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模式构建研究

2014-10-30 03:00王刚
安徽农学通报 2014年19期
关键词:创新

王刚

摘 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迅速扩张。但是,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创新,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该文以湖南为例,认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力量,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出适合农村实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中图分类号 F22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4)19-01-03

2006年12月国家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由此确立了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也掀开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序幕。实际情况显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成立,完善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满足了农村经济和农民的多样化金融需要,支持了农村和农业发展。但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其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金融创新方面还存在着农村金融产品与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不相适应、金融创新主体单一、已有金融工具的简单“移植”等问题,制约了农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以湖南为例,提出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模式,以期为加强和提高农村金融创新能力提供决策依据。

1 湖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现状

1.1 湖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情况 目前,湖南省已初步形成了以农村合作信用社为主体,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联手服务,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其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尤其迅速,资产、负债规模增长较快,支农力度不断加大。截至2013年底,湖南共成立了4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数为970人,资产总额达到212亿元,相比上年机构数增加了9家,资产总额增速达41.24%。

1.2 湖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现状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村城镇化的加快,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逐步增加,且呈现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特征。虽然政府和金融机构对农村的信贷支持逐年递增,可是仍然难以满足广大农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湖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近几年发展迅速,但是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业务比较单一,甚至还是空白。村镇银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体,目前只有存款、贷款和一些简单的结算业务,票据承兑和贴现、银行卡、网上银行等新型业务进展缓慢。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狭窄,经营范围受限,基本只有贷款一项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就是存款和贷款两项业务,还未开展各类结算和代理业务。

在支农贷款业务方面,湖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郴州在宜章、嘉禾2县开发了 “农户联保贷款+农户贷记卡一卡通贷款”、“信贷+保险贷款”、“订单农业贷款”与“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常德开发了农户小额贷款“一证通”、农户联保、企业联保、“公司+基地+农户”、行业协会为会员的担保贷款等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但是湖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体创新能力仍然不足,缺乏具有地域特点和区域经济特色的金融品种。具体表现为:一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和服务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或农业银行重合,产品差异小,对农民吸引力不强;二是大部分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主要以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为主,仅能满足部分农户的简单种养业资金需求;三是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偏高,资金需求受到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融资需求。

2 湖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制约因素分析

2.1 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一是网点少,且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城镇,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区域还存在金融空白,导致这些地方农户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二是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加入银联,农民只能到网点办理业务,存、取款等简单操作不能通过其他银行的ATM进行操作,给农民造成了不便;三是相当部分湖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网络不顺畅,未能加入人民银行大额和小额支付结算系统,需要通过其他银行进行资金的清算,划账速度较慢。

2.2 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农村金融体系法律法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一是农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缺少农业灾害补偿法律,保险公司只选择风险较低、且国家财政有一定补贴的涉农项目进行承保,并且保额相对较小,贷款风险难以覆盖。二是产权法律建设滞后,在现有的农村产权制度下,农村耕地使用权、农村住房、宅基地抵押、流转存在较大的法律障碍,导致金融机构创新缺乏必要的政策依据,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三是监管法律建设滞后,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方面的立法过于分散,没有形成体系,同时我国金融监管法规中还没有专门针对具有自身独特属性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法规,存在监管法律空白。

2.3 农村信用环境缺失 我国农村信用环境欠佳,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不尽完善。首先,乡镇企业信用状况依然堪忧,大部分乡镇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管理混乱,企业还款意愿较差,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增加。其次,农村信用评级标准尚未统一,农户信用档案信息系统还不够完善,缺少农民其他收入信息,信用担保机制也不健全,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再次,对金融案件执法不到位,企业和农户恶意逃避债务处罚力度不强,挫伤了金融支农的积极性。以上原因使得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缺乏必要的社会信用基础和有效的信用保障体系,开发新产品面临较大风险。

2.4 创新激励机制不健全 金融创新的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而人是需要激励的。但是当前农村金融机构内部创新激励机制尚未完善,员工的薪酬主要由其工作年限和职务决定,与他的工作绩效无关,虽然员工的奖金与工作绩效挂钩,但是奖金金额一般较小,对员工创新激励效果不明显。同时,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出现,其他金融机构很快就会加以模仿,存在“搭便车”行为,这种行为降低了创新者从事金融创新活动可以获取的预期利润,阻碍了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3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模式选择

