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秀丽
TPP和中韩FTA都是自由贸易协定的一种,但二者分属不同层级,类型和性质不同。TPP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中韩FTA是典型的市场驱动型双边FTA。从可获得的有关TPP谈判信息看,TPP将大幅降低货物贸易壁垒,促进投资自由化,增加非传统议题。这直接提升中韩FTA的开放水平和自由化程度,有可能使中韩FTA成为新型FTA的样板。因而,在全局和战略层面认识和推动中韩FTA,对双边和地区、乃至全球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TPP与中韩FTA的关系
缔结双边、多边贸易和投资协定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措施,总体上使参与国受益。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FTA①建设出现爆发式增长趋势,迄今正在运作的自由贸易区达217个。近几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及地区政治经济格局变化,自由贸易安排出现向“巨型地区”自由贸易协议发展的新趋势,其中包括引发全球关注的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等正在谈判中的超大型地区自贸协议。
上世纪90年代至今,FTA历经6次快速增长,均与全球贸易投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有关:(1)欧洲的快速扩张和美国加强区域内合作;(2)东亚地区加强不同范围和层级的区域合作;(3)APEC成员确定发展目标:建成亚太自贸区:FTAAP;(4)美国主导推动TPP,重返亚太;(5)东盟主动加强全面区域性贸易合作:RCEP,以及中韩、中日韩合作;(6)欧美主导推动的TTIP。
20世纪90年代中期,欧洲、北美、东盟纷纷掀起区域合作浪潮。亚洲金融危机后,东亚国家区域合作意愿增强,东盟主导推动的10+1、10+3成为东亚地区合作的两个主轴,建成亚太自贸区是推动亚太区域合作的长远目标。2010年,美国主导推动的TPP快速发展,在给东亚合作和亚太地区一体化注入动力之时,使亚太区域合作出现了亚洲路径(Asian track)和亚太路径(Trans-Pacific track)。
(一)TPP与中韩FTA均属自由贸易协定范畴
1、 WTO“例外条款”是TPP与FTA产生的理论基础
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②是区域贸易协定的主要依据。只有相关成员满足了第24条第5款条件,便可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1995年WTO取代GATT,其框架下的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关于“经济一体化”的规定,是GATT第24条的翻版,即在GATS下,各成员可通过劳务市场的区域性安排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组建涵盖服务贸易的区域贸易协定,在承认对方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方面可以给予更大优惠。这是WTO和FTA交互作用的法律基础。FTA的传统涵义是缔约方之间相互取消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但近些年,WTO多边贸易体制受阻和金融危机的双重影响,FTAs出现了新变化,其内容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还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美国推动的TPP/TTIP就是在突破传统FTA的地域限制,从货物贸易便利化,转向开放服务贸易,增加非传统议题设计等,试图为构建多边国际投资协定积累经验。
2、积极参与区域合作,寻找经济贸易增长和转型动力
美国从TPP12中获益匪浅。美国主导推动的TPP12如果建成,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比重为11.2%,GDP占世界的比重为38.2%,区内贸易达到41.6%。由东盟主导推动的10+6(RCEP),如果能够在2015年底如期建成,其区内贸易占比达44.2%,还高于TPP12推动的亚太合作效果。而以APEC为基础构建亚太自贸区的区内贸易收益最高,占65.7%。
东北亚FTA仍在推进中,且中韩FTA谈判有望年内完成。受地缘和市场驱动,东北亚的中日韩均从各自的FTA中获益(见表2)。目前,中日韩FTA谈判尚在进展中。中韩FTA第十二轮谈判已经于2014年7月在韩国举行。
