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青必
摘要:从动物保护伦理的角度看,人类社会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以动物为敌的阶段、以动物为工具的阶段、保护动物的阶段。保护动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是文明进步的体现。狗不同于其他家禽家畜,它是自然界中唯一能信任人并能陪伴人左右的动物,其对人的忠诚与奉献令人动容,正因为狗的这种特殊性,才导致了我们对它的保护。保护狗,一方面出于作为主体的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出于人维护自身精神品质的需要,因此保护狗其实保护的就是人自己。保护狗是有条件的,它只是在与人的基本生存发展需要不产生矛盾时才有效。保护狗要以宽容、耐心的态度进行,而不能付诸暴力,它应该在“反思的平衡”中不断获得发展。
关键词:狗肉节;社会文明;动物保护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10-0098-05
一、问题缘起
每年夏至日,广西玉林人都要过一个“狗肉节”①,因为每一次节日都要屠宰上万只狗,近年来该节日遭到了爱狗人士的强烈抵制,从而引发爱狗人士与食客之间的矛盾与冲突,2014年的冲突尤为激烈,据报道双方在冲突中甚至已经大打出手。纵观每一次冲突,无论是食客还是爱狗人士都显得有理有据,食客认为这是他们的民间节日和饮食习惯,外人凭什么横加干涉;相反,爱狗人士认为,在动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今天,为什么还有人这么狠心地屠杀和食用堪称人类伴侣的狗。从双方的观点看,他们的争辩似乎没有多少交集,食客主要从人权的角度论证他们的生活及饮食的选择权,而爱狗人士主要从动物保护伦理的角度论证他们对狗的保护,他们各自援用的伦理原则和规范似乎很难通约。由此在争辩中,双方都显得很激愤,他们都觉得对方蛮横而且不可理喻,而当他们的观点得不到外界的支持时又倍感失望,觉得这么简单的道理为何外界都不能理解。这种情绪和思维当然不利于双方在争辩中取得共识,结果每一年的争辩都只能不了了之,并在往年的层次上不断重复。在这种情况下,外力的适当介入和引导是有必要的。然而当地政府一开始就做出表态,声明“狗肉节”只是民间自发的活动,与政府没有任何干系。这显示出了当地政府怕卷入纠纷、怕承担责任的一贯心态。其实政府在改进和引领民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是有责任的,早早地撇开责任只能显示出政府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不作为。作为社会智囊的学术界,也没有多少针对此问题的言论,这至少从近年来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以看出。其实玉林“狗肉节”涉及的是典型的动物保护伦理及其实践困境的问题,它需要学术界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理性、辩证的解释与说明,这也是学术界应该担当的一个社会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要充当意见领袖,而仅仅意味着相关的专家和学者有责任、有义务通过
自己的专业知识,启发、引导和加深民众在这方面的认识,从而推动他们在一个更理性、更广阔的层面取得共识。有感于此,本文就从动物保护伦理的角度,对玉林“狗肉节”引发的纷争进行解释与论证,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二、文明进步与善待动物
人类文明的进步,不仅体现为经济、科技的繁荣与发展,更体现为一种从人类向整个自然界不断扩展的伦理关怀,我们最终会意识到,爱与关怀不能局限于人类内部,而应该扩展至整个自然界,这才是文明进步的真谛,因此圣雄甘地说:“从一个民族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衡量出这个民族的文明程度。”
