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权限与政府腐败

2014-09-27 16:18李重芬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7期
关键词:腐败

李重芬

摘 要: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国家是超出其他一切以维持和维护阶级统治和剥削为职能的一种机构。国家征税是权力当做资本的结果。国家通过征税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但国家权力资本分配财富不是无限的。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负有重要的责任。制度的腐败导致官员生活的腐化,对官员权力寻租的批判不应当脱离人的本性。

关键词:权限;腐败;权力资本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299-04

马克思自己从来没有试图系统地分析国家。但他在其博士论文以后的第一篇长篇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年)中的论述,大部分牵涉到国家;而且这个问题在他的许多著作、特别是他的历史著作,如《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1850年)、《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1852年)和《法兰西内战》(1871年)中占有重要地位。恩格斯也在他的许多著作中,如《反杜林论》(1878年)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94年),对国家问题详加论述。列宁的最著名的一本小册子《国家与革命》的出版目的在于重申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来反对他所认为的第二国际“修正主义”对这个理论的所谓歪曲。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一直有其他人关心国家问题,例如,“奥地利马克思主义”学派的成员,如麦克斯·阿德勒和奥托·鲍威尔,最突出的是葛兰西。但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家才成为马克思主义内部进行研究和讨论的一个重要领域。这种相对的忽视多少由于从20年代后期到50年代后期斯大林主义的统治地位所造成的马主义思想的普遍贫困化;也由于一种过分的“经济”倾向性,容易赋予国家一种主要是派生的和“上层建筑”的作用,不加思考地把它看成只是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奴仆。相反,最近许多论述国家的著作一直关心研究和说明它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它和社会的关系的复杂性。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曾经试图把国家说成是社会普遍利益的体现,驾于特殊利益之上,因此能够克服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裂、个人作为私人和市民之间的分裂。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国家是超出其他一切以维持和维护阶级统治和剥削为职能的一种机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现代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3页)。它代表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核心命题。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马克思主义者也面临到许多不同的问题,如今天先进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确切性质和作用究竟如何?或是像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怎样才能把这种社会中的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0页)关于国家的这些和许多其他有待解决的问题,肯定会使它在今后许多年的马克思主义探讨中占有一个重要的位置。

一、国家征税是将国家权力当资本

国家征税的依据,大概存在以下几种学说:(1)公需说,也称公共福利说,流行于17世纪,其代表性学者是法国的博丹和德国的克洛克。该学说认为,国家的职能是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需通过征税来获得实现其职能的费用。(2)交换说,也称利益说,发端于18世纪,主要代表有卢梭、亚当·斯密,是在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基础上发展的。该学说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国民因国家的活动获利,理应向国家纳税以作为报偿。个人给国家税款,国家给个人以保护。(3)义务说,也称牺牲说,起源于19世纪英国的税收牺牲说,黑格尔为其代表之一。该学说认为,个人生活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生存,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4)经济调节说:也称市场失灵说,是凯恩斯理论的重要观点。该学说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能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因而需要社会经济政策予以调节和矫正。

我们认为,国家征税是权力当做资本的结果。

在日常用语中,“资本”一词通常用于表述个人所拥有的作为财富的资产。因此,资本可以表示为获得投资收益率而投入的一笔金钱。也可以表示投资本身;代表对生产资料权益的金融证券、股票和股份,或物质生产资料本身。还有,所有者对之有合法权益的投资收益率,是以利息支付,还是表现为索取利润的权利,均视资本的性质而定。一般说来,资本是指可为其所有者不断产生收益的资产。这样,资本一词适用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各种社会,不是某个社会所特有的;无生命物的资本从不断生成收益这一意义上来说,是具有增殖力的。

马克思主义的资本概念是建立在否定上述两个结果之上的。资本根本不是物,而是以物的形式出现的社会关系。固然,资本的目的在赚钱,但“赚”钱的资产却体现了拥有金钱的与没有金钱的这部分人之间的特定的关系;这样一种关系不仅是金钱“决定”的,而且也是造成这种情况的私有财产关系本身不断再生产的结果。

