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伟
我国男子足球项目实施职业化以来,由于管理机制不成熟等多种因素导致其发展较为曲折。2013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提出:“打造高水平的职业联赛。加强和完善职业联赛的准入和监管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联赛管办分离的进一步改革,促进俱乐部规范化建设,继续提高中国三大球职业联赛的水平和影响力,使联赛成为既为国家队发现、锻炼、输送人才,又吸引更多的人特别是青少年参与的重要平台。”强调了足球等“三大球”项目的管理机制改革创新将是未来我国体育工作的重点之一[2]。当前,我国男子足球项目职业化管理机制问题的根源在于利益驱动下的产权主体模糊不清,并直接表现为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收益分配的矛盾与争议,形成了收益分配困境。因此,我国男子足球项目管理机制改革创新的核心应当是从利益入手,在产权主体明晰的基础上为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构建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本文借助“经济性生产要素全周期价值贡献”理论的支撑,论证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的价值活动性及其要素主体内涵,形成基于产权主体的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基本形式、具体实现路径及作用周期,构建积极有效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分配机制。
生产要素是指物质生产所必需的一切要素及其环境条件。一般而言,生产要素至少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及其结合因素。但我国当前关于分配领域的研究对生产要素的界定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从而引发在实践中存在诸如生产要素界定模糊或要素分配缺位带来的争议。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及实践当中的问题,陈红[1]构建了由经济性生产要素与非经济性生产要素组成的完全生产要素理论体系:经济性生产要素包括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管理、社会义务承担与公共发展,以资本所有者为主体的劳动对象、生产消耗品以及主体分离活性劳动等,以资本使用者为主体的过程性劳动(规定劳动和活性劳动);非经济性生产要素则是指以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的社会规制劳动。本文选择其中的经济性生产要素作为理论支点,原因在于这类生产要素直接参与经济组织产出价值的形成过程,对中超联赛当前收益分配问题的解答以及分配机制构建具有针对性。
制度安排是指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通常以法律、规章、条例形式表现。对于中国足球超级联赛而言,其当前的制度安排为2009年发布的《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及2012年2月中国足球协会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管办分离改革方案》(试行)。上述制度安排的基础与依据是体育范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等法律、规章,同时,还包括经济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正是有法可依的制度安排,形成了当前中超联赛的收益分配机制。按照《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中国足球协会出资72万元,占股36%,参加中超联赛的16个俱乐部占股64%,具体128万元出资额由各俱乐部采取“均股均权”的方式平摊,也就是每个俱乐部只占有中超公司4%的股权,联赛经济收益以股权分红与名次奖金的形式进行分配。因此,无论中超联赛的利润有多少,分配给中国足球协会的收益都是最多的。多年来,联赛俱乐部一直对这样的股权结构存有质疑与异议,并不时激发与中国足球协会的矛盾与冲突。但中国足球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章第3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当中的有关条例,将中超联赛定义为准公共产品,强调“从国家管理的层面上,还应该把足球放在大文化范畴,放在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的基点上,永远也不能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的首要任务”,并由此析出其股权占有并依此获取收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7]。但这对于每年投入巨资运营管理,却只有300~500万元赛季末分红的俱乐部却并非公平合理。从经济性生产要素视角看,研究分配是否公平合理的前提是要在确定经济性生产要素的产权关系基础上从价值转换角度确认该类生产要素的基本构成。而确定产权关系首先要明确要素的主体是指占有投入于价值形成过程中的经济性生产要素的产权并直接参与收益分配的主体。收益分配则是经济性生产要素所有者的产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的渠道[5]。
