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慧
摘 要:价值观贯穿于思想品德之思想、品德、政治观和法律观之中,思想品德的价值观结构决定了它对个体外部行为具有价值取向作用。价值取向的功利性决定了思想品德价值取向功能的定向作用、驱动作用和规范作用,三者共同作用于价值取向实现的过程。价值取向功能的实现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服从阶级统治,安身生产劳动;一个是参与博弈,投身交往实践。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形式阶级社会稳定运行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思想品德;价值取向;社会秩序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4-0183-03
功能是系统与特定的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即功能是表征系统与环境相互关系的范畴。思想品德的功能是个体思想品德对于个体外部环境的作用。思想品德的价值观结构决定了它对个体外部行为具有价值取向作用。从事实到价值,从“是”到“应是”,这是一个方向问题,也即价值的核心问题,正是价值观的方向性决定了思想品德的价值取向功能。
一、价值取向的功利性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满足的效用关系,主体只有在对客体占有或独自享用该客体时,价值关系才生成,故价值取向有功利性。在中西历史上,这种功利思想都有渊源。中国古代较早功利思想者是墨子,他把庶民的利益看作评价事物功效的标准,并提出了交利论。除此之外,先秦还有法家的自利论思想。儒家董仲舒反而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观点,使功利思想沉寂千余年。宋代功利思想重新抬头,王安石公开宣扬“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叶适、陈亮对儒家传统讳言功利的观点进行有力批判,陈亮指出:“学者们只知道读经书、试科举,不懂事功、不晓形势,一旦出现艰难变故,士大夫们胸无点策,只会空发议论,必然无济于事”[1];明清时期的李贽、黄宗羲、顾炎武、唐甄等人也倡导功利思想。西方的功利思想可追溯至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就曾认为,人最好是能够在一种尽可能愉快的状态中生活;后来伊壁鸠鲁更明确指出,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到18世纪,功利主义开始出现,当时英国社会针对贵族保守势力的斗争是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斗争,边沁、密尔创立了古典功利主义,随资本主义的发展,功利主义经历繁荣和鼎盛时期。与边沁的效果论功利主义不同,密尔是规则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思想的价值就在于它在终极价值选择依据问题上,主张人类活动最终都应当反向自身,应以人类自身的幸福作为一切价值选择的根据,它的合理性根据就是人类自身存在的根本利益。在现代全球市场经济体制下,功利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那么什么是价值取向的功利性呢?本文认为,它是个体在生产交换过程中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参与社会竞争、谋取现实利益的一种行为性质,这种功利性原则与占有式生存方式是一致的。弗洛姆将人的基本生存方式分为两种,重占有的生存方式和重生存的生存方式。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和大众传播媒介不断丰富的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生存方式是占有式的,当然,这种以无限度的消费为宗旨的、指向一切存在物的占有是消极的。但价值取向的功利性则是要肯定的,功利主义是极端化思想,但功利性则是恰当的。马克思就曾说过:“功利论至少有一个优点,即表现了社会的一切现有关系和经济基础间的联系”[2]。功利性价值观念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主导,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功利性则值得提倡。毛泽东曾经说过:“唯物主义并不一般地反对功利主义,但反对封建阶级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反对那种口头上的反对功利主义,实际上抱着最自私、最短视的功利主义的伪善者”[3]。从价值哲学上来说,价值属于主客体关系范畴,价值哲学的论域是从认识论中衍生的,无论主体还是客体,二者都是实体,价值哲学中的人是实体化存在的人,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就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关系。近年来,研究者也试图从生存论上深化价值哲学,为价值论突围,但一旦突出了主客体范围,也就不是价值关系了,进入意义领域。这就是价值和价值论的局限性,无论怎么划分价值客体,但客体毕竟还是客体,它不可能摆脱实体化困境。主体是实体,客体也是实体,两个实体彼此外在,主体对客体的关系就只能是占有和征服,这就是价值取向的功利性,尽管有局限性,但也有合理性,它是人的主客二分式存在结构的必然。
二、价值取向功能的具体表现
