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琼莲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天津300191)
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推进需要有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即形成包容残疾人和帮助残疾人的价值理念、政策环境和社会力量,以及所有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都能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自觉意识与内在制约机制,而残疾人也将其应当享受的福利视为自身权益,并积极争取与维护。在某种意义上,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比设计完善的制度更为重要。而这种社会环境需要经由长期的历史积淀与社会成员共同精心维护,在良好社会秩序下稳固发展。比如,有关部门在制订和实施关于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计划和项目时,要基于残疾人的需求。此外,无论是建设有形的公共设施,还是设计无形的各种社会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向残疾人开放。
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实践受制于残疾人某一部分的生理或心理障碍,健全人对残疾人的认知,残疾人自身对残疾的认知,心境、情感、意志与职业等心理状态,以及人们(包括残疾人自身)如何处理和对待不同时期致残(先天致残和后天致残——幼年时致残、青少年时致残和壮老年时致残)残疾人的心理变化和心理特点。
1.政府与社会要为残疾人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心理学家斯普兰格指出:青年时期心理的最显著特征是闭锁性。Kink.S&Gallagher.JJ 研究认为:残障者人格表现中常有固执性、自我中心、缺乏自我控制、冲动性、挫折容忍力较低、易受他人暗示等人格特征。[1]残疾人往往由于生理上的某种缺陷而使行动(肢体残疾人和盲人)、语言(聋哑人)等受阻,并会映射到他们的心里而产生心理障碍,主要表现为残疾人的强烈孤独感——高度敏感性使其自动退出或尽可能缩小社会活动的领域,由自卑——自尊耦合形成的张力产生与外界交流的障碍,反应强烈且无法释放的情绪阻隔了正常的情感需求表达,而赋予同类残疾人的同情心又局限了社会交往的圈子。这要求残疾人心理服务工作应该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原则来克服残疾人的心理障碍,达到预防心身两方面的疾病。因此,政府与社会要基于残疾人心理的现状来了解残疾人对心理服务的需求,以及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人力物力条件来提升残疾人对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度,减少心理疾病引起的耻辱感;增强对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需求的评估与沟通;缩小心理健康服务获得方面的社会经济差异。而政府与社会努力的效果如何,取决于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是否落实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供心理测量服务,帮助残疾人了解自己,准确定位其社会角色,认同和接纳自己;二是提供心理学知识服务,帮助残疾人及其家庭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心理素质;三是提供残疾人就业心理辅导服务,解决残疾人由于残疾压力而产生的个人情绪问题、人际关系、子女教育与家庭矛盾。[2]
2.政府与社会要积极探索困扰残疾人的社会心理根源,做好残疾人通向社会的“桥梁”工作。社会心理对残疾的预防、健康的评定、残疾人的康复与就业起重要作用。相对于健全人的社会心理而言,残疾人的社会心理是指残疾人或群体因受自身障碍(生理或心理缺陷)与社会因素(包括政治法律制度、残疾人政策、健全人的信仰与价值观、残疾人观、残疾人的需求表达渠道、社会地位等)影响而产生和拥有的心理。困扰残疾人的社会心理都涉及残疾人的价值观、尊严和利益方面的心理,主要包括自我价值观心理——残疾人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去理解周边环境的心理;自我期望心理——残疾人在荣誉或物质方面做过高的要求与估计,并理解为自己所期望或对自己有利的心理;自我定位心理——残疾人不能认清自己的潜能而封闭自己,并定位为残废人的心理;自我防卫心理——残疾人由于戒备、忌讳或自认为不如健全人等原因把为残疾人开展的社会活动理解为贬抑自己、对自己不利或有害而拒绝参与的心理;悲观心理——残疾人将赞扬、欣赏自己的言语与行为理解成歧视态度与否定行动的心理。而困扰残疾人的上述种种社会心理都源于社会心理背后的社会条件,尤其是残疾人政策、残疾人观以及残疾人的需求表达渠道等。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政策的推进需要根据困扰残疾人的各种社会心理来提供各种心理健康服务,以帮助残疾人学会在两种“世界”(对除严重智残者外的残疾人而言的两种不同社会群体——残疾人虽然喜欢与同一类型的残疾人群体交往,但也要与“残疾人世界”之外的整个社会打交道)里生活的本领。具体而言,政府和社会倡导所有社会成员都要关怀残疾人并成为残疾人手中的“拐杖”——组织残疾人融入大自然和社会中,引导他们真正地“参与”生活;通过残疾人艺术活动陶冶其高尚的情操(如盲人爱好音乐、说唱和编织,聋人爱好绘画、跳舞、哑剧和摄影,肢残者爱好雕刻和文艺等);强调全体社会成员都来关怀残疾妇女和儿童,避免他们受到“双重”歧视(文化教育与经济处于相对劣势以及生理或心智方面的缺陷);更为重要的是根据社会心理根源来为残疾人提供大致均等的教育、就业、文化、医疗康复等服务。