我们可以从动物保护伦理的角度,把人类文明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以动物为敌的阶段。在人类文明发展的早期也就是第一个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落后以及可利用的自然资源的有限,人与动物的关系只能是你死我活的争斗与敌对的关系。这个阶段形成的早期伦理原则和规范,一方面源于族群内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另一方面还源于人与动物的争斗,两方面的来源形成了早期人类伦理的二重性特点,导致人们以截然相反的态度面对族群和动物。面对族群,人们奉行的是基于合作基础上形成的互助与关爱的伦理,而面对动物,人们奉行的却是基于竞争基础上形成的残酷的争斗伦理,比如在狩猎中能捕杀越多猎物的行为就越值得颂扬。因此,这个阶段人的伦理关怀不可能拓展至动物界,相反还会以剥夺动物的生存与发展为优秀的伦理品质。
第二,以动物为工具的阶段。在人类文明发展的第二个阶段,随着经济、科技的初步发展,人类在自然界已经占有了绝对的支配地位,尽管这时候人与动物仍存在资源竞争方面的矛盾,但动物已不再具有威胁性,它们的生存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于人类的活动及其安排。而由于人类活动的扩大以及生存资源的有限,许多生存能力不强的动物开始因为人类的强势活动濒临灭绝,幸存下来的动物也变成了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工具与手段。因此纵观这个时期的人类思想,到处都充斥着诸如“人是主体,动物是客体”、“动物的价值因人而存在”、“动物是机器”等论调,即使再聪明的头脑也未能幸免。可见在人类文明发展的这个阶段,尽管伦理关怀已经从族群内部慢慢拓展至整个人类,但它仍局限于人类内部,动物在丧失生存与发展的主动权后,沦为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工具和手段,甚至还沦为了人娱乐和虐待的对象,可以说在与人类的关系中动物的地位已降至历史最低。
第三,保护动物的阶段。在人类文明发展的第三个阶段,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人的生存与发展的资料越来越丰富,许多原本只能通过牺牲动物才能得到满足的需要,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慢慢地找到了替代品。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开始郑重反思人与动物的关系,人们越来越普遍地意识到,任意奴役和利用动物的行为,其结果危害的不仅是动物而且还有人类自己,于是人们开始懂得主动去维护和促进动物的生存与发展。这种维护开始可能出于人类利益的考虑,但慢慢地就演变成一种对动物的责任与爱,人们终于意识到,成为自然的主人并不意味着就有权利支配和奴役动物,相反,只能意味着人对动物的责任与关照。大自然赋予我们理性不是为了让我们成为贪婪暴虐的主人,而是为了让我们播下爱的种子,承担起关照大自然的责任和义务,因为人是整个自然界唯一有能力这么做、因而也是唯一有责任这么做的动物。可见在人类文明发展的这个阶段,人的伦理关怀终于从人类内部拓展至整个自然界,人们开始认真考虑并主动协调人的需要与动物需要之间的矛盾,开始懂得为了维护动物的生存与发展而尽量放弃人的一些非基本需要,开始认识到人对动物的维护不仅是人的物质和精神发展的需要,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
如果我们在这个语境下分析玉林“狗肉节”引发的纷争,那么我们就会得出结论,尽管目前还有很多人在食用狗肉,尽管各地的“狗肉节”可能还会继续举办,但禁食狗肉、取消“狗肉节”,依然是文明社会发展的趋势,这不仅因为食用狗肉并不是人的必不可少的基本需要,而且还因为狗不同于其他家禽家畜,它一直以来都是人类最忠诚的伙伴。
三、“狗肉节”的伦理争议及回应
在玉林“狗肉节”引发的纷争中,支持“狗肉节”的人经常这样辩解:如果我们要禁食狗肉,那应该连猪、牛、羊等肉也要禁食,甚至都不应该吃肉,但事实上我们不可能不吃肉,因此我们就不应该禁食狗肉。有一位网友就这样讥讽爱狗人士:“(动物)道德就是拿火腿肠喂流浪狗喂到心碎流泪,而完全不用去顾虑猪的感受。”从学理上分析,这里涉及的其实是道德的普遍化问题。道德的普遍化要求我们,在道德上相同的对象在相同的条件下要作相同的对待,否则就有失于公正,比如只要是人,不管是什么肤色和性别,在道德上都应该受到同样的尊重,否则就是不道德。“狗肉节”的支持者们就这样应用道德的普遍化原则,他们认为狗和猪、牛、羊等家畜一样,都是靠人来喂养并为人所用的,因此维护和禁食狗而不维护和禁食猪、牛、羊等家畜,在道德上就显得虚伪和有失公正。但以这样的逻辑看,我们显然保护不了任何动物,因为我们几乎每天都不可避免地杀死一些动物,因此一旦我们想保护任何一种动物,都会遭到类似的反驳。这里显然把道德的普遍化原则绝对化了。