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干流采砂规划原则及主要内容

2014-11-14 03:28李志坚王吉贵杨锡坤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14年9期
关键词:河势采砂牡丹江

李志坚,王吉贵,杨锡坤

(1.通河县涝区管理站,黑龙江通河150900;2.黑龙江省哈尔滨水文局,哈尔滨150001)

1 河道特征

牡丹江为山区性河流,上游源头在吉林省敦化市境内,出口在黑龙江省依兰县汇入松花江。根据河流情况,牡丹江分为上、中、下游共3段。

上游段:从河源至镜泊湖。河道比降5‰,河谷狭窄,多呈V形,为中高山区。镜泊湖为玄武岩熔流堵塞而成的天然堰塞湖泊,湖面约110 km2。

中游段:为镜泊湖至乌斯浑河河口。河道比降5‰~0.5‰,镜泊湖至大屯间为玄武岩峡谷,有著名的吊水楼瀑布,落差约20 m。大屯以下河谷逐渐展宽,自宁安市东京城至牡丹江市间丘陵连绵,有大量坡状台地山峰圆滑,在海浪河汇合处形成冲积平原。河谷成“U”型,河谷开阔且不对称,左岸陡峻,地势也较为平坦,属丘陵区。

下游段:为乌斯浑河河口至依兰县,河道比降0.95‰~0.43‰,自三道河子后,江中出现沙洲,一般形状为棱型,其间为开垦的耕地。土城子以下,山谷突然开阔,为一望无际之平原,河道成网流,有较大的岛屿出现。

2 采砂规划原则

1)坚持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和水环境安全的原则。

2)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体现人水和谐、协调发展的治水理念和“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原则。

3)坚持全面、协调、统筹兼顾的原则。

4)坚持总量控制、分年实施的原则。

5)采砂规划应当统筹各地需求和区域平衡,有利于采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2.1 禁采区划定原则

1)必须服从河势控制的要求。禁止在可能引起河势发生较大不利变化的河段开采砂石。

2)必须服从确保防洪安全的要求。禁止在防洪工程、闸坝枢纽工程、防护工程、涉河工程设施及险工段等工程保护范围内开采砂石[1]。

3)必须服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珍稀保护水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和繁殖场所、重要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采砂石。

2.2 可采区划定原则

1)砂石开采应服从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水环境与水生态保护的要求,不能给河势、防洪、通航、水环境与水生态等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2]。

2)砂石开采不能影响沿河涉水工程和设施的正常运用。牡丹江中下游干流沿江分布有众多的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生活设施和交通、通讯设施,河道采砂不应影响这些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用。

3)砂石开采要符合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要求。砂石的开采必须考虑河道泥沙的补给情况,避免进行掠夺性和破坏性的开采,避免危及河势、防洪与通航安全,做到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

4)砂石开采应尽量结合河道整治工程,实现互利双赢。可采区规划应尽量考虑河道整治工程的疏浚要求,做到采砂与河道整治工程疏浚相结合。

2.3 保留区划定原则

1)保留区的划定应尽量体现灵活性、前瞻性,以应对河势变化的不确定性和砂石料需求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同河段的河道保护及管理要求[4-5]。

2)保留区的划定应尽量体现作为禁采区和可采区之间缓冲区的特点,为规划期内不可预料的采砂和有弹性的采砂管理留有余地。

3)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耕地划定为保留区。

3 主要任务

调查分析采砂现状,总结采砂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分析牡丹江河道对河势控制、防洪保安、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及其它方面影响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保障防洪安全,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对砂石的需求,研究、确定规划期内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提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及分配规划;对砂石开采的主要控制性指标加以限定;在认真总结以往采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采砂规划实施与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加强采砂管理的政策制度建议。

3.1 禁采区规划

禁采主要分为2个方面:

3.1.1 禁采河段

由表1所知,共规划禁采河段9段。其中,宁安市3段、牡丹江市2段、海林市2段,林口县1段,依兰县1段。禁采河段总长度184.3 km,其中,宁安市禁采河段长26.5 km,牡丹江市禁采河段长36.4 km,海林市禁采河段长103.2 km,林口县禁采河段长6.2 km,依兰县禁采河段长12.0 km。