3.政府和社会要构建残疾人心理服务体系,扩大残疾人心理服务对象。目前,我国心理服务体系有医学、教育与社会三种各自独立的模式。医学模式的服务对象以心理障碍和身心疾病的患者为主,服务具有临床色彩。教育模式在高校、中小学都有涉及。社会模式起步较晚且发展迅速,但良莠不齐。残疾人心理服务要针对残疾人的心理活动特点及存在的心理障碍,用热情、耐心和真诚的态度去进行疏导,“达到情感的渗透和心理行为的输入,让患者和医者做到心理上的结合,情感上的一致”,[3]并为残疾人创造一个良性的心理活动氛围,减少和消除有害心理刺激。而残疾人心理服务体系是指有专业机构和人员遵循心理健康规律向残疾人群体提供的心理促进工作,以及围绕此工作进行投资、教育培训、管理监督所组成的系统。[4]构建残疾人心理服务体系是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面临的刻不容缓的任务:一方面,需要整合心理服务体系,使“医学—教育—社会”三位一体,相互渗透。另一方面,需要扩大服务对象,使多数残疾人能得到经常性的心理服务,尤其是要使残疾人心理服务工作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与有效性,从而促进残疾人的正常发展以培养其健全人格,预防残疾人的各种心理障碍,消除引起心理压力和各种不良心理的因素。因此,构建残疾人心理服务体系既要通过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宣传专栏、举办讲座与开展免费咨询活动、定期在残疾人中做调查、对就业问题进行心理辅导等方式来提高残疾人及其亲属的心理健康意识;又要建立良好的残疾人心理服务社会支持系统(如,同事、家属、亲友等有关人员的协助支持系统、专家协助支持机制、社区辅助支持系统);还要加强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队伍的培养与建设。根据我国残疾人心理服务的实际情况,采用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专业心理服务者为骨干,专兼结合而又相对稳定的残疾人心理服务队伍。残疾人心理服务者可区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专业心理人才——通过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力量培养;二是准专业心理人才——通过在职在岗培训培养;三是非专业心理人才——通过普及心理科学知识发挥服务作用。此外,通过资格认证,实现残疾人心理服务的规范化,从而为残疾人均等地享有公共服务奠定坚实的心理基础。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使环境权逐渐成为一项具有普适性的基本人权。这种由环境物品属性(共享性和非排他性)决定的社会性权利,其法定化有助于公民的“偏好”(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环境使用权、管理督促权和求偿权)及环境行政权(国家管理环境资源,以实现和保护公民环境权为主旨)的合理化。1974年联合国召开的残疾人生活环境专家会议中提到,“我们所要建立的城市,就是正常人、病人、孩子、青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没有任何不方便和障碍,能够共同自由地生活与活动的城市”。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中指出,“决定残疾对一个人日常生活影响的主要因素是环境,如果一个人失去了获得生活基本因素的机会,而这些机会对于社会其他人都是人人有份的,那就构成了障碍”,而消除这些障碍就是无障碍建设,是为保证残疾人在“遇到某种情形时在进入、应对、沟通和利用上的选择自由”。[5]显然,残疾人的环境权与健全人的环境权有着显著差异,这种生而应有的权利是由残疾人的需求偏好决定的——无障碍环境权——残疾人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1.完善组织体系。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颁布为残疾人无障碍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而落实条例摆在首位的是要完善残疾人无障碍服务组织体系,而这个组织体系应体现为“政府—运营者—社会”三位一体且相辅相成的四个层面协调统筹。
第一,政府要从宏观上进行全面科学地引导与管理。政府作为监察者和指导者,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目标、标准、原则为残疾人无障碍服务指明方向,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 号)、《信息无障碍—身体机能差异人群—网站设计无障碍技术要求》(YD/T1761-2008)、由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200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国家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评估的标准和模式,定期对各地方的残疾人无障碍服务工作进行评估,确保其科学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如,根据《信息无障碍—身体机能差异人群—网站设计无障碍评级测试方法》(YD/T1822-2008)等标准,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营造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环境。