其实由于生活世界的千变万化,人类不可能总结出一条能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因此任何一条道德原则和规范一旦绝对地普遍化都会导致悖论,从而最终否定自身。以追求普遍化著称的康德道德哲学就遭遇这样的困境,以他的观点看,为了不撒谎我们应该向谋杀者说出其谋杀对象的行踪,这显然有悖于常理。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适用道德的普遍化原则是相对和有条件的,我们通常不会把道德的普遍化原则绝对化,然后又因绝对化的困境而最终否定道德,这其实是一种利用人类理智局限做的诡辩。“狗肉节”的支持者们就这样不自觉地运用了这种诡辩,他们认为既然我们不可能保护所有动物,因此我们就不应该保护任何动物。事实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在选择性地保护某些动物,它们也没有因为这个逻辑上的困境而去质疑自己,因此单凭普通理性②我们就可以判断,在动物保护伦理实践中,我们不应该把道德的普遍化原则绝对化,更不应该因为这种绝对化的困境而放弃我们原有的道德原则。因此,从我们食用猪、牛、羊等家畜推出我们应该食用狗肉,或者从我们禁食狗肉推出我们应该禁食猪、牛、羊等家畜,这样的论证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大众的普通理性判断,而且这种片面追求道德普遍化的思维也忽略了建立在具体情况之上的道德的特殊性原则。
道德的特殊性原则相对于道德的普遍化原则而言,如果说道德的普遍化要求道德要具有抽象性、普适性,那么道德的特殊性则要求道德要具有具体性、特殊性,尽管道德的普遍化比较符合学理上的旨趣,但在大众的日常道德实践中,道德的特殊性似乎更有用也更适合实际情况,或许正因为这样,讲究实用理性的儒家伦理更强调爱的差等性③而不是普适性。动物保护伦理也一样,我们不会对所有的动物一视同仁地进行保护,而是根据环境的特殊性以及物种的特殊性,选择性地进行保护。一方面,我们会从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利益出发,保护那些濒危的或对人类有重要价值的动物;另一方面,我们会从人的情感认同出发,对那些能陪伴人的或者能引起人的美好情感体验的动物进行保护。对狗的保护就属于后面一种情况,它源于狗能信任人、陪伴人的这种特殊性。在玉林“狗肉节”引发的纷争中,有一位网友就这样反驳支持“狗肉节”的人:“你见过猪保护主人的么?你见过导盲鸭和缉毒鸡吗?你回家的时候那条鱼会来迎接你吗?你难过的时候那只羊会在你身边坐着舔你的眼泪么?你遇到危险的时候哪只牛会不离不弃,死拽活拉的把你救出来吗?”在整个动物界中,狗就是这么一种能信任人并且能陪伴在人左右的动物,它对人的忠诚与奉献令人动容,正因为狗与人的这层特殊关系,才使我们对狗进行保护。当然狗作为动物不可能意识到我们的保护或不保护,它们也不会因为我们的杀戮而放弃其出于本能的信任和陪伴,但这绝不是我们随意食用它们的理由,相反这应该增加了我们保护它们的责任,否则我们就是在利用狗的无意识性。保护狗,一方面,出于人的承诺与责任。这种承诺与责任并不是狗作为主体逼出来的,而是人单方面主动承担的,因为在人与狗的相互关系中,唯有有意识的人而不是无意识的狗才有能力去承担,而责任的唯一性又无限增加了责任的重量,正如我们成年人更有责任去保护一个懵懂无知的孩童一样。另一方面,保护狗也出于人维护内心善性,提高自身精神品质的需要。孟子说:“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④儒家认为,残杀动物通常会销蚀人的恻隐之心,导致人内心善性的流失,从而使人变得残忍和暴虐,因此君子最好远离充满杀戮的厨房。残杀狗更是这样,因为狗是一种对人类有特别意义的动物,我们在与狗长期的相处中,实际上已经建立了情感上的联系与依赖,因此残杀狗不仅会腐蚀我们的恻隐之心,而且还会损伤我们已经建立的情感认同,从而更不利于我们精神品质的维护。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保护狗其实保护的就是人自己,维护“狗权”其实维护的就是人权,这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当然任何一个伦理原则和规范都是相对的,即它只是在一定条件下而不是所有条件下都有效,动物保护伦理也一样,它提倡的伦理原则与规范也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有效。我相信再虔诚的动物保护者,也不会允许动物的生存、发展权高过人类的生存、发展权,因此保护动物只是在与人的基本生存、发展权不产生矛盾的情况下才有效。