人们进行的各种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活动,就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价值理想。“实践的第一个内在动力是人的需要,第一个外在指向就形成价值取向”[4]。价值取向的形成与价值取向的实现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价值取向的形成依赖于实现价值取向的手段;另一方面,实现价值取向的手段又与价值取向相适应。也就是说人的价值取向一旦形成就需要借用一定手段使之实现,达到改造社会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的终点即价值目标的实现。在这个实现价值取向的过程中,其功能得以表现。其一,价值取向具有定向功能。这个定向功能是由价值取向的方向性所决定的,由于方向性在社会实践中形成,这是与整个社会的价值理想一致的。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价值主体就会在社会制约和教育影响下修正之。价值取向一旦确定也就决定了路径选择,但这个路径的直与曲要待当时的历史条件而定。青年毛泽东确立了抱国志愿之后,便从湖南一师走出到北京大学找李大钊寻求马列主义,在这种情况下他并没有选择读书、教书的治学道路,而是基于当时战乱状态,一介书生毅然走上创建政党、组建军队、投笔从戎的道路,这个道路的选择就是由其立志报国这一价值取向决定的。毛泽东在价值目标的引导下,选择具体路径一步步逼近这个目标。路径确立以后,在趋近目标的过程中还要调整行动的节奏、分清轻重缓急,这一点还是毛泽东给我们做出了表率。面对日本的侵略,当毛泽东确立了打倒日本帝国主义、解放全中国这一价值目标后,在这一目标的牵引下,他便制定了持久战的重大战略,不求速战、不甘失败,而是把抗日战争分成战略防御、战略相持、战略反攻三个阶段,准确判断每个阶段的战略重点和步骤,不急躁冒进,也不拖沓不前,而是有快有慢、节奏分明,最终迎来了中国抗战的胜利。价值定向还能起到排除干扰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的推翻资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宏大价值目标确立以后,一生都在为这个目标而努力,同各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做斗争。从蒲鲁东、巴枯宁到拉萨尔,马克思·恩格斯、排除了一个又一个的外部干扰,捍卫了自己学说的纯洁性,同时围绕价值目标也对自己的学说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正,使理论路径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其次,价值取向具有驱动作用,这个驱动即是意志的驱动,因为意志与价值有一致的品质,二者都是价值哲学的对象。价值哲学一词本身就是由法国哲学家拉皮埃(1869-1927)在《意志的逻辑》中最早提出。“意志的哲学品质就是人对于自身行为价值关系的一种主观反映,意志与行为的价值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意志活动所反映的对象是主体自身行为的价值关系”。意志对价值取向的驱动作用在中国古代就有明确阐述。志即“心之所之(止)”,就是心中的目标;墨子说,志不强者智不达;孔子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其志。王夫之则说:“志不能持者,虽志于善而易以动,志易动则纤芥之得失可否一触其情而气以勃兴,苟有可见之功名,即规以为量,事溢于量则张皇而畏缩,若此者授之以大而将然不给,所必然矣”[5],这里他所强调不能持志则志容易变动,志易变动则畏缩不前,一事无成。马克思对目的活动中人的意志的驱动作用也有论述,认为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恩格斯也强调意志的动力作用:“就单个人来说,他的动力,都一定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意志的动机才能是他行动起来”[6],恩格斯强调人之行动唯有通过意志的动机才有可能。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支配行动、克服困难、实现目的的心理过程,与克服困难相联系,人的意志坚强与否、程度如何决定行为的成败,决定价值目标的达成。第三,价值取向还具有规范作用。它之所以具有规范功能是由人的活动所具有的社会性所决定,个体的价值取向是在社会中形成,而社会规范对它的规制作用就使价值取向具有规范性,这种规范性在价值取向实现过程中就表现为规范作用。价值观与价值规范是一致的,一定的价值观只有转化为价值规范才能具体化、可操作化。故价值取向的实现过程就与社会的各种价值规范相统一,发挥其规范作用,这种规范主要是道德规范、政治规范和法律规范,此三者都是应然化的价值规则。价值取向的实现过程首先就要遵守道德规范,这是一种人为自然立法的自觉规范,覆盖社会每个领域,具体而细微,也是价值观规范化的第一基础性规范,这种规范最易遵循,也受监督最多,个体的良心就是最好的监督者。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价值观又衍生出政治规范和法律规范。政治规范主要是政治统治规范和政治管理规范,这是一种上下关系,即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与管理关系。政治统治规范是阶级之间利益冲突、对抗和斗争的结果,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物质和精神的全面支配,这种规范以国家暴力作为后盾;政治管理规范是公共性的规范,但以服务于政治统治为其归宿。法律规范是以权利与义务规则为表现形式的规范,这一点明显区别于道德义务规范和政治义务规范,此二者均以服从为特征,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性质具有鲜明的平等特征和双方的对抗特征。这三种规范的遵守使价值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一旦违反这种社会规范,就会受到规范的约束,回复到与社会一致的轨道上,继续瞄准价值目标前进,直至实现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功能的定向作用、驱动作用和规范作用共同作用于价值取向实现的过程,达到价值目标的实现。这三个作用是一体交融的,只有在理论中才能分割开来,三者的协调作用,使价值取向的功能表现出整体的优势。
三、价值取向功能的实现
人之思想品德价值取向功能的实现与思想品德价值结构——阶级统治性价值结构公共交往性价值结构——这两个方面是一致的。价值取向功能实现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服从阶级统治,安身生产劳动;一个是参与博弈,投身交往实践。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形成阶级社会稳定运行的社会秩序。
