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产业碳排放分解与碳税政策探析

2014-10-27 04:51翟金芝
北方经贸 2014年9期
关键词:碳税旅游产业

翟金芝

摘要:全球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上最受瞩目的问题之一,因为气候变化不仅仅是气候本身的问题,还是一个涉及经济和政治的热点问题。我国在《京都议定书中》虽没有承担减排义务,但作为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和第四大旅游目的国,后京都时代我国各行业温室气体减排的压力会越来越大,旅游产业也不例外。本文先简要介绍了碳税这一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减排政策,其后对发达国家碳税实践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当前旅游产业开征碳税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最后对当前旅游产业碳税的设计进行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旅游产业;碳税;碳减排

中图分类号:F5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9-0250-02

前言

近年来,随着全球自然灾害的频发,气候环境问题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重视。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导致气候变化也逐渐成为公认的事实。各国在制定经济发展政策时必然面临巨大的气候变化挑战。纵观世界范围,当前通过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途径,不外乎分为两类:排放额的控制及排放物价格的控制。前者主要表现为建立碳排放市场发展碳排放交易体系;而后者主要表现为碳税的征收。本文在参考国内外学者关于碳税政策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旅游业碳税政策的理的利弊得失,分析和探索旅游低碳经济政策支持体系实施的策略,以期为碳税政策支持体系的实施起到推动作用。

一、碳税政策概述

Carbon tax-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1]开征碳税,最初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北欧国家,目前,引入碳税的国家已经达到十多个,如丹麦、荷兰、挪威、瑞典和英国等。[2]此外,日本和新西兰等其他一些国家也在考虑征收碳税。早在20世纪70年代,丹麦就开始对能源消费征税。当时,征税对象只包括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资料显示,1992年丹麦成为第一个对家庭和企业同时征收碳税的国家,目的是刺激能源节约和能源替代。荷兰从1990年起在原有的环境税下增设了碳税,并把税收收入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1990年,芬兰引入二氧化碳税,征收范围是矿物燃料,计税基础是含碳量。英国于2001年颁布征收气候变化税,适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和公共部门。2006年11月,美国科罗拉多州圆石市成为美国首个通过碳税法规的城市。该市有58%的民众投票同意,依居民和企业用电量的多少,随同电费按比例缴纳碳税。当地政府每年约一百万美元的碳税收入,全部用于提高全市的能源效率以及改用替代燃料等方面。2011年7月10日,澳大利亚总理吉拉德宣布澳政府将对碳排放征税,价格为每吨23澳元,从2012年7月1日正式开始征收,直至2015年转而实施另一项碳排放交易计划为止。

二、国内外旅游业碳税政策的研究进展

(一)国外旅游业碳税政策

旅游产业(包括景区、交通、餐饮、住宿等)的环境污染、能源消耗、资源浪费等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在全球重视“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大环境下,旅游产业很难置身事外。例如:2012年1月1日起开始起征的欧盟航空碳税政策就对旅游产业造成了影响。尽快的对旅游产业碳排放进行分解以及对碳税政策进行研究,对旅游产业今后能否在低碳经济背景下争取话语权及保持自身可持续发展显得非常的重要。

目前,国外尚没有专门关于旅游碳税的相关研究和实践。[3]但兴起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生态旅游、绿色旅游、自然旅游、可替代旅游等新型旅游模式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旅游活动管理等方面都体现了低碳经济思想,是发达国家发展旅游经济的主流。国外一直都很重视用政策法规来调整旅游资源的保护与旅游活动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在加拿大、日本、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健全的旅游资源保护政策法规体系。

(二)国内旅游业碳税政策

目前我国旅游业开征碳税的研究在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但旅游业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相关报道已经出现。[4]自2004年邹统钎等在《中国旅游目的地发展研究报告》中首次在国内提出了发展旅游循环经济是实施旅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和最佳模式,是21世纪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的战略选择,我国旅游学界和旅游业界开始了致力于旅游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5]梁文婷等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存在着诸多缺陷与空白,认为应完善旅游资源保护立法工作,遵循循环经济模式,以促进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循环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6]舒代宁分析和探讨了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从法律、经济、规划、行政、教育、科技六方面分析了实现旅游循环经济的举措。[7]明庆忠等提出从多方面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制度,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核心作用、加强生态道德观念建设、倡导生态旅游和绿色消费等措施,实现旅游和区域的可持续发展。[8]杨敏等提出循环经济法草案引导生态旅游发展的几点思考,指出旅游业应积极学习循环经济法草案,引导旅游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9]

三、旅游业碳税政策设计的利弊分析

(一)必要性

中国目前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第四大旅游目的国。虽然《京都议定书》没有将中国列入第一批限定减排的国家,但进入后哥本哈根时代,国际社会对中国碳排放的关注不断加强,中国经济的发展面临不利的外部环境,需要承担碳减排的责任。因此,当前深入研究旅游产业碳排放问题十分必要。[10]

目前,我国旅游碳税政策研究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理论研究零散杂乱。在旅游区实施碳税政策非常的必要,可以从主导型和辅助型两个方面构建了旅游碳税政策支持体系,从而成立低碳旅游经济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建立协作高效的低碳旅游经济就政策运作机制、建立长效的政策评估与反馈机制等几个方面提出低碳旅游经济政策支持体系的实施策略,使低碳旅游经济的研究进一步完善和更有利于促进旅游循环经济的实施。

