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由主义视角浅析西方宪政人权文化

2014-10-28 02:32郭灿灿孙明剑
企业导报 2014年16期
关键词:自由主义

郭灿灿++孙明剑

摘 要:宪政文化作为西方社会一种内生性的制度文化,它的历史演进受到西方世界自古希腊罗马经中世纪至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民族习俗、文化传统与政治法律背景等各种综合性因素的深刻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西方文化成为宪政主义的孕育体,宪政主义又对西方文化产生制度产生反作用力,内楔于西方文化中,形成西方社会独具特色的宪政主义文化,成为西方文化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人权思想又称为宪政文化中重要支撑,这一支撑显然来自西方深厚的自由主义传统。

关键词:自由主义;宪政文化;人权文化

一、宪政的定义及作用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它是近代部分民主国家的核心政治形态,宪政主张国家权力来源并受制于一部经过国内全体人民同意的基本法即宪法,同时由宪法规定并保护公民权利,在宪政国家中,政府与社会呈现明显的政治分野,政府的一切权力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制约,任何政府性行政行为不能超出宪法和法律为其划定的边界,使一国政治生活进入一种法律至上理想化状态。

一般而言,宪政的根本作用是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的普遍自由和权利。制度设计是“有限政府”,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指出宪政的实质有两个方面:其一是限权,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属权力;限权的一个精巧的技术性手段是分权。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洛克主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通过宪法和法治的方式践履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宪政。他的核心思想是,宪法是宪政的灵魂,无宪法的宪政则失去灵魂在国家政治生态中 。政府权力不能膨胀至无限大,而是通过宪法条文对政府权力与政治性行为进行规制和制约,使权力不能随便跨越公私域的边界,传统上,宪政本身并不涉及政府是否由民主选举产生,只是强调法律具有凌驾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的法治(The rule of law)性,但是现代宪政理念的外延大大扩展,建基于与法律至上性的宪法统治与民主的概念出现不可分的相互联系的趋势。

二、宪政的文化来源

宪政作为一种现实政治生活的制度安排,以三权分立、人权保障、民主程序和法治形态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构成宪政主义的基础性理论体系,开创了西方社会的政治文化传统。宪政制度在西方社会的落地生根发芽以致成长为一颗参天大树,对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的政治现代化进程产生强大的制度感召力和政治道德压力,并非毫无历史理由与法理根据,作为西方社会一种内生性(endophytism)的制度文化,宪政文化的历史演进受到西方世界自古希腊罗马经中世纪至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民族习俗、文化传统与政治法律背景等各种综合性因素的深刻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西方文化成为宪政主义的孕育体,宪政主义又对西方文化产生制度反作用力,内楔于西方文化中,形成西方社会独具特色的宪政主义文化,成为西方文化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西方宪政文化源远流长,其萌芽于古希腊罗马时期,沉寂于中世纪时代,苏醒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间接口,初步成长于第一次工业革命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兴盛于第二次工业革命,在两次世界大战时期濒临毁灭的边缘,经过战后西方社会集体反思,成熟于当今世界民主化进程之中,贯穿其发展进程并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孕育在西方文化之中深厚的自由主义传统。

三、人权文化的产生、发展与制度化

人的存在,产生人权问题。自由主义崇尚人的理性,追求人的自主性,在西方文明滥觞的古希腊时期,诸位先贤就阐发了萌芽似的朴素权利思想。当然受当时历史时代之局限,其时的权利概念与近现代之权利概念存在巨大差距。但是其基本理念之中孕育着自由因子,即“本性自由观”,本性自由相信人是自私的、是有尊严的、有理性的、可以抵抗一切侵略。

进入启蒙运动时期,人权理论已经超越了自古希腊开始权利学说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并逐渐从其他政治理论中演化出来,由自然向自觉转化。启蒙思想家以自由平等的理念唤醒人性,资产阶级以自由平等为旗帜发动民众,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革命胜利之后,理念必然要转化为制度设计,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宪政机制就成为国家制度的唯一选择,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等一系列人权保障文件问世,为人权确定基本标准。但是其早期人权理论也存在缺陷之处,即所谓的“人人”实质上只包括“欧洲的有产的白人男子”,欧洲妇女被排除在外,非欧洲男子更是被排除在外。在其理论预设中,其他民族是为开化的民族,需要先进民族的启蒙,此种理论缺陷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以希特勒为首的纳粹党发挥到极致,二战是对自由平等与人权的践踏,人类在战后对此种悲剧的反思催生出对普遍性人权与自由的迫切需要和真切追求,联合国的成立即为人权享有者范围在全世界普及的实践表现。《联合国宪章》开篇即宣布“为免后世再遭近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在国际法层面规定人权不可剥夺性与受保护性将人权问题提升至世界范围之内,实现人类自由与人权理念的变革与进步。

四、自由主义的定义及其对人权文化的催生过程

自由主义(Liberalism)作为一种普遍意义之上的意识形态、哲学,其主要关于发展、相信人类善良本性(不同于政治领域的“性恶论”两者不存在一个共同的理论假设)、主张个人理性与自治权,此外亦追求放宽专制对于个人的控制,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自由主义更注重个人思想与良心自由、以法律控制政府权力的运用、保障自由贸易、支持市场经济、政治制度透明等。在现代西方社会,自由主义推崇以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为基本政治架构的民主共和制,其基本政治实践形式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参政权、司法独立、多党制、新闻自由与军队国家化。

在人权语境中,自由始终处于源生性地位,无论平等权、财产权、选举权还是追求幸福的权利,都是自由基因在政治、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逻辑扩展。自由主义自诞生以来一直在追求实现应然层面的自由状态,但是在实然政治国家层面屡屡遭遇侵犯与挑战,国家的成立往往偏离当初制度设计的价值依据,自然形成一个自动膨胀、追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实体存在,其习惯于以侵害人权为手段来满足自身利益,成为一种“必要的恶“。人类对于善、安全、秩序的追求的确绕不开国家这个命题,为了使国家处于人权制约之下,除去保障人权不再有任何其他目的,就必然需要对国家的制度精心设计,即以法治、民主程序控制国家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利决定权力的合法性,权力以保障自由权利为目的,宪政制度成为唯一选择,自由主义一旦转化为制度设计,成为政治制度得以存在的终极价值,便会渗走进文化中,形成一种制度文化深入人心。endprint

五、人权文化的法律化

在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时期,《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等第一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权文书诞生,这些文书都确立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权理论。《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指出:“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他们进入社会的状态时,是不能用任何契约对他们的后代加以褫夺和剥夺的;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手段,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因之来自人民,执行法律的一切官吏都是人民的受托人和仆人,在任何时候均应服从人民。政府是,或说应该是为了人民、国家和社会的共同福利、保障和安全而建立的,在政府的一切不同的形式和组织中,凡能够产生最高度的幸福和安全,并能最有效地防止恶政的,乃是最好的形式和组织;而当任何政府无力实现或违背这些目的时,国民的大多数有采取其所认为最能增进公共福利的方法,以改革、更换或废止该政府之不容置疑的,不能让与的和不可废止的权利。”!"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坚信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确保这些权利,政府在人们中被建立起来,并从被其统治的人们的认可中获得合乎正义的权力。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在任何时候损害了上述权利时,人们有权去改变或废止它,并去组建新的政府,将其置于上述原则之上,这样做,对人们来说,最有可能给他们带来安全和幸福。”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明确地提出,“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每个政治结盟的目标都是去保护人们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自然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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