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娇
摘 要:在美国2008年发生次贷危机背景下,我们了解到次贷危机使得美元面临大幅度的贬值,而黄金作为天然货币,它本身的保值规避风险的功能在这一段时间被发挥的淋漓尽致,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现阶段的黄金储备的现状来阐述增加黄金储备的意义与重要性。
关键词:黄金储备;经济实力;分析
一、对我国黄金储备的基本概述
黄金储备的概念主要指是由一国货币当局持有的,是作为可以平衡国际间的收支情况的一个很好的方法,黄金储备主要是用来维持与影响汇率波动的状况,黄金储备也可以作为金融资产而被广泛的持有。
在每个国家中黄金储备是国际储备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黄金储备的数量会影响到对外经济贸易的好坏, 而黄金储备的作用主要是在于为了抑制一些恶性通货膨胀情况的发生。 并且在提高国际资信的方面上也是具有着比较特殊的作用。 黄金自己的本身即是一种商品又是一种货币。而本身是用来作为人类最后的一种使用支付的手段。而黄金的价值不会是以国家的信誉与承诺变现的承诺做为基础。在黄金储备的发展过程中是被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资产,黄金俨然已经被人为的取消了他本身的货币属性,但是世界上的每个国家和国际中的许多金融机构依然在手中持有着大量的黄金实物。 黄金作为一种储备的货币地位已经在世界中可以重新得到了肯定。这也是任何的国家与国际性金融机构所公认的一个事实。
黄金在国际上讲可以是进行清偿的手段也可以说是保值的手段的一种。第一点,黄金的清偿手段是国际上可以被大众接受的一种手段。当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就需要使用黄金储备金去弥补发生的情况。 第二点,是可以进行保值的手段,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黄金是具有无限权威性储备的一种资产,并且是不已借贷关系作为基础的手段。而黄金也不会简单的因为国际间的银行体系出现了问题而收到影响。 黄金是市场上公认的具有流动性、安全性与独立性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黄金储备是各种资产品种中唯一一个流动性、安全性与独立性同时具备的一种国际储备,随着时代的发展黄金储备的作用于地位也就不一样,而黄金储备本身具有所有的货币职能。 在很大程度上与货币是具有相同的地位甚至是要比货币的作用还要大。如果在现阶段的发展中我们可以实现把黄金储存在国家、人民、市场与未来的话,我国的经济发展将会更上一个台阶,在国际上的地位也会于此不同。 对于这四个主体来说,如果我们的黄金储备真的能做到这样的水平上,那黄金的储备也将会围着我国的经济旋转,使得我国的经济实力更上一层楼。
二、黄金储备的增加对我国发展的意义
就我国目前的情形来看,我国的外汇储备是在不断的增长当中,规模一而是在不断的扩大当中。 而我的外汇主要是以美元作为主体。 我国的经济金融是在不断开放的过程当中, 而现在的美元是在不断的贬值当中并且国际进行柚子集聚的市场风险也是处于正在下滑的趋势中,我国现阶段在不断的尝试去改变外汇的结构问题, 避免因此会产生的大量损失。
现在从我国的经济发展角度上来说是一个作为保值的一个主要的手段,
更重要的目的则是保持我国可以在未来的经济在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出现的危机建立一个相对比较有效的保护。 而现阶段我们的主要优势就是我国的储备正式处于一个比较充裕的状况下。 很多国家的黄金储备都没有我国的数量多。
1.抵御金融危机和突发事件,适当的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性
虽然我国的经济基本面基本保持住一种稳定的状态,但是发生在国外的经济危机,也会影响到国内的经济状态。 因为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也会被传递到国内,以至于影响国内的经济稳定。 正如直到目前还深不见底的全球经济危机问题,一直影响着全球的经济。 我国现在正在面对的是一个比较多变的国际环境中,我国主要是以黄金作为主要的金融资产,也是我们一直以来在使用的金融资产。 在世界的各国中每个国际都拥有属于自己的黄金储备容量。 拥有一定量的黄金储备,可以使得我国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得以提高,而且在国际间还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公信力,在政治方面与经济方面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2.主要用于分散外汇储备风险,提高国家的综合经济实力
虽然我国还从来都没有公开过我国的国际储备的结构,但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的美元资产过多,而黄金所占的比例则过低的情形来看这已经成为了社会所公认的一个事实。 外汇储备则是由不止一种的货币组成的储备资金,它本质和作用都是不同于黄金的,外汇储备的本身也并没有什么内在的价值, 外汇储备的市场价格的高低往往是被限制于本货币发行国的经济的状况。 货币政策与货币地位的变动或者是由此引发的该种货币在市场上的供求关系的变化等因素影响的。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变得恶化,以致于会发生了货币危机,则该国的货币就会主动或者是被动的贬值,而该国储备货币也会跟着货币的价值一样变得缩水。 如果增加黄金的储备量则是使得储备变得多元化策略的方法之一,以此就能够多获得比单一资产的储备更加稳定的投资回报。
3.保障人民币可以进行自由兑换的过程
美国的经济实力与中国的经济实力正在处于一种行对增长的状态中,而美元终有一天会失去世界货币第一的地位。然而我国人民币也必将走向国际这也是一种自然形成的现象,在这一状况下,首先是中国周边国家因贸易结算都是需要认同人民币, 然后是因为经历国亚洲金融危机中人民币却以致不贬值而被一直看好的人民币。 因此人民币的国际化趋势也将逐步扩张形成。 这一点不仅需要我国经济实力变得进一步强大,而且必须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工商部门管理规制的作用,实际上取得了工商登记的效果。
《办法》中涉及网络经营主体工商登记的仅有寥寥数个条款,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1.“亮照经营”问题。在传统市场中,经营主体必须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如果说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网络经营活动的企业和自然人可以由平台代劳,那么拥有独立域名自主进行网络经营活动的企业该如何“亮照”?是将营业执照数字化,由企业申请、工商管理部门颁发,加载在网络经营界面醒目位置,以明确市场主体的身份和经营资格,还是仅将传统营业执照进行扫描上传,以表明商家具有真实商主体资格即可?endprint