中国加快了以周边地区为中心的自贸区建设。截止2013年12月,中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共12个。到2014年7月1日中冰FTA、中瑞FTA生效后,中国签署的12个自由贸易协议全部生效。另有7个处于谈判进程中,涉及38个国家和地区。另外,中国与印度、哥伦比亚、以色列等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自贸协议可行性研究。目前,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正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及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加快中韩FTA、中澳FTA、中国与海湾国家FTA、以及中国—东盟FTA“升级版”等谈判进程。实施自贸区战略极大带动了中国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发展。2012年,与10个贸易伙伴的贸易额达12238.57亿美元,占中国当年对外贸易总额的31.65%。
(二)TPP与中韩FTA分属不同层级的自由贸易协议
WTO与APEC进展缓慢,直接推动了TPP的产生。它是为推动亚太区域合作,应对全球化出现的新议题,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投资自由化,旨在建立亚太区域高标准的经济一体化协定,解决传统FTA没有涉及或其不能解决的问题,是全球化和区域化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演变历程为:WTO—APEC—TPP,是多边、跨区域、亚太层次的区域经济合作形态。
而中韩FTA是亚太区域中的次次区域合作,基本属于传统FTA范畴:即地缘相近,经贸联系密切,市场驱动型的双边FTA。中韩FTA与亚太区域的互动联系要通过东亚合作、东盟主导推动的RCEP实现。
1、TPP:亚太区域合作典范
金融危机以来,为搭上亚太经济发展快车并占据一体化主导地位,美国于2011年11月12—13日的APEC会议以及17—21日的东亚峰会上携TPP参加。TPP创立国家为新加坡、新西兰、文莱、智利(2005年);核心国家为美国(2008年决定加入谈判);积极跟进者为澳大利亚、秘鲁(2008年加入谈判),越南(2009加入谈判)、马来西亚(2010年加入谈判);加拿大、墨西哥(2012年参加谈判)、日本(2013年7月参加谈判)韩国(2013年表达加入意愿)。目前,参加谈判的TPP成员12个。
TPP确定的最终目标为亚太自贸区(FTAAP)。截止目前,TPP已在一些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如在TPP协议全文29个章节中,已达成协议超过2/3;在美国与越南等新兴市场国尖锐对立的竞争政策领域已接近达成一致:以3—5年过渡期为条件,废除国有企业优待政策。
2、中韩FTA:次区域合作典范
从图1看,中韩位于TPP和RCEP的交集区,中韩合作对推动东北亚、东亚、RCEP具有试金石的作用,对推动TPP的顺利进展也起到助力作用。中韩两国生产要素和产业结构互补性较强,建立自贸区将极大促进两国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以中韩FTA战略为突破口,使中韩FTA成为在东北亚地区互补性的国际分工结构中实现的第一个FTA,从这一角度说,将对未来东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提供经验和平台,为东北亚区域经济融合做出独特贡献。
二、TPP对中韩FTA的潜在影响
TPP谈判细节及其条款均未对外公布,为分析其对中韩FTA可能产生的影响带来了现实困难。据美国贸易代表迈克弗罗曼(MichaelFroman)在2014年7月底表示,TPP谈判已有很大进展,大部分议题已达成共识,但仍有知识产权、国有企业及环境保护等议题尚无定论,美总统奥巴马希望在2014年11月达成TPP草拟协议。TPP对中韩FTA的影响既有直接的,也有潜在的。一方面,提升中韩FTA的整体开放水平,使其成为新型FTA的一个样板,同时,也折射出未来区域自由贸易协议发展呈现高标准、广覆盖态势。
(一)TPP的最新发展趋势
据美国USTR网站显示,截止2014年7月,TPP已进行了25轮谈判。仅2013年一年就有7轮谈判(见表3③)。
(二)TPP对中韩FTA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韩国对外经济政策研究院的研究结果,“韩国如果加入TPP,今后10年实际有效GDP有望获得2.5%—2.6%的增长效果,反之最多减少0.19%”。尽管TPP对韩国的影响很小,但TPP对中韩FTA的影响,既有总体开放趋势的影响,也会在条款内容上产生影响,使中韩FTA不仅具有区域意义,更具有示范意义和战略意涵。
美国通过已生效的韩美FTA和正在推进的TPP加快重返亚太地区步伐。
从总体趋势看:将提升中韩FTA的开放水平和自由化程度,议题更加广泛。
从目前TPP谈判透露的信息看,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业开放等意图态度非常坚决。TPP强调区域内的规则一致性,促进经济良性竞争,鼓励中小企业利用TPP所提供的便利,对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提供足够支持,并注重贸易协定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重点关注环境保护等跨领域议题等。