3.1 抵押模式创新 在现代金融中,金融机构为了防范信贷风险,往往在贷款时要求贷款客户提供抵押品,其中主要是不动产抵押品。而我国农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在信贷融资中普遍缺乏有效的不动产抵押资产,但是拥有存货、林权、土地使用权等动产资源。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在信贷抵押物方面创新,可以利用集体土地及其地上财产、林权、大棚甚至农户自己的住房等等作为抵押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譬如林权抵押贷款,农户可以直接用自己拥有的《林权证》作抵押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该模式中间环节少,信贷手续简便,融资成本较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易于操作。通过抵押模式创新,使农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拥有的动产资源真正转化为获取信贷资金支持的有效载体。

3.2 信用担保模式创新 这类金融创新是通过联保的方式,提升单个借款主体的信用等级,主要包括农户和农村工商户联保贷款等。农户联保贷款适用于农户贷款额度较大,生产有保障,市场有前景的资金需求,采取"自愿联合、多户联保、分期还款、风险共担"的办法,经过签订"联保协议"和民主选举联保组长程序发放的贷款。一般以3~10户为一组,小组的每一成员既是借款人,同时又是小组其他成员的保证人,但联保农户之间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且对小组成员的所借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南是传统的农业大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众多,一些龙头企业如裕湘面业、益华水产、金浩茶油等成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此,湖南可以通过联保贷款模式,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关联企业、农户组成贷款联保互助组,实现银行、龙头企业、农户的共赢。

3.3 风险管理模式创新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其组织机构设置、工作人员素质、服务对象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其经营与管理面临的风险要高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因此,风险管理模式创新侧重点在于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机制,尤其是增强农业贷款的抗风险能力。风险管理模式创新包括信贷+保险贷款模式、集群管理模式、贷款代理人模式等。比如贷款代理人模式,这种模式是指根据委托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为建立的集群代办贷款业务,特别是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贷款代理人一般由农村威信高、能力强、有责任心和有经济实力农民或者干部担任,其职责就是贷款业务的开展、搜寻客户、客户资质审查,帮助客户提交贷款申请、客户维护、风险监控等。贷款代理人根据业绩向其委托人收取佣金。该模式提高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保障了金融资产安全。

3.4 支付结算模式创新 丰富和完善金融服务,尤其是不断推进安全、快捷的跨区域金融服务网络的发展,离不开支付结算体系,是现代化支付结算体系的关键性支撑。当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成立时间不长,技术基础薄弱等原因导致支付结算体系不完善,一些结算业务需要借助其他金融机构完成,给客户带来不便,因此急需在授信、贷款使用等支付结算环节创新。根据农户贷款面分散、需求急等特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惠农卡、贷记卡、一卡(证)通等支付结算模式。它们可以作为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载体、财政补贴的直拨通道、社会保险的参保凭证、资金汇兑的安全通路,在农业生产、社会保障、个人理财等多方面为农户提供方(下转23页)(上接2页)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4 政策建议

4.1 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基础实施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设施较差,网络、网点、支付清算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而,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乃是当务之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快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发展,及时更新升级电子化平台功能,为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技术支持,开发新的贷款产品,不断增加现有产品的附加功能,切实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4.2 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影响着农村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一是应该加紧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品种实行强制保险和财政补贴制度,推动农业保险发展,让农民不用提心吊胆“靠天吃饭”;二是加快农地产权改革,强化农地产权流转功能,拓展其融资功能;三是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针对农村金融监管理性立法,使金融创新在监管下规范、有序进行。

4.3 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经济金融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做好农村地区征信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推进信用单位、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等信用工程的创建活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充分利用现有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构建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大惩罚失信行为的力度,通过对不守信用行为进行惩罚,对守信行为进行奖赏,促使企业和农户诚实守信。

4.4 健全创新激励机制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提高金融从业人员金融创新的积极性,金融创新人才的收入、荣誉以及社会地位应该与他们的贡献相匹配,要改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态,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罗雪飞,姜超.基于创新动因理论视角下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可持续性研究[J].金融经济,2010(10).

[2]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研究——湘潭市实证分析[J].金融经济,2010(2).

[3]刘婷.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现状及对策[J].现代金融,2011(3).

[4]裴绍军,曲 敏,张文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何以创新促服务——以东丰诚信村镇银行为例[J].中国金融,2010(2).

[5]程玉英,任爱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研究[J].商业时代,2011(11). (责编:吴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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