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开车也担责

2014-11-13 12:18程成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4年10期
关键词:姚某连带责任法

程成

“我没有开车,交通事故根本不是我造成的,怎么让我赔偿损失?”一些人在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时,往往提出这样的质疑。难道他们真的全部是“冤大头”吗?其实,在有些情况下,没有开车也担责。

雇员驾车肇事,雇主须担责

【案例】个体商户万某雇请方某当司机。2014年1月11日,方某运送货物时因车速过快,遇到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行人诉请法院要求万某赔偿全部损失。出乎万某意料的是,法院的判决竟然支持了该行人的诉讼请求。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方某对行人的侵害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借车辆肇事,车主须担责

【案例】2014年2月7日,蒋某在明知好友没有取得汽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将车借给了他。谁知,好友闯黄灯将驾驶摩托车的李某撞成重伤。法院判决蒋某承担赔偿责任,他觉得委屈。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按照《侵权责任法》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蒋某明知好友没有取得驾照却照样出借车给他,对损害的发生明显存在过错,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受车辆挂靠,单位须担责

【案例】文某是一家独资公司的老总,谢某既是她的同学,也是她的邻居和闺密。三年前,谢某将自己的一辆货车挂靠在文某公司名下。2014年3月1日,谢某驾车前往广东拉货途中,因疲劳驾驶导致追尾,将前车撞翻,对方司机被严重撞伤。让文某始料不及的是,法院判决其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唆使司机逃逸,指使者须担责

【案例】2014年5月9日晚上11时,与闺密吃完夜宵的姚某乘坐闺密驾驶的车回家途中,突然与一名骑摩托车的女子发生碰撞,女子当即昏倒在地。姚某见四周无人,也没有监控系统,遂指挥闺密快逃。神不守舍的闺密起初出于担心而未同意,但在姚某的鼓动下,最终铤而走险。对方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姚某因唆使闺密逃逸招来牢狱之灾并赔偿损失。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指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姚某唆使闺密逃逸并致对方死亡,无疑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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