具体而言,TPP的货物关税减让涉及所有商品(超过11000种),并致力于统成员国家的原产地规则;服务和投资领域也将覆盖所有的服务领域,并专门设计一个“例外列表”,允许个别发展中国家个别服务领域不在协议范围之内;而在政府采购领域,力争在充分考虑各国敏感领域的前提下,推动成员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最大化。与韩美FTA中将99.8%的商品列为零关税对象比较,中韩FTA中,两国已就90%的贸易项数、占进口额85%的贸易品项废除关税进行谈判,这不能不说是TPP对中韩FTA产生的影响。TPP还非常重视文化、科技、电子商务、通讯等目前绝大部分自由贸易协定未曾涉及的议题。预计中韩FTA谈判将涉及这些内容。
从条款内容看:中韩FTA:传统条款和非传统条款并存。
韩美FTA被视为美国缔结新兴FTA的样板。据谈判专家说:TPP有约90%与韩美自贸协定一致。可以预计,中韩FTA将与韩美FTA条款有更多关联性,并尽可能与TPP趋近,成为东北亚地区首个新型FTA。
1、在商品贸易领域,中韩FTA与其他FTA的差别不会太大
可能的差别是注意“原产地规则”中“本地增值率的测算方法”及其规定的比例。
关税减让是自由贸易协定的核心条款之一。亚太区绝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均将90%以上税目的货物的关税减免至零,远高于其对WTO的承诺水平。从降税时间表上看,自由贸易协定均设置了相应的降税时间表。对自身敏感产品(如农产品)适当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在韩美自由贸易谈判中,韩国最终迫使美国让步,将大米列入敏感产品范畴,没有归入自贸协议范围。
原产地规则基本一致。从既往经验看,在原产地规则上选择的本地增值率测算方法基本一致,且对大多数商品均以40%的本地增值率为确定原产地的标准。但韩美自贸协定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HS分类的商品给出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则分类标准,其技术含量和复杂程度要高于其他自由贸易协定;TPSEP也对加工贸易等特殊贸易形式和部分商品(如机电类产品)给出了自身特有的规定;而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仅针对个别商品给出了例外的判定方法和标准。中韩FTA中原产地规则是未来观察的重点。
预计中韩FTA在技术壁垒、贸易便利化、争端解决机制等其他领域的核心原则基本没有差别,保持和WTO原则、规则和相应的法律条文相一致,但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在某些具体细节上(如技术壁垒中的产品合格评定程序)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中韩FTA中是否会有相应的影子值得观察。
如何对待开城工业园区也是中韩FTA需要关注的。处理好了,有可能带动朝鲜加入到东北亚区域贸易自由化的行列,推动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增强区域内政治互信。
2、在服务贸易领域,中韩FTA可探讨混合式开放模式,着眼于规则的示范性
相比商品贸易,WTO在服务贸易方面的约束要更具差异性。不同国家加入WTO时对服务业开放的承诺存在很大差异,很多服务领域完全可以不承诺开放。除金融业、航空运输业、国家安全允许例外之外,中韩两国完全可以依据本国产业发展状况,逐步、有差异地推动市场准入,探讨混合式开放的新模式,为规则的示范性探索新路子。
3、中韩FTA将包括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环境等WTO约束力较弱、传统自贸协定尚未涉及的领域
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和TPSEP在知识产权、政府采购、投资等领域均制定了高于WTO标准的相应协议。如在知识产权领域,美韩自由贸易协定除要求遵循TRIPS协议外,还要求双方遵守包括《专利法条约》(2000)、《新加坡商标法条约》(2006)等近年来新签署的国际公约在内的多个国际公约。虽然TRIPS协议基本涵盖了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公约条约的全部内容,韩美两国也加入了绝大部分的国际公约组织,但在贸易协定中要求严格遵守这些公约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是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同时,协定在商标、地理标志、网络域名、专利、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等领域也做出了较TRIPS协议更为严格的规定,如限制数字产品在互联网上的共享传播、将版权的保护期限由50年提升到70年,两国不得在某种创新药物面市后五年内在境内销售其仿制药,等等。
