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喆 王文荣
摘 要:民商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商分立,一种是民商合一,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是當今民商立法的发展趋势,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民商法立法模式;民商分立;民商合一
民法与商法都是我国非常重要的法律,对人们的生活起着约束作用。关于民商法立法,大陆法系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模式。大陆法系形成从民商分立到民商合一的趋势。分立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拿破伦出台《法国商法典》为标志,代表了当时重商主义;合一以德日为代表,因为学者逐渐意识到商法不过是商品市场发展下而从民法独立出的部门法,本质上仍为民法。英美法系因是普通法系,无成文法,故并无民商之分。但依其判例及法件因为民商合一之趋。而我国属大陆法,法师德日,因现在并无一部《民法典》,故对民商合分,并不明确。但大部分学者主张合一。不管是从商法的发展趋势上还是从与世界接轨上,民商合一都民商立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在制定我国的民法典上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是基本法和补充基本法的关系。有人认为商法实际上从属于民法,是民法中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民法覆盖了几乎全部的商品经济活动,是无数类商品关系进行了抽象化而后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单独存在,这是家庭人想要收获财产的一种基本方式。相较而言,商法只是在某些具体领域中对商品关系进行了调整,是民法原则的一种具体化。所以说它们之间呈现的是一个是基本法,一个是对其进行补充的这样一种关系。
(二)民法与商法之间是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事单行法对于普通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法律上的一种需求,只要是对有关于商事的活法的民法典来说,就是属于一种特别法。在一些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或者主体进行规范的法律,都是商法的包涵体。当代的商法主要家,商法对于普通法的民法典来说,也是一种特别法。民法针对的是平等主体的法人与公民间、法人之间、公法。当一件法律事务中可在普通法中找到相关规定,也在特别法中民之间存在的人身关系或者是财产关系,其对这种关系做出明确的有所规定,那首选的法律依据应该是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尽管民商规定并且起着调整作用,任何一部发挥着这样的作用法律,都从属两法的争议正在继续,但是商法的地位也是多方认可的,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总而言之,商法就是一种特别法,它是民法的特殊体现,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它们之间都是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规范的法律。
二、民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把商法向民法化转变。这种模式主张把商法市委民法的一项特别法,依附于民法。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商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范围相对于民法来说是非常小的,商法所依据的事情是可以用民法进行解决的,所以商法可以被民法取代,没有必要再制定商法典。其二,把民法向商法转变。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商事活动在社会活动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商法的思想以及商事的法律制度几乎贯穿着全部的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所以应该用商法作为主要依据进行民商法的立法,把民法并入到商法之中,制定出民法依附于商法的法典。
(二)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的支持者认为民法应该有自己的民法典,商法也应该有自己的商法典,两者不应该混合在一起。这种立法模式有很多成功的例子,如西班牙、法国、巴西都有自己的商法典。
三、我国民商法立法模式的分析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重视商品经济,加强相应立法,却未在民法基本法中直接体现出商的含义与内容,为商品经济提供实际服务的民法得不到重视。笔者认为中国的民商立法模式应该改变,应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有两种方案:一是使民商合一为完整统一的《商法典》;二是使民商合一为一部统一完备的《民商法典》。制订一部统一的《商法典》,取消民法典,理论上会使民法在形式和内容方面与商品经济吻合,使之成为真正的商品经济法。但这种方案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不具备相应的条件而不可取。制定一部统一完备的《民商法典》则不是文字上的游戏,而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现实的社会条件和积极的社会意义。
一部统一完备的《民商法典》包括民商主体结构、民商权利体系、民商行为类型、民商责任制度、民商时效规划等。其基本体系结构可以是民商法通则、民商主体的人身权、民商主体的物权、民商主体的知识产权、民商主体静态权利的转移方式,主要是债与继承制度。这些形成民商法的基本内容,为民商法部门的基本法。此外,民商法的特别法为民商基本法的沿伸,即在《民商法典》中不便详细规定或者需另立单行法予以规范的法律,包括合伙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拍卖法、担保法等。
参考文献:
[1] 王保树:《商事通则: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法学研究》,2005第 l 期.
[2]石少侠:《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兼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 年第 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