第二,激励无障碍服务组织提供高效而优质的服务。为了拯救作为社会成员的残疾人的尊严,开展各种(如“有你支持我也行”)活动提供无障碍服务,鼓励残疾人发展其可行能力。无障碍服务建设的很多工作依赖于社会组织(尤其是来自基层、社区的草根组织),便于直接感受民意和及时反映情况,发挥监督和促进完善作用,且能非常积极和常态化地推动公众无障碍意识。如,北京“亦能亦行残障研究所”(2009年10月经工商注册成立的民间组织)关注残障社会工作及残障法律领域,致力于“推广残疾人权利公约,践行自主生活理念”,通过“咨询、培训、倡导、研究”等工作方法,主要开展“盲人按摩师调研项目”、“残障法律服务项目”、“无障碍休闲项目”。又如,“汇天羽”(2003年在北京西城民政局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从事残疾人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和法律咨询,给16 个区县的残联做一些文体方面的培训以及项目的策划等服务来获得一些劳务补贴。当前,社会组织的生存环境在改善,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也在逐步放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无障碍服务是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较好方式,职能部门的体系和社会组织可以置于同一平台,互补合作。因此,这要求转变政府职能部门的观念,考虑如何去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无障碍服务的作用,实现政府与社会相关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三,发挥残联和社区在提供无障碍服务过程中的支柱性作用。社区是残疾人生活的主要场所,残疾人参与各种社区活动的前提是完善社区无障碍服务组织建设。对社区内部残疾人工作联络员、无障碍服务评估者、无障碍服务咨询人员、无障碍服务提供者,甚至各类残疾人干部进行具体人数配置和工作职责安排,并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与规划。在中国残联的指导下,逐渐健全各级残疾人组织建设,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地市级残联、县 县级市市辖区残联、乡镇街道残联、村 社区残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层级,设置了肢残理事、盲人理事、聋人理事、智亲理事、精亲理事以及残疾人人才库(参见表1),全国范围内省市县残联实有人员(109138人)基本上都超过其编制(72195 人),除西藏实有人员(163 人)略少于编制(199 人)之外。如果从组织建设和残疾人服务人员配备来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北京市着眼于抓好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半数以上的区县残联规范设置“四部一室”,投入资金530 多万元,培育、扶持和引导残疾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2011年,天津市共有各类残疾人(57 万)占全国残疾人总数(8502 万)的0.67%,天津市残联配备了残疾人干部8 名。[6]P207但其残疾人干部与残疾人理事配备人员远高于这一比例,另外,目前助残志愿者登记在册人数已达101887 人,受助残疾人共计66394 人。而中西部地区,组织建设相对薄弱。比如,截至2011年底,湖南省共有各类残疾人占全国残疾人总数的4.8%,全省应建残协村社区39825 个,已建成36257个,城市社区应建残协3319 个,已建成3110 个,全省在册的助残志愿者301584 名。
表1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组织建设[6]
第四,鼓励残疾人家庭为无障碍服务做出特殊的贡献。家庭无障碍服务是整个残疾人无障碍服务系统中的组成部分,是一个重要的支持系统。在实践生活中,残疾人最大的无障碍服务需求来自家庭成员。家庭无障碍服务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对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服务(社区无障碍设施)和辅助家庭成员对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提供无障碍器具、无障碍信息服务)。残疾人的无障碍服务体系以每个家庭为最小单位,处理好最小单位的无障碍服务问题,能促进整个社会大环境的良性循环。
2.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是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无障碍通道、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席位、盲文标识和音响提示以及通讯、信息交流等其他相关生活的设施。残疾人由于生理上的缺陷,在出行、生活等方面有诸多的不方便,无障碍设施恰恰给他们提供了独立生活、工作的可能性,让他们能够回归社会,重获尊严。无障碍设施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直接影响着我国城市与国际形象,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能为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生活提供方便。温家宝总理曾指出:建设无障碍设施是现代城市建设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民心工程”“文明工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这种物质环境无障碍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