我国正在申请加入GPA,且韩美自由贸易协定明确要求双方应遵循GPA的相应规则,TPSEP④虽然并未明确要遵守GPA,但要求对外国供应商采取非歧视性原则,同时也列出了四大成员国国内的政府部门清单,与GPA无原则性区别。尽管TPP文本并未对外公布,但有谈判专家认为,TPP与美韩FTA有约90%的相似性,中韩FTA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将在情理之中。
韩美自由贸易协定涉及了电子商务、金融、通讯、劳工、环境、国有企业等领域,开放程度明显广于TPSEP。劳工、环境目前仅在涉及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加以提及;从深度上看,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在这些领域的深度被视为近年来签署的自贸区协定的典范。对透明度、政府管理、非歧视性、加强合作、减少信息流动壁垒等多个具体问题均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美国选择东北亚地区的韩国缔结FTA,可以推测,中韩FTA的宽领域、高标准将是趋势。
4、中韩FTA中会存在一些特殊条款
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在绝大多数章节中,均在开篇就鲜明地提出非歧视性、透明性、准入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的“全面市场准入+例外条款”等原则,且专门加入了劳工和环境两大议题。美国所签订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如美国—巴西FTA、美国—智利FTA、美国—新加坡FTA等,也同样明显体现出这一特征。相当一部分条款明显涉及美国经济利益。如韩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纺织品条款、医药条款以及关税减让中的汽车补充条款等,均是美方在自贸协定谈判中维护本国优势产业利益和保护弱势产业的结果。据预测,韩方将把签署FTA后会受较大影响的农畜水产品作为超敏感品目,而中国则会把多种制造业产品包含在超敏感品目中。
三、战略对策
在新形势下,推动中韩自贸区谈判需要双方有大局意识,战略思维:体现在三个方面:
建一个机制:中韩双方应着眼于建立一个透明、开放的,将行政许可前置的透明的合作机制,为企业双向投资提供可预期的环境;
定一个目标:中韩应着眼于共筑区域的共同利益为目标,以中韩FTA为载体,充分顾及到地区内国家利益,符合东亚文化氛围、增加情感共鸣,构建政治互信、经贸融合、安全稳定的地区合作利益。
成一个大事:中韩应着眼于完成东北亚“规则示范区”的战略任务,通过中韩FTA携手推动TPP,使中韩美能够成为建设性塑造东亚、亚太地区政治经济格局的重要力量。
中方需要改进的方面:
(一)在中韩FTA中多让渡经济利益,实现战略利益共享
韩国是东亚及亚太区域经济合作的轴心国,在当前RCEP进展缓慢,中日韩受到影响的背景下,加快中韩自贸区建设对双方经济、政治及东亚地区安全极为有利,从大局出发,推进两国的经济合作。
(二)提升CAFTA质量,使之向TPP靠拢
一是继续支持10+3开展金融、农业、环保等领域合作。二是推动EAFTA,发挥中韩在推动东亚合作中的独特作用。三是支持东盟主导推动的RCEP能够在2015年底如期建成。
(三)尽早建立推动我国参与国际区域合作谈判的常设机构,提高决策力和效率
目前,我国还没有设立一个推动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谈判的常设机构,谈判人员有限,精力和能力不足以支撑日益繁重的国际谈判,应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适应国际谈判的新形势。
(四)加快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为商签新型FTA创造条件
韩美FTA被视为TPP的参考模板,也是中韩FTA的标杆。在韩美FTA中加入了劳工和环境两大议题。我国应加强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探索负面清单和设立时国民待遇的外资管理方式,逐步提升区域合作的水平和质量。
韩国需要改进的方面:
(一)宜降低对其敏感领域的保护程度
在工业产品领域,中国处于劣势地位。韩国对于敏感领域保持一个最高达10年的取消关税过渡期。而韩美FTA协定规定协议生效后3年内消除工业品关税的94.6%。因此,韩国应在其敏感部门进行阶段性让步,以强化两国间经济联系,提高产业竞争力,增加消费者福利。在农产品领域,目前为止,在韩国与其他国家的FTA协商中,大米都是排除在外的,那么,在中韩FTA谈判中,韩国是否可在自产量小的农产品方面做出让步值得探讨。
(二)服务贸易领域宜探索采取混合式清单模式
鉴于中韩两国都有各自的敏感部门,一揽子解决的方式更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发展。韩国与东盟、和欧盟的FTA采取正面清单方式,而与智利、新加坡、秘鲁和美国的FTA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建议中韩FTA探索混合式清单方式,毕竟中国服务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产业竞争力十分有限。从两国发展阶段出发,着眼于建设“规则示范区”的战略目标,考虑探索混合式清单管理外资,兼顾开放与保护。
