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广东 潮州 52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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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大经济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进而环保税制体系的不完善日显突出。通过对潮州港经济区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噪声污染等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现状分析,指出对现行环保税费体系调整,体系内环境特别税的开征、现有一般税制的调整和收费制度的补充,是增强经济区生态环境系统功能的有力工具,从而实现经济区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
经济区;环保税费体系;潮州港;环境税;可持续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但同时能源挑战、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也日益凸显。环境危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最大隐患,生态环境保护也已经成为经济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与难点。以经济手段保护环境,手段之一便是建立和完善环保税费体系。环保税费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税收,具有筹集财政资金、调节经济和资源配置等功能。因此,运用财政手段既可以协调、稳定和发展经济区的经济,又可以充分发挥其合理配置资源、淘汰传统落后产业、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推动技术改造创新以及调整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关系的功能,为经济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做出贡献。构建一个促进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税费体系,将有利于我国经济区在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国外对环境税费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80年代后,环境税的研究从理论到实践全面展开。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瑞典、荷兰、芬兰等都已初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环保税费体系以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其环保税费体系内设计的税收大都遵循了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即庇古税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环境税收应由破坏和污染环境者负担。但是由于各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其环保税费体系也有不小的差异,在此不予展开。
国内学者对环境税费的研究稍晚,始于20世纪90年代,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由于我国尚未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多数研究集中在建议开征单独的环境税和对现有环境税种的改革上。其中,谭光荣和李廷首次提到了环保税费体系的概念,认为规范我国现行的环保税费体系就是要实行“费改税”,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并最终将其环保功能过渡到独立环境税的开征,开征环境税是调整环保税制体系的必然选择[1]。还有一些研究是从环境税费角度探索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如朱厚玉指出了中国环境税费政策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认为当前我国环境税费呈现“费为主、税为辅”的状况,缺少独立的环境税这一最直接的税收调控手段,进而提出在中国实施环境税费一体化政策的必要性,并提出环境税费从长远和总体来看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2]。截至目前的研究成果中,只有极少数学者从环境税角度探索经济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如王乔、伍红认为应该充分运用税收经济手段试点水污染环境税,以便矫正外部不经济、彰显环境正义,实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可持续发展[3];罗洁、胡婷婷建议以税收为手段,即开征新的环保税、改革现行税收种类,推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建设[4]。
笔者认为,我国环保税费体系的研究应进一步深化环境税费理论依据的研究以支撑具体经济政策,并把相关政策的制定置于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增强具体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还要结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实际,协调税费之间的关系。本文突破了环保税收制度和环保税收体系的局限,结合我国国情研究环保税费体系;突破了大多数基于环境治理方面促进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单一研究,而是研究基于环保税费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以促进经济区的可持续发展。
(一)环保税收制度
环保税收制度,指的是在税收体系中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关的各种税种、税目和税收调节措施。它既包括一般税种中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重其税收负担的措施,也包括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导致环境污染的主体征收的特别环境税。
1.一般税种。(1)资源税。目前我国资源税仅是一种级差资源税,其税目税额的设计未考虑资源开采对环境资源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制约了资源税环境保护功能的有效发挥。具体表现在:征税范围小,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资源,而水、森林、土地以及不可再生资源和濒危的可再生资源均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另外,计税依据不合理,一些资源征税标准比较低,容易造成经济区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发。例如由于资源税中专门针对海洋资源的征税项目只有海洋原油和天然气,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在发展海洋文化产业的过程中,对海洋资源缺乏保护意识,导致海洋资源过度开发和保护程度不足,造成了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严重制约了海洋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2)增值税。对于征税范围非常广泛的增值税来讲,存在着有利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条规定,如增值税低税率、增值税免税政策、即征即退政策和减半征收政策。