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如何合理惩罚幼儿

2014-09-29 13:01张满满
家教世界·现代幼教 2014年6期
关键词:惩罚幼儿园幼儿

张满满

体育课,小朋友们按老师的要求排成几列做游戏,彤彤站在了队伍的末尾。因为看不清楚,一直站出来张望,老师生气地说:“这孩子就是排不好队,无论把她排在哪个位置,都会自己独自站出来,把整个队伍带坏。”最后游戏结束,排队回教室的时候,彤彤还是因为和同伴争抢,不肯老老实实站在队伍里,被老师罚站走廊。但她丝毫没意识到这是对她的惩罚,反而当老师走了之后,和几个罚站的同伴一起围着走廊里的植物讨论了起来。

相信这种情形在哪个幼儿园都不少见,教师想借助惩罚纠正幼儿的“错误”,幼儿却无视老师的苦心,让惩罚变得无效。与此相反的还有另一种情形,在任何一个网站搜索“幼儿园惩罚”,出现在眼前的都是些触目惊心的例子:轻的,因为孩子不按要求睡觉,就罚幼儿站窗台、关小屋;重的,则是屡禁不止的幼儿园虐童事件。为何会出现如此多的且不合理的惩罚,如何惩罚才能合理有效?

一、何为合理惩罚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做“惩罚”,“合理惩罚”又该如何与之区分。

《中国学前教育百科全书》中将惩罚定义为:道德评价的方式之一。是对人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从而使其改正不良行为或品质,并具体指出惩罚的方式有批评、警告、取消资格、限制活动等。[1]而本文中的惩罚特指的是在幼儿园教育活动中的惩罚,即教育者对幼儿的不良行为或品行予以否定,使其经受不愉快的情感体验以期影响其行为或发展的一种教育方法。[2]但幼儿园教育中也存在着体罚、变相体罚等不合理的惩罚。因此本文指出了“合理惩罚”这一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在尊重幼儿的基础上通过隔离、剥夺、补偿等不同方式,使幼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针对其以后不良行为能起到预防效果的教育手段。

二、合理惩罚要注意什么

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要做到合理惩罚,不仅要考虑幼儿自身的因素,还要综合考虑惩罚要达到的目的、采取的方式、希望达到的结果等各个方面。

(一)合理惩罚应充分考虑幼儿年龄阶段的特点

皮亚杰在《儿童的道德判断》一书中,把成人对幼儿过失的惩罚分为抵罪的惩罚和回报的惩罚。根据回报的严厉程度,他将回报的惩罚划分为由重及轻的5类,其中涉及到排斥、自然后果法、剥夺、偿还等,并通过对不同年龄段幼儿的询问及交谈,得出结论:“年幼的儿童赞成抵罪的惩罚,而年长的儿童则倾向于回报的惩罚”。[3]赞成抵罪惩罚的幼儿不在意所犯错误与实施惩罚间的联系,认为惩罚越及时越严厉就越公正;而选择回报惩罚的幼儿则认为做坏事的人必须承担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必须把事情恢复到错误之前的状态。虽然实验中受到幼儿自身智慧等因素的影响,但了解幼儿心目中的公平惩罚,也为我们根据不同年龄段幼儿的身心特点采取合理惩罚提供了借鉴。

(二)合理惩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错误再犯

与此对应的,在法律意义上也存在三种不同的惩罚观:报应主义惩罚观、功利主义惩罚观以及将两者结合的二元论的惩罚观。报应主义惩罚观认为,惩罚的目的是报应,具体到教育中,它关注的是学生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追求的是以恶报恶的对等关系。功利主义惩罚观认为,惩罚的本质在于预防。它关注的是运用何种方式去惩罚违规学生,从而使这种惩罚能更有效地阻止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本文赞成的观点是,教师要对幼儿进行合理的惩罚应该遵循功利主义惩罚观,相应的惩罚目的是为了防止再犯,惩罚的结果应该达到有利于幼儿社会性等各方面发展的作用。

(三)合理惩罚的方式要经过慎重选择

在结合各种对惩罚的分类方式后,本文把常见的惩罚方式归结为以下几种:隔离、剥夺、补偿。“隔离(time—out)”是在美国常见的一种惩罚方式,也可译为“计时隔离”,即在隔离之前可以和幼儿约定时间。需要注意的是,隔离时要告诉幼儿被隔离的原因,让他了解到隔离的目的是为了帮他改正错误,而不是针对幼儿本身。同时为了确保安全隔离的地点要在教师的视线范围之内。剥夺指的是剥夺违规者滥用的东西,比如没收幼儿撕坏的图书并不再借给他。补偿是要求幼儿偿还或赔偿损坏或丢失的物件,例如惩罚幼儿打扫干净弄脏的地板。[4]