(三)减少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是中韩FTA又一个敏感话题。韩国对中国非关税壁垒突出表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和进口检疫和卫生标准方面。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韩国政府对大量产品制定了复杂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给产品进口设置极大障碍。在进口检疫和卫生标准方面,韩国对中国农产品检疫程序繁杂、卫生标准苛刻,设定100多个检验项目,还任意提高检验标准和范围。
总之,中韩FTA的缔结将是一个相互妥协的过程。只要双方坚持合作共赢、合作多赢的理念,将经济合作转化为区域合作的基础和动力,中韩FTA必将为地区及亚太区域合作做出积极的更大的贡献。
注:
①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即为两个或多个国家(经济体),通过签订有关协议,彼此开放市场,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区内,放宽市场准入,使成员国间的贸易、投资更加自由化,而对区外成员保留关税或采取其他贸易壁垒。
②该条第5款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阻止在缔约方领土之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阻止通过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所必须的协定”,条件是参加方对非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实施的关税和其它贸易法规,总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形成此种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前的水平。
③表5只列出4次。
④TPP前身:即P4。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经所)
3、中韩FTA将包括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环境等WTO约束力较弱、传统自贸协定尚未涉及的领域
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和TPSEP在知识产权、政府采购、投资等领域均制定了高于WTO标准的相应协议。如在知识产权领域,美韩自由贸易协定除要求遵循TRIPS协议外,还要求双方遵守包括《专利法条约》(2000)、《新加坡商标法条约》(2006)等近年来新签署的国际公约在内的多个国际公约。虽然TRIPS协议基本涵盖了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公约条约的全部内容,韩美两国也加入了绝大部分的国际公约组织,但在贸易协定中要求严格遵守这些公约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是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同时,协定在商标、地理标志、网络域名、专利、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等领域也做出了较TRIPS协议更为严格的规定,如限制数字产品在互联网上的共享传播、将版权的保护期限由50年提升到70年,两国不得在某种创新药物面市后五年内在境内销售其仿制药,等等。
我国正在申请加入GPA,且韩美自由贸易协定明确要求双方应遵循GPA的相应规则,TPSEP④虽然并未明确要遵守GPA,但要求对外国供应商采取非歧视性原则,同时也列出了四大成员国国内的政府部门清单,与GPA无原则性区别。尽管TPP文本并未对外公布,但有谈判专家认为,TPP与美韩FTA有约90%的相似性,中韩FTA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将在情理之中。
韩美自由贸易协定涉及了电子商务、金融、通讯、劳工、环境、国有企业等领域,开放程度明显广于TPSEP。劳工、环境目前仅在涉及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加以提及;从深度上看,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在这些领域的深度被视为近年来签署的自贸区协定的典范。对透明度、政府管理、非歧视性、加强合作、减少信息流动壁垒等多个具体问题均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美国选择东北亚地区的韩国缔结FTA,可以推测,中韩FTA的宽领域、高标准将是趋势。
4、中韩FTA中会存在一些特殊条款