图1 本研究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收益分配困境示意图Figure 1.The Dilemma of Revenue Sharing in CSL
在我国,一个经济组织运行的过程为经济组织所有者在国家宏观调控管理下,将已占有并可支配的资金转化为拥有产权的组织运行资本,以协约的形式交由劳动者使用,形成一个可运转的经济体。因此,直接参与经济组织运行并获取收益分配的产权主体应当是国家、资本所有者、资本使用者。对于中国足球超级联赛而言,国家除了宏观调控管理,同时还以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掌控公共体育场(馆)这种要素的产权,所以,中超联赛只有竞赛场地的使用权,而没有产权。但中国足球协会和俱乐部,谁是除竞赛场地要素之外的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资本所有者?这个当前未能明晰的问题直接导致中超联赛的经济性生产要素进入到生产(价值转换)和市场交换(价值实现形式)阶段,却由于产权主体不明确而不能找到各自在产出价值中的存在形态,也就是难以界定中超联赛的生产消耗品、资金、劳动、专利、技术、经营、知识、人力、管理等要素在“价值转换到价值实现”后形成的收益到底归属于谁或者谁应该获取更多。这正是中超联赛收益分配不合理、不公平而形成分配困境的深层原因(图1)。
因此,要破解收益分配困境,首先就要改革当前的联赛制度安排。针对中超联赛制度安排的改革,必须明确既要保障投资人的权利和收益,又要保障中超联赛作为准公共产品为公众消费者以及中国足球核心利益提供必要服务,达到公益性与逐利性良好融合的目的。依据2012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结合本文前期研究所提出的通过设置“金股”以及控制权与收益权互换的观点将中国足球协会拥有产权的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归属至俱乐部,以解决中超联赛股权结构中的“资本权力错配”现象,在不可能成立没有中国足球协会参与的所谓“职业联盟”的现实背景中,破解收益分配困境[3]。因此,在国家宏观调控、管理与支持下,俱乐部成为中超联赛资本所有者,中国足球协会和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资本使用者,是本文所提出的假设,也是构建积极有效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收益分配机制的基础前提。
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的经济性生产要素既包括比赛训练硬件设施、消耗品等实体要素,也包括如管理、技术、战略、知识、信息、人力等在“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价值转换”的形态上模糊不清的非实体要素。因此,需要一种既能体现产权主体归属又能体现经济性生产要素价值贡献差异的划分准则。依据产权主体视角,实体要素当中的训练基地、设施、消耗品等来源于每个俱乐部占有可支配资金的资本转化,因此,俱乐部是这些实体要素的资本所有者。而竞赛场地的产权归属于国家的代理人——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实际成为比赛场地的资本所有者,俱乐部通过租赁形式成为资本使用者。相比于清晰的实体要素产权主体,联赛的非实体要素产权主体则不易确认。由于非实体经济性生产要素源于资本对劳动的持有转化,因此,这些要素的产权主体应当是资本所有者[1]。可是,在股权结构“管办分离”后,中超联赛16个俱乐部之间应当如何分配联赛非实体经济性要素的收益?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国足球协会又应当以何种形式参与分配?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分析中超联赛当中的劳动进行解答。
直接参与中超联赛运营的劳动分为两种类型。1)过程性劳动,也就是通过使用中超联赛资本参与到联赛运营过程中的人或组织的劳动。因此,使用16个俱乐部资本运营联赛的中超公司以及为中超联赛提供专业指导、培训、足球运动公共服务的中国足球协会是这类劳动的主体。但是,过程性劳动包含的所谓“管理、技术、操作”在价值转换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价值转移,有时会发生价值创造。因此,从价值贡献的角度,仅发生价值转移的劳动称为规定劳动。这类劳动一般是指中超公司、中国足球协会的本职工作,也就是保障中超联赛运行的基本工作。另外一类是发生价值创造的劳动,可称为创造性劳动,如中超公司的管理、策略、衍生品研发设计为联赛带来了更多的可分配收益,中国足球协会在足球领域公共服务质量、联赛专业度方面的工作提升了联赛运营水平等。2)主体分离活性劳动,即资本所有者从市场交易获得并以特定的生产组织形式为载体投入到职业足球联赛收益价值形成过程中的劳动,主要是指俱乐部投资组队参加联赛、聘请知名教练团队、购买球星、购买高科技专利产品以加强球队技战术能力等一系列提升联赛整体价值的劳动。例如,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的AC米兰俱乐部在2001—2007年间,投入巨资收购球星以及聘用运动医学专家Jean-Pierre·Meersseman,配置美国CA Technologies公司的软硬件设备建设了米兰实验室,这些投入不仅让俱乐部两获欧洲冠军联赛冠军而获取了高额收益,也间接的保住了意甲联赛3个冠军联赛参赛名额,使联赛总收益从2007/2008赛季的2.61亿欧元增长到2010/2011赛季的4.3亿欧元。因此,这种资本所有者主体分离活性劳动所带来的增值贡献在欧洲五大职业足球联赛的最终收益分配当中都会得到差 异 性 体 现[8,11]。