我国为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2002年10月31日,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中国残联在北京召开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示范城的活动。[7]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参见表2)。这表现为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法规与政府令,各省市都设立了无障碍建设领导协调组织,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同时进行无障碍培训,且对无障碍设施定期检查。多数城市的干道、主要商业街、广场、医院等建筑,不同程度地建设了无障碍设施;城市住宅小区的无障碍设施也开始起步。部分城市还相继建设了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无障碍设施,如南京的盲人植物园、大连的野生动物园、西安的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院等,在国际上产生了一定影响。[6]
表2 无障碍设施建设[6]
毋庸置疑,为残疾人创造一个“平等、参与、共享”的物质空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目前我国无障碍设施维护使用不佳的主要原因是规划设计不合理,工程建设不到位;管理维护不力,缺乏权利责任主体;一些无障碍设施使用率极低,甚至基本上处于完全浪费状态。因此,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政策进行无障碍设计时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跳出把对残疾人关心的行为庸俗化、把学习国外的先进理念绝对化以及把纳税人的钱财渺小化的思维误区,找到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使用困境的解决策略。二是完善无障碍设施的相关立法。在《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指导下,保障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8]三是制定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维护管理的相关制度。对残疾人而言,要通过提供其他公共服务以提高残疾人对无障碍设施的使用频率;增强社会融合,在全社会树立公众全新的“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观,消除残疾人社会排斥,从而让全社会都来平等地对待残疾人,关爱残疾人,并自觉维护、监督无障碍设施的正常运行,让残疾人自信地走出来,自立自强,实现社会融合。
3.健全无障碍信息。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为其提供的无障碍服务信息。在信息技术时代背景下,获得无障碍信息服务是其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重要指标。联合国于2006年12月13日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承诺“促使残疾人有机会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包括因特网”;“促使在早期阶段设计、开发、生产、推行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以便能以最低成本使这些技术和系统无障碍。”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当前,我国各省残联正在加快开展残联系统网站无障碍服务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协调推进政府部门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网站的无障碍改造。残联系统网站要依据国家发布的网站无障碍技术标准进行逐步改进,省级残联网站在“十二五”期间要基本实现网站无障碍服务。残联系统网站在积极开展全站无障碍设计改进和无障碍内容建设的同时,还可通过增设语音信息通道、网站辅助浏览工具等无障碍技术手段,方便盲人、低视力、色弱、老年人等其他特殊需求人群的访问。目前,我国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参见表3)。
表3 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5]
表3 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续1)
4.实现无障碍心理。残疾人无障碍心理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是消除残疾人自身的心理障碍,二是消除健全人对残疾人的歧视与抵触心理。残疾人由于生理存在某些缺陷但并不影响其智力(智力残疾除外)的开发,因为残疾人自身的生理补偿和社会心理代偿有利于培养残疾人的观察能力(盲人利用触觉和听觉来了解外部世界)、记忆能力(除智力残疾外,残疾人记忆力都比较强)、思维能力(先天的盲人逻辑思维和抽象思维特别强,聋哑人形象思维特别发达,视觉器官敏锐,观察能力强)、想象能力(如,聋人画家、雕刻家、书法家,聋哑人擅长跳舞、演哑剧、服装设计与装璜设计等)与操作能力(如,盲人从事按摩医疗),从而帮助残疾人克服他们由于行动与语言受到阻碍后形成的心理障碍。世界盲人联合会主席多琳娜女士说:“只有让盲童从小在家里学会了衣、食、住、行等最起码的生活自理能力,然后把他们送到盲校再经过适当的训练,他们在新的环境里的胆怯情绪才能得到克服。”[9](P58)