3.1.2 禁采区域

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涉水工程保护范围。

禁采区域划分要做到依法依规,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相抵触,国家和有关部门已经明文禁止进行挖砂的活动区域也划定为禁采区域。

禁采区域主要分布于可采河段。

表1 牡丹江干流禁采河段

3.2 可采区规划

可采区规划包括2个方面的内容:

3.2.1 可采河段

根据可采区划定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牡丹江中下游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沿江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由表2可得,牡丹江镜泊湖电站以下河道划定11个可采河段。其中宁安市段5个,牡丹江市段2个,海林市段1个;林口县段1个,依兰县段2个;可采河段总长度148.5 km,占规划河段总长度36.8%。其中宁安市可采河段长51 km,牡丹江市可采河段长12.2 km,海林市可采河段长6.8 km,林口县可采河段长32 km,依兰县可采河段长46.5 km。

表2 牡丹江干流可采河段

3.2.2 可采区

由表3可知,共规划23个可采区,可采区年度允许砂石开采总量968.8万t,其中宁安市规划布置9个采区,可采区砂石允许开采总量376.1万t;牡丹江市规划布置2个采区,可采区砂石允许开采总量131.3万t;海林市规划布置3个采区,可采区砂石允许开采总量106.3万t;林口县规划布置2个采区,可采区砂石允许开采总量106.9万t;依兰县规划布置7个采区,可采区砂石允许开采总量248.2万 t。

表3 牡丹江干流可采区

规划可采区主要分布在顺直或微弯河段、弯曲河段凸岸、分汊河段淤积性汊道内。采砂区范围尺度主要根据河道的冲淤部位和对河道演变影响程度等决定采区主要尺寸,采区宽度应≤河宽的1/2。

可采区在可采期内适量采砂后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及各种跨、临河设施等均无不利影响,采砂后的河段水流条件将得到一定改善。

3.3 保留区规划

保留区规划包括2个方面的内容:

3.3.1 保留河段

由表4可得,牡丹江河段划定7个保留河段。其中宁安市1个、牡丹江1个、海林市1个、林口县3个、依兰县1个。

保留河段总长度71.2 km,占规划河段总长度17.6%。其中宁安市保留河段长17.9 km,牡丹江市保留河段长7.8 km,林口县保留河段长26.4 km,依兰县保留河段长15.2 km。

表4 牡丹江干流保留区

3.3.2 保留区

根据保留区划定原则,原则上禁采区、可采区之外的区域均划为保留区,保留区作为禁采区和可采区之间的缓冲区,其设置应尽量体现灵活的特点,以备在规划期内为新增的采砂需求和重要的规划工程实施提供所需要砂石资源储备。

4 可采区控制性指标

可采区控制性指标包括规划河段年度控制采砂总量、各可采区规划范围和年度控制实施范围、采砂控制高程、控制采砂量、禁采期、采砂机具类型和数量和采砂作业方式。

4.1 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以各市县现状调查年度实际采砂量为基础,以十二五期间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目标,参考近几年河道采砂规模,综合河道最大年度允许开采量,适当考虑河道采砂的可持续开采,确定规划期内采砂总量和年度开采总量。

牡丹江河道规划年度控制开采量为105万t,各市县可采区年度控制开采量分别为:宁安市45万t、牡丹江市9万 t、海林市8万 t、林口县16万 t、依兰县27万 t。

4.2 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

可采区的控制高程为可采区内允许的最低开采高程,如果在可采区内过度开采,河床可能形成局部深坑,或引起河势动荡,或威胁到防洪、防护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他涉河工程等安全。

根据河道演变分析、泥沙补给以及河道地质等情况,参考各市县以往采砂深度,确定本次规划牡丹江河道各市县采区的开采深度为1.5~2.5 m,平均开采深度取2.0 m。

4.3 各可采区禁采期、可采期要求

牡丹江河道各市县可采区,在每年汛期停止开采,禁采期为每年7月1日—9月30日。同时,在汛期之外,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以上时,自动进入禁采期。