通过分析中超联赛的实体与非实体经济性生产要素,可以界定出国家、作为联赛资本所有者的16个俱乐部、作为联赛资本使用者的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足球协会各自的要素构成。依此划分基准,本文建立了国家、地方政府、联赛资本所有者、联赛资本使用者这4类主体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体系(表1)。
表1 本研究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的构成一览表Table 1 The Structure of Economic Productive Factors in CSL
在明晰中超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的构成及其产权主体等问题后,还需要进一步阐释这些生产要素在联赛运营过程中的作用。本文借助价值活动性的概念将这些要素的作用属性分类为基础要素和活性要素。基础要素是指为达到生产目标而必须具备的要素,对于特定的经济组织的系统形态、功能、市场取向而言,其基础要素的配置是确定的,如职业体育联赛正常运作所必须要具备的体育场(馆)、训练硬件设施、消耗品等以及规定劳动。活性要素是指能实质性提升效益、效率的非物质形态要素,主要是指资本所有者的主体分离活性劳动和使用者的创造性劳动,这是已被国外实例证明的有利于职业体育联赛价值提升的源泉。但是,活性要素要依附于特定的生产组织或人去参与生产过程,并只有在市场交换与使用阶段才能检验其价值。同时,这类要素贡献的价值外部表现较为清晰,也就是价值增值时,可以返回来找到价值贡献的主体所在。基于价值活动性的中超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划分具体内容如图2所示。
图2 本研究基于价值活动性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划分示意图Figure 2.Divide the Economic Productive Factors in CSL
不同性质的经济性生产要素在参与中超联赛价值生成的过程中,其自身价值、贡献形式、贡献度均有不同,分配形式也会因此有所差异。在此基础上,形成中超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基本形式。首先,国家的社会管理、社会义务承担、公共发展等经济性生产要素对中超联赛运营起到了宏观支持作用,为联赛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国家应当以税收、税费的形式参与收益分配。其次,当前中超联赛没有1个俱乐部能拥有具备产权的比赛场地,均为租赁所在城市的公共体育场(馆)进行比赛,如广州富力足球俱乐部租用广州市越秀山体育场进行比赛,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租用北京市工人体育场进行比赛等。这些公共体育场(馆)的产权虽然属于国家,但实际代理人是各地方政府,所以,场(馆)通过租金参与联赛的分配,同时自身也要向国家纳税。第三,作为联赛资本所有者的俱乐部,分配来源应当是联赛股权基本分红与自身主体分离活性劳动结合所带来的收益,收益的额度应以股份占有、联赛名次、转播场次、商业运作效益等劳动的贡献大小决定。第四,中国足球协会作为我国足球发展义务承担、公共服务及专业竞赛指导与管理的主体,虽然在联赛中的角色定位为持有不参与收益分配的“金股”权。但是,有助于中超联赛可持续性发展所必备的足球青年人才培养、社会足球设施建设、联赛裁判的培育与管理以及其他我国足球事业发展所需要的工作在当前仍然需要依靠中国足球协会而非中超公司进行。所以,中超联赛的收益理应在这些方面给予分配。最后,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使用者的主体形式参与联赛分配,分配的来源应当是规定劳动的价值转移与创造性劳动产生的价值收益相结合,以公司基本运营经费的形式表现(图3)。
图3 本研究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基本形式框架图Figure 3.The Basic form of Economic Productive Factor Participating in Revenue Sharing in CSL
如果不从收益分配是经济性生产要素主体的产权在经济上实现的主要渠道这个观点进行机制构建[5],那么,中超联赛的分配困境就难以找到根源并进行解决。本文基于前述的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构成及其价值活动性的基本分配形式,形成中超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实现路径,并与国外职业足球发达国家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要明确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在价值实现过程中的途径,就必须对各类要素的贡献形式以及在中超联赛获取的价值当中的存在形态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本文用A表示俱乐部具有产权的硬件设施、消耗品的价值转移。按照经济性生产要素理论,这类要素需要从商品总价值中获得原值补偿。但职业体育竞赛并非一般制造型经济组织,而是一种向社会提供具有特定内容和品质的服务型经济组织,所以,难以界定其硬件、设施在价值转移后该获取多少收益补偿。因此,俱乐部在训练硬件设施、消耗品的投入是否能得到或者超额获取原值补偿,主要还是取决于与资本所有者主体分离活性劳动结合的程度,争取通过提升自身以及中超联赛的价值,以便从分配中获取更多的收益。例如,俱乐部在训练条件、医疗条件、后勤保障方面投入大量资金,那么,会有利于保持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以充分发挥自身的竞技水平,为比赛成绩的保证奠定基础;球队成绩好,所分配的名次奖金、商业收入也会相应提升,这可以视为对硬件设施投入的补偿。