首先是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的生产统治。原始社会人的思想品德并未成型,价值结构并未自觉,进入阶级社会,人的思想品德才具备完整的价值结构和意义结构,故价值取向功能的实现应从奴隶社会说起。罗马奴隶制是个典型,奴隶主在自己地产上采用两种方式经营,一种是适中面积的中小庄园,距城市较近,交通和市场条件好,使用十几名奴隶劳动,产品基本面向就近市场,一个地产主可拥有几个这样的庄园分散经营。另一种是奴隶制大庄园,面积4 000亩以上,具有自然经济特点,粗放经营,内部农业、手工业、畜牧业兼有,几百个奴隶劳动。奴隶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占有奴隶本身,奴隶毫无人身自由,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二者是赤裸裸的剥削和被剥削关系。宗教是奴隶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依托,奴隶主的阶级道德公开把奴隶视为特殊工具和财物,强制其对奴隶主的绝对服从。罗马政治是民主政治,但只是奴隶主和自由民的民主,奴隶是排除在政治之外的,他们只有劳动的份,被死死地束缚在庄园里。封建社会依然是土地私有制,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除了国有制和地主所有制,还有部分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前二者都是地主阶级对农民进行剥削的手段。国有制的运作形式是封建国家掌握所有权而分散给农民耕种,以课税的形式直接榨取农民的一部或全部剩余产品,或把土地赏赐分封给皇室、贵族、官吏作为俸禄。地主所有制是地主私有制,地主以地租的形式榨取农民的剩余劳动和一部分必要劳动。儒家思想是服务于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思想,维护宗法等级和尊卑贵贱的三纲五常是封建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是维护地主经济剥削的政治形式。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流动性极小。资本主义社会是以资本为主体的社会制度,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劳动力成为特殊高品,工人有了人身自由,资本家剥削剩余价值而非必要劳动是它优于前两种剥削制度的特点。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即金钱万能观念,其道德即利己主义,资产阶级政治是民主制,这种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工人的选票只是更换统治阶级代理人的工具,这些都为维护资本家的工厂秩序和剥削制度服务。资产阶级的价值观把工人像羊群一样圈进了资本家的工厂里,工人吃的是草,挤出来的是奶。
其次是被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引导他们参与交换和交往,获得生活资料。在奴隶社会,商品交换只是奴隶主的特权,奴隶本身也成为被交换的对象和客体,其社会交往只限于生产过程中奴隶之间的交往,极其狭窄。封建社会的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用于交换的产品比重很小,地租采用货币地租和实物地租两种形式,商品交换不够发达。地主有较大的交往空间,但农民则由于饥饿的原因,长期面对黄土,生产劳动是其主要实践形态,而交往实践则由于小农经济和重农抑商的思想政治观念的束缚而空间有限。尽管与奴隶相比,农民有了一定人身自由,有了交往的前提,但并没有交往的经济条件,也没有鼓励交往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以及法律基础。资本主义社会则是一个大交往的时代,商品经济空前发达。马克思、恩格斯早就察觉交往在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作用:“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变成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性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7]商品交换的普遍化是资本主义兴起的秘密,也是保持资本主义继续发展的必要动力。但交换的主体主要是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购买和销售,工人参与的商品交换仍然十分有限,他们只能用领到的工资换取生活消费品。工人的交换活动就是出售劳动力和购买消费品,其他时间都在资本家的工厂里劳动。资本主义的交往与其说是交往,不如说是交换,全方位的交往不可能展开。这种以交换为主的交往是一种实存交往,工人阶级与奴隶、农民相比交往领域虽有所扩大,但仍然没有摆脱实有交往的窠臼。这种实存交往观又是其价值取向决定的,工人阶级所接受的资产阶级传播的价值观就是平等交换,在交换中实现自己的价值。资本主义的道德是维护平等交换、维护社会平等的公德,其法律是以民商法为基础的法律,就是要维护平等的商品交换,且鼓励交易,促进交换的完成。甚至哈贝马斯给晚期资本主义开出的药方也是交往理性,在全球化背景下,继续推进这种交往的进行。工人阶级的价值取向是符合这种要求的,他们在交换中完成劳动力的售卖和消费品的购买,而这恰恰是满足了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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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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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阮青.价值取向:概念、形成与社会功能[M].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0,(5).
[5]王夫之.读通鉴论:卷21:[M].北京:中华书局,1975.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1.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