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在绝大多数章节中,均在开篇就鲜明地提出非歧视性、透明性、准入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的“全面市场准入+例外条款”等原则,且专门加入了劳工和环境两大议题。美国所签订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如美国—巴西FTA、美国—智利FTA、美国—新加坡FTA等,也同样明显体现出这一特征。相当一部分条款明显涉及美国经济利益。如韩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纺织品条款、医药条款以及关税减让中的汽车补充条款等,均是美方在自贸协定谈判中维护本国优势产业利益和保护弱势产业的结果。据预测,韩方将把签署FTA后会受较大影响的农畜水产品作为超敏感品目,而中国则会把多种制造业产品包含在超敏感品目中。
三、战略对策
在新形势下,推动中韩自贸区谈判需要双方有大局意识,战略思维:体现在三个方面:
建一个机制:中韩双方应着眼于建立一个透明、开放的,将行政许可前置的透明的合作机制,为企业双向投资提供可预期的环境;
定一个目标:中韩应着眼于共筑区域的共同利益为目标,以中韩FTA为载体,充分顾及到地区内国家利益,符合东亚文化氛围、增加情感共鸣,构建政治互信、经贸融合、安全稳定的地区合作利益。
成一个大事:中韩应着眼于完成东北亚“规则示范区”的战略任务,通过中韩FTA携手推动TPP,使中韩美能够成为建设性塑造东亚、亚太地区政治经济格局的重要力量。
中方需要改进的方面:
(一)在中韩FTA中多让渡经济利益,实现战略利益共享
韩国是东亚及亚太区域经济合作的轴心国,在当前RCEP进展缓慢,中日韩受到影响的背景下,加快中韩自贸区建设对双方经济、政治及东亚地区安全极为有利,从大局出发,推进两国的经济合作。
(二)提升CAFTA质量,使之向TPP靠拢
一是继续支持10+3开展金融、农业、环保等领域合作。二是推动EAFTA,发挥中韩在推动东亚合作中的独特作用。三是支持东盟主导推动的RCEP能够在2015年底如期建成。
(三)尽早建立推动我国参与国际区域合作谈判的常设机构,提高决策力和效率
目前,我国还没有设立一个推动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谈判的常设机构,谈判人员有限,精力和能力不足以支撑日益繁重的国际谈判,应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适应国际谈判的新形势。
(四)加快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为商签新型FTA创造条件
韩美FTA被视为TPP的参考模板,也是中韩FTA的标杆。在韩美FTA中加入了劳工和环境两大议题。我国应加强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探索负面清单和设立时国民待遇的外资管理方式,逐步提升区域合作的水平和质量。
韩国需要改进的方面:
(一)宜降低对其敏感领域的保护程度
在工业产品领域,中国处于劣势地位。韩国对于敏感领域保持一个最高达10年的取消关税过渡期。而韩美FTA协定规定协议生效后3年内消除工业品关税的94.6%。因此,韩国应在其敏感部门进行阶段性让步,以强化两国间经济联系,提高产业竞争力,增加消费者福利。在农产品领域,目前为止,在韩国与其他国家的FTA协商中,大米都是排除在外的,那么,在中韩FTA谈判中,韩国是否可在自产量小的农产品方面做出让步值得探讨。
(二)服务贸易领域宜探索采取混合式清单模式
鉴于中韩两国都有各自的敏感部门,一揽子解决的方式更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发展。韩国与东盟、和欧盟的FTA采取正面清单方式,而与智利、新加坡、秘鲁和美国的FTA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建议中韩FTA探索混合式清单方式,毕竟中国服务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产业竞争力十分有限。从两国发展阶段出发,着眼于建设“规则示范区”的战略目标,考虑探索混合式清单管理外资,兼顾开放与保护。
(三)减少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是中韩FTA又一个敏感话题。韩国对中国非关税壁垒突出表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和进口检疫和卫生标准方面。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韩国政府对大量产品制定了复杂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给产品进口设置极大障碍。在进口检疫和卫生标准方面,韩国对中国农产品检疫程序繁杂、卫生标准苛刻,设定100多个检验项目,还任意提高检验标准和范围。
总之,中韩FTA的缔结将是一个相互妥协的过程。只要双方坚持合作共赢、合作多赢的理念,将经济合作转化为区域合作的基础和动力,中韩FTA必将为地区及亚太区域合作做出积极的更大的贡献。
注:
