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类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税收优惠研究设计

2014-10-22 01:24:17黄莺
教育教学论坛 2014年43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高新技术科技成果

黄莺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北京 100191)

【学校与社会】

高新技术类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税收优惠研究设计

黄莺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北京 100191)

尽管我国目前针对高职院校实训基地以及高科技企业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的创建和发展的作用,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主要针对高校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中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和补充,以期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为实训基地的发展服务,实现其“助力器”的功能,鼓励校企双方进行或加大投资力度,扩展研发范围,引导实训基地合理健康的发展。

高新技术;高职院校;校外实训基地;税收优惠

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的创建和持续发展的两个关键要素是资金与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以及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教育资金短缺的状况一直没有完全解决,尚未建立校企合作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鉴于此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不能只寄希望于财政支持,更应寻求与企业的合作,拓宽经费来源的渠道。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创建并持续运行实训基地的积极性,解决实训基地资金短缺难题,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如何在发展实训基地的过程中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器”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必须研究的课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行高职高新技术专业类实训基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建议,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起到税收优惠杠杆的作用,为实训基地的发展服务。

一、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法对高科技产业和教育机构一直都有相关政策优惠,并对高新技术和教育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助力器”作用。但是针对实训基地的专属税收优惠政策仍未出台,对于支持基地发展、解决其资金短缺的问题,缺少有效的税收政策支持。即使可以借鉴部分高科技企业和教育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限制严格,适用范围过窄。(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较为严格,限制实训基地享受其税收优惠政策。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于2008年,该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较为严格,在企业高新技术收入指标、研发费用指标、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领域、科技研发人员指标和专家整体评价等多个方面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从整体评价企业高新技术含量,方才给予税收优惠。高职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一般规模不大,而且其主要职能是满足学生生产性实训的教育功能,因此较难满足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无法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技术转让范围偏窄,实训基地及其投资各方难以享受科技成果投资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校院所和企业如果以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校外实训基地应分解为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在销售环节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范围偏窄,技术转让的范围只限于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方式转让不能享受现行优惠政策,对于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尚未涵盖,这几种情形都需要在当期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高校院所和企业普遍倾向于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校外实训基地,因此技术转让范围从执行情况看,大部分对实训基地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投资入股的情形无法享受该税收优惠,很大程度制约了科研单位和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训基地的校企合作创建。(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过窄,不利于鼓励实训基地的研发环节投入。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研发费用由加计扣除的规定,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但同时也对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与财政部关于研发费用财务处理的归集口径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相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归集范围偏窄,要求更为严格。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而这些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正是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科技研发的重要支出项目,这就使得实训基地能够享受政策的程度减弱,同时在申报时也增加了实训基地的工作量和烦琐程度,不利于实训基地对于研发环节的投入。(4)创投企业税收优惠范围过窄,使得部分中小微企业性质的实训基地无法吸引创投资金的流入。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是此项规定要求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对象必须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而投资尚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科技企业性质的实训基地,无法享受此项优惠。

2.缺乏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优惠力度有限。(1)对于实训基地激励高科技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缺位。税收优惠对于稳定和激励高科技人才应发挥重要作用。但从目前税收政策来看,尽管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入股进行股权奖励事项有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对于企业以股权奖励科技人员却缺乏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使对于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给予延期纳税的政策照顾,即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该政策在执行中仍存在问题导致效果不够理想,主要表现在分期5年纳税的政策规定没有解除科技人员缺少现金流无法纳税的后顾之忧,且激励方式存在收益不确定性,风险较大,优惠力度有限。此外,根据现行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在个人股东未获得实际现金收益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此时个人股东没有取得实际的现金流,无力缴纳个人所得税,扩大资本再投入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型实训基地稳定人才及企业发展。再次,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投资者从非上市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型实训基地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却没有此项税收优惠规定。(2)对于实训基地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项目缺乏针对性措施。对于实训基地新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新设备新工具的加速折旧,以专利和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式等无形资产向创新企业投资的利于实训基地自主创新的项目等都缺乏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3.配套政策不够完善,极大程度地阻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除了与其本身的内容有关外,还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难易程度密不可分。在现有政策落实中仍存在下列问题:(1)政策不易操作,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2)有关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足,配套政策不完善。例如: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入股进行股权奖励事项,虽然依照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该文件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由于认定书所依据的两个文件已经废止,目前没有部门能够出具该认定书,造成该优惠政策一直无法执行。(3)税务机关对实训基地等企业相关培训不够,造成有些实训基地对政策理解不够透彻或对新颁布的政策一无所知,以致无法合理有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如何处理一些事项不太明确。

