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航行靠舵手安全生产靠法治

2014-10-10 06:28智贵清
祖国 2014年17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事故监管

智贵清

2014年8月2日上午7时37分许,江苏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截至2014年8月4日爆炸已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这家企业两个月前曾发生过一次燃烧事故。

“8·2”事故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汲取血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遏制此类事故再度发生。

中央高层一再强调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也越来越被摆在重要战略位置。但事实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未随之减少。

发展怎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

2014年“安全生产月”的最后一天——6月30日18时58分,大连中石油新大一线输油管被钻漏引发爆炸。这距离去年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的发生,刚刚过去半年。而据报,大连中石油近4年连续发生6起较大事故。此次发生事故的施工未经审批,属于未经允许的盲目施工。

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国家安监总局在去年11月起开展的全国管道安全整治过程中发现大大小小的问题上万个。可高度密集的排查,为何仍然没有挡住这起事故的发生?

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人祸

安全事故不是天灾而是人祸。既是人祸,当然是可以避免的。事实上,种种现象都表明,如果有关各监管方包括企业决策、管理、执行、操作各层级真正工作到位,每一个事故灾难日也会成为平常的一天。

8月4日,昆山“8·2”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指出这家台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十分严重,主要存在五大问题:一是企业厂房建设的设计有严重问题;二是企业生产工艺路线设计、布局有严重问题;三是通风除尘系统存在严重问题;四是车间内所有电器设备没有按照防爆要求配置;五是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不完善、不落实。

之所以中荣公司安全意识如此淡薄,是因为企业的逐利性导致安全投入降低甚至是无投入。目前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性质的企业,出现了“经济利益与安全冲突,安全让位”的怪现象。这是由于对企业管理者的考核基本上是以经济利益目标考核为主,忽视了安全方面的考核,同时企业领导者对安全抱有很强的侥幸心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采取扩大产能,降低成本的办法。而环境保护成本和安全投入成本就成了企业最不应该但又最先舍弃的部分。

尤其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对于安全投入的漠视导致了大量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得不到及时处理,小事故司空见惯,大事故屡见不鲜。据统计,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发生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约占整个企业发生总数的70% 以上。

诚然企业方存在种种严重问题,但有关监管方和法律惩处的“检查走过场、监管不到位、处罚讲情面、惩罚没力度”,是造成企业主无忧无患、无畏无惧的又一根本原因。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企业主认为即使本企业有一些中小事故的发生,只要不是“惊天动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监管部门和法律对企业主的监管和惩罚成本相比于安全投入成本来说根本就是不痛不痒,无足轻重。所以企业最基本的安全投入也就满足不了生产的需要,人祸就此埋下隐患。

昆山市中荣公司在两个月前就曾经发生过燃烧事故。事故发生后,监管部门之间,是否存在衔接和协作的问题?还有,明明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隐患,仅是通知整改,而没有下定决心,及时督查企业落实整改。那么,程序性工作做得再多再好,也可能只是流于形式,于事无补。

“是谁在走形式、走过场?工作不落实?”8月4日,杨栋梁在调查组全体会议上连续发问,“安监、劳动、卫生、商务等相关部门,为什么没有发现问题?”

杨栋梁要求,事故调查组要依法依规加快事故调查,严厉追究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及时公布调查报告,接受社会和媒体舆论监督。

避免安全事故要保证法律实施

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九龙治水”现象很常见。单个部门往往从以自身工作方便出发,对于违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完事,或是“以罚代管”,对企业的震慑力不够,安全隐患最终积攒成安全事故。昆山“8·2”爆炸事故实际上是敲响了警钟——在多部门综合管理的环境下,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理顺权责关系,做到权责明确,一旦出了问题,可追查到部门以及具体责任人,以此倒逼监管部门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明确规定:法律责任里面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都有明确的法律惩处条例。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执法问题,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实施当前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矛盾。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保证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大多数存在于法律实施领域,如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措施还不健全完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和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全面实施,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

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交换,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加强监管和监督是安全生产的关键

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是防范安全隐患的关键。无论是此前的大连中石油事件,还是此次昆山爆炸事件,监管的疲软无力、玩忽职守乃至徇私枉法,都有迹可循。很多时候,企业之所以明知故犯,正是松垮的监管给了其胆量,也麻痹了其安全意识。昆山爆炸案涉事企业已有多名负责人被警方控制,可监管者的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面对监管“行浮于事”的现实,或许可以让渎职罪更多地介入事故惩处中,打破追究监管责任时以行政处罚替代刑罚的惯例,才能倒逼监管硬起来,才能打破企业漠视安全的陋习。再者,面对监管人员少,而企业众多的现实情况,如何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实效,也需要进一步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在改革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的历史新阶段,如何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系改革能否顺利推进,更关系改革的成果能否巩固和持久。

将企业安全生产置于舆论监督的阳光之下。在思想意识形态多元化的态势下,党的新闻舆论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调整功能,对建设依法治国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新闻部门要以建设性的角度、以帮助的态度搞好舆论监督。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批判中的引导。促使生产企业对安全生产不漠视、不懈怠,时时小心,处处注意。正确的舆论监督也从侧面帮助企业主对自身的问题查遗补缺,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彻底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中共中央决定10月在北京召开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将重点研究依法治国。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和普及,事故的闸门将会一步步关闭,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指数将会一层层递增。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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