①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即为两个或多个国家(经济体),通过签订有关协议,彼此开放市场,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区内,放宽市场准入,使成员国间的贸易、投资更加自由化,而对区外成员保留关税或采取其他贸易壁垒。
②该条第5款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阻止在缔约方领土之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阻止通过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所必须的协定”,条件是参加方对非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实施的关税和其它贸易法规,总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形成此种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前的水平。
③表5只列出4次。
④TPP前身:即P4。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经所)
3、中韩FTA将包括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环境等WTO约束力较弱、传统自贸协定尚未涉及的领域
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和TPSEP在知识产权、政府采购、投资等领域均制定了高于WTO标准的相应协议。如在知识产权领域,美韩自由贸易协定除要求遵循TRIPS协议外,还要求双方遵守包括《专利法条约》(2000)、《新加坡商标法条约》(2006)等近年来新签署的国际公约在内的多个国际公约。虽然TRIPS协议基本涵盖了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公约条约的全部内容,韩美两国也加入了绝大部分的国际公约组织,但在贸易协定中要求严格遵守这些公约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是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同时,协定在商标、地理标志、网络域名、专利、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等领域也做出了较TRIPS协议更为严格的规定,如限制数字产品在互联网上的共享传播、将版权的保护期限由50年提升到70年,两国不得在某种创新药物面市后五年内在境内销售其仿制药,等等。
我国正在申请加入GPA,且韩美自由贸易协定明确要求双方应遵循GPA的相应规则,TPSEP④虽然并未明确要遵守GPA,但要求对外国供应商采取非歧视性原则,同时也列出了四大成员国国内的政府部门清单,与GPA无原则性区别。尽管TPP文本并未对外公布,但有谈判专家认为,TPP与美韩FTA有约90%的相似性,中韩FTA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将在情理之中。
韩美自由贸易协定涉及了电子商务、金融、通讯、劳工、环境、国有企业等领域,开放程度明显广于TPSEP。劳工、环境目前仅在涉及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加以提及;从深度上看,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在这些领域的深度被视为近年来签署的自贸区协定的典范。对透明度、政府管理、非歧视性、加强合作、减少信息流动壁垒等多个具体问题均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美国选择东北亚地区的韩国缔结FTA,可以推测,中韩FTA的宽领域、高标准将是趋势。
4、中韩FTA中会存在一些特殊条款
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在绝大多数章节中,均在开篇就鲜明地提出非歧视性、透明性、准入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的“全面市场准入+例外条款”等原则,且专门加入了劳工和环境两大议题。美国所签订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如美国—巴西FTA、美国—智利FTA、美国—新加坡FTA等,也同样明显体现出这一特征。相当一部分条款明显涉及美国经济利益。如韩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纺织品条款、医药条款以及关税减让中的汽车补充条款等,均是美方在自贸协定谈判中维护本国优势产业利益和保护弱势产业的结果。据预测,韩方将把签署FTA后会受较大影响的农畜水产品作为超敏感品目,而中国则会把多种制造业产品包含在超敏感品目中。
三、战略对策
在新形势下,推动中韩自贸区谈判需要双方有大局意识,战略思维:体现在三个方面:
建一个机制:中韩双方应着眼于建立一个透明、开放的,将行政许可前置的透明的合作机制,为企业双向投资提供可预期的环境;
定一个目标:中韩应着眼于共筑区域的共同利益为目标,以中韩FTA为载体,充分顾及到地区内国家利益,符合东亚文化氛围、增加情感共鸣,构建政治互信、经贸融合、安全稳定的地区合作利益。