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

改进和完善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从全局出发,符合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的总体方针和我国未来税收政策重点支持的要求,能够体现国家鼓励实训基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下列改进和完善措施:

1.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1)更新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使得高职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能够享受已有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扩大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根据国家经济科技的发展,及时研究更新高新技术领域,扩展政策的优惠面和针对性,对重点领域给予特定的支持;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内容,进一步放宽标准,对于实训基地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的权属明晰、没有产权纠纷的技术秘密纳入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标范围;细化研发费用指标,由于实训基地拥有的技术或者专利权存在递延性,其某些年度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偏低,因而无法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的要求。因此建议对实训基地其研发费用的比例作进一步详细规定,这样可以使得认定条件更加科学合理;建议增加专家综合评分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参考指标,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提高认定标准的灵活性和可行性。(2)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在研发环节鼓励企业投入。我国现行企业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确实有助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归集范围,与现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的归集范围相比,其研发费用归集口径较窄,建议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研发费用财务处理的归集口径,适当扩大允许加计抵扣的费用范围。例如,对于能够正确核算和归集下列费用项目的企业,可以增加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租赁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可以在研发费用中增加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的扣除项目;增加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扣除项目;细化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相关费用扣除范围等。这样可以使实训基地更充分地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同时也减轻了实训基地税收申报的工作量,从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3)鼓励高职校外实训基地创建,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适度放宽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鉴于高校院所和企业普遍倾向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为了鼓励校企双方利用科技成果创建高职校外实训基地,同时支持高职实训基地科技成果产业化,建议参照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将“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等其他特许使用权纳入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范围,完善技术转让减免税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好地解决高校院所和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增值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4)放宽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引导投资资金流向实训基地等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投资对培育和发展实训基地等中小微科技企业至关重要,创投资金的引入可以有效缓解实训基地财政经费不足的难题。因此,建议放宽对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将投资于实训基地等中小微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也纳入税收优惠范围,扩大政策覆盖面,有利于引导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更多地投资中小微科技企业。

2.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力度,制定针对性强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目前实施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没有制定针对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为了提高对实训基地的优惠力度,加大对实训基地的政策支持,可以制定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实训基地在研究开发过程当中用于研发实验的投资,无须区分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可以允许从支出当期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加强对实训基地研发投入当期的资金支持;同时对研发后的成果收益,应予以适当的税收减免,以鼓励实训基地科研成果的转化。对实训基地新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新设备新工具,实行加速折旧。以专利和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式等无形资产向创新企业投资的,其所获利润增值部分给予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降低实训基地税收负担,促进其可持续性发展。

3.加强信息共享,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除了与其本身的内容有关外,还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难易程度密不可分。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降低执行成本,应完善政策实施的相关管理配套措施,简化有关程序,完善管理办法,缩短审批时间,为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此外应加强与有关管理部门之间实行信息共享,做好协调配合,统一数据统计口径,减少重复工作。再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实训基地财税人员及时进行相关培训,增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和把握,实测实训基地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

4.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实训基地培养和聚集优秀科技人才。(1)鼓励个人股东对高新技术企业型实训基地转增资本。对高新技术企业型实训基地,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暂不确认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在股权转让、取得现金收益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2)支持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保持实训基地科研力量的可持续性。为进一步激发实训基地的企业创新,培养和激励高科技创新人才,保持实训基地科研力量的可持续性,对现有股权激励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建议在参照中关村示范区延缓纳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以下三方面予以完善。①股票期权和股权奖励在科技人员实际取得时(注:股票期权为个人行权时,股权奖励为实际股权变更到个人时)均存在没有现金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此建议将股票期权纳入延期纳税范围。②由于实训基地开展科技创新具有一定风险性和不可预知因素,其发展预期尚无定论,为解决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可在延期缴纳的基础上逐渐放开5年规定,将“股权奖励发生时应分期缴纳税款”修改为“股权发生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③为鼓励非上市公司科技研发人员长期持有股权,可根据持有期在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时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如持有3年以上的,可对应纳税所得额减免30%;持有5年以上的,可对应纳税所得额减免50%等。

通过对高职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与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更好地调动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引导资金流入实训基地,解决实训基地资金短缺难题。同时,税收优惠政策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在实训基地的日常运行中加强企业研发环节投入力度,促进实训基地的自主创新,推动实训基地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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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10

A

1674-9324(2014)43-0032-04

该文为中国职教学会《高职工学结合实训基地运行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码:101521)的阶段性成果

黄莺(1975-),北京人,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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