这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废旧资源,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节能减排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增值税法中,对化肥、农药等产品实行低税率,是更多地考虑它们作为生产、生活的初级投入品和必需品,却忽视了它们对环境资源的负面影响。(3)消费税。消费税也起着一定的保护环境的作用。例如,根据小汽车排气量大小确定不同的税率,体现了政府鼓励生产和使用小排量汽车的政策导向,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自身行为促进节能减排;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课征消费税,以减少对森林资源的过度使用。但是目前我国的消费税仅限于烟酒、小汽车等14类产品,没有把经济区内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纳入征收范围,也没有对污染较为严重的大型车课税,税制要素的设计也没有充分考虑这些消费所增加的环境外部成本。(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税额式优惠和税基式优惠,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环保技术的发展。但是,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均为事后鼓励,而且缺乏与控制污染的技术研发相关的优惠政策支持。
此外,我国现行的小税种,如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也存在与环境相关的规定,为保护环境提供一定的经济刺激和资金,客观上也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
2.特别税种。现行的各大税种中虽然含有一些促进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但主要功能是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我国目前还没有直接针对环境保护的特别税种。
(二)排污收费制度
目前我国明确的基于环境保护的收费是对污染环境行为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该制度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征收体系,对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等四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排污收费已经成为我国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对我国经济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也做了一定的贡献。但是,排污收费制度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弊端。一是缺乏强制性,排污收费只是一种费的形式,还没有上升到税的层面,因此缺乏法律的强制执行力,行政部门征收阻力大,征收成本高且征收效率低。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扩大地方财政收入,制定了名目繁多的地方补充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不统一、规范,引起企业间不公平竞争。二是征收范围窄,征收标准低,目前排污费主要针对固定污染源征收,而一些流动污染源,如机动车尾气、船舶尾气污染,仍游离于排污费征收范围之外。三是征管效率低,排污费的征收主要集中在大企业。大量的小型企业和非企业污染主体,如潮州港经济区内存在众多的小化工厂、小造纸厂、小养殖户也是造成污染的重要成员,可对它们却由于涉及面广、监控难度大,缺乏有效的监管,而难以按照制度规定收齐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用。四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征收来的费用不能按照法定途径专项专用于环境保护,影响了环境污染的防治。
(三)生态环境补偿收费制度
我国的生态环境补偿费是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对其矿产、土地、旅游、自然资源、药用植物和电力等资源的开发行为征收补偿费,征收到的补偿费纳入生态环境整治基金,用于弥补生态破坏的损失。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环保税费体系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减轻环境污染、促进废旧物资的有效利用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该体系不够系统完善,税费主次颠倒,调节的范围和力度还比较小,对发展经济区生态经济的作用比较有限。首先,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针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的环境保护专门性税种,限制了税收对经济区环境污染、生态保护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地方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其次,一般税种中,税收优惠方式单一、受益面比较窄,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调控和引导是派生功能,欠缺对生态保护的充分考虑,不能对经济区生态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最后,排污收费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收费制度缺乏强制性,收取到的资金难以有效弥补生态环境破坏的治理成本。因此整个环保税费体系对经济区生态保护功能未能充分表现出来。例如在缺乏完善的环保税费体系约束下,作为国内最大的露天开采铜矿——位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德兴铜矿,近五十年来大量开采铜矿,在铜矿产量持续增长的同时,将大量工业废水排入乐安河,最终流入鄱阳湖。渐渐地乐安河里鱼没了,渔民上岸、渔业没落;土壤受污染,大量耕地无法被耕作、种植业受到影响;相关人群患癌症、重金属中毒病症和奇病怪症时有发生,经济区的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已经受到严重破坏。
(一)理论依据
1.负外部性内在化理论。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最早提出了外部性理论。所谓外部性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效应,但这种效应是存在于市场交易以外的。外部性根据产生效应不同可划分为外部经济(正外部性)和外部不经济(负外部性),环境污染就是产生负外部性的行为。1920年,马歇尔的学生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又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对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即环境成本,这导致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的差异。为克服这种负外部性,政府应进行干预,根据排放污染量对排污者征收相适应的税收,即庇古税,将排污者转嫁给社会的外部成本追回来,加进经济主体生产的产品总成本中,使负外部性“内在化”。当产品的边际成本加上税收大于边际收益时,经济主体就会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或改进环保技术以降低生产成本,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使污染的负外部性“内在化”的庇古税是针对排污者而不是受害者征税,现代的环境税收遵循了庇古税的原则。