在保护狗这一问题上也这样,它是相对和有条件的,这种相对和有条件是通过比照人的需要得到确认,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狗的基本需要与人的基本需要产生矛盾时,我们应该优先考虑人的需要。基本需要是指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它是任何生物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在现实中狗的基本需要与人的基本需要有时会产生矛盾,这时我们当然不可能牺牲人的需要去满足狗的需要。因此当有狗伤人甚至威胁到人的生命时,我们就有必要剥夺狗的生命,而不会任其伤人;当生存资料极为有限的时候,我们也会优先满足人的需求,而不会不顾人的需求去满足狗的需求,否则保护狗不仅不会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相反还会走向道德的反面。二是当狗的基本需要与人的非基本需要产生矛盾时,我们应该优先考虑狗的基本需要。人的非基本需要是指人的那些可有可无的、不会影响到人的基本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以及那些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其他代替品来满足的需要。当人的非基本需要与狗的基本需要产生矛盾时,我们应该依据动物保护伦理的原则优先满足狗的基本需要,比如我们不能仅仅为了娱乐而虐待狗,不能仅仅为了享口福而食用狗。从这个角度看,玉林“狗肉节”中那些为了向爱狗人士索取高价而虐待狗的商贩⑤,自然极为野蛮和令人厌恶;那些仅仅为了过节或者为了享口福而食用狗肉的食客,也违背了动物保护伦理的原则。因为若是为了基本的营养需求,他们完全可以通过食用其他食材来满足,比如食用鱼类或者专门豢养用来食用的家禽家畜等,何况这些食客中很多人显然已经是营养过剩。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由于物质资料极为有限,人类为了生存与发展不得不广开食源,食用各种各样所能食用的动植物,这是必要也是情有可原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物质资料越来越丰富,生活越来越富足,在这种情况下,不食用那些濒危的或者对人有特殊意义的动物,则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越是文明和发达的社会,其食用的肉类反而越是单调。
四、宽容及反思的平衡
道德与法律虽然同是一种行为规范,但两者的本质却是不同的。法律由国家立法机构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因此具有硬约束的特点;而道德一般是民众在长期的实践与交往中自发形成的,并通过社会舆论保证实施,因而具有软约束的特点。尽管法律与道德约束和规范的可能是同一对象,但它们却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本质,因此我们不能以法律的方式要求道德,也不能以道德的方式要求法律,否则我们毁掉的可能同时是道德和法律。道德具有自发性、软约束性的特点,它尊重人的自由意志,以一种相对宽容、灵活的态度和方式实施,而一旦它放弃这些转而采用一种暴力的不尊重人的自由意志的方式时,它就丧失了道德的本质与特点,从而走向了道德的反面;法律也一样,当它不走法定程序或者放弃它的强制力时,它就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律了。道德的软约束性要求我们在评价和促进道德时,要以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进行,对于违反道德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加以谴责,但却不能付诸强制力,除非它已经演变成违法行为;当我们想促进某一道德时,我们可以劝告和说服人们,但同样不能付诸强制力,除非该行为已变成法律上的义务。这就是道德的宽容性,它源于道德生活中我们对人的意志自由的尊重,没有这一点,道德将不成其道德,在这个意义上,宽容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之一,它可以说是道德的道德。因此保护狗作为一种动物伦理原则,就应该以一种宽容的而非暴力的方式进行,在玉林“狗肉节”引发的冲突中,有些爱狗人士就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据报道,在一次与食客的冲突中,一名食客的嘴被打得鲜血直流。⑥这种以暴力的方式进行的爱狗、护狗行动,已经失去了道德的意义。一方面,暴力不可能使食客变得道德(尽管也有可能暂时吓住一些食客),相反地,还会激起他们的强烈反抗,从而导致护狗行动更难实现;另一方面,暴力也会使爱狗人士变得不道德,本来他们是出于善心并为道德而来的,其行为原本也是有道德意义与价值的,但因为暴力,使得这一切都变了味,从而最终走向了道德的反面。