克服残疾人的心理障碍能为推进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因而实现无障碍心理依赖于对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加强对残疾人的功能训练,通过提供相应服务使残疾人自学成才。一是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生活环境服务,从日常生活开始对其进行心理训练,使其心理状态保持良好的发展规律。二是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弥补残疾人的身心缺陷。如,通过触觉来进行补偿盲人的身心缺陷——观察力,以培养其智力和发展其心理。通过先进的科学仪器、特殊的教材和有经验的特教老师,培训听力残疾者的说话能力。三是特殊教育服务重点在于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服务,劳动技能训练作为一种“医学治疗”,有利于培养和发展残疾人个性心理的良好品质。四是在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过程中,残疾人家庭及其亲友对他们的关心并参与这种教育服务至关重要。为残疾人提供各种个性化的服务,关键是要增强残疾人的信心,培养其坚强的、持久的意志力,实现无障碍心理,参与社会,享受其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残疾人因其先天禀赋与自身能力的差异,长期存在失业和工作不安全的威胁,临时性或长期性失去收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要“落实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率和待遇水平。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10]显然,提供残疾人收入补贴服务有益于所有残疾人,使服务供给与经济整合相联系,为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政府可以在原有的社会服务系统的基础上,突出残疾人的收入补贴服务。具体表现为:提供与残疾人年龄相关的收入补贴、因病丧失工作能力者的收入补贴、成年残疾人救济金等长期性补贴服务;也包括为残疾人提供长期失业救济金,残疾人融入社会相关的津贴,残疾人融入社会相关的收入补贴等临时性补贴服务。
1.准确定位残疾人融入社会相关的收入补贴系统的有关结构。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技技术创新、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适应,要把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包括残疾人在内)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重大进展,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社会建设明显加强,……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明显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更加牢固。”就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残疾人而言,要落实其融入社会相关的收入补贴系统,准确定位其结构就显得至关重要。国家层面的部际间委托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安排残疾人的各种活动以及提出改进现有就业培训补贴与扶贫政策的建议。省级职能机构是综合政策执行和发展的主力军,也是残疾人融入社会相关的收入补贴计划的主要管理者。市、县、乡镇等地方职能机构收集关于残疾人的更多信息,协助提供残疾人融入社会相关的收入补贴服务。
2.全面构建残疾人融入社会相关的收入补贴系统。中国是世界上残疾人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的人均水平不高,残疾人缺乏独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且供需矛盾突出,在残疾人就业、康复、教育、生活、环境等保障服务方面供不应求,残疾人社会支持体系也有待健全,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城乡差别大,政府和社会对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力度有限。因此,全面构建残疾人融入社会相关的收入补贴系统提上日程,其中的收入补贴计划“不是契约的,它既不是通过谈判也不是任何交易的主体,它是一种权利”,[11]是残疾人公共服务的一种提供方式,目的是使有潜能残疾人的隐性才能显性化,而关键是确定融入社会相关的收入补贴权利的对象。在提供批准申请与发放补贴服务的环节中,由基层政府来协调基层—省—国家间机构的关系,中央和省级机构对基层政府进行监督。在审查过程中,申请者可以选择社区残疾人协会、省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志愿者协会和其他经批准成立的审查机构中的任何一种。而审查机构承担监督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草拟社会和经济整合合同,根据评估受益的残疾人技能和需求选定职业与社会融合计划措施等责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者是否符合申请残疾人融入社会相关收入补贴的基本条件,帮助申请者填写申请表并将其转交相关机构,评估申请者是否具有资格主张这项权利,帮助申请者主张其权利。审查通过后,经由专门的支付机构发放补贴。残疾人融入社会相关的收入补贴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一系列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