2.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先是于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正式提出的。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已有几百个,涵盖范围较广,包括国际、区域、地方等层面。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则是指在确保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条件下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是建立在区域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和共同发展基础上的一种发展。该理论要求使用各种手段,包括税收手段来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运用税收手段不仅可以增强经济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补偿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成本,而且可以确保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共产品理论。美国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提出了公共产品理论。该理论定义了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特征。大气、水等环境资源由于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导致产权难以界定或界定成本很高,还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消费的非竞争性等特征,因此,在性质上属于公共产品。环境资源的公共产品特征使得人人都想“搭便车”,只想无偿使用而不想付费提供,或只利用而不付任何成本,结果必然导致环境质量的下降。因此,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合理配置公共产品是难以实现的,政府必须承担起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并向所有使用公共产品的人收取环境税收,以弥补环境保护改善资金的不足,达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根据环境公共产品理论,环境税收正是对污染环境公共产品的经济补偿。
4.双重红利理论。“双重红利”观点最初出现是在1967年塔洛克等人对水资源研究的命题中。1991年,皮尔斯正式提出环境税“双重红利”的术语。发展至今,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环境税的开征,不仅能够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而且能够利用其收入来降低现存税制对资本、劳动产生的扭曲作用,从而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增长等,还有利于降低超额税收负担目标的实现,即非环境目标[5]。根据“双重红利”理论,第一重红利是环境税可以抑制污染行为,从而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第二重红利是环境税通常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收入用来改善环境品质或者投入到改善环境品质之外的领域,产生非环境效益。
(二)环保税费体系的基本构想
在经济区建设过程中,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努力寻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税制建设的最佳结合点,最大地发挥环保税收政策的作用。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环保税费体系的改革方向是以税收制度为主、收费制度为辅。根据环境税收是对污染环境的公共产品的经济补偿这一原则,将原收费制度中用以提供纯公共产品的收费,以税收取而代之。逐步建立以独立的特别环境税为主体,环境一般税相协调,收费基金为补充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环境税费体系。
1.开征特别环境税。我国开征特别环境税可引领和推动绿色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并促进经济区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干预外部不经济,使负外部性“内在化”的庇古税是现代开征特别环境税的理论基础。而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经过了多年的实施和改革,“谁污染谁付费”这一经济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客观上为特别环境税的开征奠定了舆论基础。而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释放出资源环境税费改革的积极信号,有专家建议借鉴发达国家所采用的环境保护税收返还制度,这又为特别环境税的开征创造条件。
特别环境税制的设计应主要依据“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纳税人是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单位和自然人。在设计征税对象和具体税种时,应在现有排污费征管对象的基础上逐渐扩大范围,将各类污染环境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噪声超标等收费进行税收化改造。首先把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污染源作为课征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到间接的污染源上。可以设立以下几种特别环境税:一是水污染税,即对水体污染活动或行为的企业征收的一种税。可以根据企业废水排放量征收,按废水浓度设计累进定额税率,税负与废水浓度呈正相关。若废水排放量难以确定,则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或产量等相关指标进行测算。二是大气污染税,即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进行征税。我国已经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进行收费,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费改税”。大气污染税的征税对象可以增设二氧化碳污染物。由于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之一,因此要特别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征收办法是,对固定的大排放源,如火电厂等进行定期检测,根据检测数据计税;对小排放源,直接根据其所消耗燃料的含硫、含碳或其他污染物的数量计税。三是固体废物税,固体废物种类非常多,主要包括工业废弃物、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造成环境污染的包装物等。目前比较可行的是先对工业废弃物收费进行税收化改造。将工业固体废物按不同类别和对环境的不同影响设置不同税目,实行差别定额税率。四是噪声污染税,即对排污者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噪声污染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与超标的分贝数挂钩,可以先对建筑工地和民航、火车等交通工具等征收噪音污染税。
在特别环境税制中税目税率的制定过程中,要考虑到由于税收导致成本上涨,造成产品价格上涨的因素,考虑到企业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既避免一次性大幅度加税可能引起的变化,更要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对于特别环境税的征收不应一蹴而就,应结合我国目前生态环境现状,分阶段、有计划地进行。另外,征得的特别环境税收入应列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等,专款专用的效果将更加有利于税收政策生态保护功能的发挥。