我们应该看到,玉林“狗肉节”之所以引发难以解决的冲突与纠纷,有其复杂的历史与文化原因,了解这些或许能让我们在保护狗这一问题上变得更加有耐心。
第一,在我国很多地区的饮食传统中,狗是一种比较悠久的食材。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依然有冬季食狗肉的习惯,因此不光是广西玉林,其他地区也有类似的狗肉节,比如江苏的“沛县狗肉节”、浙江的“金华湖头狗肉节”,这些地方甚至已有上千年的食狗肉的传统。第二,在我国的文化中,狗多以贬义的形象出现,比如狼心狗肺、鸡鸣狗盗、狐朋狗友、狗仗人势、狗血喷头等。尽管现实中我们也不乏狗与人之间的感人故事,但这似乎也很难改变狗的这种文化形象,其中的缘由笔者也甚感迷惑。这种根深蒂固的饮食传统以及污名化的刻板的文化形象,导致很多人在情感与直觉上都难以对狗进行保护,这种情况一时难以改变。但我们应该明白,根据动物保护伦理以及文明社会的要求,我们应该改变对狗的这种负面认识,并树立起爱狗、护狗的意识与观念,只是我们不能操之过急,以为单凭谩骂和暴力就可以在短期内实现。因为一种道德观念的养成,既要依靠理性论证,又不能忽视人们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直觉判断,借鉴罗尔斯的方法,它应该是在“反思的平衡”⑦中不断获得发展。反思的平衡表明,生活中我们会时常碰到一些道德上的直觉判断,它们可能跟我们理性分析的结论相冲突,这时我们就需要一种平衡,既需要根据理性分析的结论纠正我们的直觉判断,又需要根据直觉判断修正我们的理性分析结论,从而不断缩小理性分析与直觉判断之间的差距,达到一种我们在理性与情感上都可接受的平衡。反思的平衡提醒我们,在保护狗这一问题上,一方面,我们要根据文明社会的要求以及理性分析的结论,否定甚至谴责食狗、虐狗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行为),否则社会陋习将无法改变,文明社会也无从发展;另一方面,我们要在尊重历史传统、尊重人们长期形成的情感与直觉判断的基础上,给予食狗者一个宽容的改变其行为的时间与条件(主要针对的是行为者),否则再文明再有理的道德观念,也不会得到人们出自内心的尊重。因此正确的爱狗、护狗活动,应该以宽容、耐心而非暴力的方式进行,我们可以联合爱狗人士向人们宣传爱狗、护狗的理念,可以联合相关社会力量发起爱狗、护狗运动,可以筹集善款成立爱狗、护狗的基金和协会。我们也可以晓之以理,劝说食客和狗贩子,甚至可以对他们表示愤怒,但不能集结起来对他们实施暴力。我们应该相信,若是真理总有一天会被大部分人接受,我们只是需要多点宽容、多点耐心。我们应该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让爱狗、护狗的意识与观念慢慢渗入人们的心中,并最终有一天外化成大部分人都能接受的伦理原则和规范。
注释
①玉林“狗肉节”全称叫玉林“荔枝狗肉节”,是广西玉林近10年来在民间兴起的一个节日,据说选择在一年最热的一天吃荔枝和狗肉,能起到“以阳制阳”的保健作用。②普通理性即普通人的或者大众的知性、理性,相对于形而上学的理性而言。[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3—55页。③爱的差等性认为,应该有条件、分远近亲疏地去爱,而不是无条件、一视同仁地去爱。④孟轲:《孟子》,山西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0页。⑤《狗贩虐狗逼爱狗人士高价买狗》,《法制晚报》2014年6月20日。⑥《玉林狗肉节,食客被打伤》,《深圳商报》2014年6月23日。⑦[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0页。
责任编辑:思齐中州学刊2014年第10期早期《老子》文本的演变、成型与定型——以出土简帛本为依据2014年10月中 州 学 刊Oct.,2014
第10期(总第214期)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No.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