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霆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00.48—2008《电工名词术语锅炉》的定义,空气预热器是利用锅炉尾部烟气的热量加热燃料燃烧所需空气,改善燃料燃烧条件并提高锅炉效率的热交换装置。
分类
大型蒸汽锅炉所用空气预热器,通常包括管式和蓄热式两大类。
管式空气预热器
锅炉排放烟气和空气分别在金属管内外流动,通过管壁的热传导作用进行热量交换,达到预热空气的效果。
蓄热式空气预热器又称为再生式空气预热器
通过旋转器件使锅炉排放烟气和空气交替冲刷传热元件,通过不断重复的放热吸热过程完成热量交换,达到预热空气的效果。
蓄热式空气预热器根据旋转器件的不同,可分为受热面回转式和风罩回转式兩种。
电站蒸汽锅炉容量较大,从经济性及安装条件综合考虑,通常采用受热面回转式空气预热器,也称容克式空气预热器。其主要部件基本包括:中心筒、转子、蓄热元件、上下连接板(又称过渡连接烟风道)、导向端轴和轴承、支承端轴和轴承、轴承润滑油系统、密封系统、外壳、密封板和静密封、火灾报警系统、停转报警系统、漏网控制系统、吹灰系统、检修门孔等。
电站蒸汽锅炉通常采用一台锅炉机组,配两台容克式空气预热器的设计形式。这样可以保证一台空气预热器或风机出现故障时,依靠另一台空气预热器正常工作,锅炉机组依然可以带60%左右的BMCR(Boiler Maximum Continue Rate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工况运行。还可以保证在运行阶段,逐个对单台空气预热器进行隔离检修。
商品编码、出口贸易管制条件及申报要素
从空气预热器的工作原理可看,它属于提高锅炉效率的辅助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8404条文中有具体列名。
归类总规则一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空气预热器应归人品目8404项下。根据品目8404条文的规定,蒸汽锅炉的辅助设备应归入8404项下。
本文所讨论的空气预热器,专用于电站蒸汽锅炉。按照品目8404项下的税号列目结构推导,应将其归人商品编码8404101000。如下表所示:
常见申报错误
错误归入锅炉零件,造成出口逃证的违法事实。
部分企业出口蒸汽锅炉空气预热器时,将其错误的按蒸汽锅炉零件归入商品编码8402900000。使本应该办理“出境货物通关单”(即出口商检)的锅炉辅助设备,适用了不需要此监管方式的锅炉零件的管制条件,造成“违报商品编码,逃避出口证件管理”的违法事实。这将因为影响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而被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造成此错误的原因,一是不了解空气预热器功能和其在蒸汽锅炉中的作用;二是对商品归类总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锅炉零件”和“锅炉辅助设备”的税号列目结构缺乏了解。
空气预热器是对蒸汽锅炉烟气余热进行利用的装置,属于提高蒸汽锅炉热能利用效率的辅助设备。它虽然是蒸汽锅炉的重要构成部件,但从功能分析它属于蒸汽锅炉的辅助设备,而不属于蒸汽锅炉的零件。
实际报验状态确定错误,导致出口退税损失。
电站蒸汽锅炉用的空气预热器体积巨大、结构复杂,为了方便运输以及设备安全需要。实际出口时必须将完整的空气预热器在国内工厂拆散,而后分类包装捆扎运输。特别是换热元件,为了保证其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潮,必须进行专门的密封包装。
面对几十项空气预热器的构成部件品名,以及呈拆散状态分类包装的实际出口货物。企业往往将这些部件逐项申报,并单独确定商品编码。这不仅会增加出口环节的申报工作量,降低通关效率;还会使壳体、上下连接板、密封板等,拆散后呈钢铁结构件形态的部件被归入商品编码7308900000。此商品编码的出口退税仅为9%,给企业带来了8%的退税损失。
造成上述错误的原因,是由于对“报验状态”和归类总规则二(一)缺乏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二(一)规定,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企业实际出口的是一台完整的空气预热器,受运输条件制约以及运输安全需要以拆散状态向海关报验。它的实际报验状态就是“空气预热器完整品的拆散件”,也必须以此状态来确定它的商品归类。
根据归类总规则二(一)条文,品目8404不仅包括空气预热器的完整品,还包括完整器在报验时的拆散件。那么企业实际出口的拆散后的空气预热器,无论拆成多少项零散的部件,也无论以多少种不同的方式包装捆扎,只要一次性申报出口报验,就应将全部零部件一并归入品目8404项下的商品编码84041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