4.4 采砂船数量及采砂作业方式

牡丹江采砂作业方式主要以机采和船采相结合,为避免采砂作业船只过多对水体造成污染和对水生态的影响,原则上按每1000 m长度布置1艘船,功率不超过750 kw,每个采区原则上不超过1~2艘船。本次规划采砂船共23艘,其中宁安市9艘、牡丹江市2艘、海林市3艘、林口县2艘、依兰县7艘。

作业方式:采取机械和采砂船共同采砂的混合作业方式,低水位(枯水)时机械采砂,中高水位时使用采砂船水下作业采砂。

4.5 堆砂场设置及弃料

成品料堆放在河道两岸,要求尽量随采随运,且堆放量≤1 000 m3。采砂形成的弃料,必须及时回填采区复平,避免成为行洪障碍,废弃料要求做到采完一处,回填一处,或者用于两岸护岸用,边坡不陡于1∶3。

5 规划实施与管理

5.1 规划实施

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5.1.1 禁采区和禁采期管理

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采砂规划中划定的禁采区及实施,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强禁采区和禁采期管理,加强对采砂群体的普法与宣传,加强禁采期采砂船的登记造册和使用管理,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集中打击相结合,确保禁采区内重要建筑物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5.1.2 可采区实施管理

牡丹江沿岸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牡丹江采砂规划拟定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后实施。依法受理采砂单位和个人的采砂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进行备案归档。严格控制可采区年度采砂各项控制指标。

5.1.3 保留区实施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采砂规划中保留区启用条件,加强对保留区实施管理,对确需要启用保留区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查审批程序进行技术论证后,报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5.2 采砂管理能力建设

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5.2.1 采砂管理能力现状

管理范围:涉及牡丹江干流河道总长度404 km,行政区划包括牡丹江市和哈尔滨市2个地级市及所属宁安市、牡丹江市、海林市、林口县、依兰县等5个市县。其中宁安市境内河道长95 km,牡丹江境内河道长56 km,海林市境内河道长114 km,林口县境内河道长65 km,依兰县境内河道长74 km。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8年牡丹江中下游沿江各市县初步拥有河道采砂管理执法队伍6支(其中含依兰县松花江干流河段1支),执法人员37人(专职21人),初步建立了2个执法基地,配备水政执法监察艇1艘,执法车5辆,监控设备4套。

5.2.2 主要存在的问题

共包括3个方面:1)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不足,工作职能不专门,难以长期保持工作力度。

2)执法队队伍:目前各市县现有采砂执法队伍的人员结构和数量不能适应打击非法采砂和现场监管任务的需要,部分执法队伍还存在使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

3)执法装备:根据现状调查,多数执法队伍执法装备不配套,主要缺少执法船只,执法车辆和监控设备配备不足,调查取证设备不足等,严重制约了采砂管理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5.2.3 主要建设内容

1)管理机构:目前有的市县机构设置存在“一门多职,职能交叉”现象,在规划期内,加快管理机构建设步伐,逐步使采砂管理机构中各部门实现专职专能,职责明确,权责匹配,提高工作效率。

2)执法队伍:在现有执法队伍基础上完善建设采砂管理执法队伍规模,执法人数由现状37人增加到56人。

3)执法装备:在现有执法装备基础上,到规划期末,每个采砂管理机构拥有执法基地1个,执法艇1艘,执法越野车2辆,实时监控系统1套,其他调查取证等设备2~3套。

6 结语

为维护河势稳定、保护防洪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等,编制牡丹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是十分必要的。

综合考虑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沿江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该规划共划定9个禁采河段及若干禁采区;规划共提出23个可采区。将可采区的采砂量纳入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中;保留区划定原则应尽量体现灵活的特点,规划期内为新增的采砂区必须进行技术论证方可开采。

[1]屈明洋,李陶.牡丹江干流中下游河道泥沙补给分析[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3,41(10):38-40.

[2]蔡其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形势和对策[J].人民长江,2006,37(10):1-3.

[3]赵义,高秀玲.长江上游宜宾以下河道采砂规划原则及主要内容[J].中国水利,2006(06):31-33.

[4]钱挹清,珠江三角洲河道无序采沙影响及管理措施[J].人民珠江,2004(02):44-46.

[5]程华.鄱阳湖可采砂区确定的意义及原则[J].江西水利科技,2008,34(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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