第二,B1表示中国足球协会与中超公司的规定劳动收益性价值转移。规定劳动要素是资本使用者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所进行的本职工作。所获取的收益应当是由中超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总收益比例。
第三,B2表示俱乐部运营竞赛场地的商业收益,B3表示场地租金。俱乐部自主运营竞赛场地的门票、商业收入等所获得的收益,应全部分配给俱乐部。而由于竞赛场地是俱乐部租赁使用的地方政府公共体育场(馆),因此俱乐部必须付给租金。
第四,B4表示国家宏观管理与社会、经济环境的支持所应当获得的补偿以及收益,主要以税收、税费形式体现,如中超公司、俱乐部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公共体育场(馆)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
第五,C1表示中国足球协会与中超公司创造性劳动(经营管理活性劳动与技术性活性劳动)所带来的价值。收益来源于联赛总收益的协定比例(该比例不是一个定额,而是可以浮动的比例范围)。
第六,C2表示俱乐部作为资本所有者的主体分离活性劳动所带来的价值。这是由俱乐部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并投入到中超联赛的价值形成过程,是中超联赛价值增值的重要源泉之一。例如,广州恒大、北京国安、大连阿尔滨等中超俱乐部通过聘请著名教练、投资购买明星运动员,不仅提升了俱乐部的商业收入,也提升了整个中超联赛的商业价值水平。
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实现路径如图4所示。
图4 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实现路径示意图Figure 4.The Specific Way of Economic Productive Factor Participating in Revenue Sharing in CSL
上述收益分配实现路径对比于欧洲的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德国足球甲级联赛、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所在。共同点首先在于将本国足球领域最高级别联赛的所有权都归属于俱乐部,而联赛运营公司是资本的使用者,如何使用取决于资本所有者的意志和态度。其次,联赛的收益应当以俱乐部为主进行分配,由俱乐部为主要代表的联赛运营公司董事会决定分配比例与额度,如英超联赛将冠名费、国内外的媒体转播费、特许商品商业收入等以既定方式全部返还给俱乐部的做法值得借鉴[4]。而不同点则在于国家足球协会这个主体在联赛当中的角色定位和收益分配来源。英国、德国、意大利的国家足球协会只是通过在联赛当中安排董事会成员以拥有“金股”的方式影响与国家足球发展战略有关的联赛决策,而不能从中获取收益,足球协会的主要收入仅仅是由各级国家队的赛事转播费、商业赞助、国家体育管理机构或基金会的捐助、拥有产权的体育场(馆)运营收入等组成(如英国温布利大球场和圣·乔治体育场的产权归属于英国足总)[9,10]。这种国家足球协会不参与联赛收益分配的前提在于本国职业足球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各项基础工作,如后备人才培养、足球氛围培育、社区场地建造等都由联赛运营公司负责投资进行,资金来源于联赛总收益的分配。在我国,当前中超公司及俱乐部还没有能力单独完成或者是我国现有体制的限制而难以完成这些工作,只能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进行。所以,这部分的收益应当分配给足球协会,但是要明确这种分配并非类似于当前中国足球协会的联赛股权收益,而是其保障联赛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劳动的价值转移以及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分配,与中超公司基本运营工作一样归属于过程性劳动范畴内,分配额度由联赛董事会决定。
一种产品的价值形成过程可以划分为生产、市场交换、价值形成三个阶段。中超联赛的运营是各种经济性生产要素在这三个阶段当中发生价值转移或创造的过程。但不同类型的要素具有不同的周期特点,比赛训练硬件设施、消耗品、规定劳动等基础要素的价值转移是具有及时性的,投入了资本、进行了劳动就必然会有一定额度的收益回报。而资本所有者的主体分离活性劳动和资本使用者的创造性劳动却不能在中超联赛还未进入市场前就明确可以获取多少的收益回报,这类劳动是否获得收益,获得多少收益需要经过市场检验、消费者使用后才能决定。因此,主体分离活性劳动以及创造性劳动当中的经营管理活性劳动、技术性活性劳动等在中超联赛运营的哪个阶段发生了作用,发生了什么作用,需要更为细致的分析。
