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域下中国终身教育立法展望

2014-10-08 14:44智慧
教育教学论坛 2014年8期

摘要:基于国际视野,笔者概述了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外终身教育立法进程,并简析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必要性及其现状,最后明确指出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势在必行,以期为我国终身教育立法提供一些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关键词:国际视域;中国;终身教育法

中图分类号:G40-011.8?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8-0123-02

一、国外终身教育立法概述

在欧洲国家中,法国较早以法律制度形式实施终身教育理念,颁布了终身教育专门法,使得终身教育理念由理论探讨提升至法制化的高度,成为构建其教育体系的指导思想。早在1956年,法国“关于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和公共教育改革的法案”首次提出“终身教育”一词,并具体说明了终身教育的目标与方法;1970年,法国成人教育家郎格朗《终身教育导论》一书,提出较为系统的终身教育理论。1971年7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终身职业教育法》,这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终身教育的立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法国终身教育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1984年2月,法国议会又通过《职业继续教育》,对1971年的《终身职业教育法》作了补充规定。自此,终身教育思想在法国基本确立并逐步走向深化。在亚洲,日本是第一个将终身教育法制化的国家。早在1965年,日本政府派原东京女子大学校长波多野完治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第三届成人教育国际促进会议。196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出版了波多野完治教授在1965年会议上的“提案书”,题为“社会教育的新动向”。1971年,社会教育审议会发表了《关于适应社会结构急剧变化的社会教育》的咨询报告,提到为适应社会的急剧变化,必须实行终身教育,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1981年,中央教育审议会《关于终身教育的报告》指出:终身教育是为全体国民充实人生而开展的一种教育活动。1988年,文部省成立了终身学习局,综合制定和调整了有关终身学习的政策措施,并发表了教育白皮书《日本文教政策:终身学习新发展》。1989年再度发表教育白皮书《我国的文教政策》,重点分析了日本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意义与措施。1990年6月,日本颁布了推进终身教育的专项法律?——《终生学习振兴法》。《终生学习振兴法》是日本对终身教育的专门立法,是与日本的《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相并列的一部教育基本法律。自此,日本的终身教育已上升至法律层面,成为日本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

二、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势在必行

1.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必要性。任何一项教育体系的建构与推行最终都离不开法律的健全与完善,就当今世界终身教育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各发达国家纷纷以立法手段推进本国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因而,通过教育立法保障我国终身教育发展符合国际潮流,是国际终身教育立法的趋势使然。其次,终身教育立法是我国现时教育改革和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就教育体系本身所具特性而言,一国的教育体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所以也大都具有保守性和滞后性的特征,任何企图对教育体系进行改革的思想和举措一旦落到实处就往往难以深入推进。国家行政力量的推动,尤其是立法制度的建立对已有的国民教育体系实行的整体性的宏观改革重要而且必须,对增强终身教育的全民意识及形成终身教育体系构建的社会基础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最后,终身教育发展及其体系的构建并非是一个自发、自然的过程,终身教育的立法问题是左右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尤其在终身教育的理念还远未普及,社会还没有自觉主动地提供教育机会和个人还没有自觉主动地接受教育的愿望的情况下,这种对社会和个人在终身教育方面的约束和规范更显得必要;而且也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和规范率先启动并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社会和个人才能依据这项法律法规促进和发展终身教育。

2.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现状分析。①政府相关政策性文件有所涉及。我国政府部门许多的政策性文件涉及到终身教育,如《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提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加强终身教育的规划和协调”,“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学习型社会活动,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营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推动建立学习型社会”。这些政策性文件有力促进了我国终身教育发展,并推动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工作的进行。②国家相关法律有所涵涉。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虽然并没有专门的终身教育法,但是在有些相关法律中却对终身教育有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教育创造条件”。这些法规为我国终身教育的发展和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托。③地方政府的终身教育立法。我国台湾地区、福建省、上海市、太原市已相继颁布了各自地区的终身教育法(条例)。随着终身教育思想的逐渐深入和我国终身教育实践的不断发展,终身教育立法己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终身教育的国家立法和许多地方立法正在酝酿建设之中。教育部已开始着手起草“终身教育法”,终身教育的国家立法可望在不久的将来颁布实施。

综上,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存在着终身教育国家立法滞后,现有终身教育立法还不完善等问题。随着终身教育实践的发展,终身教育理念深入人心,并逐渐成为构建我国教育体系的指导思想,人们渴望能够有终身教育的专门法律促进终身教育的进一步发展,终身教育立法的思想基础已具备;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各行各业都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本行业员工的培训与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社会化学习体制在我国正逐步建成,终身教育立法的社会基础已初步形成;对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现状的分析,表明终身教育立法的实践基础己具备。加之我国终身教育实践不断深入发展对终身教育立法的需求,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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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欣.终身教育立法:国际视野与本土行动[J].教育发展研究,2010,(5).

作者简介:智慧,女,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成人教育学专业,研究方向:比较成人教育。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