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特征、发展现状、问题以及建议

2014-09-26 16:27刘倩倩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5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障碍现状

刘倩倩

摘 要:农业经营主体的状况决定着现代农业发展的水平,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承包农户的基础上,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现代农业建设的重大而紧迫任务。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要保证家庭经营的基本地位,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发展规模经营以及发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服务功效。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问题;障碍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5-0037-02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及特征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被提到,所谓的“新型”,是相对于传统经营方式而言,是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发展,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专业大户是指专门从事农业中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主要包括家庭副业自营户和承包经营户,其经营领域较为集中、生产规模较大。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的目标,从事适度规模、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并销售品牌农业产品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互助经营为特征、社会化服务为内容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其发展经历了由技术协会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转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将农户与市场想联系起来,实行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指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已经成为解决农户分散经营困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

主要特征包括:一是适度的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高于传统的农业家庭经营规模,无论是专业大户还是家庭农场,其经营规模都高于一般的农户,并且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二是集约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的小规模家庭经营相比,具有优良的物质装备,比较高的生产技术,具有现代的管理意识,对资源要素进行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的利用率都很高;三是专业化生产,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投入要素的使用率;四是市场化程度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按照市场的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能够实现和市场有效地衔接,商品率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的农户。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及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

随着外出务工数量的增加,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以及政策上的调整和支持,使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持续上升,推动了现代农业发展的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兴未艾,农村出现了大批的专业大户。由于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大量的养殖散户退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快速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加工等多种合作社形式,成为组织农户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方式。

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实力不断增强,国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流通、建基地、强产业、培育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把培育龙头企业群体作为促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

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进入新阶段。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产前农资生产、购销企业和产后农产品运销企业开始大举进入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领域,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农户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一大批的农户提供农资和产品购销等服务的组织迅速地发展起来。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与障碍

当前中国的农业正处在转型的阶段,农业生产方式和农产品市场格局转变的关键时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加快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劳动持续向外转移,农业生产出现“兼业化、粗放化、副业化”趋势,“谁来种地”、“怎么种地”日益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好的重大问题。

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上看,一是规模化程度不高。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小,实力不强,大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也小,有70%的专业大户的种植规模不足6.7公顷;农业龙头企业年销量收入小于1亿元的比例超过9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数量、产品种类也存在着规模偏小的问题。农业效益偏低,导致农业经营粗放、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程度不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很难获得必要的利润激励。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专业合作社的运行不规范,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大多数专业合作社没有落实民主管理制度,产权不明晰,财会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相当比例的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还不紧密,与基地农户没有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的合作机制。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近几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发展,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虽然服务体系的数量较多,但是服务能力弱,服务市场发育不足,没有形成合理的服务布局。农业服务机构管理机体制混乱,机构职能不清,机构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双重职能交叉混乱。同时,农业服务形不成合力,各个服务组织间各自为政,难以发挥整体效能。四是经营人才缺乏和思想认识不到位。目前农村的实用人才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仅仅为1.6%,而受过中等及上的农村职业教育比例不足4%,生产经营的人才严重的匮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年龄结构普遍“高龄化”,这就使得对新品种、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的接受能力差,而那些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年纪轻的从业人员相对较少,基层服务的技术人员数量也不高。加之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工作条件环境艰苦、待遇低,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没有明显的作用,导致政府部门没有将其摆在应有的位置,宣传、指导、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不够,而基层干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识还有偏差,没有形成完善的相关部门的配合机制。endprint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的几点建议

伴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国际化、现代化的推进,现代农业经营方式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保证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

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并非要取缔家庭经营的根本地位。农户既是土地转出的主体,也是土地转入的主体,应当始终保持农户家庭生产的经营的基本地位。虽然农户在家庭经营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在推进家庭经营规模化的过程中,应该与城镇化、工业化同步,要考虑到城市和工业的承载能力,尽可能地达到家庭规模经营的最佳规模。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加强土地流转服务

为了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稳定、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一是要明晰农民土地权益。明确承包的财产权,鼓励农民转出土地,避免农业经营过度兼业化和副业化。二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明确土地流转的政策,依据土地管理制度,遏制耕地流转的“非农化”。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鼓励转入土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转出的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稳妥的发展规模经营

专业大户、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较快的发展,使得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部分的农村地区土地撂荒情况突出,土地流转意识强烈,客观上提供发展规模经营的条件和可能。推进规模经营,重点要把握的一是规模经营的方式,规模经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要立足与中国的特色规模经营道路。当前的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有农户承包的“互换并地”、社会化服务体系下的农户横向联合、农户间承包地的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等;二是规模经营的推进应是逐步的、稳妥的、是要建立在工业化、城镇化基础上的,没有产业对就业的支撑和城市对人口的容纳,快速推进规模经营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三是规模经营还存在“度”的问题,规模经营要适度地扩大。

(四)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发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服务功效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壮大,要有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直接影响现代农业的发展前景。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一是要培育多种类型的服务主体,把农机服务队、农技服务公司、资金互合作社等组织纳入政策支持的范围。二是拓宽服务领域,要拉长产后服务这一块,加强农产品加工、储藏、包装、品牌创立和宣传、农业综合信息提供等服务。三是要强化服务意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人才建设

发展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需要有知识、技术、有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才。通过创业培训、市场引导、金融支持和其他措施,努力培养农业生产的带头人;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农业人才补贴标准。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大学生,尤其是农业专业人才到基层建设中来。

参考文献:

[1] 宋宏远,赵海.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经营体制创新[J].团结,2013,(1).

[2] 建颖颖,顾宝根.关于金山区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建议[J].上海农业科技,2013,(3).

[3] 王兆林.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N].广西日报,2013-04-16.

[4] 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J].农村经营管理,2012,(1):1.

[责任编辑 吴高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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