首先,活性要素中的主体分离活性劳动。随着我国职业化进程的推进,中超联赛外部环境逐渐完善,作为资本所有者的俱乐部通过交易可获取的主体分离活性劳动的形态也就越来越多,对联赛的作用形式也愈加广泛。例如,联赛“生产”阶段,各俱乐部的投资力度是中超联赛这个产品的生产基础。在联赛进入到“市场交换”,也就是进行比赛阶段,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分配额度,俱乐部必然会通过包括购买球星、聘请知名教练、提升硬件设施水平在内的各种方式加强竞争力,让更多的消费者来观赏联赛、购买联赛的衍生产品,并因此提升中超联赛质量,从而在“价值形成”阶段获取更多收益。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国外职业足球发达国家的实例当中都能发现,俱乐部的主体分离活性劳动在联赛形成阶段到市场交换产生价值阶段的整个周期都会起到影响作用。
其次,资本使用者的经营管理活性劳动。虽然有观点认为,战略决策与拓展性决策同属于经营管理活性劳动[6]。但分析英超、意甲、德甲等职业足球联赛,可以看到与联赛发展密切关联的战略决策基本是由俱乐部为主的联赛董事会制定,因此,战略决策是属于主体分离活性劳动的部分,同样也应当为全周期作用要素。而拓展性决策是资本使用者依据资本所有者的意志和战略决策,进行有利于产品市场扩张的决策活动。例如,中超公司担负着将中超联赛顺利转化为商品,并促进联赛及其衍生产品能实现商品交换价值,最大化资本所有者收益的责任。因此,这种决策活动只在市场交换阶段产生作用。
最后,是技术性活性劳动。当前的职业足球已经从纯粹的体育竞技活动转变成为向市场化转轨的体育竞技娱乐节目,只有激发消费者的兴趣,促使他们更多的进行重复购买行为,才能实现增加经济收益的目的。所以,在职业足球联赛的“生产”阶段,制定竞争平衡性的俱乐部运营规则与赛制等有利于增强联赛观赏性、激烈性的创新方式是提升联赛这个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吸引更多消费者的基础。当联赛这个产品进入到“市场交换”阶段,衍生品的设计创新如转播媒体多元化、各种附属商品的研发等也是联赛收益扩增的重要源泉。因此,技术性活性劳动是全周期作用要素。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基础要素是中超联赛价值形成的前提,收益以价值转移的方式分配。活性要素是联赛扩增的主要源泉,这种要素对价值的贡献程度需要结合“生产—市场交换—价值形成”全周期的贡献才能定位。依据于此,本文在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实现路径的基础上构建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的作用周期模型(图5)。需要强调的是,C1和C2应当如何分配,也就是在中超联赛总收益当中,16个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的分配比例问题,是需要根据市场调研数据对过程性劳动和主体分离活性劳动在中超联赛当中的贡献进行测度分析才能确定。例如,中超联赛出现收视率下滑、关注度下降、品牌受损等情况时,可以从影响产品品质的劳动出发回溯到其对应的主体:是俱乐部自身出了问题?是赛制设定或传媒媒介出了问题?还是中超公司或中国足球协会的基本工作出了问题?进而决定应当缩减B1或C1或C2。
图5 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的作用周期示意图Figure 5.Cycle of Function of Economic Productive Factors in CSL
本文是“基于资本权力错配与重置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股权管办分离研究”的后续研究。当时所提出的中超联赛股权结构实质为委托代理人侵占和代行股东权“资本与权力错配”的结果,应当在界定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为准公共产品的前提下,将联赛的国有普通股转变为“优先股 +1股黄金股”的方式去重置资本与权力的观点是一种设想性的原则和思路,需要详细的方案对其进行丰富细化。基于经济性生产要素全周期价值贡献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收益分配机制构建研究正是在中超联赛股权结构“资本权力重置”的基础上,对确认产权主体、提出分配依据、构建机制模型等方面进行了论证。从生产要素的研究层面回答了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管办分离”之后中国足球协会、中超公司、俱乐部以及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利界限应当如何界定等具体问题。当然,本文中所提到的观点如依据主体分离活性劳动和过程性劳动的价值进行分配,与价值与剩余价值理论之间的区别联系是什么,决定各产权主体分配比例的贡献测度,也就是生产要素的价格应当如何计算等,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期为中国足球职业化进程的改革发展提供更为丰富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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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鹏在2014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讲话(全文)[EB/OL].Http://www.sports.cn/zt/2014juzhanghui/ywsd2013-12-24/2298026_3.html,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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