(二)存在的问题

旅游各产业排放量的不确定性是旅游业碳税的主要弊端之一。很多人认为由于气候变化的不可逆性,使得只有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才是有效的。在经济上的措施即建立基于排放额控制的机制 (如碳排放交易体系)。然而排放量的不确定不等同于排放量的无法控制。并且在理论上,碳税政策的制定者可以将排放量的变化控制在短期。

更重要的是,短期排放量的波动要优于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碳价格的波动,因为CO2作为一种储存性污染物(stock pollution),它产生的危害是由于总量的积累而非单年度的排放量带来的。征收碳税正可以被认为是通过允许排放量短期内的波动而促进价格的长期稳定。同时,税率的制定与调整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按周期调整税率能否达到政策上的尽如人意也被许多反对者所质疑。此外,在旅游产业中征收碳税比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在政治上会面临更多的阻碍。

四、中国旅游业碳排放分解和碳税设计的建议

(一)中国旅游业碳排放分解和碳税设计的研究的理论基础

中国旅游业碳排放分解和碳税设计通过借助碳税政策模型分析碳税对旅游产业二氧化碳减排所产生的效应,以期为旅游区税收介入二氧化碳减排提供理论依据;同时通过设置不同的碳税方案,指出了在不同的减排目标下,不同的碳税政策对经济产生的影响。根据在不同碳税方案下碳税政策对旅游产业影响的模拟,设计出适合我国旅游产业经济发展的碳税政策路径,以界定旅游产业的碳税的概念、分类、特征、优点等。这些都将有助于更好地分析、预测旅游产业各部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行为的选择,为政府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提供指导和依据。此外,设计的最终立足点应该是通过设计碳税政策为促进我国二氧化碳减排行为进行政策分析。

(二)中国旅游业碳排放分解和碳税设计的流程

现阶段,我国开征碳税还处于研究阶段,但开征碳税是发展低碳经济必由之路。要对中国旅游业碳排放分解和碳税设计,首先要查阅各种与论文选题相关的基础资料,了解旅游业碳排放分解和碳税设计的最新研究成果及研究动态,通过对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找出目前研究空白及研究不足,为探索发展旅游碳税政策引导规律做出充分的依据。第二步要通过问卷和访谈的方式对案例点进行相关调研,调查分析低碳旅游经济的现状和低碳旅游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旅游区发展碳税政策支持体系构建研究的实证研究依据,分析出支撑旅游区碳税政策体系和解决对策,并尽可能在深入研究中进一步提出更加完善的旅游碳税政策以供政府和旅游区参考。最后,要选取某个旅游点作为低碳旅游经济示范区案例对象,通过案例模拟的方法对旅游产业实施碳税政策的现状分析来探索旅游区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支持体系的一般规律。

(三)中国旅游业碳税归属与使用

中国旅游业碳税的收入归属可以有三种选择,即地方税、中央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在于,地方税应该是具有非流动性且分布较均匀、不具有再分配和宏观调控性质、税负难以转嫁的税种。而旅游业具有特殊性,中国旅游业碳税对整个经济、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还涉及一个国际协调问题。从这个意义讲,碳税不宜作为地方税,而作为共享税可能更合适,分成比例中央占大头,可以设计成7:3或者6:4。碳税的收入应纳入国家一般预算统一管理。

中国旅游业碳排放分解和碳税设计的目的不是为了增收,而是为了减排。所以碳税收入可用于以下内容:一是用于旅游业一些重点部门的退税优惠;二是可以建立国家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能源效率、研究节能新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实施植树造林等工程项目以及加强有关的科学研究与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对旅游景点进行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在具体使用方式上,应该更多地采用财政贴息等间接优惠方式,而较少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更好地发挥碳税的作用。同时,可以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考虑低收入或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和部门,平衡全国各个旅游地地区间减排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格局。

参考文献:

[1] 高鹏飞,陈文颖. 碳税与碳排放[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42(10):1335-1338.

[2] 周 剑,何建坤. 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研究及启示[J].环境保护,2008(22):23-25.

[3] Floros N, Vlachou A. Energy Demand and Energy related CO2 Emissions in Greek Manufacturing: Assessing the Impact of a Carbon Tax [J]. Energy Economics, 2005, 27 (3):387-413.

[4] 魏涛远,格罗姆斯洛德.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8):47-49.

[5] 张 文.中国旅游目的地发展研究报告[R].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5.

[6] 梁文婷,李秀雅,朱 慧. 循环经济视野下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之缺失与完善立法研究-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二册)[C],2005.

[7] 明庆忠,舒小林.旅游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与运行体系研究[J].人文地理,2007(3):78-81.

[8] 舒代宁.旅游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J].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47-50.

[9] 杨 敏,李庆雷,张晓辉,等.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研究[J].昆明大学学报,2007,18(2):48-50.

[10] 陈洪宛,张 磊.我国当前实行碳税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可行性思考[J].财经论丛,2009(1):35-40.

[责任编辑:谭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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