3.有效整合残疾人融入社会相关的收入补贴系统。收入补贴系统中的申请人与提供补贴的官方机构之间要订立相关协议,但并不要求残疾人因为获得补贴而承担任何义务作为交换。关键是残疾人申请者在现有社会经济整合合同的框架下,通过社会工作者的帮助,积极就业和参与社会活动。在该补贴服务中,收入补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可支付的金额作为残疾人最低生活水平和收入的补充。补贴服务是保证每个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家庭的最低收入,其所有资源及其家庭的情况都被计算在应支付的补贴金额中。二是可支付的金额有限,最高的补贴额可能会低于最低收入保障。在最高补贴额与申请者的其他资源超过最低收入保障的情况下,应该适当减少补贴服务。因此,依据其所占有的资源(自身禀赋,后天培养,家庭与社会其他资源)而确定残疾人最低收入保障,确定是否提供补贴服务。第一层次是立法者选择不提供残疾人收入补贴服务,而是通过其他残疾人公共服务以保证残疾人融入社会相关激励措施的有效性,这与提供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有关。第二层次涉及对相对低收入残疾人提供收入补贴服务。在赋予残疾人一系列获得补贴的权利的同时,通过提供一定的制度服务使其发挥潜能并对之进行社会整合。第三层次是提供固定收入服务,主要包括为无法通过经济活动获得收入的老年残疾人、因病致残者与多重残疾人,以及为那些处于工作年龄却因残疾而长期失业提供补贴服务。因此,整合残疾人融入社会相关的收入补贴服务系统必须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即需要考虑残疾人收入补贴系统的内在复杂性(如,同一伤残级的视力残疾——先天性残疾与获得性残疾——康复费用、获得公共服务的能力、参与社会的条件等都有较大差距,应该如何提供收入补贴服务)和残疾人参与社会的潜能和劳动能力的变化。
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政策的社会环境是一个从残疾人心理到社会心理服务、从基础设施服务到物质补贴服务、从无障碍服务到社会保障服务的系统工程,具有连续性、科学性、法制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无论是残疾人心理还是社会心理服务都为政策提供支持,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与工作机制。这些机制应依法执行,受法律保障,不因政府人事变更而受影响,从而保证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连续性;注重残疾人心理障碍因素分析及其理论研究,科学评价为残疾人提供的心理服务;在中国残联的指导下,各省市残联或下属机构要将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社会环境建设列入自己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纲领的行动之中,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在无障碍设施与信息建设方面,设定可量化的指标。在福利和收入补贴服务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强调地方参与和社区发展,通过政策的制定、颁布、实施与评估,全面改善残疾人公共服务的供求不匹配状况,从而为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提供一个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1]Kink.S,Gallagher.JJ.Education Exceptional Children[M].Boston:Houghton Mifflin,1986.
[2]李祚山,张文默,叶梅.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构建及实践研究[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10,(4).
[3]张连群.新的医学模式在实践中的几个问题[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85,(1).
[4]黄希庭等.关于中国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问题[J].心理科学,2007,(1).
[5]Brown,Scott Campbell.Methodological Paradigms that Shape Disability Research[M]Handbook of Disability Studies,Thousand Oaks,Sage Publications,2001.
[6]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2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7]谢铮,朱晓东.谈无障碍建筑的设计和建设[J].山西建筑,2009,(26).
[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DB/OL].http://www.gov.cn/jrzg/2008-04/24/content_953439.htm.
[9]吴厚德.残疾人心理分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10]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N].光明日报,2012-07-20.
[11]Jean-Michel Belorgey.“Le droit à I’inssertion et ses paradoxes”[J].Informations Sociales,2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