马克思写道:“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社会某一部分人所垄断的生产资料,同活劳动力相对立而独立化的这种劳动力的产品和活动条件,通过这种对立在资本上被人格化了。不仅工人的已经转化为独立权力的产品(这种产品已成为它们的生产者的统治者和购买者),而且这种劳动的社会力量及未来的……形式,也作为生产者的产品的属性而与生产者相对立。因此,在这里,关于历史地形成的社会生产过程的因素之一,我们有了一个确定的、乍一看来极为神秘的社会形式。”(《资本论》第3卷,第92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在劳动力变成商品的历史条件下,货币就变成了资本,“产业资本是唯一的这样一种资本存在方式,在这种存在方式中,资本的职能不仅是占有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而且同时是创造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资本论》第2卷,第66—67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资本家是增值的货币的占有者,货币持有者才成为资本家,即资本的人格化。马克思把资本能增加自己的价值这种现象叫做“资本的一般”。国家权力是对经济体中经济运行的秩序性得以形成的那种强制力。国家凭借暴力分配社会财富。国家没有投入货币但同样参与增值的分配即征税。对于国家投资的企业国家即征税又获得未分配利润。税收征纳关系实际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变动关系,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所进行的分配,而是依仗强制性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分配,分配的结果是财产权的单向强制性转移。不是进行等量财产的交换或补偿,而是纳税主体无偿向征税主体——政府缴纳财产。不是随意地、无界定地转移财产所有权,而是征纳双方必须依照事先确定的法律标准和程序进行分配。税收征纳关系表现为一种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其产生并不是自发的,其中根源于两种国家权力,即“国家征税权”和“国家立法权”这两种权力都来源于国家主权下制定的宪法,是国家主权在宪法中具体体现。与一般的国家权力不同,国家征税权实质上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权力。

国家能够将权力当资本分配社会财富是因为国家是一个地位、利益和目的的一种机构。马克思认为,国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代表普遍利益,而是维护所有制的利益。这就需要对社会进行远为彻底的改造,这种改造的主要点就是消灭私有制。恩格斯认为,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8页)。但并没有回答作为脱离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一种机构,国家为什么和怎样会起这种作用。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国家是资本家的国家即依靠许多意识形态和政治因素,例如,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能够对国家以及社会施加的压力;这种阶级和在国家中掌权的阶级之间在意识形态上的一致。另一种方法是资本的国家即强调国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受的“结构上的约束”以及下列事实:不管掌管国家的人们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倾向如何,它的政策必须保证资本的积累和再生产。

两种方法有区别,但都把国家看成服从于和受制于外在的力量和压力:国家从这种角度来看,的确是一种代理人或工具,它的动力和推动来自外界。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决没有把国家变成受外力支配的一种代理人或工具,而更多的是把它看做具有自己的地位、利益和目的的一种机构。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也谈到波拿巴国家的行政权力“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有复杂而巧妙的国家机器,有五十万人的官吏队伍和五十万人的军队”,接着他把这种力量描绘为“严如密网一般缠住法国社会全身并阻塞一切毛孔的可怕的寄生机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1页)。必须认为这种“国家机器”有它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毋需求助于国家以外的任何社会力量如“东方的专制政治”就是恰当的例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50、60年代曾经对此极为注意,掌管国家的人们同拥有和控制经济活动手段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这就构成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并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都保持一种独立的特性,国家能够以相当大的独立性行动,来维持和维护社会秩序,而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都成为主要受惠者。

国家在与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合作关系中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控制阶级冲突和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从私人所有和占有来看,它始终是阶级统治,不管形式如何。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开始,列宁在1917年8月为《国家与革命》写的序言中说,国家同拥有莫大势力的资本家同盟日益密切地融合在一起,它对劳动群众的骇人听闻的压迫,愈来愈骇人听闻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过,“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0页)

