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参与科技项目监管模式探讨

2014-11-14 10:22:24胡明卫杭州夸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科技 2014年2期
关键词:中介机构情况监管

胡明卫 杭州夸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袁 东 杭州市上城区科技创业中心

当前,科技项目是在科技管理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立项,由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在科技管理部门的主导下进行验收,即采用专家参与下的行政监管方式。行政管理部门由于工作繁多,难以实现全过程管理,具体实施过程主要依赖项目承担方填报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和管理部门抽查的方式,往往很难全面深入地了解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对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缺乏科学方法。

由于科技项目的实施结果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科技项目的实施存在较大风险,需要通过有效的监管来减少实施结果的不确定性,降低风险,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效益,增加社会财富。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科技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化监管服务,能够克服目前科技项目监管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能够对科技项目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实现监管目的;同时,还能够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科技事业的宏观管理。

因此,中介机构在参与科技项目监管,改善我国科技项目监管存在的弊端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中介机构参与科技项目监管存在的主要不足

近年来,随着沿海经济带的产业转型和升级,涌现了一批具有综合管理研发项目、引导科技成果交易、紧接“市场地气”市场化的、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这些中介机构采用评估、评审和审计等手段,不同程度地参与了科技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有力地推动了科技项目监控的科学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实施了对科技项目的监管。

目前,中介机构参与科技项目的监管主要分立项前与立项后两个阶段:

科技项目立项之前,由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由相关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作为立项决策的参考依据。

项目完成后,由相关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审,科技管理部门以审计和评审结果作为依据进行科技项目验收。在这些过程中,中介机构被动地参与科技项目的监管,其参与程度是非常有限和零碎的,只起到辅助的作用,监管效果有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⑴同一个项目在不同阶段往往由不同的中介机构参与监管,没有一个中介机构能对一个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因此其监管效果要大打折扣;如果监管失败,管理部门难以追究监管者的责任。

⑵中介机构由于无法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主动的有效的监管,故不能及时地发现和纠正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⑶对项目的监管需要具备技术方面、财务方面等多方面专业知识,而当前的科技中介机构很少具备全方位的综合能力,存在执业胜任能力的问题。

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困难,需要其他社会力量提供帮助和服务,但由于项目实施单位和科技中介机构在沟通上的脱节,科技中介机构难以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不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

科技中介机构参与科技项目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由于上述问题,需要加强科技中介机构在项目监管中的作用,让科技中介机构在项目监管过程中由被动转变为主动,由零碎转变为系统,由单一专业监管转变为综合的多专业监管,由单个环节监管转变为全过程监管,由监管转变为服务。

这就要求科技中介机构参与科技项目监管模式的创新。如何做到?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进行职能转变,将具体项目的监管责任交由社会科技中介机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监督中介机构对具体项目的监管行为,来实现对科技项目的有效监管。

培育具有多专业执业胜任能力的综合性科技中介机构,确保其有能力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让科技中介机构有条件主动地参与科技项目的监管。

制定项目监管标准化程序和方法,采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将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等科学方法应用到项目监管中,让监管和指导服务相结合。从人员安排、组织机构设计、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事前指导;采用现场观察、询问、检查记录资料等方法进行事中监督检查;采用计算、指标对比、评估、复核、管理建议等手段进行事后监督。

项目立项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中介机构签订全过程监管协议,首先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作为立项决策的参考依据。

在立项阶段,受托科技中介机构安排人员到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情况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相符,从人力、物力、基础条件等方面了解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具备项目实施的能力,是否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在项目实施阶段,受托科技中介机构应当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具体措施如下:

1.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安排合适的人员参与项目的实施。如果发现人员安排是不合适的,提出建议,要求更换。

2.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如果发现其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存在缺陷将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应当提出建议,要求其进行调整,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检查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核算制度、账簿体系、财务人员的执业能力等,了解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了必要的规范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和账务核算体系,以及其财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发现其财务核算制度和账簿体系不符合规范,提出建议,应当要求其整改;如果发现其财务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要求其进行培训,以使其具备相应的能力。

4.检查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状况、经营情况、项目实施的硬件等方面,了解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具备项目实施的财力。如果发现其不具备项目实施的财力,又无法通过合适的方式增加财力,以使项目顺利实施,则向委托单位报告。

5.项目开始实施后,受托科技中介机构应当每3个月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形成一次监督检查书面报告。根据不同项目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具体情况,安排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如果项目实施单位有需要,中介机构随时提供指导服务。

6.了解在前一阶段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对不合适参与项目的人员进行了调整;存在缺陷的组织机构是否进行了调整;存在缺陷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进行了调整;存在缺陷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不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否进行了调整;对不具备执业能力的会计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经过培训后,执业能力是否具备要求。

7.了解项目承担单位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从实施时间进度、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情况等方面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从科技经费核算的建账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调整、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完备情况、经费使用和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等方面了解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项目验收阶段,由受托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关键技术突破情况、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和作用情况。由受托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经费使用情况和监管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向委托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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