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讨论的主题来看,这显然是一个值得期待其讨论结果的研讨会。年轻艺术家与前辈批评家的“对话”行为出现在这样一个场合,相比上一代的行为艺术家,这样的语言要显得轻松、幽默与“合法”。有评论认为,行为之所以成为艺术行为,在于它将日常行为陌生化和反常行为意图化,从而产生了艺术意义。而行为艺术不仅仅是关于行为的艺术,同样也是关于行为规约的艺术,也因此而具有泛政治化倾向。行为艺术以参与性、日常性和事件性体现艺术社会的民主精神,这种性质和意向,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对博物馆、美术馆展览、收藏机制的反叛,对权力与资本合谋下的资本主义市场意识形态的嘲弄和疏离。在发展中国家则多与社会政治、道德规范、法律体制等因素息息相关。而包括行为艺术在内的当代艺术,实际上在本土面临着合法化存在的双重困境:一方面,在行为艺术与意识形态及其展览机制之间,构成了压制与疏离的话语紧张,这点在国内的九十年代较为明显:另一方面,关涉到行为艺术自身从策略到语言的自我完善问题。
譬如2011年3月,艺术工作者成力在北京通州一艺术馆以性爱展示作为其行为艺术展,而后被警方带走,并因“寻衅滋事”被处劳动教养一年。警方认为,成力在公共场所裸体进行淫秽表演,引发多人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尽管成力的律师称“成力行为属于在特定时间、特定场所、面对特定人进行表演的艺术行为,其场所不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不适合对成力实施劳动教养。”尽管还有观点认为,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对这种挑战传统道德的行为,公众不仅可以甚至应该口诛笔伐,但公权力则应该依法、公正地对待。
如果说这是一个失败的行为艺术,那么2004年七零后艺术家陈光在实施作品“人种”时则要幸运得多。方式是作者本人和一位高龄、且受过高等教育的男性老人(1924年出生于北平,汉族,1932年受私塾教育, 1948年毕业于北平师范大学历史系,1977年起曾在北京某高等美术学院任普通职工)发生性行为,并作录像记录。关于这个作品,作者可能要面对社会道德规范的拷问或谴责,不过至少没受到法律上的“制裁”。
稍后的诗人在市区书店朗诵时裸体后被拘留事件(2006),人大学生裸体面对记者访谈事件(2010),不时让行为艺术成为艺术爱好者们的入门级谈资,似乎不裸、不被抓就不足以“行为艺术”。当这个词被滥用时,一方面可以看成大众对此的调侃与戏说,另一方面也不乏对艺术家提醒:对自身和作品的把控程度。
常被介绍为“中国最受争论、禁书最多的作家”的阎连科在谈论禁书时写到:世界上有无数作家都曾遭过禁,但之所以仅能记起这个队伍中少数的名字,不仅仅是因为被禁,更是因为他们写出了被禁的优秀而伟大的作品。对于行为艺术也一样,关键不在于其是否“犯罪”,而是作品本身是否足够优秀,足够跨越国度或政治甚至时代的局限,被禁或争论并不等同于一个优秀作品的尺度与标准。扯远了,回到论坛事件,暂且不言其他,至少可以看做是一场关于行为艺术的艺术行为。(文/张宗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