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及实践浅析

2014-09-26 06:17刘涛
商场现代化 2014年21期
关键词:股权股东A股

刘涛

摘 要:股权激励是解决股东层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有效方法之一。股权分置改革消除了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建立起股权平等的制度基础;监管机构颁布了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文件,为股权激励在A股上市公司的大规模实践提供了操作指引,实现了良好的效果。根据实践情况,上市公司及激励制度有部分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出现的背景

所有权与经营权互相分离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股东委托经营管理层进行资产与业务的运营管理。股东与经营管理层的追求目标存在不完全一致性,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人,希望企业股权长期价值的最大化,经营管理层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开始利益博弈,导致企业委托代理成本问题出现。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企业所有权不断趋于分散化并且与经营管理权分离趋势的加快,企业委托代理成本的冲突日益严重。

股权激励是解决股东层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有效方法之一。股权激励是指企业职业经理人和核心员工通过持有一定形式和一定数量的企业股权的形式,来分享企业红利(剩余索取权)以及通过企业所有权价值套利(股票交易),从而获得企业中长期企业价值的一种激励行为。股权激励的核心是通过经营管理层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建立与股东的利益一致性基础,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转化为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出现第一个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实践。截止目前,股权激励已经发展了60多年。在全球500强企业中,已超过85%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推进经济增长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也被认为是目前实施效果最好的企业激励机制之一。

二、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践

2001年-2005年的大熊市使得中国A股证券市场的资本市场功能丧失,就整个A股市场来讲,当时在激励机制方面较为普遍的存在如下问题:

1.公司治理机制方面存在股东利益的不一致性。同样作为公司股东,不能流通的大股东和能够流通的小股东,在当时我国上市公司独特的股权设置下,利益不能得到统一和协调。在契约理论下,公司制度的主要矛盾是拥有所有权的委托方和拥有经营权的代理方之间的矛盾,但是在我国当时的情况下,却表现为委托方自身的矛盾。大股东独掌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关注实现利益最大化。对于如何激励经理管理层更好地为上市公司服务已成为次要矛盾,实质上是大股东控制经营管理层为其自身的利益服务。

2.经营管理层的薪酬结构单一,缺乏长期性激励机制。在当时的情况下,我国A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结构比较单一,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是工资、年终奖金和分红等固定薪酬,激励周期较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高管们的收益之间呈现出弱相关性。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高管人员可能会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当期利益的最大化,其结果却可能威胁了企业的长远利益,损害了股东的未来收益。

股权分置改革消除了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建立起股权平等的制度基础,推动市场的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行安全。其实质是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形成理性的定价机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形成并巩固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接近尾声,为了巩固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证监会适时地出台了《试行办法》,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根据wind资讯统计,截止2014年8月,已经有460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从实践情况来看,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践取得了以下成效:①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②建立了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职业经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③激励了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了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④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⑤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⑥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強公司的竞争力。

从证券市场表现来看,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A股上市公司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在股权激励实施之初,提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股票受市场追捧。在二级市场上,股权激励概念成为推动个股上涨的主要动力之一。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得到内在统一,股权激励将有效弱化委托——代理机制问题,给经营人员带上“金手铐”,把他们的利益紧紧地同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捆挷”在一起,减少短期化行为,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作为资本市场的利好消息,无疑会得到市场的认可和追捧。

以在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将股权激励机制常态化的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而言,2009年、2010年、2012年、2014年分别推出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从已经行权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效果来看,实现了股东、公司、员工的共赢。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从2009年的11.4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41.68亿元,年度业绩复合增长率达到38%;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由2009年的14.89%增长到2013年的28.81%;公司市值由2009年1月1日的120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12月31日的530亿元。

三、中国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要点

就股权激励事宜,2005年中国证监会对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来源、激励方式、实施程序等进行明确,后续在实践中又陆续发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三个文件对部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为股权激励在A股上市公司的大规模实践提供了操作指引。endprint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规定:

(1)激励对象额范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在后续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中,因为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激励标的股票的来源: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激励标的股票总数限制: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激励的方式: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其中(1)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A、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B、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2)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5)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①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获董事会审议通过。③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④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⑤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⑥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⑦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⑧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⑨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⑩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四、关于完善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议思考

就上市公司而言,在考虑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应制定适当的期权行权价或股票认购价或者综合考虑激励方案的设计,避免激励对象在一开始就享有了巨额收益,弱化努力经营的积极性。

(2)考核指标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在多数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中,业绩考核标准主要是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仍侧重于传统的业绩评价标准但这也是在目前情况下上市公司努力所能做到的。如何考核指标不能全面、客观和科学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管理层的努力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股权激励的效力。

就监管机构而言,为更好的发挥股权激励的效应,有如下建议:

①适当放宽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程序:目前股权激励审批仍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方可召开股东大会。而在国外公司实践中,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比例的股本范围内进行期权授予及股份回购安排。为提高效率,可否由目前的备案制调整为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股权比例范围内进行操作,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监管机构审核。

②放宽激励对象的范围。公司的发展需要多元化的资源和人才支持,在目前制度中,仅能对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进行激励。而监事、独立董事不能纳入公司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对公司有重大贡献但不在公司任职的人员纳入激励范围。

③外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问题。随着中国上市公司的国际化运营深入推进,提升中国上市公司全球竞争力需要整合全球优秀、一流人才。由于目前外籍人士不能在中国开设A股账户,不能通过股票增值权的方式进行激励、分享公司发展成果。需要监管机构从国家吸引全球优秀人才、提升中国企业竞争力角度出发,协同有关部门解决这一政策性障碍。

参考文献: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2]程志,吴敏.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研究.济南金融,2007年06期

[3]冀晓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研究.会计师,2013年21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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