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锦洲
近年来,河北省不断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扶贫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受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经济基础等多重因素制约,目前全省贫困县总数仍然较多,区域仍然较广。其中,列入国家燕山-太行山特困区的县有22个,有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17个、后续扶持县3个,涉及9市65个县(区),接近全省139个县(区)的一半;贫困人口达到870万,超过全省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一。
在加快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进程中,河北省银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因地制宜地开展金融扶贫工作,在加强网点建设、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的同时,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扶持和带动贫困区域脱贫,取得了一定成效。
河北银行业金融机构把金融扶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了对贫困县的资源和政策倾斜,加快了对扶贫开发项目的金融介入。例如,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扶贫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改进农户金融服务、加强政策资源支持等要求,并结合重点区域扶贫,制定了《金融支持阜平县扶贫开发综合服务方案》。国家开发银行与国务院扶贫办、河北省政府三方合作推进“环京津贫困带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扶贫项目”,以环京津32个贫困县、3798个贫困村为扶持对象,稳步开展了扶贫综合试点工作。
通过银监部门的监管引导,银行业切实加大了对贫困区域、贫困人群的信贷支持力度,部分贫困地区资金制约得到有效缓解。针对县域资金外流问题,河北银监局下发了《关于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力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并采取了挂钩监管措施,促进县域尤其是贫困县域资金反哺。
金融扶贫模式的多样化探索
近年来,河北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辖区实际,在解决融资担保难题、创新信贷产品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不断创新多样化的金融扶贫模式。
(一)农户互保+干部担保模式
巨鹿县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创新联保方式,建立组织,有效解决了农民贷款担保不足问题。一是由贫困户自愿参加的“贫困村诚信自律者联谊会”组织为本村会员贷款提供担保;二是由县属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扶贫信贷担保自愿者组织”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并对贷款使用进行监督。同时,完善了财政扶贫资金补贴、贴息、保险等配套措施。目前,全县包括党政主要领导在内的2000多名公职人员加入了自愿者组织,每年每人拿出2个月的工资作为担保基金。
(二)依托产业化的农户“1+N”模式
在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贫困县,银行业围绕支持农户生产,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等纳入授信范围,形成了对产业链的支持,同时也降低了信贷风险。如青龙县联社针对该县肉鸡养殖产业发展较快的特点,采取“公司+基地+农户+信用社”模式,由产业化龙头公司或基地与农户签订订单,并为农户生产提供贷款担保。该联社依托这一模式共支持肉鸡养殖专业户260户,累计发放肉鸡养殖贷款1260万元,发挥了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作用,实现经济效益1500万元。该联社还支持了枸杞、食用菌、野猪养殖等农民专业合作社82家,投入信贷资金469万元,惠及131位农民社员。
易县联社采用“公司+农户”的支持模式,向天顺林木种植公司发放贷款530万元,通过统一培育菌棒、农户分散养殖、统一购销的方式,辐射带动5个自然村、90户贫困户发展香菇种植。该县还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成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农业银行等机构对其进行信贷支持,解决了资金来源。
(三)整合利用扶贫资金担保模式
蔚县银泰村镇银行采取“农口扶持资金+信贷资金”整合模式,与县扶贫办合作,由政府扶贫资金做担保,并由农户自愿形成联保小组,开展扶持贫困乡镇养鸡项目。截至2013年上半年调查时,已发放利率优惠贷款280万元,支持5个村230多户贫困户(5个联保体)新建养鸡大棚25个,养鸡规模达到125万只,预计实现年纯收入300万元。广宗县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为担保,由该县联社按照1:3的比例发放小额贷款到户,支持蔬菜示范基地20个、18个生猪养殖基地、12个肉牛养殖基地和15个养鸭专业村,受益农民人均增收近1000元。
(四)针对特殊群体创新特色贷款产品模式
中国农业银行献县支行采取“农行+团组织+农村青年”的合作模式,借助县团委选择客户,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并依靠团组织做好贷后监督。通过“团银”合作,累计投放贷款5.74亿元。怀安县联社与县妇联联合推广“巾帼理财贷款”,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已婚妇女发放只需提供保证的小额贷款,截至2013年上半年调查时共向4520户发放金额6500万元。涉县联社与计生部门合作试点“少生快富贷款”,由省计生协会每年提供10万元的专项贴息资金,扶持扶贫开发重点乡(镇)的低收入计划生育家庭增收致富,目前已累计向320户发放267万元。
金融扶贫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金融资源配置的“倾斜性”尚未体现
目前,贫困县金融发展水平和活跃度与其他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平均机构数量(39家)远低于其他中等县平均水平(52家)。信贷投放水平总体偏低,截至2013年3月末,贫困县平均存贷比为44.49%,低于全省县域水平2.59个百分点,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1.27个百分点。从直接惠及贫困人群的小额农户贷款情况看,16个贫困县年内余额下降,占全部贫困县的1/4。贫困县之间也存在着金融扶贫参差不齐的现象。
(二)金融扶贫措施的“试水性”较为明显
一方面,贫困县金融扶贫的主体是中小法人银行机构和中国农业银行,其他银行业机构力度相对不足,整个银行业扶贫的合力尚未形成。而相关银行推出的扶贫信贷新产品往往处于探索阶段,具有定点、定向的特点。
另一方面,受外部因素制约,一些扶贫模式未能扩大推广面。例如,赞皇县联社与县政府合作推进小额扶贫贴息贷款业务,由于县财政规定农户贴息扶贫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难以满足较大额度的资金需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魏县支行与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合作开展再就业贷款业务,由就业服务局存入相应保证金,银行按照1:5的比例放款。由于省市再就业局对此项工作考核力度较弱,该县局不再积极交付保证金,造成业务增长乏力。
(三)金融扶贫模式的“普适性”有待增强
银行业机构对金融扶贫模式进行了有益、有效的探索,但由于一些模式是基于自身环境的自我创新,还不能“复制”推广。例如,巨鹿县的“干部担保”模式既取决于当地党政部门的推动及干部意愿,也依赖于担保组织的管理能力,如果在其他地区强制推行,未必能成功,而且强制干部担保似有“违规”行政之嫌。还有蔚县和广宗县采取的扶贫资金担保方式,依托地方扶贫资金使用规划和管理方式,而财政扶贫资金按规定应发放到农户,集中使用作为担保金也有“违规”之嫌。一些与政府部门和组织合作推出的特色贷款产品,依赖于相关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乃至道德水平,在其他地区不一定具有适用性。
(四)现有扶贫措施的“持续性”尚需研究
农业及县域经济具有收益低、风险高的特点,而贫困县产业基础更为脆弱,这就意味着扶贫贷款面临更高的风险。现有金融扶贫模式的创新更多地体现在增信方面,而对风险承担与补偿则缺少更有效的措施,一些措施存在落实障碍。例如,“干部担保”贷款出现风险后,若动用担保基金还贷,将涉及责任界定、额度分配等问题,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动摇志愿者的信心;以扶贫资金担保的贷款出现风险后,按协议应当用其偿还,但却面临政策、法律障碍;团委、妇联等组织参与贷款推荐及管理,但却没有实质性的连带责任,不承担信贷风险。风险防范措施相对弱化,使金融扶贫的商业可持续性受到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