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经常强调国家的强制作用,几乎不顾其余一切。葛兰西考察下列事实的:统治阶级的统治不仅是靠强制来实现,而且是经过同意而取得;国家和许多其他社会机构参加这种合法化过程。一些理论家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在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国家在危机和经济萎缩情况下能够完成取得(统一)的任务的程度究竟如何:一方面,国家在这种制度下需要满足人民的种种希望;另一方面,它也需要满足资本的需要和要求。有人认为,越来越不适应这种条件将产生“合法化危机”,这种危机在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范围内是不容易解决的。

苏维埃国家生产资料属于公有制的建立,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提出一次重大的观念上的挑战。这就提出了已经产生的国家的性质问题。斯大林认为,这种国家是一种“新型国家”,代表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换言之,全体苏联人民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它不再是一个极力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力和特权而不利于绝大多数的阶级国家。用赫鲁晓夫统治下的话来说,它毋宁是一个“全民国家”。这种主张受到苏维埃政权的马克思主义批评者强烈反对。从概念上说,与其他阶级社会的国家没有重大区别。这种社会中的国家是贪图权力和特权的“官僚”控制下的一种“畸形工人国家”。

二、政府设制超出国家权限就是腐败

在马克思看来,剩余价值的生产揭示了资本与劳动之间分配关系的性质。但是剩余价值本身也必须进行分配。在各工业资本家之间,假定资本是通过信用进行流动的,就有一种按预付资本的比例分配剩余价值的趋势——形成生产价格和转化问题。剩余价值还会通过诸如地租和利息等形式而被占有。对于地租来说,地产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而对于利息来说,则必须分析金融资本。此外,竞争也是分配的最复杂而又最具体的主宰因素,困为当劳动力市场有利于工资时,竞争会使工资往往占有一部分剩余价值。利润是从剩余价值的生产中得到来的,即通过强迫劳动者在生产工资货物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之外的时间进行劳动来创造的。于是利润与工资之间的分配关系就源于生产关系。

国家通过征税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但国家权力资本分配财富不是无限的。国家权限最终受制于生产力水平,其分配关系源于生产关系。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的社会形式……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只把分配关系看做历史性的东西而不把生产关系看做历史性的东西的见解……只是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开始进行的、但具有局限性的批判”(《资本论》第3卷,第998—999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出版)。马克思的生产理论的核心是一个阶级受另一个阶级的剥削。对剩余劳动的榨取,相应地在各阶级之间形成了分配关系。但它是一种只有依据生生产关系有关的量和质的尺度才能理解的关系。

实施国家权力的是政府。政府只是国家的仆人、权力的执行者、被委托人。由于国家权限的存在,政府行为只能在国家权限内设制。由于在一个国家经济体内出现了国有企业、社会所有企业、个体企业、外资企业等需要一个共同的机制处理他们的生存平等权以及产品制造业、金融服务业、商品服务业、生活服务业等产业之间的生存平等权利,需要有社会合作经营来管理,政府自利的客观性,依靠政府官员不可能做到生存权利平等化。通过官员来等级化管理,平等都是不可能的。要实现这种复杂性劳动体制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平等最大化,一切经济行为法律规范化可能是最有效的路径。这就要求国家权力由立法、执法、司法三者独立共同来行使而不能是个别利益集团单方来行使。在操作规程上,就是在政府之上有一个立法机构行使决策控制、分配控制权。这样性质的行政管理被规定为代理制政府。代理制政府显著的特点是一切法律都有劳动人民投票来决定。

代理制政府与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存在一定冲突。秦始皇改郡县制后产生了一个统一文字、度量衡的强大国家,并保证了中华民族的血统。强大的集权必然是专制,专权必然加强专制。因此,中华民族的性格覆灭、奴性增强;因此,中国人缺乏反抗精神。一个朝代取代另一个朝代,改变的只是皇帝的姓氏,集权从未削弱反而加强,一直到现在。许建明认为,制度性腐败是以专政集权的统治政制为背景的,腐败是专权政制的内在产物,对于专权政制及其统治者来说,腐败是必需的。

