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障碍与对策

2014-09-27 16:40贾蕊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4期
关键词:障碍对策

贾蕊

摘 要: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对于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的内在结构,强化金融市场竞争,维护宏观经济稳定,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中国民营金融机构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面临人才缺失、公平竞争、金融监管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等制约因素,严重制约了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因此,需要采取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开展错位竞争、完善金融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对策来促进民营金融机构快速稳健发展。

关键词:民营金融机构;障碍;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4-0089-03

近些年,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鼓励和促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方面,已经出台了多项意见、政策和规定。党的十八大再次对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特别强调要“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这是2013年乃至以后若干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也是需要着力解决的核心问题。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不仅是完善中国金融体系、充分发挥金融体系功能的内在需要,而且是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现实需要,当然更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民营金融机构的内涵

民营金融机构是指为了适应民营经济需要,为民营企业的设立与发展进行融资的民间金融机构,具有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灵活经营的特点。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民营金融机构已初具规模,目前主要包括有国家参股但不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华夏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名目繁多的互助储金会、民间资金服务部、农经服务公司、资金调剂服务社、农村金融服务社、信用服务站、钱庄、典当铺、抬会等。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包括三方面含义:一是放松市场准人限制,发展新的民营金融机构;二是促进现有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发展,使非国有经济从这一渠道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三是将合理的民间金融形式纳入中央银行监管体系,使其合法化、规范化,并成为民营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阻碍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因素

(一)人才障碍

1.缺乏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政企分开尚没有完全真正实现,管理者通常是行政官员,受思维惯性及行政干预等的影响,难以按金融市场的规律有效开展经营管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懂金融又懂管理的领导人才还没有形成,这使得民营金融机构难以在职业化市场中聘请到高素质的人才进行经营管理。

2.人才队伍不稳定

民营金融机构的高素质人才不断流失,优秀的业务骨干主动或被动“跳槽”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同时,难以从社会各界吸收到优秀人才,自身所储备的后备高素质人才又不足,不能弥补流失的数量。这就使民营金融机构难以实现高素质人才的动态平衡。

3.人才的教育存在问题

教育培训经费投入不足;培训较少且缺乏针对性和重点,尤其缺乏对高档次专业人才和一线员工的适用性培训,培训计划和内容不科学,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与此同时,人力资源开发途径单一,管理手段落后,难以适应金融自由化、电子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

(二)制度障碍

1.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劣势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由于国有金融机构有国家信用的隐形支持,有无存款保险对其存款影响不大,但民营金融机构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支持将就会严重影响其吸收存款的能力,在存款市场上与国有金融机构竞争处于先天的劣势。此外,利率市场化也使金融业竞争更加激烈,中小型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而目前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高风险与现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不相适应,使储户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存款人丧失对金融体系稳定的信心。

2.金融安全制度的不完善

就民营金融机构本身而言,在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较多的风险,它不仅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面临着一般性银行风险,如宏观经济风险、国家政策风险、银行制度转轨风险、客户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决策风险、创新风险等,而且特有的民营股份制性质决定了它还面临着其他商业银行所没有的特殊性风险,如公众信任风险、行业竞争风险、银行资本不足带来的风险、银行吸引存款不足带来的风险、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银行内部人控制的风险等。

(三)竞争障碍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金融业组织体系不断健全,经营规模持续扩大,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但与此同时,金融业也存在越来越突出的同质化现象,不同金融机构从发展战略到客户定位等严重趋同,制约了整体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设立的民营金融机构,一旦失去了多样性,出现金融机构的同质性结果,将导致民营金融体系的不稳定,降低了对危机和灾害的抵御能力。当环境恶化时,同质性的民营金融体系具有较高的崩溃概率。

(四)市场准入障碍

一是缺乏明确的民营资本金融市场准入条件的具体规定,也缺乏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支持和保障措施。二是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常常遭遇无形的阻碍,各种隐性管制依然存在。如民营资本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控股地位,而金融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时,通常引入国有资本更容易获批。世界各国对于金融业的资本和机构进入都有严格的规则,强调弱化金融业对民营资本的制度障碍,并非是说放松合理监管,而是希望给予民营资本更多“国民待遇”的同时,减少对民营资本的过度管制或制度歧视。

(五)金融监管障碍

中国金融监管正从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监管体制过渡到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的监管体制,其监管方式、监管水平及相应的监管法规等不可能一蹴而就,须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和完善。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高低直接制约着中国民营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性和健康发展。endprint

(六)信息不对称障碍

从金融体制改革以来,国内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方式一直没有制度化。各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方式,部分通过经营业绩年报,部分通过管理层的谈话,部分通过相关研究人员的研究报告等途径向外披露。由于没有制度化,金融信息披露渠道多元,信息披露内容零散,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其信用难以准确评估;况且,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纵向信用(即国家信用),而横向信用则相当缺乏。这无疑降低了民营金融机构在依据不充分信息所作出的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加大了其经营所带来的风险。

