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结算中心特约专栏】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决定》明确,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决定》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31日。《征求意见稿》包括七个章节,在审计准则的总体框架下,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的思路,涵盖初步业务活动、计划审计工作、开展风险评估、了解内部控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和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并突出高校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性,明确工作要求,这为注册会计师开展这一审计工作提供了详细指导。
2014年4月份和6月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分别发布了《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对宏观套期运用组合重估法(讨论稿)》和《投资性主体:应用合并豁免(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可对上述两个讨论稿中所列问题提出意见。财政部会计司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代表财政部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中国的意见。同时,财政部也鼓励以单位名义直接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财政部表示,反馈意见不限于讨论稿中所提问题,但要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最好能有举例支持。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正通过会计准则咨询论坛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通用会计原则进行趋同。该趋同已在很多问题上取得了进展,如非控制股权、合并财务报表、有利于其他实体的披露和公允价值计量等,但双方在租赁会计和金融工具这两项趋同项目上很难进行趋同。不过,全球会计行业仍有理由表示乐观,很多国家采纳IFRS这个事实意味着IFRS事实上已经成为全球会计准则和统一的商业语言。
最近,非营利组织——可持续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发布了临时可持续性准则,主要针对不可再生资源领域内的行业,如石油、天然气及采矿业等。这些临时性准则旨在解决环境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其中很可能包含该领域八类行业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这八类行业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勘探与生产;石油和天然气——中游产业;石油和天然气——炼油与销售;石油和天然气——服务;煤炭业务;钢铁生产;金属与采矿及建筑材料。所涉及的问题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量、空气质量、社区关系、健康、安全和应急管理。
最近,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细化和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等内容。《细则》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最近,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工作组提出了包括新使命宣言与一套含有12条核心原则在内的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意在围绕内部审计师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等问题对原有框架进行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的12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核心原则是:坚持不妥协原则;树立重承诺、守信用的原则;树立权责分明的意识;学会用战略眼光看待企业目标与审计目标的“异同”;树立有效解决重大风险问题的信心;恪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树立效率与效用的原则;养成为公司治理出谋划策的习惯;培养自己洞见事务本质的能力;养成求变求新的习惯。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发布了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根据《公告》,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公告》明确,凡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三类新能源汽车均可免征购置税,但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此外,免征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续驶里程、综合燃料消耗等方面的标准,并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公告》明确,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参股外国企业信息和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开展税务检查时,可视情况要求居民企业限期报告与其境外所得相关的必要信息。未按规定报告的将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纳税人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延期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鉴于营改增持续推进,需要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的混业经营户不断增多,纳税人开票时既要购买金税盘又要购买税控盘,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4年9月起,将两种盘打通使用,纳税人任选其一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种发票,不仅方便了纳税人操作,降低了办税成本,还为下一步营改增扩大到生活类服务业创造了条件。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 《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通知》明确,从9月1日起,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为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由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8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新的价格管理办法,将有条件地免收个人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养老金异地取款手续费,个人转账汇款的手续费也将下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共对13项业务实行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针对此前备受争议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办法》规定,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包括信用卡客户),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银行要根据客户的申请,为他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同时,根据《办法》,离退休人员个人基本养老金账户每个月的前两笔且每笔不超过2 500块钱的部分会免收本行异地取现的手续费。
最近,央行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一是优化再贴现支持对象。优先支持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二是促进扩大“三农”、小微企业融资。对涉农票据和小微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以及中小金融机构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三是提高再贴现额度使用效率。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按照涉农和小微企业票据的分布情况,优化再贴现额度的地区结构。四是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票据的贴现利率应低于该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平均利率,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五是加强对再贴现投向的监测考核。
最近,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本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关系投资创业创新就业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约30项,占2/3,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等。涉及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约10项,涉及企业资质的约5项,取消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涉及国际商务、质量、税务、资产评估、土地登记、矿业权评估、品牌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同时,国务院决定取消各地区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
最近,香港商界会计师协会宣布成立。内地市场无疑已成为香港商界会计师的关注焦点,了解国家政策、税制及法规将有助会员把握内地经济腾飞的机遇。因此,该协会创会宗旨中尤为重要的一点是搭建沟通桥梁,促进香港与内地商界会计师和企业管理层的交流,产生协同效应。
最近,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此次修改主要删除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从业资质资格认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审批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下放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取消审批项目方面,通过修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船舶登记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13 部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取消了“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等23 项审批项目。在下放审批项目方面,通过修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8 部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下放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等7 项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