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借贷模式行业发展研究

2014-10-27 20:14廖愉平
商场现代化 2014年22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

摘 要:P2P借贷2006年来到中国,2014年行业发展初具规模,7月成交额突破200亿。行业的迅速繁荣,根本上是对口了市场的需求——中等阶层的投资需求,以及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资金需求。再次过程中,也暴露出十分突出的问题,如P2P借贷平台金融犯罪等。如何才能使P2P借贷行业更好的服务于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使P2P借贷行业得到长足的发展?本文则从国家法律监管、行业自律建设以及平台自身建设三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探讨,望对我国P2P借贷行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P2P;借贷行业;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中国P2P借贷行业现状

P2P借贷,是“peerto peer lending”的缩写,指通过网络平台完成的个人对个人的借贷行为,“是个人利用网络平台将自己的闲置资金(抑或出于投资目的)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1]。P2P借贷行业的创始,有两个源头:一个是,穆罕默德·尤努斯;一个是,Zopa。1979年,穆罕默德·尤努斯创立了格莱珉分行,为贫困的孟加拉妇女提供小额贷款业务——打破了传统的商业借贷行业模式,向贫困者提供“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贷款。由此,“无担保无抵押”并普惠低收入人群的信用借贷行业理念广为传播,也成为后来P2P借贷行业的基本准则。2005年,4个英国人共同创立了Zopa(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则正式开启了P2P借贷行业的商业模式。

中国最早的P2P借贷平台成立于2006年。直到2010年,P2P借贷平台才开始陆续出现了一些试水者。2011年,借贷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2012年我国借贷平台进入了爆发期,截至2014年年初,已达到2000余家,比较活跃的有几百家。根据网贷天眼中国P2P行情2014年7月份报告,截止7月底全国正常运转的P2P平台已经超过1200家,广东、浙江、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区依然是网贷平台聚集地区,累加占比超过60%。广东地区甚至已超过300家,而浙江省也接近200家,北京地区更是超过上海跻身于业内前三甲。7月份国内平台日均活跃人数维持在54000人次左右,而广东省平台日均活跃人数超过12500人次,约占全国的23%左右,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地区活跃人数分别占全国日均活跃人数的21.01%、16.41%、13.91%、6.53%,成为了全国投资人最活跃的分省平台前五名。在成交额上,国内7月更是突破了200亿元(如图1),而其中成交额过亿平台就有33家。

由此可见,中国P2P借贷行业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在活跃我国金融业的同时,使社会闲散资金得到充分利用,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

二、P2P借贷行业繁荣背后的“陷阱”

P2P借贷行业的繁荣,是适应我国特殊国情,为中等收入阶层的投资需求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搭建自由融资平台的结果。但在“野蛮”快速生长中,P2P借贷行业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在2011年的时候就有平台的倒闭现象发生,2012年被称为P2P借贷行业。

发展的元年——行业的发展进入“高速”阶段,同时也迎来了“倒闭潮”。进入2014年,P2P借贷行业的“倒闭潮”越发的凶猛,根据网贷天眼披露的信息从2014年1月至7月,就有63家(如图2),即平均每月有9个P2P借贷平台关停。而就关停的原因(如图3),诈骗就占了39.68%,其次是提现困难17.46%,再是平台失去联系15.87%,而其中经营不善也占到了12.70%。

如上所述,P2P借贷行业的乱象,如果不整治,不但侵害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必然扰乱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并阻碍本行业的长远发展。而就P2P平台诈骗案件而言,其核心的问题还是在于P2P还没有合法的地位,没有主要的监管部门,门槛低谁都能进入。因此,P2P的长远发展,必须尽快明确其法律地位,同时加紧对其的监管。

三、促进P2P借贷行业长远发展的对策

P2P借贷行业的发展,从政策的支持以及银行参与的角度,总体上前景是利好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提到:“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行业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证监会也出台了很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的政策。2012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实施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像温州贷P2P借贷行业平台也是在这些政策下应运而生的。而P2P借贷行业前期集中爆发出来的问题,如“倒闭潮”,说明P2P借贷行业长远的良好发展,还需要通过三大方面的共同努力:

