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力
【摘 要】音乐教育体现一个民族文化的基本特征,我国音乐教育的民族文化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领下的,呈现着深刻的文化意义与精神内涵。教育对文化建设与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和作用。教育既是文化的主体,更是一种传播文化的客体,在学校教育中更是一种传递文化的手段和形式
【关键词】中国音乐教育;民族文化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音乐文化是广义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音乐文化大家庭中的音乐教育从产生起带有鲜明的民族文化观,以其独特的文化特性、文化的身份、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规律存在和发展的。将音乐教育置于所处文化背景中考察,用文化的思维去研究当代音乐,阐释音乐教育、音乐现象及音乐行为的文化内涵,了解世界音乐教育多元发展的价值取向,充分发挥音乐教育在传承民族音乐文化中的作用,探寻中国音乐教育的民族文化观,将其置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框架内,是传承音乐文化和发展音乐教育的必然。
一、音乐文化与音乐教育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
音乐文化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音乐文化是指人类后天获得的,与一切音乐活动相关联,并为一定社会群体所共有的物质、制度、精神三个层面的事物;狭义的音乐文化指人类后天习得的并为一定群体所共有的音乐观念和音乐活动行为,一般指广义音乐文化中的精神层面。“音乐教育”概念同样有广义与狭义的解释:广义的音乐教育是指一种无意识的教育行为,它是与人类的生产劳动、社会生活融合在一起的,可以说,广义的音乐教育自音乐诞生之日起就已经产生;狭义的音乐教育则是指有组织、有目的的教育行为,一般指学校音乐教育,也包括现在的家庭音乐教育和有组织的社会音乐教育。可以看出,音乐文化与音乐教育有盘根错节的联系,尽管如此,音乐文化又不等同于音乐教育。音乐教育是音乐文化形成、发展的必要条件而非唯一条件。教育本身即是一种文化现象和文化的载体,而且还是传承、传播和发展文化的最主要和最有效的途径。可以这样说,没有一种文化不是通过教育传承下来和传播出去的。尤其是学校教育,它是传播文化的基地和专门场所,以其自身的一套系统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一种文化形态一旦进入教育系统,就会以教育自身的规律将其整理、归纳、重组并将其系统化和体系化,最终形成教材并通过授课的形式而实施。可见,若在学校教育中实施多元文化音乐教育,也必然采取上述途径,这是学校教育的特点所决定的。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领的我国音乐教育的特征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文化历来有一元论和多元论之别,但绝对的文化一元论是不存在的。不同民族的存在,民族的文化渊源不同,就必然产生出不同的多元文化。因此,我们说社会是由多元文化构成的。在文化领域里,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其独特的美,都有它存在的权利,因为它反映了不同人的需要。音乐文化属于文化的一种形态,既然文化是多元的,那么音乐必然也是多元的。如果音乐文化是多元的,那么从根本上讲音乐教育也应是多元的。在知识全球化背景下,由于人类学的“跨文化生存”和“再阐释”概念的提出,使我们走出了单一文化认识的限制,为解决文化身份认同危机带来契机。跨文化的和全球的视野促成对本土传统文化的深层挖掘和再认识,而身份的全球化成为个人在视野和知识上走向世界全球化的条件。不同文化之间的互为逾越、互相交流已成为当代文化交流的主流”。多元音乐文化教育理论的形成,标志着同化主义音乐教育理论已退居次要地位,西方音乐理论一统天下的格局出现裂变,多元文化主义和世界音乐教育已经提上了音乐教育的议事日程。在世界向多极化发展的今天,音乐既被作为一种文化的普遍现象来看待,又被看成是一种普遍的语言来实现各国各民族之间的交流。音乐文化作为文化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中最活跃和最具特色的文化现象,是最能代表一个民族本质和文化特征的独特形式。尽管传承音乐文化可能有多种形式,但我们应该注意到,有意识、有目的的音乐教育活动,传授的是音乐文化中最重要的传统、经验、技能,它使受教育者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获得系统知识。音乐教育活动提供了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途径,其优势在于它向人们传递的内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这些内容构成了音乐文化的基本内核,使后人对前人所创造的音乐文化具有高度适应性,因而保存了音乐文化传统的系统性,保证了具有民族音乐风格特征的不同音乐文化得以在延续和传承中保持民族音乐风格特征的相对稳定性。
在音乐文化传承中,文化主体的意识是核心,文化“认同”的结果,从根本上不能脱离文化主体特质的文化属性。从民族文化学和民族音乐学的观点看,任何文化包括音乐文化首先是属于民族的。如同个人一样,任何人都属于一个民族,民族文化无不在其身上打上文化的烙印,这种烙印就是一个人的“文化身份证”。传统文化的演变与发展,既是文化主体以深层的文化体验传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的创造过程,同时也是对一个民族文化深层之意识、行为、形态的探索过程。音乐教育一是要挖掘保护和培养传统音乐文化形态与行为,二是确立和体悟传统音乐文化之主体意识,这样才能构成传统音乐文化传承的整体运作过程。
三、我国音乐教育文化观视域下的音乐文化传承
我国传统音乐文化至今未取得应有的地位,不能不归结于此。究其原因在于我们从来没有把民族音乐文化传统的传承、传播作为音乐教育的基点,传统民族音乐文化在我们的学校教育中长期处于从属地位。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必须明确强调民族音乐在学校音乐教育中应占据的主体地位,把确立音乐文化主体意识作为音乐教育的最终结果加以强调。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深入研究,发觉其内在深刻的民族精神;其次,提倡并关注“文化中的传承”,以及“传承中的文化”,使传承者不仅能准确地掌握音乐的本体,体悟其生成的文化背景以及该音乐在文化整体中的位置和作用,同时又能使传承者重视对该音乐所蕴含的文化内涵的发掘、阐释和传授,使他们时刻关注该音乐中的文化,着力于该音乐的文化根基、文化渊源、文化位置、文化内涵,以及文化审美心理的挖掘、理解和表现。
当前,寻求本土文化资源已成为世界各国各民族谋求生存、促进发展的基本国策,民族音乐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也被提到了作为本土文化资源的高度而得到了应有的重视。美国、俄罗斯等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再次验证,尊重本民族音乐文化对于一个国家的兴衰和发展意义尤为深远。明天不属于不能保护自己文化传统的民族,因为,一个民族传统文化的丧失,就意味着这个民族的灭亡。而一个民族没有了音乐文化的根底,所谓“发展”、“振兴”则只能是一句空话。面对世界多元文化教育潮流,作为我们这个具有悠久历史文化和独特音乐文化传统的东方大国来说,无疑要以全球化的音乐文化视野审视这一新的音乐教育理念,吸取一切外来音乐教育思想的合理内核,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潮流同步的音乐教育体系。通过母语音乐文化教育,使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得到传承和发扬光大,使之能够进入世界民族艺术之林,取得它所应当占有的地位,这不仅是全国各族人民的迫切愿望,也是发展我国民族音乐文化之必须,同时也符合世界音乐文化多元发展的时代潮流。
音乐教育与音乐文化间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音乐教育对音乐文化乃至大文化建设的作用是直接的和必然的。教育既是文化的主体,更是一种传播文化的客体,在学校教育中更是一种传递文化的手段和形式。因此,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英不断挖掘音乐教育的功能,坚持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传承,让我国音乐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导引下更加蓬勃发展,彰显出中华民族音乐文化特有的瑰丽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