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俊忠 吕杰 王海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的决定,同时对“深化检务公开”“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作出了明确部署。此举标志着检务公开已经从检察系统自行探索阶段上升到中央“顶层设计”的层面,成为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我们正处于互联网信息暴增和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异常便捷,但网络环境异常复杂隐藏着巨大风险,而审前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检务公开也不同于审判公开,深化检务公开要积极主動,又要严格依法依程序公开,做到稳妥审慎。为此,本文从深化检务公开的意义、内涵、原则、途径和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方面略述浅见。
一、深化检务公开的意义
1、深化检务公开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深化检务公开彰显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精神;深化检务公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人民性、法律性。
2、深化检务公开是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的客观需要。司法的公信力建构在人民群众支持的基础上,只有打开司法的窗户,才能获得群众的信任。通过检务公开,可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促进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推动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工作健康发展,进而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3、深化检务公开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检务公开,体现了对检察权的控制和制约。主动接受监督,有利于促进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从而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创造有利条件。
二、检务公开的基本内涵
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为核心,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的信息依法公开为重点,自觉地将检察工作至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面、认知度和执法公信力。检务公开包括检察机关的职权与职责、检察官任职资格与管理规定网上公开,嫌疑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和救济的告知,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网下同步查询,对于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等。
三、检务公开的原则
1、严格依法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内容、时间、条件、方式,依法有序公开相关信息。根据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应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不应当公开以外,其他检察活动和事项,能公开的都应公开。
2、及时高效原则。检务公开应及时迅速,注重效果。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了公开时限的,应在公开时限内公开和告知,没有公开时限的应在合理时限内公开。对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及时告知相关的诉讼权利和救济途径、案件的进展情况、处理结果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及时发布有关检察活动和事项,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检务公开应注重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通过加强网络舆情应急管理、及时回应社会质疑、强化舆论正面引导,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3、便民原则。便民原则,就是除制度规定的公开途径外,还要针对本地区和不同群体群众的易接受信息的特征,创新公开途径和措施,让人民群众比较方便快捷地查询、获知检察工作信息,以便更好地行使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检务公开应高度重视的问题
1、正确处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根据规定,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检察机关没有定罪权,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涉及当事人有罪无罪的证据和调查事实,凡有可能影响其社会声誉和定罪量刑的评论,在判决定罪前检察机关不予评论和公开。
2、更加注重对特殊案件被害人的保护。对于强奸等事关被害人声誉案件的公开,更应强调对被害人隐私和声誉的保护。强奸案件被害人身心已经受过伤害,尤其对于未成年和未婚女性的心理创伤更加严重,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过程中容易被周围邻居看见,被害人周围的人难免有种种猜测和议论,即使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被害人在社会生活中也承受着羞辱和巨大压力。由于部分女性被害人迟滞报案带来的取证难导致犯罪嫌疑人无法定罪,或者案件没有侦破、犯罪嫌疑人长期未归案,很可能导致被害人周围的人对被害人人品的非议,将给被害人的成长、婚姻以及被害人的家庭带来巨大伤害。因此强奸案件信息公布要慎之又慎,对于犯罪地点以及一切能推知被害人信息的内容都不应公开,对于被害人要求不公开案件的坚决不公开。
3、执法尺度不统一带来的消极影响。各地检察机关对法律法规、刑事政策的把握并不完全统一,量刑情节认定也存在差异,立案、起诉等执法标准也因区域不同而产生差异。如办理强奸案件,是否认定加重情节,量刑起点存在七年的差距;又如办理行贿犯罪、盗窃犯罪、交通肇事犯罪,行贿金额、盗窃金额相同的案件不同司法部门处理结果不同,类似车祸赔偿数额相差太大,公开后可能会引起群众质疑,甚至导致刑事和解难度加大、当事人上访,进而影响检务公开的效果。
五、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路径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适应检务公开。坚决摒弃“监督就是不信任”、“接受监督影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以监督者自居,拒绝接受监督”的错误思想,以及办案神秘化的思维定势,深化检务公开,获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正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民主开放、公开透明、公正诚信的现代司法理念,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办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能力水平,不断适应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办案工作,通过深化检务公开,倒逼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增强责任意识和群众观念,提升执法办案水平,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体现司法为民,全面彰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
2、完善执法过程公开机制。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正义才才更有说服力和公信力,程序公正日益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公开的程序可以保证实质结果的正当性,公开程序所得出的结果,更容易被利害关系人和群众接受,有利于维护终結性裁决的稳定性和司法权威。案件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检务公开的中心转移到执法过程上来,特别是要将重大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重大涉及国家和集体公共利益案件的处理等有影响的案件作为公开的重点。在确保办案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流程、执法理由和执法结果向社会全面公开,以程序主体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消除诉讼参与人对司法活动公正性的疑虑,增强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认同。
3、加强和改进释法说理工作。当前检察机关采用较多的填充格式化法律文书,存在说理不到位、释法不详尽的弊端,必须加强法律文书尤其是终结性诉讼文书的释法说理,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强化对证据、事实的分析论证,做到以法析理、以理服人,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4、加强新媒体时代的检务公开宣传工作。检察机关要把新媒体作为信息化条件下深化检务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方式,充分运用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官方微博、微信等平台,设立新闻发言人和网络新闻发言人,对检察机关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改革举措、重大敏感案件,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公之于众,加强与群众的互动交流,引导社会舆论。
5、健全检务公开的相关制度。一是完善检察工作新闻定期发布制度。除每年“两会”向人大报告工作外,检察机关还应将新闻发布制度化、常态化,定期将相关信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报纸、“两微一端”向社会公布。二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监督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拓展监督范围、手段、强化监督效果。三是建立检务公开风险评估与预警防范机制。对于公开的检务信息,公开前应先评估公开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建立舆情预警和处置机制,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应对措施。四是建立检务公开的救济、问责机制。对依法应公开而不公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公开。检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公开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检察机关不依法进行公开,或受理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