2.“绿化”环境一般税。(1)资源税。首先,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要突破只对矿产品征税的限制,将土地、海洋、森林、动植物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其次,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对于非再生性、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的资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原矿等资源,应适当提高其税率,增强其对环境保护的功能;最后,合理设计计税依据,将按照销售量或自用量改为按照产量征税,实现真正意义的负外部性“内在化”本,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通过资源税改革,可以增强财政收入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的能力。(2)增值税。对于目前不断完善的增值税制,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应更多地考虑环保因素。如: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的规定;对于一些节能效益显著且因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企业生产新型环保材料、风力发电机组等新型能源设备、或用于农业、渔业、水产养殖业开发的设施设备,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政策。(3)消费税。消费税改革应建立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特别环境税基础上,对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首先,应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消费环节,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应税日常消费品扩展到一次性包装物、磷洗涤剂、汞镉电池等污染产品,将煤炭、焦炭和火电等能源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其次,适当扩大级差。对不同产品根据其能耗和碳排放程度设置差别税率(税额)。(4)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可对进行环保产品技术开发和生产的企业征收15%的低税率,以鼓励经济区内环保企业的建立;对企业为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服务而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或者企业从事生态农业、渔业、养殖业的项目收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优惠;进一步提高对企业节能设备的税前抵扣比例。
另外,可以考虑免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上述环境一般税的税收优惠手段和形式,除减税免税等直接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成本费用扣除等多种间接税收优惠形式,增强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此外,要从环保角度考虑,逐步取消现有的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补贴政策。
3.完善环保收费制度。环保收费制度应该作为特别环境税和各种环境一般税的补充。对于一些目前税制暂时还无法完善的污染项目,可以暂时以费的形式存在,如居民生活排放废水。因为污染成分和浓度基本相同,污染程度也不高,可以居民用水量为依据,由供水部门征收生活废水处理费;对于城市居民丢弃的各类垃圾如电池、废弃塑料制品等,由于范围非常广且在消费税征管难度大的,可由环卫部门征收垃圾处理费。
(一)潮州港经济区生态环境现状分析
潮州港经济区位于广东省最东端,是广东省沿海区域的重要港口,也是广东省距台湾最近的海港,现正积极融入海西经济区。潮州港经济区作为高雄、香港和厦门三大港口构成的“海上金三角”的中心,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海西经济区开发进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潮州港临港区域已初步形成了火电、石化、养殖等临港产业。另外,电子、陶瓷、海洋运输和水产品加工等工业也在发展中。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公司、潮州华丰石化项目、亚太通用码头等重大项目纷纷在潮州港经济区落成,潮州港经济快速发展。据统计,2012年潮州港临港工业产值达96.92亿元,占潮州市海洋经济总量的79%[6]。但是,近年来由于临海产业带的形成,交通网络、水土工程的建设和城镇化兴起等,近海海域生态环境已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1.污水。近年来,潮州港近岸海水环境质量总体水平呈恶化趋势。从陆源污染源看,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海洋。根据潮州市2008年近海排入海域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潮州港研究海域纳污范围内工业污染源向海域排放的废水总量为30.68万t/a,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人们的日常生活污水经黄冈河也排入研究海域。据统计,入海生活污水量约12万吨/天,主要污染物是动植物油、氨氮、阴离子洗涤剂、石油类、COD、BOD等物质[7]。从海上污染源看,潮州港海上主要存在海洋船舶和水产养殖两类污染源。海洋船舶污染方面,较大型海洋船舶一般都按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含油污水达标排放,总排油量不大;而沿海的小货船和渔船,含油污水直接排入海中,造成其占排油总量比例更大。水产养殖污染方面,养殖废水中常含有较高浓度的氮、磷和有机污染物质。潮州港水产养殖总面积约为7.5万亩,投放饵料约为2.5万吨,废水排放总量约3500万吨[6]。尤其柘林湾这一地区的养殖数量大大超过了环境容量,养殖布局不合理,人为的围海造成了纳潮量的减少,水流交换不畅,水体富营养化等问题。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与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2004年4月对潮州港水域进行的资源环境现状的调查与监测显示:该水域海水除石油类超标外,其余海水质量指数均达标,符合二类海水水质标准,而有些水域海水水质甚至符合国家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海域海水质量状况总体良好[8]。但是2011年的调查显示,潮州港附近海域的水温、pH、CODMn、石油类等水质指标下降到符合三类标准,更为严重的是按照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进行评价,海水中无机氮超标率为60%,活性磷酸盐超标率为73.3%[6]。
2.废气。潮州港的废气污染主要包括一般性粉尘和有害气体。一般性粉尘主要来自港内煤炭、矿石等在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生产、生活等设施使用燃料产生的烟尘。有害气体除了进出港的汽车及船舶等排放的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外,更主要的污染源是来自于逐渐发展的火电、石化等临港产业排出的有害气体。如潮州港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大唐电厂)排放的废气中污染物主要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根据2011-2013年潮州市环保局每月的现场监察记录显示,该公司二氧化硫浓度处于16.5-137.9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处于13.3-419.5毫克/立方米,烟尘浓度处于7.6-36.6毫克/立方米[9]。
3.固体废物。潮州港固体废弃物的污染源主要是:货物杂质、机修和维护产生的废品、油渣泥和废料等生产垃圾;食物残渣、废弃物等生活垃圾;船舶垃圾;工业垃圾。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位居潮州市首位的大唐电厂近5年来产生工业废物情况(见表1)。
可见,近5年来大唐电厂已建成的一二期项目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与发电量基本成正比。预计其三期项目投产使用后,发电量与工业固体废物数量也将持续增加。
