,则采用从量计征的办法。此外,还可以在不同的环节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比如说在资源的开采和销售环节分别征税。前者根据资源开采的实际数量以从量方式计征,后者则根据资源的销售额以从价方式计征。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过分开采,随意挥霍的不良后果。
2.2扩大资源税的课税范围
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好自然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覆盖的课税范围较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过窄,因此,应适当地扩大其征收对象,将对国计民生具有要重要影响的自然资源纳入课税范围里面来。例如可以考虑将水资源逐步纳入征税范围,取消水资源补偿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像广东省就已经向矿泉水企业征收销售收入1.2%的资源税;西而藏自治区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天然矿泉水资源列入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对其征收3元/吨的资源税。当然,除了水资源以外,还应考虑陆续将草地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滩涂资源等自然资源逐步征税,本着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的原则逐步扩大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自然资源,促进政府财政税收的增长。
2.3对资源税费进行适当地合并
前面提及与资源相关的税费名目复杂,且各自定位不清,从而导致资源税的地位一再被削弱。因此,在面对资源开采这一领域时,必须始终维持国家对于国土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绝对权威。因此,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生态资源补偿费等并入资源税的关键是:依据国家对矿产资源、生态资源所有权财产权益的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的关系, 要求以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生态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和生态资源所有者的权益。
3 结束语
总之,资源税改革的理想思路应该是首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资源税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资源税改革应该以环境保护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出发点,适当兼顾调节企业收入,促进资源开采与利用的科学化、合理化、充分化。其次,适应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改革开放的需要,逐步扩大到课税范围,科学制定计征方式。最后,要协调好资源消费者、资源企业、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利益关系,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各方的既得利益,合理地促进资源税改革的深化与发展。当然,任何一项改革都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需要一个探索、革新的过程。我们坚信未来的资源税改革一定能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真正起到税收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关于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思考》. 李慧君.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 2013 年第7期.
[2] 《加强资源税征管的对策建议》. 杨勇刚、武娜.经济研究参考[J]. 2013 年第46期.
[3]《关于深化资源税改革的几点思考》.唐小亮. 时代金融[J].2013 年第 6 期中旬刊.
【作者简介】
李雪,女,(1982年—),天津科技大学教师,会计师,硕士学位,研究方向:税务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