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

2014-11-12 10:26任汝植
无线互联科技 2014年10期
关键词:部门法法理经济法

任汝植

摘 要: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关系之争由来已久,二者在基础知识方面有很多共通之处。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学,其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需要法理学的支持。探寻经济法部门的存在基础,才能建构起经济法学体系。基于传统文化和当代现实问题,我国堪称经济法研究的沃土。经济法学科的理论研究,凝练和升华,需要朝着经济部门法理学的方向发展。本文将具体的探究经济法部门法理学建构。

关键词:经济法;部门法;法理;探究

至今为止,国内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研究脱节现象严重,很多时候,法理学和部门法学被看成分开的两种学科,这就导致了法理学无法给部门法学发挥指导作用,法理学更无法从部门法学身上得到丰富的理论素材。要想结束二者之间的冷战状态,建立共同的学术话语和学术方向,就必须倡导部门法学哲理化,学理化的研究取向。为了各部门法理学的构建,[1]一些法学家也建立了部门法学和法理学互通的原则,理念,范畴等。经济法早起与民商法结合,现在也和民商法有着很多关联,虽然脱离了民商法体系,但并未找到本身确切的理论分析技术,这就需要借助法理学。就经济法学而言,这种知识的共通互融,既体现在经济法对法理学的吸收借鉴,也表现在法理学对经济法的归纳总结。

1 部门法哲理化

关于部门法理学的定义,我比较认同澳大利亚哲学家坎贝尔的观点“是这样一种哲学:它们采用理论方法去研究法律的特殊领域或特殊方面,或者以聚焦法律环境中的道德关怀或政治关怀的方式来处理法的一般理论问题”,“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属性,同时又以法律知识为基础,致力于对现实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批判和改革”[2]依据这一认识,部门法学可以界定为以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要素,结合部门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形成的研究范式。

我国经济法起步晚,属新兴法律,目前仍处于巩固和发展阶段。关于经济法的法理化研究,也只处于牙牙学语阶段,系统性理论建构尚不存在。虽然学术界出现过经济法哲学这类名词,但仅限于讨论经济法问题上,并未上升为建立经济法的部门法理体系。中国改革开放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相应的动力和机遇。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济法学的理论支撑,对经济法范式的构建也能唤起法律内在的人文价值,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客观需求。

2 构建经济法理学的基本路径

经济法作为协调国家经济关系运行中的的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根本目标是保证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寻找经济法学的核心范畴,要从其代表的利益关系入手。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必须在个人,社会,国家之间进行协调,为达到平衡,其本位重心落在社会上。因此,经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表明,具体的法律关系只有融于“主体—行为一责任”的范式框架之中,才能获得实在的法律意义和制度空间。正如凯尔森所言,法律关系主体一旦缺少行为能力和责任约束的具体设置,必然漂移不定,无根无据。以经济法理学分析问题,并非孤立的分析经济法问题,而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部门法理学体系。学界对经济法中的调整对象理论、责任理论以及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等进入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为建立法理学整体的方法论做准备。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决定一个体系能否成就,这说明,构建经济法理学,需要用多种研究方法探讨和挖掘研究对象,因此,经济法学不应固步自封,应广泛吸收其他社会学科的研究方法,形成一个独立开放的学术平台,有必要进一步推行经济法学和法理学之间的交叉,着力将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运用其中,并转化成自觉地经济法意识,构建一个系统的,飞速发展的学科体系。

3 经济法理学研究的未来走向

要想深入的进行经济法理学研究,必须拓宽研究领域。拓宽研究领域,必须要寄去其他学科知识,还要注意时代发展的步伐。“变革时代的复杂性、不确定性、非理性和偶然性经常撞击与挑战着法学的基本理论范围,因此法律的理论范畴及公理性知识都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教条。我们只有把理性的分析与对活生生现实的非理性体验结合起来,才能把握住法理学作为实证科学的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接受西方的法学理论成果,但桎梏于对西方理论的研究,却忽视了如今中国的现实情况。经济社会转型初期,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强调权利和制度的重要性。对权利本位的倚重,潜意识里抵制其他法学知识的渗入,极易导致相关经济立法的偏见和狭隘。

要想拓宽研究领域,就要结合经济法学本身特征,掌握重要功能。例如,经济法的显著功能是政策性,我国经济发展纪要提倡激活市场,又要建立有序的竞争机制。反垄断法的颁布,就是我国经济改革中得到的一大经验。经济法的政策性,是经济法学规范的一大特点,这个特点实现了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协调和互动。

近年来,经济法学的原创性的知识理论较少,都是运营从其他学科借鉴来的知识和理论,可以说法学已经成为其他学科理论方法的输出低和试验田。要想构建经济法理学体系,经济法学研究者必须能动性地吸收个自然学科和社会学科知识,并且结合经济法自身特点研究,提取出原创性的知识内容。

[参考文献]

[1]谢晖.法理学的能与不能[J].法学.2010,(12):11.

[2]沟口雄三.知识共同的可能性[J].讀书.1998,(2):115.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1.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9-364.

[5]童之伟.法律关系的内容重估和概念重整[J].中国法学,1999,(6):26.

[6]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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