卢梭在《爱弥儿》中提到的“自然后果法”,是要求教师要让幼儿感受自然的后果,体会受到自然后果“惩罚”的滋味,虽然这种方式可以让幼儿直接体验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但并不是适用于每一个人。如果实行不当,容易对幼儿身体造成伤害,有经验的教师在使用这一方式时,也应把握好幼儿能够承受的度。

三、如何实施合理惩罚

(一)羞愧感的唤起

案例1:户外活动时,大班的两个小女孩互相争执,一个出手抓伤了另一个女孩的脖子,老师看到连忙制止并带受伤的孩子去擦药。这时班上的孩子们都围了上来,你一言我一语的指责出手的小女孩:“某某某,大坏蛋”、“某某某,不和你玩”。打人的小女孩开始还和同学们争吵,最后在大家的“声讨”下低头摆弄自己的手指,不再说话了。

在该案例中,教师并没有出面批评动手打人的幼儿,但在小朋友们的“指责”声中,打人的小女孩最终还是低下了头,意识到是自己做错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幼儿羞愧心的唤醒可能要比教师的厉声训斥或是谆谆教诲要有效得多。综合羞愧感的产生机制可以看出,当人的当下行为表现与自己价值标准间存在落差,又意识到该落差会降低别人对自己的评价时,会产生羞愧感。而正处于他律道德阶段的幼儿尤其在乎成人对自己的评价,当产生羞愧后幼儿为了弥补,就会理解到是自己做错了,此时的惩罚能够达到预想的效果。

另外,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有实验研究指出:羞愧感在学前阶段早已产生,并与其认知、道德评价能力的发展之间关系密切。[5]由此看来,唤起幼儿的羞愧感,是合理惩罚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适当的矫枉过正

案例2:浩浩是个大班的男孩子,常常会为了引起老师的注意而大声哭闹。吃午饭的时候,他又发起了脾气,把刚盛好的饭打到了地上。老师见状,拿板凳过来坐在他旁边,平静地说:“我现在就坐在这里,看你自己把地上的饭打扫干净。”浩浩开始只是哭,但看老师真的坐下来了,就自己去拿了抹布扫把,边哭,边把地面打扫干净。之后,老师开始问他为什么发脾气,告诉他不应该把饭打到地上。

在这个案例中,教师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首先没有因为幼儿的无故哭闹行为而大发雷霆,而是采取了一种冷处理的方式。我们暂且将其与“矫枉过正”进行一下比较:矫枉过正这种方法最初是用于减少慈善机构中精神发育障碍患者的攻击和捣乱行为的,它要求当事者在每次问题发生的一段时间内,进行与该行为有关的费力活动。矫枉过正有两种形式:积极练习和过度补偿。[6]比如通过多次的抄写来记住写错的单词,属于积极练习。过度补偿则指的是如果幼儿在墙上乱画,惩罚他不仅要把一面墙弄干净,还需要把另一面没有弄脏的墙面也擦干净。从案例中我们看出,老师采取了一种适当的矫枉过正,让幼儿在打扫的过程中冷静下来,之后再进行教育。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使用不当,这一方式很容易发展成对幼儿的体罚。

让我们再返回文章开始的那个例子,幼儿因为违反了教师规定的规则而被罚站。在不讨论强迫幼儿排队这一行为是否合理的前提下,教师没有对为何惩罚进行解释,幼儿也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教师罚的证据不足,幼儿被罚得稀里糊涂。而实际上在我的观察中,相比合理的惩罚方式,随意的罚站、指责在幼儿园还是最常见的,因此掌握合理惩罚,对幼儿园教师来说,是必要而紧迫的。

注释:

[1] 卢乐山,林崇德,王德胜.中国学前教育百科全书,教育理论卷[M].沈阳:沈阳出版社,1995.

[2] 周冬梅.论教育惩罚[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3](瑞士)让·皮亚杰著.傅统先,陆有铨译.儿童的道德判断[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4.

[4] (美)费尔兹著.原晋霞,蔡菡,陈晓红译.儿童纪律教育,建构性指导与规训[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

[5] 刘守旗.对学前儿童羞愧感的实验研究[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2).

[6](美)米尔腾伯格尔著.石林等译.行为矫正原理与方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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