2.“注册条件”问题。《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对于其中的“注册条件”,《办法》并无详细解释。推测立法者的意图,该条可以理解为“具备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条件的,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具备企业法人注册条件的,办理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但由于经营资金、经营场所、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经营内容等诸多问题的限制,判断自然人网络经营主体是否构成合法经营行为、是否营利或是否营业并不容易。需要进一步作出详细规定。
3.“审查主体”问题。《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向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已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对提出申请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其中“审查”一词,多见于行政法规文件用语,主语多为行政主体,而非企业性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因此多有学者认为该条款超出了平等主体间提供义务的范畴,加大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有将企业“准行政机关化”的倾向。因为对于同是企业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来说,是无权也无法对网络经营主体提交的信息真实性加以实质性审查的,只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该“审查”,实质上则为“收集和转交行政机关”。
三、网络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制度之完善建议
第一,传统的工商登记制度应当在网络市场层面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更应改变思路,因地制宜。工商登记作为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在网络市场中仍然适用,但具体实施细则应当进一步考量和制定,对于网络市场中出现的新市场主体及时予以确认和规制,在鼓励人们从事网络经营的前提下,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同时加强网络监管与防控,为网络交易安全保驾护航。
第二,推广工商登记类电子政务,“网事网办”,分类登记,提高工作效率。互联网最大的特点便是方便快捷、拉近距离。传统经营主体欲进行网络经营,可以通过网络向工商管理局的在线系统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对于欲进行网络经营的传统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原则上无需再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网络经营的营业执照,但可对经营方式进行变更登记;对于欲进行网络经营的自然人来说,原则上不能通过自建网站的方式进行,只能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经营活动,则其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个人真实的身份信息。对于“亮照经营”问题,无论是扫描营业执照上传还是注明企业名称等登记信息似乎都难以令交易相对人辨证真伪。因此,工商行政部门可以为提出网络经营申请的企业制作并发放网络版的营业执照,即便于网络经营主体上传和公开,也具有足够的公信力使交易相对人放心交易。对于提出网络经营申请的自然人,也可以制作类似的实名认证标识,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放,便于自然人网店进行公开。
第三,完善网络经营的监管措施。基于网络经营的特殊性,仅实施传统的实地监管已不能满足需要。网络经营借助于互联网空间进行,信息量大、更新速度快,消失速度也快,难以查明幕后之人的真实所在。因此应根据网络经营者登记的实体所在地,实行实地监管与网络监管同步进行的方式,避免不法经营行为的发生和在网络与实体之间的转移。同时,面对执法者数量少、技术层次不高的客观问题,可以鼓励民众参与到网络监管中来,例如,民众可以对未进行登记或未将营业执照进行公示的经营主体进行举报,对于所发现的不良与违法情况等信息也可以反馈举报到监管主管机关。对于证据问题,可以通过截屏、照相等方式一并上传。
第四,应当进一步健全网络经营信用评价体系。网络交易的无国界性意味着交易双方即使远隔千里也能顺利完成交易,同时其虚拟性也使得双方并不清楚交易对方究竟姓甚名谁。这种交易风险性使得信用度成为评判经营主体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联动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能够使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并行,及时披露不良交易主体信息,更好地维护网络市场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最后,仍要进一步制定并完善针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的工商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应根据经营主体类型的不同,实行有区别的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登记细则,特别是自然人进行网络经营的注册条件应尽快予以明确。对于第三方平台的登记信息真实性“审查”权,应明确其权利性质及实质内容。因第三方交易平台在网络经营中的确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其应进一步规制,促进网络经营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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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路晴(1989.6- ),研究生,山东菏泽人,法律硕士(法学);陈丽君(1989.3- ),研究生,安徽铜陵人,法律硕士(法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