4.噪声。潮州港噪声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是进出港口汽车、火车、船舶及港区锅炉、装卸机械作业、工业设备产生的噪声,以及正在进行的港区重大项目建设产生的噪声。港区及港区作业现场基本能遵守相关标准规定。
(二)环保税费体系的构建对潮州港经济区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面对潮州港经济区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生态系统修复的任务提上了议事日程,而环保税费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解决影响潮州港经济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环境污染问题上,正好可以发挥重大作用。
环保税费体系中设计的特别环境税的开征可以有效地解决潮州港经济区污染问题。通过对经济区内排放废水的企业征收水污染税,控制潮州港陆源污染源中的工业废水和海上污染源中的水产养殖废水;通过对经济区内排放废气的企业征收大气污染税,控制潮州港的有害气体,特别是火电、石化产业企业所排放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物的排放;通过对经济区内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征收固体废物税,控制工业废弃物;通过开征的噪声污染税,控制经济区内建筑工地和工厂作业的超标噪声。环保税费体系中设计的环境一般税中经过调整的资源税将征税范围拓宽到土地、海洋等资源。瓷土是潮州的优势矿产,海洋资源又是潮州港经济区健康发展的原动力,对这些资源保护的途径通过将其纳入资源税的范围,而避免单纯的行政手段等短期行为,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绿化改革后,不同的税收优惠将从各个方面间接地促进潮州港经济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环保税费体系中设计的环保收费制度作为税制的一种补充,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区内的生活废水的排放。
表1 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工业废物的种类[10]
环保税费体系的根本目标是强化税收在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中的功能,并通过加强环境政策与税费政策、税收政策与收费政策的协调配合,解决了区域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首先,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税收手段,可以使全社会认识到环境资源这一公共产品的稀缺性和有偿性,激励经济区内企业采用最优生产方式以减少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针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主体或行为课税,将使经济区内那些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税费负担增加。通过调节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纳税人将逐渐重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控制生产量,或者改变经营策略,改进生产技术,有效地治理污染。这样,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了,可以实现治污效率最大化,保护经济区的环境资源。在相关税种设计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利于环境经济区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生产经营活动,激励和引导纳税人保护环境。其次,通过环境税收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和区域产业结构,能够有效推动资源在不同行业之间的配置,引导人才、技术及自然资源从高污染产业向节能减排的新型产业流动,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在经济区内发展。最后,将特别环境税所筹集到的财政收入专项用于环境资源的改善,同时,通过补贴、扩大社会保障支出和减免相关税收等综合手段,实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实现对弱势群体环境利益的维护。由此可见,环保税费体系是实现潮州港经济区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众多区域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环保税费体系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重要政策手段,在经济区生态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因此,环保税费体系也能促使潮州港经济区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不误,并发挥潮州港经济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但是,构建环保税费体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特别环境税的开征也会受到各方面的阻力。因此在体系调整中,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深化,努力实现“双重红利”。
[1]谭光荣,李廷.环境税与环保税制体系的调整[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3):76-81.
[2]朱厚玉.我国环境税费的经济影响及改革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王乔,伍红.试点水污染环境税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可持续发展[J].当代财经,2011(12):22-29.
[4]罗洁,胡婷婷.以税收为手段推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建设[J].中国经贸导刊,2011(19):67.
[5]刘红梅,孙梦醒,等.环境税“双重红利”研究综述[J].税务研究,2007(7):82.
[6]市政府办公室.潮州海洋经济发展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EB/OL].http://www.chaozhou.gov.cn/qsdt/80586.jhtml, 2013-07-05.
[7]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潮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R].潮州,2011.
[8]潮州市港口管理局,潮州市交通局,等.潮州港总体规划[R].潮州,2010.
[9]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近三年来排污监测的有关情况[EB/OL].[2013-08-01].http://www.chaozhou.gov.cn/tzgg/81136jhtml.
[10]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08-2012年潮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公报整理[EB/OL].http://www. gdczepb.gov.cn/wryjg/wrfz/gfgb/.
从环保税费体系视角看经济区可持续发展
——以潮州港经济区为例
苏 彦,胡朝举
F810.422
A
1001-4225(2014)05-0022-07
2013-12-21
苏 彦(1980-),女,广东潮州人,留英经济学硕士,韩山师范学院讲师;
胡朝举(1968-),男,重庆人,韩山师范学院副教授。
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潮州港经济区经济生态协调发展研究”(2012-D-01)
佟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