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新法律法规的学习体会

2014-09-24 00:15胡萍细梅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14期
关键词:保险经纪生效刑事诉讼法

胡萍 细梅

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定是我国广大公民的义务,但这里所讲的法律法规是已生效施行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已废止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新法律法规;体会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4016201

1注重学习法津法规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了解法律法规的出台背景和意义为学习和运用好法律法规打下坚实基础,广大员工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答记者会上的一些回答信息中获取法律法规出台背景和意义。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出台背景回答了有关记者提问:“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早在立法修改过程中,即密切跟踪立法进程,同步开展起草解释的前期准备工作。《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启动了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并确定了在以往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基础上进行集中梳理、修改、补充、编纂,形成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起草思路。其后,经十个月左右的紧张工作,经广泛征求、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深入调研论证,完成了解释起草工作。《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准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规范审判权的行使,实现程序公正,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为有力地保障人权,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另外,法律法规的前言或总则部分都有其出台背景和意义的相关描述,仔细通读该部分对于学习法律法规大有益处。

2注重学习法律法规的“亮点”部分

每部法律法规都存有其精髓部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亮点”部分。例如“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规定贯穿于新《刑事诉讼法》整个篇章;新《民事诉讼法》主要有以下新“亮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等。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二百万元的资质条件”、“同工同酬”等内容;《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第三十八条规定:“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对当前广大持卡人民高度关注的“全额罚息”银行霸王条款作了回应,第十四条规定:“成员单位应努力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为持卡人提供人性化的用卡服务,倡导各信用卡发卡行建立信用卡还款‘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或对贷记卡透支额在免息还款期内已还款部分给予利息减免优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人员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的主要亮点为保险销售人员、保险经纪人员和保险公估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资质规定。

3注重学习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定是我国广大公民的义务,但这里所讲的法律法规是已生效施行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已废止的法律法规。同时,为了使法律法规施行有一个准备期或缓冲期,部分法律法规颁布时并不立即生效,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生效时间均为2013年1月1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生效时间是2013年3月15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人员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生效时间均为2013年7月1日。新法律法规未至生效时间时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我们也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款。

4注重学习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

部分法津法规在附则部分规定存有例外情况,我们学习法律法规时要特别注意。例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保险经纪人员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再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因此,我们只有掌握例外情形,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防止“一叶障目”情况发生。

5注重相关制度和流程的更新

新的法规出台后,一些相应旧的法规也将同时废止。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同时废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我们要特别注意该类条款的规定,及时梳理银行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对一些建立在已作废或将作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制度和流程及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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