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色金融协会杜少中会长指出,
建设全国碳市场促进低碳发展还离不开规范、透明的信息,
因此还必须推动企业碳披露,
需规范企业碳信息的披露方式和内容。
碳信息披露CDP中国项目主任李如松告诉记者,在国际上特别是在欧美发达国家对碳或者是其他环境有关信息披露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标准化的操作,已经被广为接受了,有80%多的企业通过CDP平台做信息披露。
据杜少中介绍,北京绿色金融协会联合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深圳排放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源交易所共同发起了中国企业碳披露项目。通过该项目可以看出目前主动披露碳排放信息的中国企业较少,包括具备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
业内人士分析,首先是因为我国的排放企业尚未受到政策法规层面必须披露碳排放信息的要求,也未收到积极披露碳信息能够激励的信号。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的重点排放企业目前也仅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碳排放数据以获得排放配额,为接下来进入碳市场买卖配额做准备。来自民间层面对企业披露碳信息的倡导和推动工作,目前对排放企业来说,不是上级公文通知,也没有“红头文件”指导,虽然企业认可碳披露与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实施节能减排、履行社会责任相关,但是,看不到来自政策层面的约束和鼓励,缺乏披露信息的压力和动力,对此类工作最终的接受程度和响应质量大打折扣。
其次,是来源于企业内部的原因,相当多的企业将碳排放数据视为不宜公开的商业信息,将碳披露视为增添麻烦的工作负担,对碳披露是回绝的态度。另外还有不少企业是因为在碳排放数据统计和处理方面的能力不足,对碳排放信息的收集方法、基本内容等缺乏了解和掌握。比如说企业内部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碳排放相关事务,没有专门人员掌握碳排放信息的管理。企业希望摸清自身的碳排放状况,但是没有碳排放的数据基础,对碳核算方法理解模糊,也缺乏外部专业人员的指导,填写的数据准确性差。相比而言,碳试点企业在各地政府组织的碳核查工作中通过学习和实践,自身已经建立了基本的碳核算和碳管理能力,甚至开始具备专业化水准。因此,推动碳披露,企业碳管理相关培训必须跟上,政府、交易所、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可以共同搭建合作平台,凝聚企业并服务于企业。
目前主动披露碳排放信息的中国企业较少,包括具备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
碳披露的推动,需要政策制度的配套
业内专家指出,碳排放信息能够反映企业在经济、环境与社会三方面的行动、成效和责任,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因此碳披露的推动和普及更需要多方合作。从建立碳披露制度改进金融机制,改进融资机制,发挥交易平台引导作用,推动企业碳资产管理,加强企业能力建设和舆论监督等方面要多管齐下。
首先,碳披露的推动,需要政策制度的配套。可以借鉴现行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体系和管理规定,结合信息使用方对企业碳排放信息的不同需求和用途,在信息的实质性和公开程度、信息发布的周期和渠道等方面分层次加以区别,披露内容从简要到详尽,披露主体从重点排放行业企业到所有排放单位,发布范围从面向有交易需求的专业机构到普通公众,分阶段建立和完善中国企业的碳披露制度。针对应该披露的核心信息可以制定分行业的关键指标及行业指南,增强信息的实质性和可比性,逐渐形成碳信息披露的分行业补充准则,提高企业碳披露的实用价值。
其次,需改进融资机制。目前,企业融资与信用评级挂钩并受到严格约束。碳排放信息与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体现出企业的低碳发展水平、能源生产效率和未来发展潜力。企业披露的碳排放信息数据来源和统计基础较为可靠,具备成为金融机构审核企业融资申请的一项参考指标的条件。2013年11月初,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明确指出,信贷标准的设定,要涵盖利润率等效益类指标、碳排放等环保类指标等,要确保信贷资金投向符合技术升级要求、碳排放约束和绿色标准的领域。因此,金融机构如能用好企业的碳排放信息,不仅可以促进生产经营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还能帮助投融资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气候变化风险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同时,加强企业能力培训。从事碳管理咨询、企业社会责任咨询的中介机构在碳核算、信息传播等方面经验丰富,可以对排放企业给予碳披露能力的培训。同时,排放企业的同业组织、行业协会有责任在碳披露的理念倡导和推广、标准制定、能力建设、相关利益方沟通等方面参与进来,利用与排放企业联系紧密的优势,推动企业碳披露的普及。
此外,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随着碳市场的发展和碳试点的扩大,企业碳排放信息的需求者不仅数量多起来,类型也将多元化,对企业碳披露行为的舆论监督将逐渐显现。媒体、社会组织、研究机构、金融机构、投资者和普通公众都将成为企业碳信息的使用者,并发挥监督作用,成为在政府政策、交易机制、融资机制之外能够推动企业提升碳披露质量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