主流经济学中对腐败问题的讨论是以民主宪政的统治政制为背景的,在民主宪政的政制中,作为委托方的公众与统治者是合一的,那么显然,作为委托方的公众/统治者并无动机允许腐败的发生与存在,这时腐败只是作为代理问题存在(如Mookherjee and Png,1995),是作为代理方的官阶集团(成员)利用委托方与代理方在是否腐败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来进行腐败活动。非主流的新制度经济学中查瑞普和哈姆(Charap and Harm ,中译文,2003)的理论无法解释为什么同一政治制度下同一个国家在某一个时期前后两阶段(如1978年前后的中国)的腐败规模与程度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制度的腐败导致官员生活的腐化,诸如公款大吃大喝等。公共资源被官员合法地浪费掉,必然影响到社会公平或国家安全事项的积累。国家少征税意味着将资源重新配置,社会各成员财产也必将重新调整。 “财产最初意味着(在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就是这样),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做是自己的东西。因此,它也将依照这种生产的条件而具有种种不同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作集》第40卷上册,第496页)这种不同的形式在斯大林主义的设计则是,把最重要的经济部门的生产资料变成国家所有,对农业、小工业、小商业实行集体化,财产问题就实际上已解决了;剩下的事情只是把合作社财产变成公共(国家)的财产。社会遇到下述两个基本争论问题:

第一,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占有的可能性与全社会行使财产权的争论。这虽主要涉及国家管理的问题,但在地方一级也会遇到同样的困难,即由地方专职行政机关行使占有的可能性与由地方社团行使财产权的争论。

第二,由经济企业职能机构行使占有的可能性与由企业集体行使财产权的争论。这一问题首先是在大中型企业中出现的,这些大中型企业既包括国营企业也包括集体企业。在小型工业和商业内部,则有可能形成相对独立的生产者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可能会导致一种新的社会主义所有制。

对官员权力寻租的批判不应当脱离人的本性。应当将人的本性置于历史的动态中,“想根据效用原则来评价人的一切行为、运动和关系等等,就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资本论》第1卷,第669页)官员受贿可能使政府受损也可能不会使政府受损,前者必然直接影响政府信誉,后者损害社会公平需求。

现实中,实行专权政制的国家往往对腐败实施相当严厉的惩罚。贝克尔和斯蒂格勒(Becker and Stigler,1974)认为,严厉的反腐败惩罚给官员带来高昂的腐败私人成本,能够降低腐败水平。制度腐败的集合对社会进步的破坏力却不是统治者用忠良官员或严惩腐败官员可以抵补的。腐败在不断地重复地扩大再生产,即“不管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怎样,它必须是连续不断的,或者说,它必须周而复始地经过同样一些阶段。一个社会不能停止消费,同样,它也不能停止生产。因此,每一个社会生产过程,从经常的联系和它不断更新来看,同时也就是再生产过程”(《资本论》第1卷,第621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负有重要的责任。在民主国家,人们普遍怀疑政府、怀疑总统,也就是不爱政府、不忠于“君主”。政府和“君主”掌握着这个国家的权力,而掌握权力的机构和人们最容易腐败,最容易违犯法律乱用权力,因此最容易侵犯人民的利益。所以,民主国家的人民不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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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about the national authority and the government corruption

LI Zhong-fen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Hanshan Normal college,Chaozhou 521041,China)

Abstract:The Marx doctrine that,beyond all other countries to maintain and safeguard the ruling class and the exploited as functions of an organization.National tax power as a result of capital.Countr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surplus value through the allocation of tax power,but the state capital distribution of wealth is not infinite.In a market economy,the government to have an important responsibility to safeguard national economic security.The corruption of the system leads to corruption of officials life,criticism of the official power rent-seeking should not be separated from human nature.

Key words:permission;corruption;the power capital

[责任编辑 仲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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