第一,国家法律及监管上,要将P2P借贷行业纳入正轨。

首先,在法律上,要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明确P2P借贷行业的法律地位,这也是确保P2P借贷行业的监管有法可依的前提。在我国的法律上,还没有针对P2P借贷行业的立法。而就其合法性而言,也只能在合同法中找到极少的例证:全国互联借贷行业款纠纷第一案是“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郑某借款合同纠纷案”,结果阿里小额贷款公司胜出,算是对网络贷款方面的一个法律依据。P2P借贷行业专项立法的缺失,是其行业易被金融犯罪所入侵的重大因素之一,也是P2P借贷行业“无监管”的重要原因。由此,不但要适当修订现有法律中与P2P网络借贷行业相关的内容,如《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部分增加金融居间的相关规定。同时,更要及时的制定和颁布关于P2P借贷行业的专项立法规定,对P2P借贷行业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业务指标予以明确,确定行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加强其相关金融犯罪的风险防控。

其次,在监管上,要有明确的主管部门。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就P2P借贷行业的监管就做了一个“预警”,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提示了该模式存在的风险,要求各金融机构注意防范。在监管机构方面,各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各部门与P2P借贷行业行业的关联度指定某一部门或各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如金融办、工商部门等。同时要给地方监管部门提供足够的权力,让他们能够按照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出发,在中央监督制度的大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调整和规范,如对P2P借贷平台进行分类管理,建立较高的行业准入标准,设定资本金规模和从业人员要求,对符合条件的P2P公司发放牌照,所有P2P借贷平台均必须持照经营。同时,应着手网络借贷行业的监测和评估,跟踪和分析行业发展情况,定期公布行业权威性的研究报告和监管报告。

第二,行业自律规范建设上,重点完善征信系统。

“信用”是借贷行业的基石,P2P借贷行业的长远发展,征信系统的完善必不可少。信用体系建设是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滞后的信用体系极大地影响了包括P2P网络借贷行业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按照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个人信用的定义当前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建立的商用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企业、人民银行、消费者,而P2P借贷行业并没有在其定义范围内。在官方征信体系建设尚需时日的情况下,P2P借贷行业内部应加强自身内部征信和外部征信的联系,建立征信信息共享和黑名单公示机制,和行业平台形成共享的常态备案机制,逐步对授信共享机制形成共识和初步行业标准。同时,P2P借贷行业平台应积极加入到现有的征信系统中,尽可能准确的获得借款人的征信信息以保证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并较好的控制自身的坏账率,以提高平台的信誉度。

第三,P2P借贷平台自身建设上,原则是不“储蓄”。

借贷资金如直接进入平台“账户”,可能触碰到的非法集资的红线。所以,P2P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资金交易结算都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不能使用平台自身账户进行托管结算,切断资金线和业务线的联系,平台也不能享有在第三方账户中资金的支配权。资金出借客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独立的账户,在该账户中出借人可以看到其出借资金的所有流向,过程完全透明,消除出借人的疑虑增强行业的可信度。

P2P借贷平台也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加强对资金支付安全的管理,确保涉及用户身份、资金信息的转账指令在网络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提高网站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采用多种技术手段保障交易安全、高效的完成。同时,加强风险管控,将P2P借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要求贷款人定期向P2P借贷平台和借款人提供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同时可以要求贷款人按月还款,以免到期后本息数量过大而故意不还款。逐步建立P2P借贷行业的风险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毕曙明.P2P:民间借贷行业的阿里巴巴模式[J].经理人,2012(7):70-71.

[2]杨忠民.P2P借贷行业行业调研报告[D].西南财经大学,2013.3.

[3]杨姗媛.P2P借贷行业平台的信息安全风险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1):293,295.

作者简介:廖愉平(1983- ),男,江西新余,经济师,从事资本市场与投资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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