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颖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经济成果,解决了大量的社会就业问题,人民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在此期间,全球各地的集团企业都陆续来到中国拓展业务,尤其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地区更是遍地开花。作为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多年的财务人员,深刻了解到作为在中国的外资企业,既要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考虑国外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集团最高管理层为了提升战略业务架构、实现流程的优化,会全面综合考虑全球各地的人力、物料成本和各国的特色,然后决定在各地设立不同功能的子公司,比如会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建立研发中心,在印度、台湾等地设立IT服务中心,在自然资源丰富且价格便宜的地方设立原料输出公司,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中国由于当时廉价的物价、劳动力和广阔的消费市场,很多国外的集团公司纷纷在中国投资设立公司。
企业集团高级管理层会综合考虑整个集团的资源配置,制定内部交易的价格和种类,我们所看到的就是各子公司之间频繁的关联方交易。我国现在对于每年关联购销金额大于2亿人民币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都需要每年向税务局提供同期资料报告,可见,关联交易的重要程度在日常经营运行中越来越被政府重视了。现就谈一下本人所经历的外资企业的具体的关联交易类型以及注意点。
一、贸易方面的关联方交易
1.货物、劳务的采购和销售
购买、销售商品是所有企业最基本的日常活动,也是外资企业运营中最常见的关联交易事项。由于集团公司一般都是经历了很长时间的成长和发展,他们熟悉自己的业务和产品,有自己的采购销售渠道。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确保供给和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此外,通过公司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企业对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合理定价除了要考虑自身业务的特点外,还要考虑经济和法律等外部客观因素。比如企业在现今日益复杂的宏观经济环境中,除了考虑单纯的产品采购成本外,还需考虑通货膨胀造成的货币贬值、实质成本增加的因素;以及汇率的涨跌,当地政治法律因素和社会文化的差异等情况。
在日常交易活动中,企业需要保留货物流转的真实单据,如采购销售订单或合同协议、货运单据、进出口海关关单、仓管库存单据、银行结算单等,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执行情况。
对于集团股东来讲,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利润的形成是具有非常实际的意义的;但是对于当地政府部门、税务部门来讲,企业内部的关联定价规则会直接决定这个企业的流转税、所得税的金额,影响着本地的财税收入,于是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就成为了税务局的敏感关注点。我国税法规定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六种方法;对年关联交易金额大于4000万人民币、依法履行关联申报、准时提供保存同期资料的企业,可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或者采取与关联企业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等方法。对于我国政府而言,主要通过本国的税务制度、海关管理以及外汇体制等方面的完善而得到适当避免税源的流失。
2.关联方之间的固定资产转移
企业由于业务整合、资源配置的原因,内部关联方之间经常会发生设备、模具的转移。如果都属于中国区域,那么由于法律、税法的规定一致,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相对简单;但是如果涉及海外或中国特殊区域额之间的转移,我们必须考虑海关进出口方面的贸易方式进行缴税或补税;对于旧固定资产的转出,还需要考虑中方和国外母公司折旧年限、资产残值等放方面做相应的调整。
二、非贸易方面的关联交易
1.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项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特许权使用费相对于服务,通常会导致更高的税纳税义务;而且,其清税过程更加直接;特许权使用费若被认定和货物销售有密切联系,则需考虑可能的使用费被征关税的影响。如果境外劳务费用过高,或者境外劳务商业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中含有“技术、系统、保密、软件”等措辞时,税务机关基本会倾向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判断。对于企业来讲,我们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和充分的沟通,取得境外公司的配合,为实际交易缴纳真实的税收。
由于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很难清楚地辨别,实际工作中我是这样来理解和判断两者的不同特征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主合同一般属于技术许可合同,由服务接受方在使用技术,有服务提供方享有成果知识产权,劳务服务不能确保服务的结果和质量;而专门的技术劳务费合同只是单纯的技术服务,服务方不保留成果所有权,由服务提供方使用技术,服务接受方享有成果知识产权,劳务服务需要能够确保服务的结果和质量。比如很多外企普遍使用的ERP系统,每月需要缴纳SAP、Oracle费用,就应该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缴纳所得税。同时,集团可以考虑国内缴纳的税费是否能够境外抵免。
对于实际工作中发生过的类别,我做了以下区分:技术许可费、技术许可过程中提供服务、服务方保留所有权的技术服务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而随后经常发生的五类情况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使用专门技术提供服务、货物贸易项下的售后服务、产品保证期内的服务、专门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和技术许可服务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具体情况还要和税务部门沟通确认。
2.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由于集团规模的扩大,对应的资金需求和管理变得越发重要。大多集团公司已成立了现金池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以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我目前所碰到的资金管理有以下几种:
(1)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融通。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首先要注意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高于2:1,超过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其次,资金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均需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企业将资金提供给关联方的应税劳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即为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2)关联方的统借统贷,是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统借统贷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条件是:集团公司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统一借款的文件;下属企业使用集团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
同时,统借统贷不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至于营业税:集团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后,按照金融机构的利率向关联公司收取的利息不征营业税。除非收取的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部分,则按贷款性质全额收取。
3.研发收支
在这个日新月异的年代,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生命。国家为了促进產业转型,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研究开发需要高科技人才、先进的设备和雄厚的资金作为后盾,同时研发过程会涉及专有技术、设计、发明等关系企业成长的秘密信息,研发的成果又会涉及工艺技术、发明、生产技术说明或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作为在中国的外企,大部分会在关联企业之间合作进行研究开发,对于研究成果会共享或属于关联的一方,由此产生的研发收支也是现在的外企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常见关联交易之一。
4.其他关联交易
如服务提供、品牌使用费、股利分配等。作为在中国境内的外企,需要综合考虑税法、外汇管制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是我目前工作中碰到的各类关联交易,做为企业的财务,经常主动请教税务、海关、外管局业务,及时沟通商榷,然后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和完成各类报告;而作为当地的执法机关,国地税、外管局经常及时深入地讲解、分析国家的各类政策和执行细节,做到了机关和企业的无缝对接,基本做到了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一致的和谐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