三、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对策

(一)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1.提升领导力量

要选拔那些既懂金融、又懂管理的领导人才充实到金融主管岗位上来,进一步充实领导力量。要科学推进考评,把民营金融机构发展作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使命。要着力加强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把引进、培养、使用金融人才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2.落实人才待遇

民营金融企业的从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他们要一视同仁地落实相关待遇。从制度设计层面,就要突出在民营金融企业工作的人才与要在国有金融机构工作的人才待遇平等。在推选“两代表、一委员”、评选劳模、职称评定及其他待遇方面,都要体现一视同仁,为金融人才进入民营企业扫清政策障碍。要加强为民营金融企业引进人才提供服务,重点做好人才信息、交流、推介、对接等方面的服务。

3.重视人才教育

要把培养、吸引、留住、使用人才作为民营企业机构发展的根本大计,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培训、奖励、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吸引各类人才到民营金融机构施展才华。

(二)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能也不应该再由政府对存款人全额担保,必须建立由存款人、金融机构和政府合理分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以此化政府担保为机制担保,化隐性担保为显性担保。鼓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民营金融机构设立风险保障机制,避免挤兑风险,切实保护存款人利益。利率市场化对于小型民间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以及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至关重要。国家在实行浮动利率前,让民营金融机构先试行。这样既可让民营金融机构有一定的市场适应期,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也可为国家实行浮动利率积累经验。

(三)开展错位竞争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金融业组织体系不断健全,经营规模持续扩大,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但与此同时,金融业也存在越来越突出的同质化现象,不同金融机构从发展战略到客户定位等严重趋同,制约了整体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设立的民营金融机构,迫切需要开展错位竞争,坚持走差异化、特色化之路,才能赢得更大发展空间。在市场定位上,民营金融机构要坚持“向下”、“向小”发展,机构设置和业务推广要“沉”到县域甚至乡镇,服务对象要更多关注一些中小企业、三农和社区金融服务。在业务流程上,要通过对业务发展的系统规划,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贴近客户多样性需求,大力简化业务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在金融创新上,要因地制宜,同时发挥比较优势,创新特色产品和服务,实现金融服务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对于民营金融机构来说,不断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是实现错位竞争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民营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要规范化、市场化,同时要勇于创新,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另一方面,民营金融机构也要针对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实现稳健发展。金融机构的竞争取胜最终要靠服务质量和效率来保证。作为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一支新兴力量,民营金融机构面临的转型压力较小,创新发展的动力较强,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更加细分的市场中开展特色业务,为广大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个性化、差异化金融服务。

(四)鼓励民营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金融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增量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至少可以采取新设、并购和转制三种方式。首先,由民营资本发起成立新的正规的金融机构。对于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民间信用担保机构等民营金融企业来说,相关政策应明确最低资本金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区域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允许民营资本有重点、分区域、有序地进入各类金融领域,优化金融发展的空间布局。通过提升金融覆盖面,充分发挥民营金融机构在满足农户、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金融服务需求方面的优势,有效弥补金融发展中的空白和缺口。其次,民营资本投资并购既有的正规金融机构。鼓励民营资本参股到各类金融机构中,不仅可以不断满足相关机构在资本金上的需求,而且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经营机制的改善,推动产融结合的深化。除了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与典当业等金融组织外,还应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同时,政策上应鼓励民营资本去收购那些资产质量差、经营不佳、效益低下的金融机构。再次,将现有的民营资本参与的非正规金融转变为由民营资本主导的正规金融。目前,中国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民间合会、钱柜和私人钱庄等,这其中,有许多活动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边缘,稍有不慎就可能发展成为非法金融组织,但其在当地又确有生存空间和现实需要。对此,应采取各种鼓励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合理引导其实现由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转变,使原本处于地下、在监管之外的金融活动转变成为正规、合法的民营金融机构。

(五)完善金融监管

深化金融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防范,增强金融创新驱动力,提升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金融业和金融监管的重要责任和目标。

完善金融监管,首先要加快立法基础的完善,构造一个完备的、可依据的、高效的监管法律体系。在深化经济改革的同时,大力推进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改革。国家层面完善金融监管模式,协调金融改革、管理与创新步骤,也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构造分层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鼓励民营资本的进入,降低准入的门槛,引导、辅导和帮助民营金融机构建成为区域、社区、三农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并实行差别化监管,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首先要督促民营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适当的金融机构保障制度,防范民营金融机构风险;其次要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开发新产品,提高经营效率;最后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指标和措施,防止出现民营金融监管空白,确保民营金融的稳健运行。

(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发送和信息甄别主要是市场机制的方式来提高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资源配置效率,由于信息成本与信息不足的原因,它的作用是有限的。为此,政府可组织建立基础数据库的检索平台,建成一个关于机构和个人的独立、公正、客观的第三方征信机构,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成本。另外,鼓励和支持民营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一些市场化的机构,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和规模,低成本地向银行出售民营金融机构信息,降低信息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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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丹丹]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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