成一个大事:中韩应着眼于完成东北亚“规则示范区”的战略任务,通过中韩FTA携手推动TPP,使中韩美能够成为建设性塑造东亚、亚太地区政治经济格局的重要力量。
中方需要改进的方面:
(一)在中韩FTA中多让渡经济利益,实现战略利益共享
韩国是东亚及亚太区域经济合作的轴心国,在当前RCEP进展缓慢,中日韩受到影响的背景下,加快中韩自贸区建设对双方经济、政治及东亚地区安全极为有利,从大局出发,推进两国的经济合作。
(二)提升CAFTA质量,使之向TPP靠拢
一是继续支持10+3开展金融、农业、环保等领域合作。二是推动EAFTA,发挥中韩在推动东亚合作中的独特作用。三是支持东盟主导推动的RCEP能够在2015年底如期建成。
(三)尽早建立推动我国参与国际区域合作谈判的常设机构,提高决策力和效率
目前,我国还没有设立一个推动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谈判的常设机构,谈判人员有限,精力和能力不足以支撑日益繁重的国际谈判,应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适应国际谈判的新形势。
(四)加快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为商签新型FTA创造条件
韩美FTA被视为TPP的参考模板,也是中韩FTA的标杆。在韩美FTA中加入了劳工和环境两大议题。我国应加强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探索负面清单和设立时国民待遇的外资管理方式,逐步提升区域合作的水平和质量。
韩国需要改进的方面:
(一)宜降低对其敏感领域的保护程度
在工业产品领域,中国处于劣势地位。韩国对于敏感领域保持一个最高达10年的取消关税过渡期。而韩美FTA协定规定协议生效后3年内消除工业品关税的94.6%。因此,韩国应在其敏感部门进行阶段性让步,以强化两国间经济联系,提高产业竞争力,增加消费者福利。在农产品领域,目前为止,在韩国与其他国家的FTA协商中,大米都是排除在外的,那么,在中韩FTA谈判中,韩国是否可在自产量小的农产品方面做出让步值得探讨。
(二)服务贸易领域宜探索采取混合式清单模式
鉴于中韩两国都有各自的敏感部门,一揽子解决的方式更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发展。韩国与东盟、和欧盟的FTA采取正面清单方式,而与智利、新加坡、秘鲁和美国的FTA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建议中韩FTA探索混合式清单方式,毕竟中国服务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产业竞争力十分有限。从两国发展阶段出发,着眼于建设“规则示范区”的战略目标,考虑探索混合式清单管理外资,兼顾开放与保护。
(三)减少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是中韩FTA又一个敏感话题。韩国对中国非关税壁垒突出表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和进口检疫和卫生标准方面。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韩国政府对大量产品制定了复杂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给产品进口设置极大障碍。在进口检疫和卫生标准方面,韩国对中国农产品检疫程序繁杂、卫生标准苛刻,设定100多个检验项目,还任意提高检验标准和范围。
总之,中韩FTA的缔结将是一个相互妥协的过程。只要双方坚持合作共赢、合作多赢的理念,将经济合作转化为区域合作的基础和动力,中韩FTA必将为地区及亚太区域合作做出积极的更大的贡献。
注:
①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即为两个或多个国家(经济体),通过签订有关协议,彼此开放市场,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区内,放宽市场准入,使成员国间的贸易、投资更加自由化,而对区外成员保留关税或采取其他贸易壁垒。
②该条第5款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阻止在缔约方领土之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阻止通过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所必须的协定”,条件是参加方对非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实施的关税和其它贸易法规,总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形成此种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前的水平。
③表5只列出4次。
④TPP前身:即P4。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